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世界“体育”的法律定义_竞技体育论文

论当代世界“体育”的法律定义_竞技体育论文

论当代世界对“体育”的法学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当代世界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前言

究竟什么是“体育”?或者说“体育”概念的标准、规范、共识性的定义应当怎样界定或表述?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短期之内还难以解决的课题。现在还只能作一些资料陈述。

关于体育概念的定义界定,大体上有两个系列。一个是体育学术研究系列,出于创建体育学科,构建体育科学理论体系的需要,必须给体育概念一个合于逻辑规范的定义,这方面由于论者的视角、切入点不同,国内外已经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这是历史发展十分正常的事;另一个是体育社会实践的行政管理系列,由于各国的民族文化、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的差异,人们体育活动的条件、方式和范围也不尽相同,表现在他们的体育法规中对体育的性质、功能和分类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而且各有特点。

我国以往对体育概念的学术探讨,做了不少工作,获得了许多成果。而对体育概念的法学研究,也就是从各国的体育法规特别是体育基本法对体育的定义界定方面,研究得还不多,有的甚至把体育定义的法学界定,掺混于学术研究方面,更加重了体育概念的混乱。

现在看来,对体育法规的研究,对世界各国体育基本法的研究,是深入认识体育本质、规律和社会运行的十分重要的方面,也是一个大领域、大课题。本人过去对这方面也认识不足,现在方始有所觉悟,仅依据有限的材料,先从当代世界若干国家的体育法规中,对体育定义和内涵分类的法学界定,做一点综合比较,希望对扩大我们的视野和思域有所帮助。

2 俄罗斯体系

2.1 原苏联曾经有过一个《苏联及加盟共和国体育运动基本法(草案)》,可以说是俄罗斯体育体系的共同基础。

这里使用的是“体育运动”这个复合词,没有对其定义加以界定,只指出发展体育运动的目的在于“最充分地满足个人及社会是全面与协调发展的需要,培养青年劳动和卫国,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劳动能力与健康长寿,发展竞技运动及国际体育合作。”这里并未触及体育的本质属性,只对其功能作了综合列述。

在这个“基本法”中,对“体育”和“运动”是有明确区分的。属于体育范畴的,叫做“居民体育教育”,指明“各阶层居民的体育教育,根据居民体育教育国家大纲(基本实例)实施”。包括:(1)学会前儿童教育机构和学校的体育教育;(2)军人的体育训练;(3)企业、机关、团体的体育;(4)住宅区和群众休息场所的体育;(5)疗养院、休养所的体育健身工作;(6)身体和智力有缺陷的人及伤残人的体育运动等。这些均以体育健身教育为主要目的。

属于运动范畴的,叫做“竞技活动”,指明“竞技活动是为了挖掘并完善公民的运动天才,扩大他们的身体及意识能力的极限,宣传体育与民间运动,以及训练苏联国家队、加盟共和国国家队,以求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从事竞技活动的人即为运动员。”这里包括:(1)苏联国家队和加盟共和国国家队的活动;(2)有报酬的职业竞技活动,两大部分。

从这里看出,苏联的体育包括“体育”和“竞技活动”两大领域,所以叫做“体育运动”。

2.2 俄罗斯联邦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4月公布了《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这里仍然使用“体育运动”概念,并提出了一个“体育运动领域”的新概念,并说“这一领域里人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为增进俄联邦人民的健康在体育过程中创造、发展和使用精神及物质财富的总和。”

这里仍然把“体育”和“运动”分为两个领域。体育部分改为“体育制度”。其法定内涵包括:(1)体育制度是以居民体育为目的的国家的和社会的活动形式的总和。(2)体育制度的建立应服从“原则”,“并有利于根据个人兴趣、生产需要、俄罗斯人民的教育和文化需求去组织体育教育过程。”其内容基本上与原苏联“基本法”相同。

