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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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组织体系完善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国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否,可以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适应性标准、效率性标准、稳定性标准。

(一)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

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在理论上可以解释为: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只有在与之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才能发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约束框架也应该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某种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也就是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是否与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相吻合,以便保证其健康运行。

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与经济发展水平或阶段的适应程度。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上,会存在不同的分工程度、交易方式和市场规模,要求金融组织体系有不同的结构特征和复杂程度。根据经济成长阶段理论,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是增加国家收入中的储蓄比例,储蓄率的增加就能推动经济增长率的提高。提高储蓄率,其结果是储蓄总量增长速度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金融组织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需要,必须拥有一个与货币信用程度较高的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2)与经济运行机制的适应程度。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要求以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为基础。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经济运行机制是计划机制,要求单一计划金融制度结构与之相适应;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必然要求现代金融制度结构。就金融组织体系而言,它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的,具有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金融调控间接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特征。(3)与经济运行结构的适应程度。经济运行结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各个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有机组合。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发展,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地区总有一定的差距。不同领域或区域内的微观经济组织,其经济活动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融资需要,为了促进经济有效运行和增长,金融组织体系应根据不同区域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实行分层次的组织运行结构,并通过不同的管理方式来调节资金的运行,以实现不同区域的资金配置和有效运用。这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行业、地区差别较大的情况下,金融组织体系的结构特征应特别体现出经济运行结构要求,以保证经济运行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否则就将产生摩擦和扭曲。

(二)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性

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是指特定的金融组织体系能够保证金融交易活动低成本顺利进行和储蓄向投资转化的程度。从理论上讲,一个高效率的金融组织体系应该体现在它能通过有效地组织安排和业务规划,降低金融交易费用,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的实施,激励金融主体的“金融努力”程度和创新热情,从而最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储蓄资金并转化到高效益投资领域和部门中去。而一个低效率的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只能增加金融交易行为的扭曲和交易费用,压制金融交易参与者的金融参与和创新热情,从而阻滞储蓄资金向投资有效转化。因此,金融组织体系效率性就是指金融组织体系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确保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有效地转移,所有参与者均可通过竞争而利用广泛的融资渠道来转化资金。

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性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储蓄一投资转化渠道多样性。由于金融活动主体偏好多样性和利益差异性,将会导致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储蓄一投资过程具有不同的要求和选择,如在期限、收益、风险程度、流动性方面的不同偏好等。所以,要最大程度地动员储蓄资金向投资转化,就必须有多样化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以引导人们参与金融过程。金融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首先看其组织安排中是否具有多元化、合理的储蓄一投资转化渠道。(2)储蓄一投资转化价格的竞争性。科学合理地储蓄一投资转化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组织体系能够尽可能地体现鼓励竞争和限制垄断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只有通过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激发金融交易和创新,才能使社会得到“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资金价格,并提高储蓄一投资转化效率。(3)储蓄一投资转化过程的有效性。金融行为主体都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参与金融过程的。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从基本规则上保证金融交易过程中努力与报酬、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从而才能保证人们积极地参与储蓄一投资转化过程,保证这一过程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

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是指金融组织体系在保证金融稳定均衡、协调和有序运行方面的能力状态。稳定性要求的理论依据在于:按照凯恩斯观点;在现实经济条件下,充分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的金融市场体系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内在的稳定性,金融组织具有脆弱性。为此,金融组织体系要保护金融交易和活动有效进行的框架基础就需要具备稳定性功能,保证不因个别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而造成金融恐慌,进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所以,从总体来看,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是指在拥有一个完整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上,金融组织机构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货币当局始终能够强有力地控制货币,并保持金融组织机构的稳定。

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金融组织机构的健全性。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组织种类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必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以提供各方面的金融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要。二是金融组织机构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维护和提高金融组织机构生存能力,特别是在公众预期对金融机构带来相当大的压力时(如公众对金融机构支付能力产生不信任时),能保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不致产生“金融恐慌”和“金融机构倒闭”的连锁反应。(2)货币控制的稳定性。货币监管当局在金融市场运行状况趋于恶化的状态下,甚至在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来临之际,能够通过各种有效措施调控货币,以熨平经济周期,保证金融秩序的正常和经济稳定。(3)防范风险的可靠性。各类金融组织机构要能通过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和存款保险等措施有效地降低和分散系统风险,以使金融行为主体对未来金融活动产生稳定的预期,把金融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共同构成了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评价标准。其中,效率性是最为关键的评价标准,适应性是对效率性的互补,稳定性是基础。在当今世界上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大都具备上述标准,是比较完善、理想的金融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两级金融机构组成,即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中央银行和作为金融微观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且两级金融组织机构在地位和职能上是完全分离的。这样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要求和规定性。

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实考察

从总的方面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下面将参照“稳定性、效率性和适应性”的三大标准,考察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合理情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考察

