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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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但归根结底,主要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形式,或者说民主问题本质上是国家制度问题。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民主最初产生于距今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当时的贤哲们在对这种制度进行思考和研究时,首创了民主概念。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一书中解释说,民主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即多数人的统治。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国有自己的传统和文化,也有各自不同的民主发展道路和民主模式。而任何国家形态的民主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中国也不例外。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入侵,中国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面临民族危亡、社会危机的情况下,开始了探索救亡图存的艰难历程。封建统治阶级中的开明派发动洋务运动,冀图通过引进西方先进的工业技术,特别是军事工业技术来抵制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瓜分,挽救或苟延自己的统治地位。可是,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的覆没,彻底击碎了洋务运动的迷梦。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则主张,在不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前提下发展资本主义,建立君主立宪制。然而,在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顽固势力的联合绞杀中,改良派发动的戊戌变法仅仅维持了103天就以失败而告终。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始终坚持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的共和国。1911年的辛亥革命虽然成功地推翻了清王朝,废除了封建帝制,建立了民国,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依旧未变,广大人民群众仍未获得真正的民主。在国人对民族命运和国家前途心情苦闷、迷茫之际,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他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民主榜样并作出了历史性选择: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在1949年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第一次真正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我们在逐步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同时,展开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社会主义前所未有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然要求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①a]因为,只有实行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文明成果为广大劳动者实际享有,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更宽广、更美好的前景。

总之,在20世纪的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历史作出的符合人民意愿的选择,而且也是时代的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实现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国人民义无反顾地探索和不断地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党和国家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等方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国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集中体现为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主人。80年代以来,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权力,并赋予地方省级、省会市、较大市和几个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权;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并实行差额选举;在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等。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万人,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多年来,我国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参选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在1993年全国县乡换届选举中,选民参选率达到93.58%。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适合我国国情,最能够也最有利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智慧,保障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发展并完善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经过不断的实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正在向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在各级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现任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7名副委员长,是民主党派人士。1995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共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和提案近600件,对我国的民主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在全国政协共有委员642名,占委员总数的30.59%。在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各民主党派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提出30件提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完善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家从财政、物质、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①b]。为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1991年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共制定了20个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一批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方面,发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民族自治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四)不断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使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程度日益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对于国家政权来讲,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人民的个体来讲,则是对权利的真实享有。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和完善的基础,也是民主不断发展的基本要素。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民主,正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得到全面确认和有效保障基础上的民主。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确认,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民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实现,采取积极措施,提供各种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建立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统一的机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我国公民的权利通过各项具体立法,如《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得到具体化,并得到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例如,199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718533件,比上年上升14.04%;审结行政案件51370件,比上年上升48.61%;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648件,比上年上升30.48%;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97件,审结154起,其中决定赔偿的64起;处理公民、法人申诉的来信来访636万件(次)[①c]。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活动,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实现。

(五)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不仅决定了人民意志和利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一致的,人民以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而且决定了各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工与配置上必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宪法对我国国家机关进行了职权上的科学分工,即人大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项权力之间合理分工,彼此配合,都受到监督和制约,共同对人民负责。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建立了对权力的监督制度,以人民的权力(主要是人大的权力)监督、制约行政和司法权力,使国家的各种权力都直接或者间接掌握在人民手中。

(六)为防止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1979年以来,我们逐步改革了干部人事制度,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了国家领导职务的任期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完善了对“公仆”的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为了充分保障人民民主,防止“公仆”的蜕变,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建立了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专职查办的制度。仅1995年检察机关就“立案侦察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62人,比上年增加27.9%,是历年来最多的。”[①d]

(七)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用法律形式对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制度等作了规定和保障。邓小平曾经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②d]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农村和城市分别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度。到1995年底,全国城市已建立10多万个居民委员会;农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八)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走上了法治轨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江泽民同志最近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③d]十几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止1995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宪法外,共制定法律300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200多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还建立和不断完善了司法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发展壮大了律师队伍,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的区别。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又结合中国的实际,有自己的独创,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完美结合。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之前,民主都是从政体意义上讲的,它只是一种政体的形式。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民主的本质,认为民主从来不是抽象的,都与一定的阶级相联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决定着民主的性质。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夺取政权之后,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民主制度,这种民主表面上看带有全民的形式,体现“公共意志和利益”。但从国体上说,仍然是资产阶级对多数劳动人民的统治。它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以保证私有制不受侵犯为根本目的,从而确立了资本的特权。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垄断资产阶级手中,从根本上支配着民主过程。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大垄断企业实行股份化,使资本主义社会相当一部分普通工人,由于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但是,工人拥有股票,既改变不了资本主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也摆脱不了受压迫、被剥削的处境,当然也丝毫不意味着工人与资本家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正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性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所以无论民主的形式搞得多么精巧,它仅在政体上有一定意义,而其国体仍然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对广大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者的统治。

