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马克思的三个命题与方法论变革_费尔巴哈论文

人的本质:马克思的三个命题与方法论变革_费尔巴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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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的问题,是青年马克思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在早期,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借以规定的方法也不同。其中有三个重要的命题:1、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2、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3、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三个命题到底哪一个代表了成熟的科学的观点,它们的关系如何?对此,学术界一直是有争议并存在着观点分歧的。本文拟对上述三个命题的基本内涵、内在关系及其方法论特点作一分析和比较,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揭示在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方法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在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命题。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已经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他对黑格尔的批判是借助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进行的。通过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主义,马克思摆脱了黑格尔的理性的人。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的结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是那些没有获得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本质的人的自我异化的产物。他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的异化。费尔巴哈把人视为宗教的基础,反对在人之外,在宗教或理性中去寻找人的本质,要求把人的本质还原给“人自身”,指出人的最高本质不是神而是人本身。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观点的影响下,马克思也主张“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1〕。

这里,可以把“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看作是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命题的转述,但马克思并不限于此,并没有停留在费尔巴哈的水平,而是有所引伸和发挥,把费尔巴哈的批判向前推进。他指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而国家和社会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里的苦难不过是现实苦难的表现。进而,马克思引出革命的结论:“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条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2〕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虽然沿用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命题——“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但他的哲学思想却与费尔巴哈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研究的对象不同。“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在费尔巴哈那里是一个反宗教的命题,是针对人和神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目的是把人从神的精神统治下解放出来;而马克思则是针对人和那些使人受屈辱、被奴役的社会关系方面而提出这一命题的,目的是把人从社会压迫下解放出来。

第二,“人”的内容不同。费尔巴哈以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作为批判宗教的理论根据,但他把人抽象化,看成是自然存在物;与费尔巴哈的“以自然为基础的现实的人”不同,马克思强调研究人的社会特征,认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

第三,哲学的作用不同。费尔巴哈的哲学是为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服务的;而马克思则要求哲学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和消灭私有制服务。马克思要求“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的,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4 〕马克思提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就是为了论证无产阶级解放这一主题的,它被视作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哲学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马克思这时的政治立场已发生了激剧转变,其哲学思想也与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有很大不同。但就“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作为理论根据和基础而言,其立论的基点仍然是人本主义,他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论证方法也是不科学的。

首先,“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命题,只是强调人的本质应当到人本身中去寻找,至于这个“人”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并没有进行具体剖析,它还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即一个笼统的感性存在。这表明马克思当时还没有达到对人的本质的具体认识。

其次,到“人本身”中去寻找人的本质,在方法上是错误的,是人本主义的方法,依然是把人的本质看成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中,前一个“人”指的是“类”,是类存在意义上的人;后一个“人”是指个体,是个体意义上的人。因此,这一命题就可以转换为“类是个体的本质”。也就是说,费尔巴哈是用“类”来规定个体,试图从个体与类的相互关系来规定人的本质。那么,费尔巴哈的“类”又是什么呢?“类”不过是个体的简单集合,因为一窝蜜蜂实际上只是一只蜜蜂。这样,在费尔巴哈那里,人的本质实质上还是从个体自身的直观中获得的,人的本质是未超出主体范围的自我规定和自我直观,是一种无内容的空洞抽象。而只有借助于人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借助于对人的生活世界的剖析,才能弄清人的本质,离开了人与人的客观社会关系的作用与联系,仅仅通过对“人本身”的哲学直观是无法说明人的本质的。在这里,马克思和费尔巴哈一样,实际上也是从孤立的个体中探求人的本质,把人的本质理解为每个个体内在固有的共同性,理解为“类”。虽然马克思没有像费尔巴哈那样把人的“类本质”明确地规定为“理性、意志、爱”,但他还没有摆脱“类”、“类本质”的观点。在对“类本质”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上有差别,但思维方法是相同的,仍然是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思维框架。

可见,正像以前不可避免地受黑格尔观点的影响一样,马克思也深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观点和方法的影响,马克思借助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摆脱了黑格尔的理性的人,但同时,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又给马克思的思想发展造成新的束缚,使马克思的思想打上人本主义的烙印。然而,这是马克思在前进过程中不断超越费尔巴哈而逐渐达到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概念的必经过程。

