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洋务派恢复社会经济的主张与活动_洋务派论文

晚清洋务派恢复社会经济的主张与活动_洋务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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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烟祸、重桑棉、发展经济作物

两次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国的战败,鸦片由猖狂走私到公开大量输入。清政府对此束手无策,转而采取挖肉补疮的“寓禁于种”政策,这样就促进了罂粟种植的迅速发展。到19世纪70年代初期,我国北方的鸦片种植面积迅速扩大,以甘肃、陕西、山西为盛产之地,山东、河南也大量种植,给北方地区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破坏。如山西省,1877年全省耕地面积约530万亩,有60万亩种植罂粟,占1/9强[①];甘肃之宁夏“宜谷腴地,半已化为妖卉”;陕西省“地尤肥饶”的渭南,也开遍了粉红杂绿的罂粟花。罂粟的耕种既侵占和损害了大量农业劳动力,又加快民间吸食鸦片的人日渐增多。渐渐,劳动者体质大受损害,“怠惰颓靡,毫无朝气”,终至“懒于劳作,荒废农时”[②]。灾歉之时,必然形成严重的饥荒。

罂粟的种植与农作物争土地、争劳力、争肥料和水分,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对此,洋务派地方官员要求清廷查禁罂粟种植,并在各自所辖的省区采取坚决措施,制止烟祸的蔓延。

1881年(光绪七年),张之洞出任山西巡抚,当时山西正是烟毒充斥之区,全省种植罂粟多达20多个厅州县,吸食者各业人士都有,全省地无产粮之亩。他到任后,目睹罂粟的严重危害,坚决力挽颓风,认为“晋省患不在灾而在烟”。于是,光绪八年六月十二日,张之洞上书光绪帝,陈述禁种罂粟的四条理由,力主严禁。他的建议得到光绪帝的赞成,命他“随时查察,有犯必惩,以挽颓俗”[③]。于是,他在晋制订了具体的严禁措施,其主要内容有严饬官员、竭诚劝谕。在罂粟播种季节到来之前,他就向属官发出禁种文书,规定布按两司要“认真督劝,设法考核,同时令各道府州转饬所属,务须实力禁绝,竭诚劝谕”,如有将此札视为具文,怠政不力者,“立予撤参惩办”[④];在播种时,官员要亲自到四乡检查。他还把“能禁与否”作为考察官吏的标准。二是严订规章、逐户查禁。张之洞重申约章、规定,查出种烟地亩立即“过割于公亩”,还要求每村写禁种罂粟保证书二份,一份送县署,一份张贴公庙。各公耆自立村规,对种植吸食者,或驱逐出境,或指名送官,并建立举告制度,奖赏属实举报者。三是防止吸食、全面禁戒。为了扭转社会风气,配合禁种,张之洞禁止立烟馆,禁止各类人员吸食,并设立专门的戒烟机构,仿照李鸿章在天津设戒烟局的办法,在太原帮助戒烟。由于采取禁种与禁食并行的方针,结果,交城、代州罂票种植“一律净绝”,其余厅州县或去十之八九,或十之六七。在禁种禁食鸦片的同时,张之洞还主张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意为民导财,乘让农民改种其他农作物之机,令地方官各视土宜,教之种桑、种棉等,以敌其利。他还在省城设立“桑棉局”,以督饬全省桑棉种植事宜,同时雇募江苏谙练织绸机匠到山西“住局教习”,以收植桑织绸之利。1892年后,张氏督鄂期间,先后又致电出使美、日、秘鲁等国大臣,选购美国等优良棉籽种植,并考察外国种法,至1893年,湖北棉产量有大幅度提高。这样,既部分解决了湖北纱布局对棉花的需求,又扼制当地罂粟的种植。

左宗棠也是力主禁烟的主要洋务官员。他在督师西北时,曾下过几十次咨札,饬命各属禁种罂粟,并刊发禁种告示《四字谕》,要求“各属军民咸知遵守,庶期拨除祸本,从厚民生”[⑤]。如民间有贪利私种者,即于根苗初发时尽为拔除,如官吏敢违禁收费,即照枉法受脏治罪。在扼制住西北诸省栽卉吸食之风后,左宗棠又大力倡导种棉桑、稻谷等农作物。在《札陕甘各州县试种稻谷桑棉》中,他通饬各州县严禁罂粟,“如有抗违种苗者,将地充公,若从前犯种罂粟之人,以后能报种稻谷、棉桑,该州县验看确实,即着将原充公地亩仍还该地主管业”[⑥]。

