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发展中的秩序创新_企业经济论文

市场发展中的秩序创新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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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余年市场取向的改革,我国市场发育明显地有了较大发展,市场结构初步得到了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我们在推动市场改革的战略导向上出现失误,致使市场体系的发育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市场发育不仅是健全市场

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推动和促进市场发育已成为流通领域变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多年来,我们在强化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结构是我们长期致力的目标,形成这一目标的动力源于人们对计划经济弊端的充分认识和建立良好市场运动机制的强烈愿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把健全市场体系看作是市场改革的关键是不无道理的。然而,撇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市场要求的异同,单纯地从制度变迁的全过程来理解市场发育,这种将健全市场体系作为市场发育全部内容的观念是十分狭隘的。这种理解明显地将制度创新取代了制度运行,从而把经济研究纳入到市场健全——企业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分配效率这样一个思路的框架里,并把这个框架作为市场的机制来研究,这种将市场发育外在化、有形化,进而把市场看成仅仅是一个分配工具或一个分配机制,从而把“资源有效配置”人为地规定为一种检验经济结构和市场制度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末倒置。

要正确把握市场发育的全部内容,必须首先从理解交换入手,因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或领域,市场的实质是全部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因此,市场活动也是交换活动的表现。从行为活动的发展序列看,交换除了商品交换形式外,生产要素也被卷入了交换过程,诸如资本与资本的交换、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以及技术、信息的交换,产权的交换,甚至交换活动本身亦可以交换(如期货交易中远期合同的交换、股市中多头与空头的交换等),而且交换的空间跨度也不断扩大。因而,交换的内容在现代经济社会愈来愈丰富,交换的层次愈来愈高。然而,无论如何复杂的交换都必须满足自由协议、遵守契约、竞争交易的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或没有这些条件保障,复杂交换的过程就不可能形成,也不可能有成熟、完善的市场。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市场活动就是一种交换过程,即社会成员之间自愿交易、自由协议的一种契约过程。但是,交换者之间能真正有效地缔结契约或达成协议是需要花费费用的,它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契约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契约履行的成本,即使在没有外部干涉的自愿交换条件下,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而交易费用过高又成为阻碍自由交换的因素,因而,保持较低的交易费用又是现代社会大生产的一种资源,是保证市场高效率以及达到帕累托有效的必要前提。可是,交易费用的降低却不完全是市场体系健全所能解决的:

