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道德准则的制定_科学论文

国际科学道德准则的制定_科学论文

科学国际道德准则的制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则论文,道德论文,科学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责任与道德常设委员会于1996年9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25 届国际科学理事会(注:在开这一届大会时,‘ICSU’是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的缩写。现该组织的名称已改为国际科学理事会,但缩写不变。)大会上正式成立。大会提出“该委员会将为国际科学理事会准备有关科学的责任与道德方面的声明以供广泛发布”。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分析研究工作,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概念性、经验性或历史性分析。它是国际科学理事会的一个机构,在选定的领域内协助国际科学理事会撰写声明。制定准则不能说是该委员会的任务,它只是提供准确可靠的背景依据,国际科学理事会可据此决定是否应该发表一项准则性的声明。如果做出发表声明的决定,该委员会可以协助撰写涉及道德与责任问题的任何声明。尽管如此,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进行分析研究。

目前,该委员会的一部分工作,是对制定用于规范科学研究的国际道德准则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为了规范不同学科领域内的科学活动,曾颁布过一些道德性标准,而且,其中一些已超越了国界,例如,未得到在了解情况前提下的同意,禁止进行人体试验。由于科学的飞速进步,传统的价值观和通行的道德公约开始受到一些科学发现的威胁,科学领域道德的实际作用和实质意义在过去数十年中显著增加,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争论激烈的哺乳动物无性繁殖的问题。能够理解这种发展的人数非常有限,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最有效地普及科学教育。近几十年来,公众对科学的认同感正在下降,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程度(注:引自:国际科学理事会科学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1999,‘科学道德与责任’背景书—世界科学大会,1999.6.26—7.1,匈牙利布达佩斯。科学与工程学道德第6卷(2000):131—142。)。现代科学和技术对世界的发展影响巨大,如果没有原则或准则加以限制,这种巨大的力量就会造成危险。因此,要求制定国际准则来规范全球性科学研究的呼声越来越高,例如:涉及社会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世界和平、生活质量、国家间的平等、科学数据的处理以及计算机网络空间的问题等等。

问题是:文化背景、政治或财政制度、宗教信仰或其它意识形态、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了道德的多义性,要制定既有实质内容又能被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究竟是否可能?不过,尽管有这种多义性的存在,科学团体也许还是能为建立科学领域的道德准则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三个方面的怪圈(在众多的问题中)对那些试图在科学领域寻求全球统一道德准则的人提出了挑战:(1)分析中的陷井。 准则的内容与其可被接受的范围成反比(内容越充实,其可被接受的范围越窗,反之,准则可以被接受的范围越广,也就越限制它的内容);(2 )标准中的陷井。当准则或价值出现矛盾冲突,或以‘应该’暗示‘可以’为由使准则受到破坏时,缺少一项至上的准则来作决断;(3 )执行中的陷井。为执行已确立的准则所需要付出的努力与可期望的效果之间的比例不合理(注:关于这三个怪圈的详细分析可见卡辛卡·埃弗斯:(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即将出版的《生命支持系统百科全书》中‘科学道德的国际准则’;(2)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即将出版《科学道德手册》中‘制定科学国际道德准则的可行性’。)。

科学界内外始终存在着要求制定科学领域全球性道德准则的呼声。制定这种道德准则的目的应该是增加我们战胜当今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巨大挑战的机会,减少科学研究方法或其应用被扭曲的危险,从而提高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程度。有些人将这项道德准则计划设想为制定所有领域的科学家都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誓言或誓约。方法各种各样,但要达到的目标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准则或行为规范,来规范全球范围的科学研究活动。

“社会道德”一词源自于希腊语,含有社会风俗、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的意思。社会精神是一种可以在誓约或誓言中具体化的抽象概念。如果已经签过誓约或宣过誓,就可视为是一种抽象概念具体化的体现。前一种提法(‘誓约’和‘誓言’)有所不同,但可以看作是等同的表述。都包含着宣言的重要因素,都具有道义和保证的性质。“法则”一词源于拉丁语的法典一词。法典本来是一本用涂着石蜡的木板做成的书,现在则具有集法规之大成或成文的各类准则,例如:行为道德准则。换言之,法则是指某一特定领域准则之集成。

因此,准则是基础,这样的准则既可纳入法规又能在誓言或誓约中体现。符合原则的誓言或誓约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适用于每个人。构成准则的这项原则(或一些原则)可以—但并不需要—以个人跟随口述进行宣誓的方式在仪式上宣示。由此可见,誓词与准则相比是从属的。

关于什么是科学在某一领域最重要的问题方面存在着一些分歧。一些人要求拟定出科学家宣誓的誓词(注:引自Joseph Rotblat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科学理事会共同主办的世界科学大会上的发言。),他们认为这样的仪式会有助于个人更加牢记其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相反,另一些人(注:Michael Davis 关于道德的职业性准则的一个强有力的例证——《像一个工程师那样思考》,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担心这样做使道德准则看起来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因为誓言只约束那些宣过誓的人。如果某一特定领域的所有成员要进入“光荣的科学殿堂”时都必须宣誓,这一特殊的问题也许能部分避免。那么,持有反对态度的人就会指出这种想法已经过时,但那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严格地讲,必须指出,仅凭口头誓言难以担保一个人此后的所作所为。太多的誓言往往成为人们的托辞或藉口,除非在誓言的背后有惩罚作后盾。

从道德角度来看,分析现行和可能的规范和准则是基础性的工作。关于是否要在誓词或誓约中宣示规范和准则的讨论,只能排在基础性的工作之后,而不能排在之前,因为规范和准则的概念是誓词和誓约的基础。一旦宣誓,就要参照过去已被认可的一些实际的道德准则,对准则的承认意味着承担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最根本的任务必须是研究规范行为的准则和指导科学研究的道德准则。决定是否在誓词中宣示这些法规,也许更是一个文化方面的而非科学/哲学方面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任何的科学道德誓词必须是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对话的一部分。

这些道德准则所针对的对象是科学家个人,同时也包括科学机构、大学、联合会、协会等组织。当对一个特定的群体要求实施某种准则时,它就对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具有集体约束力。这种约束也许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诸如诚实、自觉性、正直)或该群体成员的社会关系,例如:提供或捐赠资金的国家或团体。(该群体可以坚持社会责任、政治中立和公正的学术自由,或其准则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总之,重要的是要把个人和群体组织区别对待。显然,科学家个人不可能在一个更广泛的群体范围内对他们研究结果的任何的、所有的应用都承担责任,需要在个人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进一步讲,科学家个人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也需要区别对待,鉴于每个人所担负的责任不同,所采用的准则也要相应有所区别。我们尤其要注意区别作为研究人员的科学家、报告作者、社会咨询人员、政治顾问、辩护人/证明人等不同的身份。

就一个国家而言,要在科学的道德规范与教育战略和法律之间建立相应的关系。这一点,在国际范围同样重要,但实现起来要困难得多。欧洲在对待“可接受的”科学行为的问题上已存在明显的文化分歧,不同的大陆之间相比差别就更大。尽管如此,在许多道德问题上仍然有必要达成国际协议,例如:社会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世界和平、生活质量、国家间平等、科学数据的管理、计算机网络空间问题。因此,分析研究一下我们是否可以找到能够为国际协议奠定基础的“最小共同点”,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为了这个目的,应该参照国际法中的国际惯例和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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