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反腐败理论研究&反腐败理论研讨会综述_领导理论论文

深入开展反腐败理论研究&反腐败理论研讨会综述_领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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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一些学者曾围绕反腐败问题召开多次讨论会,展开热烈的理论研讨。大家认为,深入开展反腐败理论研究,阐明腐败行为的特征、实质、根源、危害性以及反腐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现将研讨中提出的部分观点综合整理如下,以供进一步研究参考。

一、关于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及其危害性

与会学者认为,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存在于历史上各种阶级社会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中,不同社会中的腐败和反腐败既有其普遍性,又各有其特殊性。腐败行为的普遍性特征是:(1 )行为者主观上有谋取私利的不良动机。(2 )谋私的动机已经变成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腐败行为表现于思想文化道德、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在经济上,腐败行为者侵占社会物质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是腐败的突出表现。政治上的腐败行为以谋取权力为直接目的,归根到底仍然是追求非法物质经济利益。(3 )腐败是腐蚀、破坏社会有机体即社会关系的行为。从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出发,我们可以将“腐败”的一般含义理解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同时要看到,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现存社会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必须加以区分。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行为,严重地侵犯代表着全体人民利益的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它腐蚀、破坏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存社会生产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动摇、瓦解社会的精神文化支柱和道德规范体系。尤其应该看到,腐败现象侵蚀我们党的健康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就会葬送我们的党和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大业。

与会学者指出,虽然腐败行为有百弊而无一利,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切齿痛恨,但是为腐败辩护的观点并未绝迹。例如,有人提出腐败有“正负功能”,腐败的正功能是它化解人们的革命愿望,其负功能则是它可能诱发革命,“于是在‘纯洁的革命’与‘腐败的改革’间,我们只好选择那个令人生厌却代价较小的后者”。学者们认为,把“腐败”与“改革”捆绑在一起称之为“腐败的改革”,并要求我们“选择”它,这是一面诬改革为“腐败”,一面指腐败为“改革”,因而既是对改革的贬损,又是为腐败做辩护。至于称赞化解革命愿望是腐败的“积极功能”,则显然是站在反对革命的立场上去颂扬腐败。又如,有的报刊文章中说,腐败是消除计划经济约束的催化剂,它对旧体制的解体有促进作用。学者们认为,克服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只能通过改革。提出以腐败为催化剂去促进“旧体制的解体”,是企图论证腐败的“合理性”,而且它所要求促其“解体”的“旧体制”究竟指什么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腐败行为所腐蚀、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的肌体即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腐败丝毫无助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

二、关于腐败的根源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与会学者认为,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一切腐败现象包括当前我国社会中腐败现象的根源,是一个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结论。但是,有的报刊文章却针锋相对地提出,“剥削制度不是权力腐败的根源”,并且指责“剥削根源论”缺乏历史根据,混淆事物的本质区别,“是传统政治思维定势得出的表面的和片面的结论”。这是一个关系到将反腐败斗争引向何方的重要理论是非问题,应该讨论清楚。

与会学者指出,由于一切腐败行为都具有利己主义的思想动机,利己主义是腐败行为的思想基础,因而探寻腐败的根源就是要追溯产生利己主义思想的物质根源,这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利己主义是剥削制度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损人利己主义是剥削阶级的阶级本性。虽然腐败行为与剥削行为并不等同,反腐败也不等于反对一切剥削,但是以这种区别为借口,断言腐败与剥削“风马牛不相及”,否定腐败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站不住脚的。有人认为,既然剥削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下都既有腐败,也有反腐败,那就表明腐败与反腐败同社会制度无关,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腐败不能追根于剥削制度。学者们指出,这种看法是肤浅的。虽然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存在腐败现象,但剥削制度下腐败的根源就在其自身,社会主义社会中腐败现象的根源不在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其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腐败,但因为彻底反腐败要求彻底消灭剥削制度,所以这种反腐败不可能彻底;社会主义社会中反腐败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及其残余,只有这种反腐败才具有彻底性。

与会学者指出,有些人否定剥削制度、剥削阶级是腐败的根源,于是到其他方面去寻找腐败的根源。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腐败的根源是自私的人性加上社会公共权力本身。人人都有自私的本性,这就与公共权力固有的为公的本质发生矛盾,产生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行为。学者们指出,人的本质、人性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自私自利不是人人都有的天生的本性,而是数千年来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打在人们身上的烙印。将自私说成是人的本性,就把由利己主义动机产生的腐败行为说成是“合乎人性”的,从而将其合理化了。正因为如此,有些人不赞成将倡导集体主义、反对利己主义的思想教育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措施,认为没有必要对腐败作道义上的谴责,只须用制度去约束。这种主张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很不利的。学者们还指出,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广大劳动群众来说,剥削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并不具有“为公本质”。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宣传“腐败直接来源于社会公共权力”,势必导致将人民的国家政权说成是腐败的根源,这是错误的。