首先,市场的不完全性而导致的交易费用和资源浪费超越了健全市场体系的范畴。在简单的市场交换中,由于交换的程度是粗浅的,人们对获取市场上不同供给者提供产品价格及质量的情况并不困难,所以交换双方负担的交易费用是微不足道的。但在复杂的市场交换中,经济过程愈益复杂,市场空间和时间不同质的规定性容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或不充分,从而使市场交换失去了竞争交易的前提,强化了市场失效的潜在可能。按照美国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斯的表述“当市场必须通过空间的或临时的壁垒而形成时,市场失效是经常发生的,在缺乏一个适当的信息网络(而其他方面相同时),企业家必须为潜在的收入而贴现,因为潜在的买者(或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离交易所越远,不确定性往往越大。事实上,这些不确定性的贴现可能十分高,从而使贴现的均衡价格可能低于零,市场无法运作。”〔1〕由此可见, 复杂交换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是经济主体依照市场的固有安排进行成本收益权衡的行为,可以设想,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与市场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时,不确定性水平在个人之间会有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势必会阻碍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发挥。具体来讲,消除产生市场不完全的要素是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这些要素既表现在空间形式,也表现在时间形式。换言之,除了我们通常所探讨的市场割据、诸候经济学等“有形的”(空间形式)市场不完全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高昂的交易费用外,由于市场发展及其政策的不均齐所导致的“无形的”(时间形式)市场不完全,则是市场商品交换难以顺利进行、交易费用坚挺的另一类主要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发展时间演进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完全还强化了部门分割、地方所有等空间形式的市场不完全,而且这种发展不均齐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和资源浪费往往极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原因在于市场发展或者政策的不均齐,必然产生不同类型市场、不同地区市场之间的摩擦,人为地扩大了各市场机制作用的条件差异以及环境差异,而这种市场发育中的不协调、不统一因无确定发展目标,不仅没有改变新旧体制间所存在的秩序混乱,反而还引发了新的、更大的经济关系的混乱。这突出表现在初步获得经济自由的各种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在追逐自我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极高的机会主义动机,在市场发展不均齐对他们有利时,最大限度的拼抢资源,拼抢利益成为他们的行为特征,从而对市场混乱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反,当这种态势对他们不利时,则必然采用分割市场、建立诸候经济等以行政控制经济的办法,保护自我利益的实现。因此,这种时间形式上的市场不完全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不仅如此,由于这种发展不均齐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在市场改革与发育的过程中出现的,因而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它不像旧体制下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其次,微观经济单位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完善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亦非市场体系健全所能解决。市场交换的基本规定性是默认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实体,属于不同的利益所有者,并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从事供求活动,这样才能使市场交换成为资源有效分配的最佳手段。而利益的独立型经济首先要求产权关系的明晰和经营机制的完善,亦即对所交换的生产要素或产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可自由转让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而且企业交换的范围和规模必须是基于他对市场的洞察力和竞争力之上。明确的产权关系、完善的经营机制可以降低社会内部交易费用,促进与强制人们遵守某些公共规则,简化交换方式,节省社会财富。如果某种资源或物品的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关系不甚明晰,并且企业的经营机制不能符合市场正常运行的规律,一方面资源有效配置与使用难以实现,甚至会造成资源流动中的损失;另一方面,还会减弱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推动市场秩序的紊乱。应当承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许多在微观领域内出现的反对策行为,都是根源于双重体制下企业放权让利和经营机制的不健全。在国家调控政策不失误的前提下,企业的“见了绿灯挤着走、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着走”的反对策行为及其对市场正常运转的阻滞与破坏,结果造成交易的机会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等恶劣现象的不断膨胀。市场的运行和发展逐渐偏离国家预期的宏观目标,进而把市场的发展导入一个完全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无序境地。

再者,由于政府过度干预或政策失误导致的交易费用亦非市场体系健全所能消除。不容置疑,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力自主型的经济,但是,市场主体的独立经济行为并不必然保证经济活动的充分有效。当企业作出的生产经营决策没有承担内含于决策中的所有成本时,或者说单位企业的决策并不能带来社会效益的增加时,经营中的外部性是存在的,这由企业决策行为的微观性所致。同样,当消费单位的效用不仅取决于该单位,而且取决于其他单位的消费时,消费中的外部性也是存在的。总之,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供求决策都没有完全地评价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其结果决策就不可能是帕累托有效,这就为政府安排市场提供了可能,而且政府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发展也是必要的。但是政府随着其规模和权力的增长,能够通过其权力机构和预算的影响而造成市场结构的扭曲。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共政策的效应不可避免是负值的,而是指只要这些政策是由非市场的力量所决定,那么在缺乏小心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这些政策就具有增大扭曲性的巨大潜在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对市场结构的扭曲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为地盲目地创办市场,形成了大量有场无市的“空壳市场”,其行为动机来源于对加快市场改革的冲动,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后果则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还打破了原有市场体系的均衡状态,扰乱了本很脆弱的市场关系;另外,政府市场管理的无规则性也是扭曲市场结构的主要表现,我国大多数市场的管理基本上由政府政策或行政控制来实施,很少借助于市场规则以实现连续、稳定的管理,而政策的制订由于互补效应弱化、相互之间掣肘成份较大,结果造成原有的问题还未解决而新的陷井已经掘好,从而使政策的制定者处于两难境地,不得不频繁地出台新经济政策,来弥合以往政策的负效应,进而陷入政策不配套设置的一个又一个怪圈中难以自拔。应当看到,中国这些年来经济的波动和混乱秩序的出现,尤其是经济主体以短期行为见好就收为特征的无创新表现,直接原因都是由政策的不连贯、多变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市场发育并不仅仅是体系的健全与创新,而在全部自愿协议的复杂交换过程中,法律、市场格局乃至政策等等都在自始自终发挥着作用,而这些因素的集合,就共同形成了一种市场制度和秩序,它既以环境的形式对企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给予经济、法律和社会的约束,又同时支配了经济单位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从这个层次去理解经济活动,市场发育的实质并不只是推动市场健全,而是塑造一种能够促进经济主体行为规范的、有效的市场结构。应当看到,对市场发育本质的这种认识并不是否认市场健全的重要性,而是认为各类市场机制发挥的有效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制度或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健全的市场只是合理制度结构的表现形式。

