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五大矛盾分析_工龄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五大矛盾分析_工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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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4年,我们受托先后在广州、东莞、顺德、番禺4个大型外资鞋厂为工人进行个人理财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农民工的城市生存发展能力。这4个鞋厂的工人总数超过15万人,其中96%是农民工。在培训过程中,我们抽样调查了300位农民工。从调查结果分析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之所以复杂难解,是因为在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5大矛盾。这5大矛盾既构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又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拦路虎。要有效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必须追根溯源,认真研究处理好这5大矛盾。

短工龄与长保障的矛盾

社保中的主要险种都是长险:养老、医疗保险保障终身,工伤和失业保险则保障整个职业生涯。长险交纳保费可以采取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两种方式。自然费率即按照风险的自然成本缴费,风险小时少缴费,风险大时多缴费。均衡费率则不管风险的大小,统一按一个事先测定好的固定标准缴费。在人一生中,人寿风险逐年增加。如果采取均衡费率,就会出现人们年轻时期均衡费率大于自然费率,年老时期均衡费率则小于自然费率的剪刀差。我国社保采取均衡费率,使得年轻时期缴费大于风险支出,年老时期缴费则小于风险支出,使得人们可以年轻时多交一些保费,用于弥补年老时期缴费的不足。

社保缴费剪刀差的存在,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能起到调节余缺、减少风险的作用。对于个人,参保具有今天准备明天,年轻准备年老,有时准备无时,丰时准备欠时,健康时准备生病时的保障功能。对于社会,自然状态下一个时点上社会组织中不同年龄的人呈现出有规律的分布,参保具有年轻人帮助年老人,短寿人帮助长寿人,健康人帮助病人,有钱人帮助穷人的社会救助功能。例如,年轻人多交的保费,可以弥补老年人缴费的不足。在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年轻人占的比例大,其多交的保费足够弥补老年人缴费的不足,社保账户就会出现富余,反之社保账户就会出现亏欠。

社保长期保障功能要在个人身上实现,要求个人必须长期参保,实现参保年龄的纵向均衡分布;社保长期保障功能要在社会组织中实现,则要求社会组织中不同年龄人群比例正常,实现参保年龄的横向均衡分布。调查结果显示,一般认为农民工由于缴费工资低和缴费时间短,会增加城镇社保的负担。然而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参保农民工成了社保账户的贡献者而非消耗者。由于平均年龄小,工作年限短,年龄稍大则离职,很少有农民工能坚持工作到正常退休的那一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长期险种对于绝大部分农民工而言,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其保障功能难以在农民工个人身上实现。而对于农民工所在企业而言,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成了毫无实际意义的纯粹负担。由于农民工看不到社保对自己的好处,他们自然也就把它当作城里人的特权敬而远之。

解决短工龄与长保障的矛盾,无非是延长工龄或缩短保障这两种办法。

延长工龄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途径:其一,通过转换工种延长工龄。由于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区别,不同工种对年龄有不同要求。例如,制造业流水线的适宜年龄是18-30岁,平均年龄22岁;建筑业的适宜年龄是18-40岁,平均年龄25岁;环保和家政业的适宜年龄是18-50岁,平均年龄30岁。我们可以利用工种年龄的阶梯,制定政策、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工沿着工种年龄的阶梯实现工种的有序转换,从而延长他们的工龄。因此,不适应制造业流水线上工作高节奏的,可以转到建筑业;不适应建筑业劳动高强度的,可以退到环保和家政业。其二,通过转换岗位延长工龄。技术和管理岗位职业生命要比工人的长。企业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帮助有培养前途的农民工由普通工人转到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上,从而延长其职业生涯。其三,通过转换身份延长工龄。制订政策,提供条件,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自主创业,并以私营企业家的身份续保。

缩短保障的办法也有两个:其一,研究开发5年、10年不等的养老、医疗等长期保障的定期保险险种,以供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工龄情况选择;其二,制定特殊的中途退保政策,除了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全退之外,统筹账户基金也可以视缴费年限长短部分退还。

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的矛盾

根据调查结果,农民工中初中以下227人,占75%;高中59人,占20%;大专14人,占5%。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虽高于农村总人口的平均水平,但却低于城市总人口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城市从业总人口的平均水平。由于文化程度和工作技能低,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企业中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817.1元,最低的为571.3元,但有60%的农民工反映月工资不足500元。服务行业中,农民工收入严重偏低: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占16%,300至500元的占40%,800元以上的仅占14%。市场商户执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接受调查的40名市场打工的农民工平均月工资在520元以下的有22名[1]。由于平均收入低,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平均水平。加之流入地区的平均物价高,门诊医疗和住院费用贵,因此,在急需的工伤和医疗保障方面,他们的社保账户入不敷出,成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果只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将他们同城镇工一样纳入社保,势必拉低城镇社保水平,忽视城镇工的高素质高效率对社保账户的高贡献,违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减少低工资收入与高社保消费的矛盾,有如下4种方案可供选择:

