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比较研究

行政听证比较研究

张新佳[1]2007年在《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文中认为听证程序作为现代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未确立听证程序的国家,就没有现代行政程序”之说实不为过。毫无异议,在我国这样一个尚未完全确立行政程序的国家,研究行政听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内的延伸与发展。1946年,美国公布实施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其自身有着深厚的法律渊源和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的完善与否是一国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重要参照,也是公民权能否获得保障的重要依托。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国内外形势急剧变化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听证制度,而听证制度也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得到了快速、稳步发展。但听证制度毕竟是舶来品,对中国而言是新事物,有自己发展、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起步较晚,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都不是很完善,对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所以在听证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和谐、违背听证制度本质、本意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行政听证立法缺失、听证范围狭窄、现实状态脱离听证本质等等,使得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阻碍。所以,我们应该针对制度适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从行政程序理念、行政听证立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几大方面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当然,听证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融合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现实客观上又要求它尽快发展完善起来。所以我们应该对其大胆设想和改革,扭转对听证制度的不良观念,加快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步伐、加强各种配套制度的建立以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杨建生, 廖明岚[2]2006年在《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听证制度。规定了行政听证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听证的组织者、主持人、参与人等行政听证主体;规定了通知、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听证开始、听证终结等行政听证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和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重要借鉴意义。

林军[3]2008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优化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自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以来,在很短的时间里,行政听证制度已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为推进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较多问题,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因此,迫切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来解决,这便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出发点。文章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在界定“行政听证”概念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析了行政听证的种类及具体规定,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就其适用范围做了一定探讨。对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听证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我国目前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听证的相关部分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保障机制的缺失做了进一步论述。第叁部分,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外具体制度设计,可为我国自身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和借鉴。第四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路径,在我国行政听证相关机制缺失分析和国外制度比较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对应的系统优化方案。

张捷[4]2004年在《行政听证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后通过的几部法律对行政听证制度又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有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外国和地区的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旨在探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方向。论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分析了普通法系的具体规定(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大陆法系的具体规定和我国关于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相关规定,从而充分地论证了行政听证的内在普适性,为行政听证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行政听证概念的比较研究及其法律价值。本部分对世界范围内的行政听证的界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行政听证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其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第叁部分,行政听证种类的比较研究。本部分的写作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析了行政听证的种类及具体规定,对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听证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论述了规定听证适用范围的两种方式,即制定法方式和判例法方式,进而论及了听证的适用情形、听证的免除事项。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使听证的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第五部分,行政听证程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域外行政听证的程序进行了详尽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听证的日臻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向尚[5]2007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听证的实质是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行政领域,听证的目的是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行政听证反映了各国对行政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的空前重视,标志着行政法律制度走向文明。为了不使做出的行政决定无效,就要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权利,并审查和采纳其合理的证据,听取其合理的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对行政听证进行如下定义: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前,遵循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由特定人员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做出听证决定的程序。而行政听证制度是指通过规范行政听证的举行条件、行政听证的程序、行政听证的证据制度等来实现政府行政法治化的制度。在此概念中作者认为特别要注意的是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如何来界定,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由行政主体说明根据、理由,由听证参加人提出依据、证据或其他理由进行陈述或反驳,并形成拟实施的行政行为基础的听证记录的全部过程。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前,由特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适当程序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本文将从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现有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方案等几个大的方面对行政听证制度进行研究。