1994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是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政策性业务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设机构到县级;其次,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钩,进行“合作制”改造;第三,中国农业银行在“一分一脱”后,实行商业化经营,在组织机构方面实行了“收缩农村,拓展城市”的战略,撤销了大部分农村营业所,与此同时,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撤销了在县城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第四,1997年以后,对农村合作基金进行了清理与取缔;第五,邮政储蓄机构在乡镇继续设点经营。经过这些改革,农村金融体系确实形成了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并存的格局,但从金融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却存在着不稳定性。换言之,当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性不强。

1.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足,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稳定性缺乏“组织基础”。从我国实际出发,“三农”主要在县以下地区,而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也应指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加上县城的农行、农发行和农联社。可是,从中国金融改革的特点来看,“重城市、轻农村”趋势明显(谢平,2001),不仅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和部分县支行,而且农业银行也撤销了大批营业所,导致相当一部分地区、县以下只有农村信用社。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西北部分地区“退耕还林”,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作用也存在问题:就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在与农行脱钩后这几年中,也处于“摇摆不定”的改革之中,“合作制”改革并未到位,因此,所谓“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没有真正健全。

2.“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大,不良资产占比过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近4万个,人均资产只有200多万元,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半,但人均年度费用却较高。即使按资产年收益率2%(全国金融机构1999年度资产收益率仅为1%)计算,还是全行业亏损。由于政策性、经营性等原因,相当部分的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在50%以上,甚至还有一些资不抵债,单个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十分低下。而且,由于地理限制和政策限制约束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经济的发展。以乡镇为地理单位,业务单一,缺乏网络,加上“三农”服务政策性要求,使农村信用社只能局限在狭窄的生存空间中。如此低下的业绩使信用社根本无力实现合作目标、政策目标与盈利目标。此外,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规模也很小,但风险却很大。

3.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实施以及事实上存在的“农村金融歧视”,农村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金融创新产品供给匮乏。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县及县以下没有证券交易网点,保险机构特别是人寿保险机构也不健全,更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和金融电子化产品缺乏,广大农民根本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便利。

基于以上三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调控货币能力以及金融机构健全等方面都存在缺陷,稳定性不强,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效率性和适应性。

(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性考察

金融组织体系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然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三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谢平,2001),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缺乏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致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其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融资渠道单一,即储蓄一投资转化渠道单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落后,资金融通都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传统的存贷款是储蓄一投资转化主渠道。农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措资金;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无法进行;农民个人的货币结余也只能选择储蓄存款,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购买证券、保险都不方便。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

2.利率非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市场利率既是资金供求竞争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资金供求的竞争,进而促进储蓄一投资转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储蓄一投资的价格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这自然限制了储蓄一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

3.低效、无效融资较多,储蓄一投资转化过程不畅。一是农村各类经济主体不能充分地获取资金,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乡镇企业贷款难”和“农民贷款难”的现象还很普遍;二是农村资金非农化现象严重,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和购买证券较为普遍;三是有一部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这部分贷款实际上是一种低效甚至无效贷款;四是有相当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数量巨大的“闲置资金”。这些都使储蓄一投资转化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考察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相比,明显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只是部分地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性。

1.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不协调: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从产业结构看,农村经济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三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就农业内部结构看,畜牧业和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从所有制结构看,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私营经济和股份经济成份大幅度增加。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对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在其他金融业务上也有新的要求。但是,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却没有跟上农村经济结构优化的步伐,金融机构单一,金融品种不多,新增贷款缺乏新意义。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从而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仅从融资方面看,农村金融融资机构的贷款投放仍主要局限于传统小农业领域,贷款品种局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缺乏针对大农业的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贷款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不适应问题。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金融专业化服务有矛盾。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打破了行业界限、地区界限,而且把规模做大,从而需要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贷款融资、货款结算到保险、咨询、代理服务等。但是农村金融服务却仍然是“专业化”的,即主要提供农业贷款服务,而不能提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改信贷、进出口结算等金融服务,至于保险、证券以及其他代理业务更不能完全提供,缺乏较为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

3.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没到位。农业是弱势行业,世界各国政府对农业都采取支持政策,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村金融也有较多的优惠政策。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却没有做到位。如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但未提供合作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但其业务范围却很窄,“三农”受益面不宽;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的“保值储蓄补贴”都没有政策补贴,致使信用社包袱沉重,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由双重四元金融机构组成。即一方面由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四种性质的金融机构组成;另一方面由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租赁等四类金融业务组织组成。建立和完善双重四元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股份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所以,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使其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主力军”。笔者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但是,各地情况不同,信用社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

1.在经济金融发达的地区按股份制原则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运作。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原县联社为基础,在对辖区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重新登记入股,对股权设置、内部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形式等方面,都可以参照规范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做法。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要有较高的起点,资产规模要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质量也较高。在经济不甚发达省份中的发达县市也可试点。相反,在经济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县市也可不实行。总之,要对照标准,切实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起步要稳,要规范。通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不仅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商业银行规模,增强竞争力。

