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的失真与熵_市场经济论文

交易成本的失真与熵_市场经济论文

交易成本的扭曲与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易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交易成本:一种损失

交易成本是买卖双方为完成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所付出的成本与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对应于生产理论的经济学的另一半理论。马克思虽然认为资本主义商业劳动从总体看不创造价值,但他对交易的观点却是乐观的:“既然交换只是生产以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的一方和消费的一方的媒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当然也就当作生产的因素包含在生产之内。”①但马克思是从生产的角度来考察“交换”的。对于生产者而言,交换是一个生产要素,因为它能帮助实现生产所创造的价值。当交易标的在转移时,没有一种外力—交易费用—的帮助,转移是难以实现的。但另一种人沮丧的观点却受到重视。因为生产者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他已经把他自己的交换成本(销售成本)计算到产品的预期价格中去了。而对消费者来说,他却不能仅以出厂价购得该产品,他还必须支付价格以外的一笔费用,诸如市场准入、谈判、合同签订等费用。这笔支出,是对社会财富(社会总利润)的一种损失和浪费。正如西蒙斯所说:“我们夸大生产方面的效率常常是以商业的巨大浪费为代价的……大量的资源得用以劝说人们去购买某种东西而不是其他东西,仅仅很少一部分资源实际上被用于生产人们所购买的东西。”②当然,如果没有这笔损失而完成了产品的转移,无疑人类将享受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全部财富。这便是R·科斯的假设: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社会财富将会极大化。但是因为任何市场交易都需要费用,所以连科斯自己也认为这一假设十分不实际。当交易标的既定时,交易成本越少,则交易双方才都可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也才可能最小。

如果说,正常的交易及其费用尽管有其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损失的话,那么当交易非法进行或被迫不正常进行时,如何认定交易成本的性质及后果?结论是:交易成本会被扭曲,更大的损失会产生。

二、交易成本扭曲的原因

交易成本扭曲,是对交易不正常的反映,是交易成本背离其合理的价格标准,使一方、双方或第三方非法获利或遭受人为损失的一种严重的社会及市场偏离行为。一般来说,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很多,如人际关系、信用程度、加入某一贸易组织或集团是否付“进见礼”及付了多少等。但这些因素不会扭曲交易成本。能够使交易成本扭曲的,是一个社会的制度基础有多大的合理性和约束力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我国现阶段造成交易成本扭曲的原因主要有:

(一)市场经济伦理基础不健全、完善,意识形态资本匮乏。市场经济是受各自独立又对立的主体利益强烈驱动的,各主体在本能上会自发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可能极大地扰乱市场秩序,冲击已存或待建的市场制度。要想减少这种影响,市场制度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率的伦理基础,这是减少经济秩序交易费用的重要制度基础。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许多西方学者明确指出: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这六种动机就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制度的伦理基础。科斯首先把这种伦理基础作为意识形态引入对经济秩序的分析中,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如果这种资本匮乏,则影子价格、搭便车、违反规则等失范行为便会层出不穷,达成各种契约的费用便会增加。最主要的市场行为即交易活动便会不正常,交易成本便会被扭曲。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初期,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及时有效地投入或积聚意识形态资本,打好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甚至使全社会的价值取向都严重错位。这对交易行为的影响自然在所难免。

(1)认为市场经济是投机经济,投机是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利润最大化原则成为钻空子、吃差价、搞投机的出发点。