张晓芳[6]2006年在《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算起,听证引入中国不过才十年时间。作为一种移植的制度,由于其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实践中“听而不证”、“证而不用”,在很多情况下,听证流于形式。本文以我国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梳理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进而找出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措施。本文的论述共分以下叁章:第一章主要运用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入手,归纳出我国行政听证在立法上的四个主要弊端,并指出由此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人们对听证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二章是为下一章所作的理论铺垫。本文通过是对行政听证的涵义、价值、原则、程序规范、正当行政程序、正当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理论研究,分析归纳出:1、听证的根本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2、听证的功能是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3、行政听证的价值是内在价值(公正兼顾效率)和外在价值(秩序价值)的统一,其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要求行政程序规则必须具有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5、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从形式上应当具备中立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从实质上应当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程序。其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这个判断标准同样也是正当行政听证程序的判断标准。第叁章首先针对中国目前法律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为了改变群众的观念、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行政听证中切实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的精神,完善立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改变现状,才能使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生根。完善立法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关键。然后分四节对行政听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逐个展开,进行论述。第一节从听证程序、正当听证程序的要求两个角度,运用行政听证的理论,对听证主持人的地位问题的重要性的进行论述,指出听证主持人的地位独立是正当行政听证程序中立性原则的要求;提出导致我国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不独立的决定因素是立法和行政体制;主张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建立行政听证委员会。

张超[7]2015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有效手段,有效地保证了公民参与到公共事物的决策当中。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促进行政民主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政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入手进行分析,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目的、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理论研究,对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理论概述。简单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从法理上分析了行政听证制度,并探讨其基本原则。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通过对现状的阐述发现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立法层面的缺失、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不合理等等,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从听证的范围,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代表方面入手,通过比较借鉴,总结出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启示。第五部分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并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一些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论,概要总结全文。

肖晴[8]2014年在《论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引进西方的听证制度,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改革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处罚、政府定价和立法等等领域运用行政听证制度,且分别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为实现民主行政和维护公众权益积累了十分有益的经验。近些年来,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应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引起学界的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教育行政领域的听证是行政听证的拓展,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正经历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如何使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我国的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辅以比较研究法对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文共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及理论基础的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归纳了导致问题产生的叁点原因;最后,在理清以上问题之后,本文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保护受教育权利相关人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并提出较为具体的措施建议,以期全方位解决法治介入不到位而导致的受教育相关权益受损问题,力求约束教育行政主体管理权力、保护受教育权利相关人正当权益、实现教育行政的民主与法治。

朱丹[9]2005年在《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研究》文中提出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听证传统可追溯到英美法最初的起源。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中,并规定了一些排除和例外情况。行政听证指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已有立法、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几种听证,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仅从世界各国听证制度比较入手,借鉴国外卓有成效的作法,分析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认为应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几点立法思考。

陈晨[10]2010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它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听证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利益的平衡过程,它既要以政府利益为基础,同时又要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参与权的互动。作为现代民主社会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程序设计,行政听证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行政听证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实施将最终实现公正平等的民主社会。与西方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较晚,尚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地妨碍了行政听证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亟待解决。本文试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基础和底蕴进行考察同时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实践,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加以研究,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从理论角度、政治学角度、经济学角度和整个社会的角度阐述了选择行政听证制度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其次,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根据学术界对其概念的多种表述总结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最后,对国内外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第二章介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孕育期、初创期和发展期概况的介绍,总结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轨迹,并分析了每一时期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特点。第叁章主要从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利益基础。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行政听证本质上就是使各种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平衡过程。基于政府利益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提升我国政府行政的合法性、法制化、规范化;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形成、保护和发展公共利益;基于个人利益的角度,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本章主要从人民主权、公众参与和利益均衡这叁个角度分别阐述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实现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主制度。第五章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行政听证的范围、程序、主体、事后监督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改进设想。要结合国外听证制度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D]. 张新佳.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07

[2]. 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J]. 杨建生, 廖明岚. 学术论坛. 2006

[3].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优化研究[D]. 林军. 复旦大学. 2008

[4]. 行政听证比较研究[D]. 张捷. 郑州大学. 2004

[5].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向尚.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6].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张晓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张超. 东北大学. 2015

[8]. 论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完善[D]. 肖晴. 江西师范大学. 2014

[9]. 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研究[D]. 朱丹. 黑龙江大学. 2005

[10].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陈晨.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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