二、市场发育中的基本要求与目标

在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如前所述,由于完全的市场是不存在的,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是无法度量和制约的,以及企业活动机会主义和外部性产生的可能,竞争深度和广度的拓展是不充分的,超经济因素的干扰威胁着市场关系的形成。因而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就是要增强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以便对企业“搭便车”行为和政府侵权行为施以相应的约束和惩罚,保证合理市场性状结构(即形成一种以竞争性市场为主体的,竞争性市场运行与经济性垄断市场运行的结合型运行总体系)的确立。而所有这些目标都必须借助契约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单元来实现,这是市场关系也是信用关系的特性所决定。众所周知,市场交换是建立在契约和信用基础之上的,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和个人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发生的经济关系,大都应采用契约的形式来界定。可以说,有待创建的新市场制度的目标模式,是经济运行在法制基础上的全面契约化。在这一新市场制度中,以契约形式出现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各种经济联系构成市场运行的内核,广泛发生的经济行为将在价值规律这一市场灵魂的作用下纳入市场运行轨道,契约将通过对经济契约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认成为市场的法律保障。这一制度性的目标是以契约秩序代替行政秩序,以法律保障代替权力保障,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又是与市场结构、市场秩序和政府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真正发育的先决条件:

1.建立合理的市场结构。要实现契约化的经济,作为市场本身在发育发展的过程中,就必须注重解决结构的均衡性问题。所谓结构的均衡性就是指我们在发展各类专业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它与其它市场或整个宏观经济的协调,因为任何专业市场既然作为体系的一分子,就不可能孤立地成长,市场之间以及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必然存在着各种物质、信息以及资金的流通,市场发育不均衡,必然会导致市场机制的紊乱,从而使经济信号和参数失调,并使市场关系趋于混乱,以至失去了市场建立时的初衷。诸如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都与其创立发展同我们广大的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现有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脱节而造成的,欺诈、违约等现象的滋生不仅仅是管理不严的问题,结构的不均衡是出现经济非契约化的一个根本原因。所以,我们发育市场,不仅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而且还要使它们能相互融合,协同发挥作用,从而使市场制度创新之后,保持一种相对稳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打破相对稳定局面,并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创新发育?这取决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变化,以及由于这些变化而引起的利益关系再调整的可能性。从客观条件来分析,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营技术条件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等都可能提供新的市场创新前景,使参加市场活动的某一方在制度创新变迁的新格局中有获得追加利益的机会。从主观条件来分析,参加市场活动的某一方作为市场创新主体,如果已经掌握了客观条件变化的足够信息,已经了解到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可能引起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这种调整对于整个经济的有利性和对于制度创新主体自身的有利性,并且已经具有可供操作的市场创新方案,那么市场发育创新的主观条件也已成熟。当主客观条件都成熟时,原来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便被打破,新的市场创新与发展就开始了。