二、贮粮积谷,以备凶荒

据有关史料统计,在我国历史上,从公元前108年到公元1911年,有史可稽的饥荒就有1828次,有一些地区,几乎年年有饥荒。究其原因,除了其它一些因素外,仓储空虚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很重视仓储积谷。有清一代,仓储制度除了保证军需及官吏俸禄外,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社会功能:一是预防凶荒;二是稳定和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统治秩序。史料表明,仓储在清前期曾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近代以后,只是形式上存在,实际上大多已名存实亡,所贮之谷,数额也大为减少,或曰全无。清政府也已意识到仓储废驰的严重性:历年来因大小灾歉而引起的饥荒蔓延,实为仓储不修之过。洋务派地方督抚对仓储败坏更为关心,积极倡导整顿仓储制度,把积谷备荒作为改良农业、恢复生产以及推行荒政的重要举措之一。

遇灾必荒是晚清社会灾荒的一大特征,灾区粮食枯竭,人民无粮可食;有仓无谷,无粮可赈,这种情况司空见惯。洋务派和一些有识之士对此忧心忡忡,他们从国计民生出发,开始重视仓储问题。江苏巡抚吴元炳曾就光绪年间“积钱以代积谷”之风阐述自己的观点,他说:“或有存钱较存谷简便,且可生息之论。不知干净洁谷,足可支十年而不坏。历时过久,尚有以陈易新之法。积钱既多,易启亏挪。且时遇凶歉,谷价腾长,购买无由,多钱又不如多谷。”[⑦]光绪二年八月,晋巡抚鲍源深专折起奏请饬各省捐备仓谷以济荒歉。他说:“足民之政,以使民积谷为第一要务”,“古人耕三余一,耕九余三,使民间常时有余。故虽偶遇凶荒,不足为患”,而“北数省地方素不讲求治谷之法……一岁口粮而外,罕有余存,偶值灾荒,立形饥馁”。因此,他认为,“应令民自行捐谷储备饥荒,以辅常平之所不及”[⑧]。同时,他还仿照江南丰备仓之法,劝谕民间量力捐储,不限多寡,出入由民自理,不经官吏,冀望以储促耕。鲍源深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首肯。

山西巡抚曾国荃视“填还谷仓”为善后“切要之急务”。他曾奉请筹措银100万两,分发各县,买谷填还,“限定三年筹备足额”[⑨]。张之洞上任后,认为“固本之计,莫如积谷,积谷之道,莫如多储”,“救荒不如备荒,官谷不如民谷”,主张“因势利导,广行社义仓法,以为图匮于丰之计”。在实践中,他还札饬各厅州县劝办社仓以御偏灾,对晋省西州县仓谷“分散畸零,仅备一区,无裨全局”,决定利用黄河水道之便,拨银22.8万余两,以两年为期,自包头购粮,至汾州碛口“多建石仓以储之”,“万一遇有急需,东由汾平可达省垣,南下蒲解可及边鄙”[⑩],使山西仓储网络进一步完善。至光绪十三年(1887年),山西全省义仓共积谷麦豆651348.7342石[(11)]。河南省自光绪四年始也利用“秋收转丰,谷价平减”之机,一面筹银10余万两,买谷12万余石,“以实省仓”,一面拨银分发各州县买谷存储常平仓,其中陈留、杞县等38州县,共用银16.6万余两,购谷10余万石[(12)]。陕西省光绪六年至八年,在巡抚冯誉骥主持下,采取“富户多捐,中户少捐,下户免捐”的办法,重建社仓,全省91厅州县共捐存京斗稻粟麦豆86.6万多石,计修建社仓1600余处[(13)]。与此同时,山东省也开始劝捐积谷,至光绪八年正月止,全省除十余州县尚未报齐外,共捐谷61.46万余石,每州县3000余石至1.4万余石不等[(14)]。

