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虐待施虐者的行为分析论文_王燕华

儿童性虐待施虐者的行为分析论文_王燕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儿童性虐待行为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反复性、频发性等特点。指向于儿童的性虐待表面上看是施虐者为了满足自己畸形的性满足和性需求,但本质上是施虐者利用其优势,滥用权力的恶果。这种权力的滥用以人们对现有权力秩序的维护倾向和受害者的沉默为温床而滋生。对施虐者权力的限制是防控的根本。因此应该从建立外在抑制机制去限制和削弱施虐者的权力滋生环境。

关键词:儿童性虐待;人格变态;权力表达;防范

一、引言

儿童性虐待在中国已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女童保护项目2017年发布的儿童防性侵调查报告显示,2013至2017五年间,全国各地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包括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开的案例)共1779起。其中,受害儿童超过3174人,这一数据尚不包括表述为“多名儿童”等概数的情况。 事实上,因为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儿童案难以被公开。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隐案比例是1:7。研究显示,在儿童期遭受过性虐待的孩子,与儿童期没有经历性虐待的孩子相比,对于自我评价低,容易出现抑郁情绪和自杀意念,性行为发生率高,在躯体化症状中,敌对、强迫症状和焦虑等十分突出。 频繁曝露的儿童性虐待事件,不仅对于受害儿童造成无法逆转的影响,也会造成社会的应激障碍。例如,去年红黄蓝事件不断发酵,大众呈现出典型的过度警觉反应和回避症状。孩子的家长草木皆兵,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障的深切关注。

二、儿童性虐待的情境性因素互动

犯罪是犯罪人与情境互动的产物,儿童性虐待也符合这样的规律。

(一)无处不在的权力网络——提供犯罪温床

1.施虐者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的悬殊

儿童性虐待是一种性暴力,性暴力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关系。成人对儿童的性暴力,其中一定存在着权力关系:加害者比受害者有“权力”,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这种权力充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我的社会地位比你高,我是父亲你是孩子,周围的人比较信任我而不是你……这些“权力”甚至很多都是无形的。成人与儿童之间,在性权力、对性的理解程度、性自由方面均不存在对等性。儿童依赖于成人:首先是为了生存,其次是为了有人在感情上关心他,以及对其所生活的世界的了解。 基于这样的依附性,在儿童和成人之间天然的形成了一种权力差别。芬克霍等发现,约半数的施虐者是受害者眼中的权威人物,绝大部分为男性。 犯罪人往往与儿童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前是彼此认识的,侵害人中有老师、生父、养父、祖父、监护人、亲戚、托管人、街坊邻居等。他们可以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某种优势地位如掌握被害人的隐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人们常常认为大多儿童性虐待加害者是利用身体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来使受害者屈服的。其实不然,大多数加害者使用诱惑或是欺骗的手段接近受害者,达到目的后还可能给予被害人一些物质上的好处。这使得性虐待往往发生在一段长期的,正在进行的关系中,并且会逐渐升级。

2.性羞耻文化带来的沉默纵容

长期以来,“儿童无性”是社会大众的共识,而传统文化“谈性色变”,使儿童的伤害不仅来自于施虐者,也来自周围的“流言蜚语”,这也加剧了“被侵犯是一种羞耻”的观念。如果再司法系统救济困难,儿童性虐待就会被打上“不光彩”的烙印。不论是家庭系统,舆论,制度救济等都把受害儿童置于最边缘的位置。

事实上,施虐者在实施行为之前,对儿童的侵犯是具有试探性的。通常施虐者会找一个机会试探孩子的反应,孩子在施虐者第一次试探时作出的第一反应,会影响其之后的行为。如果孩子的态度犹豫不决抑或表现地畏畏缩缩不知所措,则会大大增加施虐者继续作案的信心。美国学者亨特的研究认为,阻碍儿童披露性侵犯的因素包括:对权威的尊重,严格的性别角色,性禁忌,缺乏成年人的支持,缺乏描述性侵犯经历的语言。总而言之,没有支持的结构或体系在帮助被害儿童去披露性侵犯行为,以至于受害者无能为力的或习惯性地容忍着性侵犯行为的不断持续。当施虐者第一次得逞后,从犯罪中获得极大的满足,又因为其施虐行为极具隐蔽性,那么接下来就可能思考怎样才能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满足,性虐待就变得不断升级。