另一种观点是,腐败的根源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据说,腐败的产生“是与公有经济自身特征相联系的”,因为在公有制尤其是国家所有制下,“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无人去关心公有财产。只有在私有制下,对财产的侵犯才会受到所有者的强有力的抗争。如果生产资料变成了私人财产,那么“以私权谋私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于是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行为就会自然消失。因此,“大力推进非国有化的改革,大规模地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个体与私营的企业,这是排除腐败现象的体制上最重要措施”。学者们指出,认为公有制产生腐败而私有制产生反腐败的力量,完全颠倒了腐败和反腐败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这一论断严肃地指出了决不能将腐败的根源归之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只要我们通过改革在具体体制中充分体现出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并通过思想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亿万人民中就会激发出无穷无尽的维护国有资产和反腐败的伟大力量。按上述观点的逻辑,彻底的私有化就是腐败的彻底消灭,这同几千年剥削阶级社会以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腐败现象绵延不绝的事实是根本不相容的。

与会学者指出,腐败的根源是指腐败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唯一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社会中腐败现象的存在还有多种复杂原因。我们在强调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腐败根源的同时,必须全面分析产生腐败的各种原因,才能将反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持之以恒地抓出成效来。

三、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围绕如何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问题,与会学者着重论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必须看到反腐败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是统一的,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

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中心,反腐败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的,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另一方面,那种认为反腐败会冲击、妨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主张“经济要上,廉政要让”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干扰经济建设的,是腐败而不是反腐败。腐败现象的发展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的是挫伤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反腐败不仅是保卫国有资产,维护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振奋起人民群众的精神,进一步激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因此,反腐败也具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意义。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对改革开放也造成了严重干扰,有些假改革之名谋取一己私利的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因此,反腐败对于维护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保证改革开放健康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我们应该按照这一重要精神深刻理解反腐败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一致性。

第二,反腐败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反腐败需要思想武器,这个武器只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我们无论是分析腐败现象,探讨腐败与反腐败的客观规律,或是制定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和策略,动员和组织群众,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需要借鉴历史上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的经验和理论,但是决不能照搬。

8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人引入了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腐败现象,探讨反腐败的对策。所谓“寻租”理论是说政府官员“出租权力”,特殊利益集团充当“寻租人”,以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学者们指出,“寻租”理论可以解释一些腐败现象,并为治理腐败提供有益的启示,因而值得认真研究与借鉴。但是,“寻租”理论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是一种科学理论,不能把它当作反腐败的指导性理论来运用。“寻租”理论只能解释产生腐败的某些非根本性原因,不能揭示腐败的根源。有些人把“寻租”说成是腐败的根源,并依据这一理论反对对腐败的根源作阶级分析,这就掩盖了剥削制度是腐败的根源。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寻租”理论否认腐败与剥削制度的联系是毫不奇怪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不能把它照搬过来作为自己反腐败的思想武器。还有的人依据“寻租”理论否定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认为政府为了防止贪污腐败而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就是“设租”,结果只能陷入“设租”——“寻租”的循环圈,使腐败更加严重。依照此说,只有放松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才能防止腐败,岂非荒谬绝伦!这表明,离开马克思主义而盲目搬用西方的理论,就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三,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要不要坚持共产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不仅决定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有的文章提出,反腐败不应是政府领导下的反腐败,而应该是“民众主导”的反腐败。有人在讨论反腐败的论著中提出,政府机构要“非政治化”,“独立于党的组织部门。党组织只能管党内人事,无权插手非党组织的安排”。与会学者认为,这种否认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以及借口反腐败否认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在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相当严重,但是,我们党有决心也有能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惩治并逐步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明确提出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这正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只能由共产党来领导,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也只能由共产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会走上邪路。宣传反腐败不应由“政府领导”而应由“民众主导”是危险的。

与会学者指出,由于腐败不得人心,反腐败已是人心所向,因此,各种不同世界观的人们都在思考反腐败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有的人也会抢反腐败的旗帜去宣扬和贯彻自己的政治、经济主张,这就可能使反腐败的理论研讨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呈现出复杂的局面。我们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才能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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