三、寓救荒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冲击是巨大的,而农业生产的好坏又是直接关系到封建王朝兴衰的大问题。为了求得封建统治的稳定,晚清王朝在镇压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后,就不得不调转头来,“以修农利,安流徙为事”,努力恢复遭天灾人祸破坏了的农业生产。从同治初年至光绪朝,清廷一再谕令各省督抚督饬所属各府县,以恢复灾后农业生产为首务。从洋务派地方督抚采取诸多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措施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招募流亡,劝其归耕。洋务时期,全国灾荒日益频繁,田园荒芜,劳动力丧生出亡者众多,农业生产残破不堪。清代中叶后人口激增,到同光年间,人口已显相对过剩,涌现出大量无业流民,使社会秩序更加动荡不安。因此,招募流民回乡,安置生产是洋务派在灾荒过后采取的首选措施。曾国藩于同治初年上的《会商大路折》曰:“自安庆至宿亳千余里,人民失业,田庐荡然……迫切待救”[(15)]。李鸿章也上书陈述当时人民群众流徙情况。在曾、李等人的推动下,同治元年,北京中枢就有人提出,以后各省州县官吏,“应以招集流亡,垦辟田亩为要务”[(16)]。光绪三至五年山西特大饥荒以后,“荒田废地无邑无之”,“丁壮转徙他乡,老弱填委沟壑”,农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时任晋省巡抚的曾国荃督饬各级官府在减免赋税的同时,大力招回流民回乡生产,重整家园,规定“一面出示邻境,劝其来耕,如实死亡绝户及寄居他处者,待至今秋后不归,准令本户近支承种,次及远族或支派远近相似辈份,年龄长幼为序,本族无人,方准同甲同村之人;或因同村人少,许外县外府客民领种”[(17)]。

第二,开辟荒地、奖励耕织。1864年,曾国藩率军攻陷天京后,下令各地设置“劝农局”,指出,洋务与垦务互为表里,并强调,就当时“大乱之后”的国情看,“不能不以务农为第一要务”,把垦务摆在洋务之上。当时,清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是田赋,不解决长江中下游及北方大片土地的荒芜问题,不仅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要受到严重影响,而且流民问题也不能解决,社会无以安定,对刚刚萌生的洋务运动势必造成不利。曾国藩正是看到这一关键问题,才强调“务农为第一要务”。洋务大吏的垦务主张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之后,全国各荒废省区也就先后拟定垦荒章程,设置招垦局、劝农局、招耕局和营田局等机构,中央和地方官员也纷纷对土地的招垦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同治元年,监察御史曾协均上了《请开皖北屯田疏》折,安徽巡抚唐训方上任后就颁布《安徽省兴办屯垦告示》。同治四年,陕西巡抚刘蓉颁布《营田总局酌定章程》,并仿照劝农局而设立营田局,等等。全国因此垦复大量荒地,因灾荒而废的土地和一些边疆地区逐渐垦辟出来。

洋务时期推行的放垦政策有两点促垦内容,一是在给“原业主”认领土地的种种方便情况下,为了防止地主往往在农民垦出土地后即自称“原主”而攫夺农民的垦荒果实,以致“垦农裹足”,影响到荒地的垦辟和清政府的根本利益,因此规定地主认田期限自六年、三年至半年不等,过期不认者应作为无主之地而开放给农民,“官给印照,永为世业”[(18)],借以提高农民垦荒耕织的积极性。再就是规定:“不拘本地、外地之人,愿承垦者均准计口授田”[(19)]。在垦辟之初一年、两年或三年内免其租赋,有些省区又给荒废较重的州县各发三四千金,使买耕牛、种子,以后免息还本。光绪三年,山西省荣河县将省局拨发的种子银4000两发贷给农民,不取息,又将省局拨发的马14匹、牛260头减价卖给农民开荒垦地[(20)]。光绪五年,查明山西新荒地达27000余顷,为了使其重新得到垦复,规定“无论有主无主荒地均以实在开垦之起,限三年后起征”[(21)]。洋务派推行积极的垦织政策,对迅速恢复灾区农业生产,效果较明显,并且稳定了灾后农村的封建统治秩序。

第三,发展近代新型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以改变农业衰落局面。19世纪90年代,一些洋务派官吏和先进的知识分子倡导引进和推广西学西法,革除中国传统农业政策中的陈规陋习,以期振兴农业。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刘坤一、张之洞在整顿中法、推行西法的《江楚会奏三折》联合条陈中,提出了欲振兴农务,“首在修农政,欲修农政,必先兴农学”的主张。刘张所说的“农学”,并非中国的传统农学,而是日本和欧美的新式农学。为了有效地引进和推广西方农学、改造传统农业,刘张提出了“劝农学”、“劝官绅”、“导乡愚”和“垦荒缓赋税”四项具体措施,建议在京师和各省城分别设立农务大学和农务学校,选拔和培养农业专门人才;鼓励和派遣学生赴日本和欧美农务学堂学习,毕业回国后,视其学业等差,分别奖给官职;各省地方将日本、欧美农学诸书广为刊刻,令各州县结合本地情形,劝谕绅商依法试种,认真总结,届年汇报,“有效者奖,捏报者黜”。每县设“劝农局”,邀集各乡绅董来局讲求。“凡谷果、桑棉、林木、畜牧等事,择其与本地相宜者种之养之,向来不得法者改易之,贫民无力者助之资本”。此外,各省择地兴办试验场,进行作物、肥料、病虫害防治等试验。