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民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享有生产资料不同形式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主的“民”以“大多数人”的含义,使国家权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这种民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通过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就国体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同样是与专政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只有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势力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就政体而言,社会主义民主是与集中联系在一起的,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和国家机关之间协调一致的工作,避免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行脱节、互相扯皮等弊端。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作为活动原则,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每个人民代表的权力是平等的,一切重大国事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民主讨论投票表决。这种形式较资产阶级的两院制更加民主、平等和有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既体现了人民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又是人民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实现了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统一。任何民主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决定的。民主的内涵取决于社会性质。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民主的全面性。众所周知,作为国家形态、国家形式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的解放过程,而人的彻底解放,就是使个人摆脱一切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的人。这种解放,首先是摆脱人的从属关系,其次是摆脱物的依存关系。前者是人的政治解放,后者则是人的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政治解放就是实现政治领域的民主的过程。资本主义使人在政治领域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权,但在经济领域,私有制和阶级差别仍然是基础,因而人们在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必然使政治上的平等徒有虚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摧毁了阶级对立的根源,使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变为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支配。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主人,不再是作为同生产者相分离的生产资料的人格化——资本家,而是掌握生产资料的全体劳动者本身,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平等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既然大家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在政治上理所当然地都居于主人的地位,享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主将越来越完善,国家将最终实现与社会的结合,国家权力将回归社会。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充分发挥政治民主规范社会生活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的同时,社会其他领域的活动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国家的民主手段来维持,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作用日益突出,社会民主不断地渗透到各个领域。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①e]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既包括一系列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同时也包括一系列民主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制度,以及通过法定程序对公民其他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制度等。它们本身既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人民民主的保障。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就是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最优结合,使劳动者名副其实地成为生产的主人,实现人民群众在经济关系中的独立、自主、平等、竞争的经济权利,并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对经济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在经济活动中其他的基本民主权利。社会民主主要包括社会活动的民主化、社会组织的民主化、群众自治组织民主化以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民主化,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自由的基本权利。同时使民主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方法。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大量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促成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统一,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根本统一不了的。

(三)社会主义民主是一党领导与多党合作的统一。当今世界,任何民主和民主的运作,都是由政党来领导的。越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国家,政党的作用越突出,然而在不同的国家,政党和政党制度不尽相同。两党制、多党制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形式,资产阶级民主是在两党或多党操纵下实现的。资产阶级政党通过竞选活动、议会活动等民主形式,实行“轮流执政”。但就各政党的阶级实质而言,它们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例如美国的两党,民主党内资产阶级自由派占优势,主要代表摩根、杜邦和波士顿等东部财团的利益,共和党内资产阶级保守派占优势,主要代表洛克菲勒和中西部及南部一些财团的利益。它们经常争权夺利,勾心斗角,互相攻讦,互不相让,表面上似乎很民主,但实际上,主要是通过两党来调节各阶层、集团的利益,使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它们谁也不代表人民的利益。

中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私有集团之间的根本利益冲突。全国人民为了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需要一个统一的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它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内不允许拉山头,搞宗派,更不允许把党分裂成几个对立的组织。如果允许与共产党对立的反对党存在,不仅会削弱和破坏共产党的统一领导,而且会破坏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各种矛盾难以协商解决,全国形不成统一的凝聚力,中国社会就会四分五裂。再加上大多数社会成员文化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广大农村文盲半文盲甚多,交通不便,如果搞多党竞争,势必导致少数人操纵政治活动,大多数人成为他们的附庸和工具。无论是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来看,还是从当前社会政治力量的实际状况看,只有共产党才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力量,只有共产党才能排除和克服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障碍和阻力,以特有的信心使全国人民在统一的目标下形成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并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只能加强,不能有丝毫的淡化和削弱,同时,为了不断地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为了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民主党派的性质,坚持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它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全过程中起根本的保证作用。各民主党派拥护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它们与共产党的关系,不是在朝党和在野党、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关系,而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执政党和参政党合作共事的关系。共产党不仅不排斥民主党派,而且通过法律制度和各种措施及途径,保证各民主党派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这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一大优点和特点。