二、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的本质规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

在创立异化劳动理论的过程中,马克思认识到,如果异化世界的本质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那么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就成为绝对必需的了,于是他在《手稿》中展开了以人的本质为核心的哲学批判。马克思在克服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的过程中,又吸取了黑格尔把劳动看成人的本质的合理思想,将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归结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他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5〕自由自觉的活动, 是他的类本质,而人的劳动产品,他所创造的对象世界,是人的对象化的类本质,即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把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视为人的内在本质,把人化自然视为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即外在本质,人的本质就是内在本质和外在本质的统一。在这里,马克思用类的活动和活动结果来规定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命题表明,马克思对人的问题解决有了新的变化和重大进展。

第一,马克思是着眼于人与动物的区别而提出这一命题的。马克思认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 ”〔6〕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人能够“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7〕

第二,马克思不再象以前把人的本质看作抽象的“人本身”,象费尔巴哈那样看作“感性存在”,而是看作感性活动。如果说费尔巴哈是从感性和意识方面去规定人的本质,那么,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的活动,即把人类改造自然的劳动看作人的类本质。因此,当马克思仍然谈论“人的类本质”、“人是类存在物”的时候,他谈的已经不是别的什么抽象的东西,而是人们的物质生产劳动了。使主体从感性存在进入到感性活动,进入到一般的物质性的劳动,为下一步过渡到从事具体物质生产的人即“现实的人”打下了基础。

第三,用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规定人的本质、使人的本质由凝固不变的常数变成自我生成的辩证过程,由静态进入了动态。在《手稿》中,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把人理解为自己的劳动结果,把人的本质看作是通过劳动的自我生成,这实际上就否定了一成不变的人的本质观,因为,既然人的本质是通过劳动生成的,那么不断发展的劳动就不断造就着人们不同的本质。但由于马克思还没有最终突破人本主义,理想的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是永恒不变的。这一矛盾的最终解决,必然冲破人本主义的框框。

第四,把劳动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使主体纳入了主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改变了以前对主体规定的形而上学方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是从主体(人自身)规定人的本质,是自我规定;而在《手稿》中,马克思则是借助于客体来规定主体,而且这种客体也不是象费尔巴哈所理解的那样,是与主体处在外在关系的客体,而是主体创造和活动的结果;主客体不再是外在的对立的两极,而是处于改造和被改造、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内在关系中,因此,主体才能在客体中,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8〕, 在对象世界中确证自己的本质。

可见,当马克思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时,他的思想中包含了许多新的哲学因素,蕴涵着非常深刻的内容,已经远远地超越了费尔巴哈。但是,能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这一规定就是科学的呢?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就会看到,这一规定还不是科学的人的本质观,尚带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性质,没有最后摆脱人本主义逻辑框架的束缚。

首先,马克思的考察方法依然是费尔巴哈的方法,即从类本质出发。虽然在《手稿》中,马克思对“类”、“类本质”的看法不同于费尔巴哈,但二者的方法却是相同的,都是从类存在出发,着眼于人和动物的区别。马克思正是立足于人与动物的区别,揭示人的生产同动物的“生产”的对立的,认为意识(理性)和劳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把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可以区别人与动物的不同。但由于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从而也是每个人所共有的本质,它是不包含差别的共性,因而无法区分不同社会中的不同集团和不同的人,无法区分是从事奴隶劳动的人,从事农奴劳动的人还是从事雇佣劳动的人。可见,只要是从“类本质”出发,不论把这种“类本质”视为理性、自我意识或劳动,等等,都无法区分具体的个人,而只会抹煞个别之间的差别。

其次,作为人的本质的劳动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劳动。当马克思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的时候,并不是指任何一种劳动,不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现实的劳动,而是抽象地理解的劳动,是劳动本身。因而,被当作人的本质的劳动是抽去了一切现实内容的,被设定的一种理想化的劳动。由于劳动是理想化的,作为这种劳动的主体,人当然是非现实的,人的本质也是抽象的。这样,无论对人或人的劳动的看法都带有抽象的性质和非历史的观点。

