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为与农民政策_土地使用权论文

农民行为与农民政策_土地使用权论文

农户行为与农户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说:农户行为是指农户对应于农产品价格变动作出的关于农业投入与产出的反应或决策。农户行为的重要性在于:一旦农户作为生产者和决策者,农户的行为必然直接左右农业生产的变动,影响农业政策的效率。因此,从农户行为研究农业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农业问题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内容,对于我国农业,则更具现实意义。

一、影响农户行为的一般因素

按照经典供给理论,在一定时间内,当其他条件不变,生产者的一般行为是:价格上升,生产者越愿意提供产品,从而供给增加;价格下降,生产者的生产意愿随之降低,因而供给减少。因此,价格变动与供给数量之间存在正比关系,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

但是,对于农业来说,由于特殊的产业性质,因此,农户价格反应的方向和程度显然受一系列特定因素的影响或制约,以至具有不同于一般生产者行为方式的特点。这些特定因素主要包括:

1.产品因素。农业的产出与供给通常是两种不同的数量概念,供给只是产出用于出售的部分,取决于产出总量扣除农户生活消费后的剩余。显然,由于农产品供给与产出不相一致,因而农户的价格行为必然受农产品供给状况(供给占产出比重)的约束,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在满足自身消费后可供销售的剩余越多,商业倾向越强,从而农产品销售收入的重要性越大,则农户对价格变动越敏感,供给弹性越显著;而农户可供出售的剩余农产品越少,自给程度越高,从而农产品自身消费的必要性越大,则农户对价格的反应越迟钝,供给弹性越微弱。通常情况下,农户的供给状况决定于经营规模,即规模越大,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将更多份额用作出售;反之,则更多份额将用于家庭消费。

2.兼业因素。兼业指农户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两种就业或经营,以弥补单纯经营农业收入不足或企望获取更高家庭收入的行为。兼业的存在,意味着农户收入可以分解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个部分,因此,农户的行为不仅受价格导向,而且受农业收入重要程度的制约。即农户的兼业程度越低对农业收入依赖性越强,则农户对价格变动的反应越积极,供给弹性越大;相反,农户的兼业程度越高农业收入越不作为重要收入来源,则农户对价格变化的反应越消极,供给弹性越小。

3.资产因素。投入农业的固定资产与其他行业相比,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易于“沉淀”,即缺乏流动性。在农业中,由于农业固定资产一方面越来越多属于商业购买,价格趋于上升,另一方面又随专业化发展逐步丧失非农用途,机会成本趋于下降,因而资产流动趋向高度无弹性,即成为所谓“凹陷型”投入。显然,固定资产高度无弹性必然大大限制农户的价格行为。并且,这种限制程度将与固定资产的份额成正向关系,即农户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越高,农户的价格反应越弱,从而供给越缺乏弹性。

4.土地因素。农业是一种平面式的生产,土地的规模通常也就决定了农户的经营规模,因此,在农业中,土地的使用方式必然对农户行为具有很大约束作用。这种作用至少可以从三方面分析,即农户使用的土地是自有还是租佃,是长期租佃还是短期租佃,是分成租约还是定额租约。从土地使用性质看,由于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的农户受投资收益期限和必须支付的租金的双重制约,增加或缩减生产的空间相对有限,因此,与自有农户相比,租佃农户的价格反应要小,供给弹性要弱;从土地租期长短看,由于长期租佃土地有利于投资者充分获取投资收益,因此,长租农户行为更接近于自有农户,即与短租农户相比,长租农户价格反应要大,供给弹性要强;从租金支付种类看,由于支付定额租金的农户一方面从价格上涨中绝对获利,另一方面又受必须支付的固定租金的束缚,因此,定额农户与分成农户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情况,即价格上升时,定额农户的价格反应必然大于分成农户,供给相对有弹性,但当价格下跌,则定额农户价格反应小于分成农户,供给相对无弹性。

5.市场因素。农业生产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即(1)农户数量极多,任何一个农户能够出售的农产品都只占市场农产品总供给的极小部分;(2)不同农户生产的同一种农产品之间不存在质的差别。显然,这两种特征决定了农业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可能,任何农户都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不能控制或操纵这种价格。因此,农业典型地具有完全竞争或近似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假定生产者从事一种生产的最低收入目标即定,则当价格上升,生产者可以选择维持生产也可以选择增加生产;但当价格下跌,生产者为抵消价格的不利影响,却可能被迫不减甚至增加生产。因此,对于处在完全竞争中的农户来说,往往具有独自扩张生产的本能与倾向,而不论价格变动的方向。即农户对于价格下跌的反应低于价格上升的反应,供给在价格上涨时有弹性,在价格下降时无弹性或负弹性。

二、两种农户与两种行为方式

农户按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但是,依照从业目标或经营取向,则可归并为主要的两类,即商业倾向农户和自给倾向农户。商业农户的产出大部用于市场销售,为盈利而生产;自给农户的产出大多直接满足自身需要,为消费而生产。

