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支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政府为行为主体推动的,是一种“强制型”的改革。其工作重点主要面向科技系统,如改革科技拨款制度,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提出科技面向经济主战场的方针,开展产学研合作等。在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引下,科技成果转化提到了重要的地位。当时最重要的进展是提出并确定了“技术是商品”的观念,这在那时是革命性的突破。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的作法,如开辟、设立技术市场,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制订、出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这时的工作目标是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商品化。90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家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后,科技体制改革,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改革背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行为主体,从以政府为主逐步转向以社会为主,政府的作用从“强制”转向“诱导”;工作重点,从科技系统转向经济系统。1995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把科技成果转化介定为通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四种转化活动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四种转化形态。可见,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与科技成果商业化活动密切相关的一种经济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应从技术层面运作转向技术经济层面、商业活动层面运作;科技成果转化主题从科技成果商品化转向科技成果资本化。
以科技成果资本化为特征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离不开三项基本条件的支持:转化工作借以进行的平台;转化所依赖的法律保护;转化过程中的资本支持。这里试对这些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简略讨论。
对科技成果资本化的认识
当今时代,知识和智力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从一般的生产要素发展为生产的资本要素,社会的资本形式也从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发展为知识智力的形式。知识价值的价格同生产成本没有必然联系,与社会必要劳动量没有必然联系。知识价值实际上是知识的资本价值而非知识的商品价值。物质经济时代,看重物质化价值、货币价值的作用。知识经济时代,看重物质化价值、非货币化价值的知识的资本价值。
凝聚了高度知识和智力的科技成果,其转化产出不仅能提供物质的产品、商品,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社会的生产能力,而且能够带来更多的、超额的价值增值。这正是资本的基本属性。资本是一种能带来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科技成果同货币资本,实物资本一样,完全能直接地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值要素。科技成果资本化的意义远比科技成果商品化重要。科技成果价值增值不是自然地实现的,它只有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与人、财、物、信息、市场、政策、管理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潜在的价值增值能力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增值能力,即转化为资本。科技成果资本化是科技成果作为资本要素投入生产运营,与其它生产要素一起,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开成新的经济实体。
科技成果商品化是流通领域里的一种商品交易活动,科技成果相关权益转移后,交易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联系。科技成果资本化是生产经营领域里的一种投资行为,科技成果相关权益转移后,形成两个交易主体相结合的新的经济实体,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变化:
1.企业产权结构。科技成果商品化中成果拥有方只获取转让价值,不参予成果购买方的生产管理活动,而科技成果资本化中双方均拥有产权,在决策、投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都起一定的作用。
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资,首先明晰知识产权,而股份制是至今为止明晰产权的最佳形式,也是科技成果作为资本由潜在价值增值能力向现实价值增值能力转化的最佳激励方式。科技成果资本化、股份化也带来科技成果载体人力资源的资本化、股份化,提出了成果占股及开发人员、创业人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占股问题。各类资产评估和股权安排、激励制度的设计、实施,治理结构中的责、权、利的配置,资本控制和技术控制的协调等企业运行问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课题。
2.利益分配。由于企业主体和产权主体的变化,利益分配也随之变化。科技成果商品化时,主要采取转让费(入门费+一定时限内的提成)的方式向科技成果拥有方分配利益。科技成果进入资本化时,则应按各方占有的股权分享利益,并且直至企业终止。至于企业产权和资产增长部分的受益权(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如何明晰,又成为有待确定的重要问题。
3.风险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着技术风险、生产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时,转让方主要承担技术风险。在科技成果资本化时,科技成果拥有方以成果作为资本入股企业,应与企业其它资本按其所占份额承担各种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工具,手段、运作形式。它通过提供场地、共享设施、培训和咨询、融资和市场推广等一系列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管理支持和资讯网络,帮助和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从1987年我国第一个孵化器——武汉东湖新科技创业者中心成立以来,至今已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5个。其发展趋势应为:
1.提升功能。实践中被孵化的创业企业需要的孵化服务包括:
代理服务。如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报关服务等;
中介服务。沟通在孵企业与官、产、学、研、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等之间的联系,为它们相互间的各类各种合作提供中介;
咨询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法律、政策、财务、会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技术贸易、商品贸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订创业计划、发展战略、运营策略;
融资服务。为在孵企业沟通各种融资渠道,促进在孵企业与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投资公司、社会组织等之间的金融合作;
技术服务。提供产品设计、工艺设计、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技术实验、技术检测等的技术创新支持与服务,提供试验场地、科研仪器设备;
人力资源服务。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方式培训在孵企业员工,协助在孵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代管在孵企业各类组织关系,培育创业人员、科技企业家;
推荐服务。向政府、社会、新闻媒体及国际科技、经济组织推荐在孵企业,协助企业介入、参与国内外科技、经济活动,推荐申报各种科技计划、国家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等;
政策服务。帮助在孵企业熟悉、落实财政、税收、人才、科技、金融、外贸、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
现有孵化器的功能,主要处在初级阶段,满足于提供物业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与政策优惠;提供中介、咨询和管理服务的中级服务,还是盲点;以被孵企业为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商业化运作的高级服务,还是空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有待迅速提升。