(四)社会主义民主是形式与内容、原则和实践的统一。民主的形式与内容、原则与实践是民主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内在地要求“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对劳动群众来说,不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真实的,这一特点是资产阶级民主无法比拟的。资产阶级民主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不敢承认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事实,因而是虚伪的,尽管标榜“主权在民”,在法律上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平等的民主自由权利,但由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他们不但可以通过法律使资产阶级剥夺、限制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可以通过金钱将广大人民群众排斥于管理国家的大门之外。金钱在貌似平等的选举活动中更可靠地运用着自己的特权。在竞选活动中,巨额的费用使广大劳动群众参与竞选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无数事实表明,在资本主义国家没有金钱或金钱不多要想参加竞选或竞选成功是根本不可能的。此外资产阶级还利用划分选区,计算选票大做文章,为了保证意中人获胜,政府甚至直接为其提供补助。他们拥立的掌权者,只能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资产阶级还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掌握和垄断了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科学教育和其他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

与资产阶级民主相反,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它不仅表现在绝大多数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一方面,采取代议制民主,人民群众平等、自由地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管理国家、管理政府,通过这种间接形式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政权、工矿企业、城镇、农村的经济组织、群众组织采取直接民主形式,人民群众参与各种事务的管理,更直接、更便捷、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法律,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同时,在提供有关物质保障方面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例如,没有工资收入的农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国家给予经济补助;有工资收入的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和各种民主活动,照发工资,并提供一切物质条件,从而使民主渠道多样、畅通。公民可以随时向自己的代表和国家机关表达个人的意志,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通过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通过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通过会议、信访、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和多种渠道,积极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法律的讨论,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正在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但是,我们没有必要掩盖什么,粉饰什么,因为它的形式和内容、原则和实践是统一的。

回顾历史,审视现实,展望未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坚实的基础和无穷的潜力,它的生命力旺盛,前景光明。这主要是因为:

(一)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我们有科学的思想理论作为指导。民主问题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时,始终重视民主建设,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建设的道路和模式,特别是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以来,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创新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理论观点。它的集中表现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对民主问题的深刻分析和科学论断。其主要内容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及其优越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原则、途径、条件和标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和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反对腐败、勤政廉政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民民主专政、与纪律、与集中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崇高目标,等等。这些理论观点和论述,已初步构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体系。它与资产阶级形形色色、花样翻新的民主理论迥异,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我国的实际,是我们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指针。

(二)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我们已取得了显著成绩,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我国民主的根本制度是好的,在与这一根本制度密切相连的一些重大关系的处理上也是比较正确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虽然在一段时期内遭受过挫折和破坏,但很快就得到恢复和发展。近十几年来,一边继续探索,一边勇于实践,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局面。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向明确,方法得当,步骤稳妥,道路越来越宽广,不存在资产阶级民主发展中的根本制度性的任何局限和障碍。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优越性,使我们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历史事实证明,一旦人民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会焕发出极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这无疑会使民主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内容和形式。近几年来,在许多农村涌现出的村民直接民主的成功典型就是明证。

(四)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路线坚定明确,使我们有了根本的保证。共产党领导的实质是组织、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它除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之外,没有任何别的私利。人民群众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使自己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一种权利,这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①f]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这一最重大的政策,必将使民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民主须臾离不开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力,人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和运作程序,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自治等等,都需要法制加以确认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任何违反法律、超出法律界限的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加强了对民主建设的规制和保障,使民主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主的发展,也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更为充裕的物质条件。民主,既要有法律的规制和保障,也要有物质的支持与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性质和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备自主和平等意识,遵循等价有偿的交换原则和进行平等自由的竞争。具备这些条件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同时就是不断提出民主要求、参与民主运作的主体。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财富进一步涌流,民主建设就会因物质文明的发展而更顺利地发展。市场经济对民主建设的推动,不仅是有形的,而且是无形的;不仅是当前的,而且是长远的。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受到经济、文化和其他条件的制约,也受到传统势力的影响。因此,“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②f]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另一方面,也不能观望等待,无视人民的民主要求;而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推动民主建设循序渐进。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在全国人民满怀信心迎接21世纪到来之际,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确认了在伟大祖国的未来发展中,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内容等提出了要求。我们相信,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注释:

[①a]《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①b]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①c]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①d]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②d]《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

[③d]江泽民:《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1996年2月9日《人民日报》。

[①e]《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

[①f]《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②f]《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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