(二)施虐者自我行为的合理化——弱化犯罪危害

传统的性别角色仍深深植根于现在的社会之中。男性特征应是传统的、居于支配地位,即霸权式男性特征。霸权式男性特征具有主动攻击性、控制欲、以性为导向。 研究表明,人们会主动维持和正当化自身的社会和政治现状、尤其是在弱势群体成员中表现的更加突出。 人们倾向于为不公正找理由,于是利用责备受害者以解决自己面对不良社会秩序的不适感。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一旦性侵案件发生,人们通常发问的是“这些人为什么会被性侵”而不是“这些人为什么会对他人施暴。”基于生理特点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男性在攻击力、支配力、自信心、活动性等方面均有很强的表现,男性的话语权总是占据主导位置。

现有的社会环境为施虐者行为的粉饰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是一个网络,一个体系,全部人都置身其中,除了性侵者和受害者,还包括那些“在性教育中已经缺席了,却以为还没开学”的父母,对受害者求助置若罔闻的校方和警方,以及对遭受性虐待经历进行质疑和嘲讽的“朋友”和陌生人。

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在完成半自传式的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不久后自杀,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工作者性侵学生的强烈关注。她出版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以其自身经历为基础,讲述了补习班教师李国华利用职权长期性侵女学生的故事。长期受到性虐待的儿童有许多机会揭发罪行,为什么大多缄默不语,“任由”自己陷入风险、“不愿”自拔?事实上,深陷在儿童性虐待中的受害者,其内心所经历的挣扎远非旁人所观的那么简单,“说出口”这件事本身,就是个极其复杂的命题。很多时候,受害者不是客观上的“不能说、没人说”,而是主观上的“说不出、不想说”。与一般强奸罪的“单起事件”不同,儿童性侵犯罪经常涉及来自家庭、学校、社群的“熟人长期犯罪”。在这类关系里,犯罪者或许通过对儿童力量支配地位,利用儿童对长辈的信任和对性的无知,引诱其与自己发生关系。或许兼用心理控制,采用糖衣炮弹,将自己的性侵行为描述为爱的表达。正如小说中李国华对思琪说的:“这是老师爱你的方式。你可以责备我做太过。但是你能责备我的爱吗?”这样的言语诱导使儿童的认知愈发混乱、强化羞耻感,开始怀疑这件事究竟是对是错,并将错误归因于自己。面对权威,孩子本就是脆弱和易于臣服的,而一旦教育总在青睐乖顺者,那么迎合师长可能也会不分场合,并为自己的“不会”而感到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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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虐待案件中的犯罪者往往不是“陌生人”,而是对儿童生活环境、家庭情况有所了解,并能够设法创造接近机会,对其产生一定控制的熟人。《美国心理学会》杂志于2015年发布了一篇基于儿童视角的研究报告,研究者给出了如下图示,用以说明性侵者一般如何逐步实施犯罪行为:第一阶段即性虐待前,与儿童建立关系,操纵儿童的家庭,给儿童以引诱,对儿童进行胁迫,然后性虐待发生。第二阶段即性虐待发生之后,给儿童以引诱,对儿童进行胁迫,产生多次性侵的情况。犯罪者往往会首先故意了解和靠近儿童的生活圈和家庭,取得信任。受害者会被要求对他人隐瞒这段关系,将之视作二人之间的“小秘密”。有研究表明,儿童很可能会因二人共享这一秘密而产生与性侵者之间强烈而复杂的情感纽带,甚至觉得性侵者是“唯一”了解自己的人,陷入只能与施暴者分享痛苦的悖论当中。与此同时,天生的自我保护机制使受害者试图扭转思维,通过产生亲密和依赖,说服自己是爱对方、并享受这段关系的,来缓解被侵犯的痛苦。当痛苦和罪恶的愉悦被掺杂在一起时,受害者的苦难进一步演化为对自我的耻辱和自责,揭露对方的恶行意味着要同时将自身的罪恶公之于众。