其次,他们主张引进西方先进的农业机器和农业技术,发展农功,改革中国“仅用人畜之力”的农业生产力状况,从根本上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作物产量,以备水旱不虞之患。郑观应曾著书撰文,建议依照“泰西风车之法,以代人力(灌溉)之劳”。其具体方法是在平旷之区,遇旱则掘深井,以风力汲水,灌溉田畴;遇涝则开水道,以风力戽水,导注江海。”[(22)]有人还在《申报》上撰文比较中西开河的优劣,指出“西法开河机器,其大者每日可开浚数十里,小者亦十数里、数里不等,其功较中国为尤捷”,而中国开河,“徒役纷聚,畚钟杂陈”,“数十人之功,一日工程仅及里许间或不及里许”[(23)]。因此呼吁清当局在灾后农具匮乏、人力稀少的情况下购置机器,开河兴利。王韬也有感于北方各省“水旱荒灾,饥黎载道”,提议各督抚于荒废之地,开辟农场,安置游民,利用“西国机器水火二气之功”,“开阡陌、深沟渠、兴水利、资灌溉”,发展粮食生产[(24)]。虽然这些建议大多较零散、不系统,但是在当时水旱灾害已经严重损害国计民生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还是有较大意义的。

再次,洋务派还主张突破传统单一的小农业,代之发展包括农、林、牧、副、商及手工业等各业在内的大农业模式。近代以来,我国农业衰落而经不起灾害的打击,其中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业耕作单一化,农作物主要仅限于五谷桑麻,品种较少,并且忽视林牧副各业并举发展。因而,粮食作物一旦受灾无收,饥荒就会立即出现。张之洞认为,农副各业并举有其必要性,他说:“田谷之外,林木果实一切种植,畜牧养鱼,皆农属也。生齿繁、百物贵、仅树五谷利薄不足以养”。其他洋务官员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林果业不仅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气候、减少水旱风灾等自然灾害,而且树艺本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反观中国,“于树畜之道,素不讲求,素不推广,惟恃五谷以为足用之源”,以致各处“童山濯濯,年甚一年”。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大力讲求果林营植。“有主之地民种之,无主之地官种之”,“持以十年,而中国土地不肥,人民不富者,未之有也。”[(25)]此外,传统单一的小农经济也制约了农村手工业的发展,使农工商各业彼此脱节,缺乏统一考求与规划。如张之洞所说,农工商各业不过就所已知已能各谋生理,罕能同与考求,以规远大。总之,洋务派对农工商各部之间的相弥相补的制约关系有所认识,主张发展大农业,以农业为基础,同时发展工商业,诸如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运输、纺织、民间的煤窑、磨坊榨油等行业。

注释:

①赵矢元:《“丁戊奇荒”述略》,载《学术月刊》1981年第2期。

②《曾忠襄公奏议》卷8。

③许同莘编:《张文襄公奏稿》三,《禁种罂粟片》。

④ ⑩王树枬编:《张文襄公全集》卷86,“公牍一”《扎各属禁种罂粟》;卷5,奏议5,光绪八年六月十二日。

⑤ ⑥《左宗堂全集·咨扎》第508、99页。

⑦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92页。

⑧《光绪朝东华录》总第273、4758页。

⑨《山西通志·荒政记》。

(11)《晋政揖要》卷14,“仓庾”六。

(12) (23)《申报》1897年11月22日;1880年1月30日。

(13) (14)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3,《陕省捐建社仓已有成效疏》、《东省办理积谷情形疏》。

(15)《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十一,第23页。

(16)《清朝续文献通考》田赋三。

(17) (21)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曾国荃:《晋省疮痍难复胪陈目前切要事宜疏》卷33;张之洞:《晋省未垦荒地尚多请缓起征年限疏》。

(18) (19)《马端敏公奏议》卷7,第53页;卷3,第53页。

(20)《光绪荣河县志》“仓储”。

(22)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第86页。

(24)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1,第25~26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25)转引刘克祥《清末民初农业发展转折时期的政策思想述略》,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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