(2)认为市场经济是欺骗经济,可以不择手段地进行欺骗活动,欺骗国家、消费者、投资者,也互相欺骗。

(3)千方百计进行不平等竞争。

(二)代理制度不完善,代理人权利义务不明。目前国内经济学界正热衷于讨论明确产权的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其根据是科斯定理。该定理宣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不论归谁,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有人依据该定理,甚至鼓吹中国要搞私有制。实际上该定理除了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不能成立之外,还忽略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代理。不论是国有企业、股份公司还是私营业主制企业,都会产生代理关系。这一关系处理不好,不论产权属谁,都不能保证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那么代理关系是如何影响到交易成本的呢?代理关系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专业化的劳动分工以及人类需求的多样化;又由于每个人的禀赋有差别、掌握信息(也是稀缺资源)不同,知识累积及专门化带来的每个人对某一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不同,等。于是,当委托别人代为处理一项事务,生产或提供一种产品或劳务所得收益大于自己亲自处理和生产的收益加上代理成本时,代理关系就产生了。能影响到代理关系的,是代理成本。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活动,但它同时规定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决定是否及如何活动。这就为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提供了可能。而且,代理人与委托人一样,也要追求最大效用,但他们的效用函数却不一致。在本能上,代理人并不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来约束自己,并且总有欲望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威去做并未授权于他做的事情。除非代理人的意识形态资本相当雄厚。这样,就会导致代理人行为与委托人的预期利益目标发生偏离。为使这种偏离保持在最小限度,委托人就要花费一定的监察成本并设置恰当的激励机制,以限制、约束这种偏离行为。这时委托人的收益和代理成本是反比关系。但在代理人一方,他会永远心理不平衡,因为他没有剩余索取权或该权力过小。只有在他对激励机制感到满意时,才有可能暂时消除这种不平衡,并不发生偏离行为。当资产专用性和改变职业的成本相对给定的情况下,代理人如果认为对代理关系发生的激励,约束费用不够高,他就可能通过扭曲交易成本、追求额外消费的方法来补偿,以变相获得或多或少的剩余索取权。这样,对委托人来说,交易的风险增加,以过低的代理成本所增加的收益,反而被增加了的交易成本所抵销,甚至殃及收益。我国实行的低工资制恰好造成这种结果。如有的利用国有资财进行投机活动;有的利用职业特权和职务上的方便以交易的形式转移国有财产,把属于国家、集体、社会的财富捞进个人腰包。招商引资中,不惜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去换外资,低价出租土地,减免税收等,不仅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也提高了外商的要价。许多外商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外资履约率低、到位率低,使引资招商的费用付诸东流。这些变了形的交易活动,都使交易成本严重扭曲。

(三)“寻租”对交易成本的扭曲。从李嘉图学派开始,对“租金”这一概念就有过许多解释。现在一般把它定义为:由于不同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而寻找租金,按布坎南的定义,指人们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

并非所有人都能寻租。寻租的前提是因为资源(包括权力)的稀缺性而使个人、组织拥有某种优势。能寻租者有两种人:个体与组织。个体寻租是指某些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掌握代理权的代理人,以个人面目进行的捞取私利的活动。组织寻租是指企业、行业、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打着集体的旗号,以“合法”、“合理”的形式所进行的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获得小团体、地方,最终是个人利益的活动。本文将不讨论寻租产生的制度原因,只讨论寻租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在本质上,寻租是以权力换取私利,对社会财富进行非法掠夺。但它还要采取可能的规避制裁的形式,最好的途径当然是在市场交易中达到目的。这就使本应凌驾于交易活动之上、对其起管理、指导、监督作用的权力堕落成了可交换因素之一。这一因素的介入,迫使正常的市场交易不正常进行,并使交易费用扭曲。