第三,从人的本质出发说明历史的发展。《手稿》中,马克思用人的本质的异化和异化的扬弃说明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论证私有制的根源,这种方法同唯物史观的科学方法是截然相反的。

总之,在《手稿》中,在关于人的本质的问题上,马克思既有非常深刻的思想内容,又遗留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痕迹,存在着思想内容和论证方法之间的不相适应的矛盾,是内容、结论同基本出发点、方法论原则相矛盾的统一体。“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的命题,是为论证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人类解放的道路这一主题的,但其哲学论证却是不完善的、有局限的。随着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彻底摒弃了人本主义的方法,代之以科学的方法。

三、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自觉地清除费尔巴哈的影响,是从1845年4 月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开始的。在《提纲》中,针对费尔巴哈的观点,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重要论断。

在《提纲》中,马克思批判的不仅是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具体规定,而且是他规定人的本质的方法,同时,这也是对自己以前的观点和方法的彻底清算,至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指明了科学地揭示人的本质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首先,人的本质不在于人的自然性,而在于人的社会性。现实的具体的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与动物的共同性,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性。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属性中的最根本性质。

其次,人的本质不在于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而在于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在社会活动和相互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要了解人的本质,必须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的分析,而不能只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或一种关系出发。

再次,人的本质是变化发展的,人们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社会实践活动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的人的本质也不断发展变化。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提出了科学的人的本质观的基本原则,在随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进一步作了具体的阐发,丰富和完善了科学的人的本质观。

那么,作为人的本质观的科学论断,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是对劳动作为人的本质的否定,而是沿着这个方向的进一步前进,深入到劳动过程内部,从社会关系中找到人的现实本质。所以,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深化,发展和具体化。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类本质进入到社会关系总和。在《手稿》中,由于马克思着眼于人与动物的区别,他所说的人的本质是抽象的类本质,它适合于一切历史阶段和一切社会形态中的人们,但不能说明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阶级中的人的本质的差别。而在《提纲》中,马克思则进入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社会关系总和考察和揭示人的现实的具体的本质,不仅区别了人与动物,而且把不同时代、不同制度、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区别开来。如果说劳动规定了人的一般本质,那么,“社会关系总和”则进一步揭示出现实的人的具体本质;如果说以劳动规定人的本质,揭示的是人的社会共性,而以具体的社会关系规定人的本质,恰恰突出了人的社会差别性;如果说劳动揭示了人的本质的最主要、最突出的方面,那么,在劳动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则综合揭示了人的全面的本质。

第二,从一般劳动进入到具体的物质生产劳动。在《手稿》中,马克思虽然认识到劳动的社会性,指出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是集体的、社会性的活动,劳动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能进行,但是,另一方面,为了同现实的劳动相对照,找到衡量现实劳动的标准,找到批判现实的根据,马克思又撇开了劳动的具体社会形式,撇开了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把劳动设定为一种理想化的一般劳动,这说明马克思还没有解决这一矛盾。而到了《提纲》,马克思则用现实的出发点代替了理想的出发点,由现实的生产劳动代替了一般劳动,对劳动的理解从抽象进入到具体。现实的生产劳动同理想化的一般劳动的区别,不仅在于现实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还在于现实的生产劳动首先是满足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而理想化的劳动忽视了劳动的这一基本功能,认为只有不受肉体需要支配时才是真正的劳动,把劳动看成一种自我实现、自我确证的活动,没有达到对劳动的科学理解。

第三,不再用人的本质去解释历史,而是用社会关系来解释人的本质。《手稿》以承认人有完美的本质为前提,从这种理想的本质出发,衡量社会历史的发展,把历史理解为人的本质的自我实现的历史。这种方法不是从客观现实出发,而是从抽象的概念或公式出发,用抽象的概念或公式裁剪历史。而从《提纲》开始,马克思反对从理想的劳动、理想的人出发,而用现实的人代替理想的人,强调现实的人是由物质生产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人的本质不再是凝固不变的东西,而是变化着的、历史地发展着的。