2.改革体制。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体制、机制具有鲜明的行政制度化特征:其组织体制,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组织设计,是将公共机构的制度化体制;政府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造并维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迅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批量生产企业、批量提供就业”,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政府的大量投资,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成为政府大规模采购品,而政府对这种制度性投资的产品(采购品)并不求短期有多少直接的回报。这种制度性框架固然为孵化器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使之能为启动新创意、开展技术创新、创办新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其自身的成长、发展却离开厂市场经济的轨道,成为“另类”国有企业,与企业主体独立性、市场化运作方式、自我发展能力培育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按照孵化器功能的逐步提升,其发展目标亦应逐步调整。在初级阶段,孵化器主要提供硬件物业服务,收入以房租为主,基本目标是实现对在孵企业的社会扶持。在中级阶段,孵化器主要提供中介和咨询服务,收入从房租扩展到各种服务费,目标发展为以社会扶持为主,兼顾孵化器自身盈利。在高级阶段,孵化器对孵化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商业运作,收入从房租、服务费进一步扩展到资本收益、品牌收益,这时实现了孵化器与孵化企业的互动成长,孵化器通过资本化的方式培育在孵企业的市场价值,实现自身价值,享受孵化企业发展带来的资本增值。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制度化体制不适于科技成果资本化的运作。
3.面向社会。政府一家独办孵化器弊端很多,例如,政府能调动、运用的资源的数量有限,所办孵化器的数量有限,所办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和对象有限;政府用的是公共资源,能享受到服务的受到很大限制,需要一套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然而科技成果价值的判断只能由市场作出,并非哪个组织或个人所能够作出抉择的。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或者政府方和企业方信息不对称,或者破坏平等竞争格局,都会造成效率损失,以至出现逆向选择,应当接受服务的未被选中,不当接受的反被选中。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甚至会引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社会化的办法。一方面,社会办孵化器,广泛吸收社会参予,让各种社会中介机构、民间组织以及具有、可能具有孵化功能的各种机构(如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进入孵化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扩大孵化器服务范围,向一切有商业价值的待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4.促进健康发展。目前待孵企业(项目)多,孵化器供不应求,以致发展急速,规模、能力匹配失调,投资主体模糊,内部治理混乱,质量良莠不齐,有待在发展中提高,以提高促进健康发展。
首先,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原则。扶持优秀孵化器迅速成长,排斥要素不全、鱼目混珠的孵化器进入市场;
其次,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无论是孵化企业选择不当,还是孵化器选择不当都可能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和孵化进程中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孵化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降低孵化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需要建立从入孵到孵化完成全过程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制订严格的约束法律法规;
再次,实施运态评估,适时调整对策。推动孵化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以监测孵化运行。孵化企业与孵化器的选择、孵化过程的绩效、孵化结果的成败,其评价不能由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来确认,宜由公正、客观、专门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
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资本化的前提是要获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只有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范围与归属,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有:
1.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簿弱。一些科技企业,一方面热衷于开发市场,甚至以完全依靠代理境外知识产品的销售与服务为业,无意于进行技术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即使拥有科技成果,亦疏于申请专利、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据统计,我国平均45家企业每年从技术市场上购买专利技术的费用仅585元人民币,而IBM每年申请并获权专利1000余项,Microsoft每年花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费用达几百万美元。
2.知识产权获取和维持费用过高。知识产权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维护成本、使用成本、交易成本、反侵权成本和诉讼成本等。有许多科技成果达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但为了避免资金风险,仍放弃了保护申请。有的科技成果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但无力缴纳维持费用,最后也丧失了知识产权。
3.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落后于当代科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大约晚西方200年。而当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向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新的障碍。主要的问题是,高技术出现之前建立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不能覆盖高技术的全部主题,难以对高技术实施有效保护。例如:版权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传统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专门的印刷技术、设备、厂房)上,作者容易控制作品印制,对复制权的行使十分有效,而在现代复制技术的条件下,复制程序十分简便,成本微乎其微,权利人很难对知识产权成果实施有效控制;功能作品的地位问题。计算机软件、工程图纸之类高智力、高功能作品,在传统版权法中作为普通作品对待;事实作品的保护问题。数据库等类信息描述作品,创新成份不多,许多达不到著作权性的要求,没有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侵权诉讼日益频繁;私人使用侵权问题。现代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作品私人使用成为可能,于是非法复制、拷贝、盗版泛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为了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审订、调整既存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于有广阔应用前景而又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技术领域,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2.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法律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大难点是,成果交易中知识产权难以实现其价值。成果拥有者往往只看到成果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资本价值,要求以资本的价格转让,而投资方却没有看到成果的现实价值增值能力,而不愿以资本价格买进,交易过程中体现双方利益预期的“价值”基础难以形成。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善科技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为科技成果交易提供知识产权价值权威性的评估,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划和维护交易秩序。