理论上,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潜在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价格反应):

——商业农户行为。商业农户典型的行为特征是:当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户通常按生产者一般行为行事,即增加农业投入和扩大农业生产,供给相对有弹性;但当农产品价格下跌,则农户往往采取一种“逆价格反应”,即很少削减甚至反而扩大农业投入和增加农业产出,供给高度无弹性(或负弹性)。因此,几何图示上,商业农户在价格下降时的供给曲线呈现近似垂直成向左上方倾斜形状。

商业农户的逆反应行为,决定于这类农户的基本性质及其特点。即商业农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大,销售占产出的份额较高,因此,商业农户的价格行为必然更多地受市场和资产两种因素的制约或影响。从市场因素看,由于商业农户的收入主要依赖农业,因而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商业农户总是并且只能试图通过增加产出来提高或至少维持自身的收益水平。换言之,当价格不变或上升,商业农户扩大生产可以增加收入;但当价格下跌,则为使原有农业收入水平不至于降低,商业农户将被迫同样增加产出,以抵消价格降低的损失。因此,完全竞争实际成了一种使商业农户必须不断快踏的踏轮,价格下降不仅不能使这类农户缩减生产,反而成为刺激供给增长的动力。从资产因素看,由于农业固定资产具有“凹陷型”资产属性,沉淀的机会成本很低;因此,当价格提高,将诱使商业农户增加投入和扩大生产,从而固定资产比重不断增大;但当价格下跌,则商业农户不会也无法轻易削减资产存量,即退出相对困难,以至在一定时期内产出不减或减少很小。此外,地租因素也一定程度促成着商业农户的逆价格反应。即由于商业农户经营规模较大,相当部分土地必须通过租赁获得;由于在采取定额地租的情况下,地租不会因价格的下降而减少,因此,地租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商业农户削减生产的程度或可能。

——自给农户行为。典型的自给农户行为特征是:当农产品价格开始上涨时,农户一般倾向于按生产者通常方式增加投入和扩大产出,供给相对有弹性;但当价格上升到一定幅度或水平,则价格的提高往往不仅不能相应或进一步刺激农户的投入与产出,甚至反而导致投入下降和供给减少,供给高度无弹性(或者负弹性),即出现另一种的“逆价格反应”。因此,在几何图示上,自给农户价格上升时的供给曲线呈先向右上方倾斜然后垂直或向后左上方弯曲形状。

自给农户的逆价格反应行为,同样决定于这类农户的基本性质及其特点。即自给农户一般经营规模偏小,产出主要只能用作家庭消费,因此,自给农户的价格行为必然较大地受商业和自给程度两种因素的制约。具体来说,其一,由于规模较小,一部分自给农户的经营活动趋向多元化或多产业化,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很低,农业不再构成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只是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因而这部分自给农户往往不再热衷于增加农业投入,劳动和资金的重点转向非农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对生产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供给趋于稳定或不变;其二,由于规模较小,一部分自给农户的生产多半只能满足自身消费,因而他们通常只出售维持其不可避免的现金支出(如购置工业品)所必需的那部分产出,其任何不必出售的剩余农产品对他们都具很高的边际消费效用。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自给农户随价格上涨扩大生产,但供给反而下降。此外,由于规模偏小,限制了一部分自给农户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和新的生产方式的兴趣或能力,只能长期延用传统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当产出增长接近已有资源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边缘,传统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最优,则再增加这些要素或改变其配置,边际收益率只会降低,因此,这部分自给农户不会因价格的上升增加投入,从而产出也不再随价格的提高继续增长。

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不同的行为特征,即两种相反的“逆价格反应”,至少包含了三方面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一是从增长的角度看,由于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以不同方向部分背离了生产者的一般行为方式,因此,在纯粹依托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将发生两种趋向,即当商业农户占主导时,由于价格下降时的总供给高度无弹性,因而农业将始终处于一种增长的状态中,最终农产品供给增加持续超过需求;当自给农户占主体时,由于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总供给转向无弹性或负弹性,因而农业的增长将趋缓,最后农产品供给增加长期落后于需求。

二是从市场的角度看,尽管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背离生产者一般行为的形态和结果各不相同,但都蕴含着农业危机的可能。即商业农户占主导时,农业将面临生产过剩危机;而自给农户占主体时,农业将面对生产短缺危机。潜在的危机可能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市场价格机制自行调节农业供求平衡的能力,或意味着单纯依靠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农业均衡的代价将过大。因此,农业的发展必须政府的参与,即由自由放任转向经济干预,由市场均衡转向管理均衡。

三是从政策的角度看,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影响农户行为的特定因素,因此,通过价格政策引导或调节农业增长的效果与作用都会相对有限,即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应当重视非价格政策的运用,例如农户结构政策、农产品市场结构政策以及对农产品的直接数量管制政策等。