寻租对交易成本的扭曲有两种形式。第一,间接形式。一方面,寻租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使社会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预期发生偏离,使整个市场交易活动失范。这一点已如上述;另一方面,寻租使整个社会交易活动的约束机制失效。从本能上讲,市场主体的行为由于受利益驱动,有意或无意地总是趋向于不规范,甚至违法。要减少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增加实施不规范行为的风险,使行为不规范者无法逃避或减免惩处。但寻租者,虽然掌握着监督等权力,本身就在实施不规范行为,如何能有效地制约别人?更有甚者,又出现另一种寻租,即把约束本身当租金寻找。一旦获得这种租金,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都可逃避惩处,这无异于火上浇油,使市场行为更加失范,这时,交易费用的扭曲甚至变得冠冕堂皇了。第二,直接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诸候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大量下放行政权力给地方政府或部门,这本来应有利于各方更好地开展市场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层级关系和所辖地域的相对独立性,很多市场行为实际上是在政府的不同层次或不同地域间进行的。这时,每一个“政府”都有其发展需要和目标,有其自身的利益和辖区的利益。于是,社会就形成了以各级各地政府为单位的经济利益主体。这恰恰为寻租提供了最大的可能。许多这类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实行地区、部门封锁,造成市场分割与诸侯经济,形成封闭韵行政与经济体系,使整体经济显出十分明显的行政性、分割性与无序性。一方面造成产业结构严重失调,一方面造成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调。这些,都迫使交易非正常进行。(2)权力直接介入交易。由于资源稀缺及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供求矛盾的日益复杂,权力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生产与生活及交易的要素,直接决定交易的成功与否。要想交易成功,就必须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获得权力许可;有的干脆把权力变为商品直接出售,这样实际形成了二级交易:第一级,先交易权力,第二级,再交易其他。第二交易的成功必须依赖于第一级交易的成功。

总之,权力变为交易因素也好,或者在交易中插足也好,都是寻租的结果。寻租不仅会造成腐败,其对交易成本的扭曲更是致命的,如不根本解决,最终会断送市场经济。

三、熵:交易成本扭曲的后果

熵定律源于杰·里夫金的《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一书。该定律就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它说明:每当能量从一种状态转化到另一种状态时,我们会得到一定的惩罚,即我们损失了能在将来用于作某种功的一定能量,这就是熵。熵是不能再被转化作功的能量的总和的测定单位。熵的增加意味着有效能量的减少。正是从这一最基本的含义出发,我们引入熵定律来分析交易成本扭曲的后果。但引入以后,经济学熵概念的内涵比物理学熵概念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假设甲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材料,加工者乙本可以此价格加上交易成本10元计1010元的总价格买下。但乙的代理人丙在经办该项业务时,欲索取回扣50元。通常的作法是甲的价格变成1050元,乙就得以1060元的总价格买下材料。10元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变成60元,交易成本被扭曲。这50元就是不能再创造价值的熵。问题的严重性不在这里。乙在把材料加工成成品转让时,必然会加上那50元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其他费用等。于是,从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开始,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便开始上涨,交易过程上每一其他环节所需的成本也随之上涨。为了弥补增加了的支出,各经济组织都不得不以增加价格的方法来维持现有的盈利水平(内部挖潜有下限)。这样,50元的成本扭曲,到最后可能会变成100元,也就说,社会财富多浪费了100元。这是第一部分损失。更严重的是,代理人丙的这种行为会对其他代理人以及与其有关系的任何人产生影响,造成一种趋同效应,即群起仿效丙的行为。那50元的熵,不是自然界中的熵(这种熵不会影响到其他能量的存在),而是社会肌体中的熵,是一个毒瘤,它会产生一种可怕的吞噬正常肌体的能量——一种反社会能量。社会的凝聚力、战斗力会被它迅速瓦解,社会人格会被它分裂,社会道德会遭到沦丧,等。这里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经济伦理基础不健全,会扭曲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被扭曲以后,又以无法测量的巨大的反作用力,去侵犯、瓦解以至于摧毁既有的伦理基础,并使既有的意识形态资本全部浪费。这是上述“50”元的熵所引起的第二部分损失。如果要改变上述状况,社会就必须另外投入资金去除熵以挽回损失,如进行广泛的宣传以巩固伦理基础,修补或重建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惩罚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等。这就再一次使社会资源遭到极大浪费。这是那“50”元熵所引起的第三部分损失。由于矫枉必须过正,这部分支出要远大于第二部分的损失。可见,市场经济中交易成本扭曲所造成的熵,其后果是多么严重。

总之,有市场交易,就必须有费用的损失,这或许是市场经济的两难处境。但如果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使交易成本不仅不被扭曲反而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节省社会资源,不造成浪费,则市场经济才会表现出它的既刺激各利益主体但又不使其失去理性的优越性。

注释: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208页

② 西蒙斯《赞同自由放任的一种实证计划》载《经济译文》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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