2.建立公开的市场秩序。市场契约化的第二个前提是,法人平等和权力来自法律的制度。契约应当、而且在现代社会只能是平等的个人或法人间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法人不论其由于经济实力或其他背景差别造成的实际地位如何不同,在市场面前应是一律平等的。否则自由竞争就会受到损害,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大为降低,市场关系趋于混乱。因此,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是维护现代市场契约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西方各国,市场垄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时有出现,它被视为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而由立法加以禁止。在我国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竞争出现,垄断也偶露端倪,尤其是行政性的部门垄断和区域垄断,使跨部门跨地区的契约关系难以形成,即便形成也难以执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全与发育,所以,垄断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坚决予以消除,而采取的办法除了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市场管理外,还必须转变我们现行的推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公平竞争在我国的出现不仅与某些部门、区域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的封锁有关,也与我们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政策陷井有一定的联系。由于我国的市场发育尚不完善,资金技术等劳动要素还不发达,目前采用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补贴政策以鼓励某些地区或某些企业(包括外资)的优先发展,以图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诸如我国根据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规定了15%、24%和33%三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优惠。然而,我们认为这一作法所产生的效益十分有限,它改变了市场的真实性,相反却使我们付出了高昂代价,包括财政税收方面的巨大牺牲和制订相应政策时浪费的人力和物力。如果一个地区或企业的效益是由于优惠和补贴才能确立,从长远看,这个效益会比根据正常商业标准进行的竞争效益要少得多,并且对企业或地区溶入全国统一市场和鼓励企业公平竞争起着一种限制作用。不仅如此,由于优惠和补贴对享受者来说,利益是明显的,因而在租金广泛存在、人们普通寻租(即拉关系、立项目、搞试点,争取“特殊政策”)的情况下,谁不主动地为争夺租金而奋斗,就意味着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其结果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被寻租这只“看不见的脚”给踩住了。所以,我们发育市场就必须真正创造一个拥有自由条件规则的开放环境,而不是提供鼓励措施和优惠条件,防止出现由于市场发育水平低,寻找交易伙伴难的状况下再遇上垄断和寻租滋生这种雪上加霜的局面。

3.建立规范的市场调控制度。实现市场运行的契约化,建立合理规范的市场调控制度是其中的关键要素,其主旨要将直接市场调控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而这必然要求重新构造政府经济权力,实现政策职能的规范化。直接市场调控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事无巨细的制度安排和无度的经济干预,间接宏观调控就是要削弱和排除政府经济权力对市场活动干预的随意性。必须指出,政府经济权力的这种改变,不仅仅是政府经济权力在数量上的增减,而是使政府经济权力发生实质性转变。此外,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调控手段以及改革管理体制等措施,固然是实现间接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但是,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干预随意性的杜绝甚或缩小。因为上述措施缺乏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约束,政府的活动在一定层次上仍被视为一种超制度因素,因此,依照这种思路实现间接宏观调控只能是不彻底的。诸如近几年来我国资金市场的发育尽管提倡管理的规范化,但并没有从制度上很好地解决行政力量干预过大的问题,象证券可否上市、何地开设市场、交易中的规则等等,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更多地由行政部门授意批准,这就潜伏着政府权力膨胀、宏观调节失控的巨大可能。从本质看,唯有将政府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到制度安排中去分析,用契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才能为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调控手段和改革管理体制奠定基础。进一步说,政府如同企业并不是“中性”的,机会主义同样存在于政府行为之中〔2〕。因此,政府监控权力的取得也包含一个契约缔结过程。 这种过程表现为市场竞争的有限性需要由政府专司监控的职能,检测社会各成员的表现,使各成员所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边际生产率相一致,但这种职能和任务,不是政府自身决定和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程序提出和授予的。一般关于政府职能的界定,既包括其目标和执行办法,也包括对政府作为执行者的约束。这种界定也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制订了这种契约,任何具体个人、企业、政府及其他组织都在这个契约的覆盖之下,受到它的约束。可以断言,在今后的经济改革中,实现政府市场调控的规范化和法度化,将是市场发育的核心问题之一。

注释:

〔1〕L·E戴维斯,D·C 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概念与原因”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2〕D·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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