3.加强财政法律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由国家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等组成的财政法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中政府采购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最为直接。美国的高技术企业是直接受美国国防部订货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是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
4.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作用。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并明确了使用的方向。《科技成果转化法》还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等。问题是目前尚缺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法律效力难以充分发挥。
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支持
由于技术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性。以追求资金安全性为要旨的传统的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不适合为科技成果转化筹集创业资本。以成熟企业为基础的的沪深证券主板市场,对企业发行上市条件要求很高,新创企业以达到,主板市场发行筹资亦难以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本支持。较好的选择是引导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这方面有几个认识和实践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1.全面认识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风险投资主要面向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经营管理支持,以期在该创业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除了能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资本支持乏力的缺陷外,还给创业企业引进了一种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新体制。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资金效应,并且还有体制效应。
风险投资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必然要求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由风险投资方和创业企业方组成的经济实体,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规范化运作和管理。“股权激励”对双方的积极性调动,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风险投资方以其精于理财的优势参与企业决策管理,有助于创业企业迅速成长、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说,风险投资的体制效应更重于它的资金效应。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控制企业的股权,而在于将增值后的股份及时变现收回,开始新一轮的投资。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股票公开上市,被收购和破产清算。其中前两种较为理想,特别是第一种风险投资的收益最大,是股权变观的最佳途径。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后,融资能力大大加强,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之后的大面积推广应用,提高规模效益。为保证风险投资适宜退出方式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产权交易市场。据估计,我国现有近20万家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上市发展的仅有几十家。还有上百家各类中小企业,产权交易需要十分迫切。并且,大量的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产权亦已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产权市场有待完善相交服务配套措施和信息服务,吸引大量的买方、卖方进入。目前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场所,只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国家应对在全国进行这类交易活动规范、鼓励,“选市、兴市”,引导科技企业走向产权市场。一些急功近利、经营短平快项目的技术交易市场,应当尽快端正方向,回到真正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上来。
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是为创业企业筹集资本,提供其证券流通退出渠道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上市门槛低,有利于风险资本顺利变现撤出,为社会风险资本形成和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宜尽快设立。
柜台交易市场。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能够、都适宜在主板或创业板发行上市,需要为其证券交易提供一种流通平台。柜台交易市场是风险资本的筹集和退出的另一种渠道。
其它市场。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企业数量少,实力弱,素质低,运作不规范,短期内难以形成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的规范高效的市场化的风险投资体系,省宏观经济研究院王小刚同志建议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通过竞争选择,建立起科技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规范、协调、高效的相互关系。这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投资市场。
3.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相结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孵化器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而风险投资也是孵化器的最重要的孵化工具。孵化器具有科技成果资本价值增值的功能,自然成为风险投资的对象。风险投资进入孵化器的经营管理,推动在孵企业向上市融资方向发展,风险投资实际上是创业企业的“孵化器”,把创业企业“孵化成各方面符合股票上市的要求,以期在企业上市后,高价将所投入的股份出售”。所以新成立了一批既是孵化器又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也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办孵化器。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产权交易平台、风险投资退出通道不畅、风险投资介入滞后等原因,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的结合相当困难。
4.防止风险投资一哄而起。风险投资的资本本来有政府的、企业的公众的、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及个人的等多种来源,但由于国家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高度重视,引发了一些政府部门以财政出资进行风险投资的热潮,形成风险投资主体的政府单一化。这种做法于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并无大的补益。首先,财政资金取之于民,其投向亦要用之于民,资金安全性及投资项目的外部经济性应是决定投向的主要因素,过多投放于风险事业并不妥贴;其次,财政资金过多介入,排挤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而民间资本正是风险投资的主力军;再次,实践证明,由政府官办的风险投资常常是低效率的;还有,政府部门把精力关注在筹款投资上,反而放弃了自己的主要任务:为引导风险投资顺利、健康发展,建立一套适于内险资本进入、运行、退出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措施。
来稿: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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