其一,降低社保养老待遇。可以按如下方案确定农民工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农民工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农民工终生缴费工资/职工终生平均缴费工资×社保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按照此方案,可对农民工采取与城镇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相应的“低进低出”的低保政策。其二,提高缴费标准。可以按如下方案确定农民工基础养老金缴费标准:农民工养老金缴费标准=农民工终生缴费工资×社保养老金缴费标准/职工终生平均缴费工资。如有些地区要求农民工在城镇工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其三,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农民工累积缴费年限达到20年以上,才能享受养老、医疗等长期险种的保障。其四,缩短累计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年限。可以按如下方案确定农民工基础养老金领取年限:基础养老金累计领取待遇年限=农民工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领取年限。

高流动与小统筹的矛盾

从横向看,社保养老统筹的核心是“代际抚养”,即工作着的年轻一代缴纳的保费,为退休一代提供养老金。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1位转换打工地区;农民工在外打工的平均工龄为3年,大多数倾向于40岁前返回家乡发展。大量处于社保贡献期的年轻农民工的参保,至少从短期来看是缓解了我国棘手的“未富先老”的老龄化问题。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社保还停留在市级甚至县级这种小统筹的水平。农民工输出地的内地欠发达省份与农民工输入地的沿海发达省份相比,社保缴费和社保待遇更是差距很大。农民工频繁转换打工地区,社保迁移成为一个难题。

大批年轻农民工的外流,使得流入地区参保对象的平均年龄下降,对流入地区的社保自然有利。因此,农民工输出地的内地欠发达省份与农民工输入地的沿海发达省份相比较,老龄化问题自然会出现剪刀差。从长远看,发达省份在引进农民工发展经济时,会获得缓解老龄化问题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的好处,而欠发达省份在开拓农民工经济和输出农民工解决就业问题时,势必要付出老龄化和社会保障负担加大的代价。大量在发达省份打工的农民工脱保返乡,等于带着养老的问题返乡,也最终会给当地社保工作留下隐患。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增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成为农民工的输入地,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成为农民工的输出地。大批年轻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差异的地区之间迁移,如果社保问题解决不好,就会扩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为了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别,我国实行有差异的地区社会保障统筹制度。这一制度将单位人提升到地区人,促进了人才在该地区内部的流动。然而,人才的单位所有制解决后,又出现了人才的地区所有制问题。这一问题使得发达地区难以得到廉价的人力资源,欠发达地区人才又难以实现较高的经济价值。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按照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我国广大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的矛盾

农民工在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障方面普遍既不全也不足,而养老保障则由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而难以兑现,显得多余。

据调查,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工伤保险亟待全面铺开。从医疗保险方面看,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从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失业保险方面看,33%的农民工在城市里有过失业的经历。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或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据学者调查,前者占77.2%,后者仅占14.6%,并且无一例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2]。石家庄市总工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石家庄市建筑企业为所有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而其他不涉及强制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则因为资金和执行上的困难,没有提上日程。在市场打工的40名农民工中,均未享受到由商户为其缴纳的五种社会保险[1]。

社保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社保统筹账户就像一口大锅,不管人们原来缴费多少,统统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而工资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理应会在社保这种均贫富的机制里获得利益。外来农民工收入大大低于平均水平,从理论上而言他们将占取本地职工的利益,拉低当地的社保待遇。为此,许多地方纷纷提高了外来农民工社保缴费标准。具体做法是外来农民工社保缴费标准比本地职工提高20%,从而削弱了农民工及其所在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同工同酬是按劳取酬分配原则的体现。社会保障作为员工福利保障,在劳动报酬中占了将近1/4的比重。由于社会保障的缺乏,农民工在企业里实际上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与同一单位同一劳动岗位的城市工相比较,劳动报酬无形中少了一大块。

即期收入与长远保障的矛盾

社保提供的是长远保障,与农民工的即期收入具有矛盾。在这对矛盾面前,农民工是怎样选择的呢?由于工龄和保龄短,处在社保积累期,目前较少享受到社保的实际好处,或者说,承担了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却很少享受到社保的福利保障。农民工所在单位觉得上缴社保费用只是纯粹尽义务,没有看到它的实际意义。很少有人告诉农民工社保的事。农民工知道社保的不到20%,知道的农民工也普遍感到社保离他们很遥远,可望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保”中进行选择时,73%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这一方面表现出对社保的怀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他们目前经济上的窘迫。由于家庭收入较低、可自由支配资金较少,农民工更看重即期收入。至于长远保障,有的因为年轻,很少考虑;有的则准备赚一笔钱回乡务农,靠土地养老;有的打算把子女培养成才,希望靠子女养老。

从理财的首要目的来看,34%的农民工是为了积累创业基金,31%的是为了准备医疗费和养老金,28%的是为了积攒成家费用,11%的是为了准备子女教育费用。由此可见,在养老和医疗上,他们习惯于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于社保基本上没有指望。

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是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贫富差距的需要,是稳定社会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几年来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告诉我们: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关系重大,问题复杂,解决困难。目前,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主客观条件正逐渐成熟,前途令人乐观。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4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在城镇,拥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以按规定在就业或居住地登记户口,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北京市首次专门针对外地农民工出台了两大社会保障政策——《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7月,上海市有1.2万户家庭购买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该保险可谓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伤保险,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一种有益补充。相信有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引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有效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那一天,正一步步朝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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