三、农业发展与商业农户政策

显然,由于农户不同,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农户的构成对于农业发展的形态或趋向必然具有关键作用。世界农业的现实格局证实,一个发达的农业,总是以商业农户的存在和成长为充分条件。因而确立一种以商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户结构,应当是现代农业长期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商业农户的形成,需要相匹配的商业农户政策。从我国来说,至少应当采取两方面的商业农户政策,即商业农户促进政策和商业农户保护政策。

商业农户促进政策包括:1.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商业农户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农村目前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使用权平均到户的产权制度特点,引导农户由小农经营走向规模经营,有三种方案可选择:一是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即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农户间转移和流动,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让渡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从而逐步促成土地使用权相对集中。但这种方式局限性在于,土地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极具重要性,因此,除非制定一些强制性让渡界限(例如规定劳动力都已同时从事非农职业的家庭必须出让土地使用权),否则要使农民自愿放弃土地那怕是土地使用权,也是十分困难的。兼业的存在则更是削弱了这种让渡的可能;二是允许土地使用仅有偿出租。即在农民依然把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就业退路的情况下,鼓励农户把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农业生产专业户或专门组织,通过土地的租赁使用达到土地的规模经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维持了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从而使土地易于流动,并且对租赁者来说,租用土地可能比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更低,也更灵活。但不利之处是存在诱发经营者(租赁者)的短期行为;三是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即土地使用权占有者之间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建立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土地,形成规模经营。这种农地合伙企业可以以集体所有制范围建立,也可以由几家农户组建;可以由其中某一农户负责经营,也可聘请专业农业经营人员或委托其他农业经营企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占有者(股东)依约定从合伙企业取得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分红。但是,农户规模经营不论是采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还是入股的方式,都必须解决一个重要的法律障碍,即与土地所有权(所有者)的关系。

2.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建立商业农户的重要条件:第一,现代商业农户的生长以技术进步为基础,但随着农业技术水平和复杂程度的日趋提高,单个农户已不可能依靠自身全面和及时了解、掌握从种子到收割乃至储存等各个环节不断涌现的技术成果;第二,农业生产具有强烈的季节性,季节性导致商业农户在农忙时节面临很大的人力、物力不足的缺口,而如果大量配置农业机械或设备,则又会陷于利用效率低、使用成本大的困境;第三,农业始终面对着“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即使规模经营的商业农户也不可能建立自己的销售体系,甚至矛盾更为突出。因此,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单个商业农户已经不再可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而必须越来越主要地借助和依靠农户外部的资源与力量,把农业生产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环节交由专业人员、专业组织或专业部门操作,形成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或者说社会化服务,意味着农户特别是商业农户的性质将由纯粹的生产者转变为经营者,由主要从事直接生产更多地转向经营管理。这是农业发展形式的一种质的飞跃,对促进农业生产力具有革命意义。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是应当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即依照商业原则建立各种农业设备租赁公司及播种、施肥、杀虫、收割、运输、营销等各类专业服务公司,依照商业原则为农业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使从事农业生产服务有利可图、有利可得,从而使农业生产服务企业走上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则在减免税收、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植和支持。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即改变生产、销售与服务分离的状况,由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提供所生产或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出租、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承担一部分农业活动,形成一体化网络。

3.提供倾斜性经济扶植。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因此,我国各级政府目前都以不同形式和从不同方面对农业生产给予经济上的扶助与支持,例如对于交售定购粮食的农户予以价外补贴和奖售平价生产资料。但是,这些经济扶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都按一种固定比例计算,即每亩耕地或每斤粮食获得的补贴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每个农户规模不同而在享有标准上有所差别。按照这种方式,尽管商业农户的规模较大,得到补贴总量相应也大,但单位补贴额都恒定不变,不因规模的增大而提高,从而不能体现政策收益上的规模经济优势,因而也就不能更有效地鼓励规模经营和商业农户的发展。因此,对农业补助或支持的方式,应当体现有利于商业农户的原则,具体可包括:(1)对于规模经营的商业农户,在农业生产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和贷款期限等方面,可以比一般农户更为优惠或宽松;(2)对农业生产的价格补贴或其他补助加以限制条件或有所差别,例如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才能享有补贴,或不同规模的农户之间,享有补贴的比率各不相同,规模越大,单位补贴越高;(3)在购买生产资料或专业服务时,规模大、购买量多的商业农户可享有优先权和得到价格上的折扣。

商业农户保护政策主要包括对农户自然风险的保护和对农户市场风险的保护。农户的自然风险指自然灾害造成农户经营损失的可能,即由于现代农业对自然环境依存程度仍然较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依然较弱,因此,农户频繁面临自然灾害的威胁,并且规模越大,受害必然越严重,恢复也越困难。对农户自然风险的保护主要可采取提供保险的方法,即在农业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时,对投保农户歉收、损毁的作物或伤亡的牲畜作出经济补偿。考虑到农业自然灾害突发性强、爆发次数多、涉及范围广,以致开办农业保险往往收入低、赔付率高,收不抵支,难以为继,因此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筹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基金;二是强制规定营利性保险企业必须附加开设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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