三、儿童性虐待的防控

施虐者的行为实施依托于自身权力优势,由于权力是可以控制他人与外部世界的社会力量,一个主要依靠道德力量来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是脆弱的。所以在儿童性虐待的防控上主要从建立外在抑制机制来制约施暴者。

(一)培养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从受害者角度,预防措施应当以儿童和家庭成员为对象。不仅要向儿童传授适龄的性知识,还要培养儿童自我保护的能力,教授儿童如何主动拒绝和揭露性虐待行为。

传授儿童避免性虐待所需的知识,特别强调儿童与他人互动过程中适宜的交流形式。通常而言,正是由于儿童不能区分身体接触方式的好坏而使得性虐待陷入恶性化的重复。因此,儿童被明确地告知身体安全准则,如什么是虐待行为,如何区分越界的身体触摸,怎样表达不满态度,以及采取拒绝方案等。告诉孩子,自己身上的某些部位,是不能让外人碰的,如果被人碰了,更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此外,家庭要加强对自我复杂情感的理解和引导。中国的父母在孩子面前耻于谈性,甚至还会有意识的向孩子灌输性是羞耻的观念,这就会导致孩子在遭受性虐待后容易产生指向内部的自责、自我贬低和自我毁灭的情绪倾向。个体的行为由价值系统调控,因此主体价值倾向必然影响个体对性虐待相关事件的态度看法。因此,引导儿童积极、正向、本真地对待性知识及性虐待事件,对个体自我保护行为的养成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

(二)完善外在环境抑制机制

儿童性虐待现象的存在必然有其孕育、滋生、助长的外在环境,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不可能彻底消除。同样也没有完美的方案预测事件何时、何地及怎样出现,要最大程度地降低这种社会灾难性风险,重点在于事件发生前的预防机制。对于施暴者而言,合理的制约是一种有效的外在抑制机制。

1.压缩犯罪机会——立法、司法、准入门槛

1989年19月,美国小男孩雅各布的消失影响了一代家庭,它开启了美国关于儿童性虐待和绑架的新讨论。对性犯罪者实行登记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1994年《雅各布·威特琳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出台,就在该法案通过的同一年,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杀害,令人吃惊的是,施虐者曾两度因猥亵儿童被判刑。随后“梅根法”《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签署。大量地抓捕、起诉犯罪者,并对他们采取严格的登记制度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对于潜在性虐儿童的人也发出了警告的信号。

而我国,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才刚刚起步。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对于极易与儿童发生接触的从业者,要建立筛选和背景审查制度,减少潜在儿童骚扰者与儿童接触的机会。

司法效率的提高,即积极的起诉,这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更关键的是受害儿童家人和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报告者,一旦发现性侵现象,要及时报警,有效保留证据。

2.加强对犯罪者的治疗

对儿童性虐待罪犯的外在治疗体系上,性犯罪治疗学家Prentky等认为,可采取比较有效的四类主要疗法:第一种是唤起治疗法,其主要集中在帮助罪犯理解性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增加对受害者的同情。这可包括个体、团体、夫妻和家庭咨询。第二种是心理教育咨询,采用群体或者班级的形式来治疗社交能力的缺陷。这包括愤怒管理、预防再犯的原则等相关主题,即人类性行为知识及其有关性和社交的错误认知等。第三种方法是药物治疗,其旨在“通过使用抗雄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来降低性唤起能力和减少频繁的失常性幻想”。第四种疗法是认知行为治疗,集中构建转变态度、改变信念和为犯罪行为辩护的合理化认知。 Prentky等认为认知行为疗法对于短期阻止有动机的偏差性虐待行为,是最有效的治疗技术。

总之,儿童性虐待是一种影响家庭结构的破坏性行为,广泛的社会支持,高效而且专业化的预防、教育措施,直接的事件相关主体的康复治疗,间接的对受害者和家庭的关爱等多元因子构成了一个良性的而且充满人性善美的处理儿童性虐待的有机系统。只有当构建起了一个不断完善的积极阳光的生态系统时,消极阴暗的黑暗生物才能因缺少生长的环境而逐渐消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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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无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的数据来自于女童保护项目2017年发布的儿童防性侵调查报告

作者简介:王燕华(1994—),女,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论文作者:王燕华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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