总之,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的根本变革就在于出发点和方法论的转变,由抽象的一般劳动转变为具体的生产劳动,从现实的生产劳动的经验事实出发,用经验的分析方法代替思辨的分析方法。

四、三个规定的方法论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第一个命题是费尔巴哈式的命题,马克思的思想囿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思维框架;第二个命题显示了马克思与费尔巴哈思想观点的分歧和差异,说明马克思试图摆脱费尔巴哈的影响,但还带有明显的人本主义痕迹,理论出发点尚未最终脱离人本主义的立场;而第三个命题则表明马克思完全摆脱了旧的思维方式的束缚,确立了科学地揭示人的本质的方法论原则,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达到了科学的形态。

从方法论角度来说,对人的本质的规定和揭示有两种具体的方法:其一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即“属十种差”的方法;其二是主客体相互规定的辩证方法。

所谓“属十种差”的方法,即从人的各种属性中区分出不同于动物的根本属性,再从人的根本属性中进一步区分出最根本的属性作为人的本质。第一个命题只是告诉人们人本身具有各种属性,人的本质应该从人的各种属性中去寻找,但马克思没有作进一步的剖析,没有明确地把何种具体属性作为人的本质。第二个命题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中区分出人的社会属性(意识、劳动)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作为人的类本质。第三个命题则进一步从人的根本属性中区分出最根本的属性,从类本质进入到具体的本质,揭示出人的本质的最切近的逻辑规定。

所谓主客体相互规定的辩证方法,即把主体和客体放在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之中,借助于客体来对主体加以规定,从中揭示出人的本质。

从第一个命题来看,它是从人本身来规定自身,即自我规定,而不是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对象性关系来规定人的本质。如前所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命题,是从个体与类的相互关系,用类来规定个体,但由于“类”不过是个体的简单集合或堆集,与个体是等同的,因而它不过是从个体出发的一种内在抽象和自我直观,是主体的自我规定,而不是对象性的规定或关系规定。

从第二、第三个命题来看,它们都是通过主客体相互关系中的客体来规定主体的,由直接规定变为间接规定,变为对象性的规定或关系规定。但是,这两个命题之间也有不同:

首先,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不同。在第二个命题中,客体只是对主体的确证,而在第三个命题中,客体则对主体起决定和制约作用。

在《手稿》中,由于马克思设定和保留了人的理想化的永恒不变的本质,主客体的关系是倒置的,不是主体受制约、被决定,而是客体为确证主体而存在,客体是主体本质的体现和展开。而到了《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客体不再仅仅为了确证和表现主体的本质,而是客体制约和决定主体;主体的本质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从作为主体现实活动结果的客体中现实地导引出来的,即由人的现实存在导引出人的现实本质。这样,主客体的辩证关系就真正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是现实的主客体的矛盾,是现实的辩证关系。

其次,借以规定主体本质的客体不同:一个是自然客体,一个是社会客体。

诚然,在《手稿》中,马克思所理解的客体既包括自然客体,也包括社会客体,而且认为二者是不可分割、紧密相联的。但是,由于马克思把社会关系只看作是改造自然的活动的前提和活动借以进行的形式,而没有同时把社会关系看成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作为活动结果的,主要是指人化自然,因而“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所中介的是人与自然客体。所以,马克思是侧重于从自然客体规定主体。而到了《提纲》,马克思直接从主体与社会客体的关系规定人的本质,不再停留于人的一般本质,而是深入到社会关系中探究和揭示每一时代人的具体的现实的本质。

以上考察表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不断摆脱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最终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用科学的方法代替人本主义方法的过程。从作为主体的活动对象和活动结果的客体方面来对人加以规定,由直接规定(自我规定)转变为间接规定(借助客体规定主体),进而由一般规定(自然客体的规定)转变为具体规定(社会客体的规定),这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的根本转换,对于科学理解和把握人的本质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没有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就不能科学地揭示人的本质。

(本文受到孙伯鍨和张一兵教授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1〕〔2〕〔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0页;第461、467页;第452页;第467页。

〔5〕〔6〕〔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6,96—97,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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