2.在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法人,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度。通过对乡镇一级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重新界定产权,撤销乡镇一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合并为县联社一级法人。省成立联合社,地市一级成立省联社的办事处。这一改革思路及做法,有利于扩大信用社的规模,便于全省信用社的管理。可以说,这是目前信用社改革的比较现实的选择。

3.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稀疏、交通不便的“老、少、边、远、穷”地区,可按合作制原则对原有信用社进行规范。国家应采取较为有力的支持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促进发展。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规模,增强经营实力。

4.对县级城市信用社,划入农村信用社的县联社或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对其资产应该清理、界定,职工也应一并划转,按新的用人制度重新聘任。

在对农村信用社的上述改革过程中,都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无论农村信用社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要使地方政府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实现扭亏为盈,而不对信用社业务过度干预。为此,在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在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成员中应有地方政府代表,使地方政府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同时分担监管成本。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所)的监管责任包括党组织领导关系、监察审计职责、保证债权法律主体,防范化解信用风险等。这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不当干预。

(二)加强农业银行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农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牵引力

国家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国家银行应该支持农村经济。而这一重任无疑要落到农业银行的肩上。农业银行应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领导”作用,通过它的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发挥国有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牵引力。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它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虽然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85年后,特别是1994年后都进行了商业化改革,实行综合化经营。但是,各行的长处与优势都还是十分明确的。农业银行的优势就在于它占领了广泛的农村市场。在目前的经营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但不能放弃阵地,实行“逃跑主义”。如果农业银行真的把“经营重心上移到县城以上”,那么,它一方面失去了固有的优势,另一方面又面临在城市竞争不过工行、中行和建行的劣势。所以,我认为,农业银行仍应在“农”字上做文章,把“农村”作为主战场,把“三农”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这才能真正发挥农业银行的长处和优势。

为此,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从目前来看,不应该大面积撤销农村乡镇一级营业所,而应该结合农村乡镇撤并的实际,进行必要的合并。在经济和金融发达的乡镇应该都设营业所,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县以下的中心乡镇也应该保留营业所。在保留一定网点机构的基础上,重点是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增加业务种类,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保留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机构,可以代理农村信用社汇兑结算业务,有利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汇路不通”的问题。同时,农业银行资金力量相对雄厚,可以为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规模较大的资金,为农民提供信用卡业务等现代金融服务。

(三)撤销邮政储蓄机构,并入农业银行,规范金融市场

我国邮政储蓄事业发展对繁荣中国金融市场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邮政储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首先,邮政储蓄资金价格长期高于正常水平,其计价方式不尽合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其次,邮政储蓄在机构属性和设置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使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第三,邮政储蓄机构是“只收存款,不放贷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多“进城”使用,形成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动的局面,减少了支持“三农”的资金来源,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所以,从规范中国金融市场,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角度分析,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撤销邮政储蓄机构,并入农业银行。县以上的邮政储蓄机构也可并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并入农业银行,这不仅可以解决上述三个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农业银行的实力,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可以减少“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改组农业发展银行为土地银行或土地投资银行,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为国家粮食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专业银行。随着粮食流通制度的改革和“退耕还林”等制度的实施,农业发展银行已失去其“用武之地”。同时,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推广和农才矿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亟需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因此,可以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变为农村土地银行或土地投资银行等。这一方面为农业发展银行找到了出路,另一方面又填补了土地银行的空白,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的人、财、物,使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初始设置成本大大降低。土地银行成立后,可以为农民提供土地担保、抵押贷款,既有利于农民获得农业资金又有利于土地转让。此外,土地银行还可办理“土地信托”业务,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土地债券,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支持农业开发、分散银行风险。土地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在县以下的中心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五)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事业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三农”不仅需要农业保险、财产保险,而且需要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因此,应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健全农村保险机构,增加保险业务种类。首先,可考虑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并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这一机构可设到县,县以下可由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营业所代理。其次,增加县级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乡(镇)一级机构,至少可在中心乡镇设立机构,开展财险、寿险业务。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是今后一个时期内保险领域中必须重视的课题。

(六)有步骤地发展证券机构,不断开展证券业务

目前县以下没有证券机构,广大农民买卖证券极为不便。为此,国家应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到县及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在县城设立证券机构,以满足城乡居民股票、债券投资的需要。其次,在县以下中心乡镇,可设营业网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证券机构的要求将越来越明显。

(七)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促其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种类繁多的“民间金融组织”,虽然清理整顿,仍然有一些市场。这表明它们有生存土壤。因此,我们应该正视它们,承认它们的合法性。要从法律、制度、政策完善入手,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管,使其公开化、规范化营运,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层次的融资需求。特别是要从政策上支持和鼓励农村居民自发建立信用合作组织,以帮助合作者解决资金需求难题。

(八)采取配套政策,促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康有效运行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涉及面广,可谓系统工程,国家必须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其发展。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证各种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其次,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的金融组织有安全保障。第三,进行业务创新,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以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要求。第四,加大农村金融干部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他们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五,加大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技术设施,不断提高其现代技术设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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