运动部分则改为“竞技运动”,其法定解释是:(1)竞技运动是全社会体育组成的一个综合概念,传统上的活动形式是比赛以为比赛而作准备的专门实践。(2)竞技运动的目标是改善人体的身体训练水平,培养道德和意志品质,有利于组织体育运动和居民的娱乐活动。竞技运动包括“高水平竞技运动”。其目的是“揭示人的潜在能力,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刷新纪录,组织竞技运动表演。”

由此可见,这个“立法原则”在法律界定方面比“基本法”前进了一大步。而基本原则方面则是一致的。

2.3 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3年6月,《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法》颁布。这里对体育的定义作了界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体育运动是白俄罗斯人民民族文化和历史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促进个人的协调发展、长寿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确立。”这里着重强调了体育对人的生命活动的重要性。

它也把体育和运动分为两个方面,属于体育部分的,叫做“居民体育制度”,包括:学校,工作、休息和居住区以及军人和伤残人的体育活动。

属于运动部分的,叫做“奥林匹克运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体育实践,高水平竞技运动”,它对“高水平竞技运动”的法定解释是:“目的是揭示人的体能和意志力,鼓励人们系统地从事运动。运动竞赛是为扩大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合作和相互谅解服务的。”

不难断定,白俄罗斯对体育和运动的法学界定同俄罗斯如出一脉。

2.4 乌克兰共和国

1993年12月,乌克兰共和国颁布了《乌克兰体育运动法》。它也没有对体育运动作统一的法学界定,同样分别对“体育”和“竞技运动”作了法学界定。

在第一条,对体育的界定:“体育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增强人的体质、发展人的身体能力、道德意志与智力,以形成协调的个性。体育是提高人的社会的、创造的积极性,满足他们道德、美学与创造方面的需求,促进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互相团结精神,发展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及巩固和平的重要手段。”接着,又给“竞技体育”以如下的界定:“竞技体育是体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共同活动挖掘并统一比较人在某一项目的技术、智力及其它训练方面的成就的一个特殊领域。竞技体育的社会价值,在于它对推广不同年龄者的体育所产生的有效的推动作用。”

它规定了推广体育的领域:包括生产领域、教学教育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推广体育的基本方向是:体育健身活动,体育教育,群众性体育运动。它规定竞技体育包括:运动竞赛、运动项目、运动等级制、提高运动水平以及高水平竞技体育(“系指在某一运动项目中,其目的在于深化教学训练过程的专业化与科学化,以达到最高的、创纪录的运动成绩的体育活动”)和国家代表队。

2.5 俄罗斯体系的基本特征

2.5.1 俄罗斯体育体系基本上以原苏联的“基本法”为基础;

2.5.2 这里没有涵盖一切的高度概括性的体育概念,都是对组成体育的两部分分别给以法律界定;

2.5.3 这里体育和运动基本上是两个领域,各有各的活动对象、方式和目标;

2.5.4 这里体育是主导,体育是整个系统的主体部分,竞技活动是第二位的部分;

2.5.5 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竞技活动是体育的组成部分,原则上说体育可以涵盖竞技运动,而不可以用竞技运动涵盖体育,这和我国的理解正相反对。

3 东欧体育体系

东欧是指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地区,这里的体育体系介于俄罗斯和西方之间,有着特殊的复杂性,这里以捷克、波兰、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来分析。

3.1 捷克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先后提出了《捷克共和国体育法大纲(草案)》(简称“大纲”),1993年提交政府讨论,同时又提出了《捷克共和国体育法原则(草案)》(简称“原则”)的议会工作文件,《捷克共和国保护和支持体育法(草案)》(简称“体育法”)的民族议会工作文件。并正式通过了《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各部委共同关心国家体育代表队的决议》(1993年7月)等文件,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比较多的了解捷克人对体育的认识状况。

3.1.1 在“大纲中,基本上坚持把体育分为两大部分的原则,说“体能教育和竞技体育系指运用人体运动促进公民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一切形式的体育教育、竞技体育和旅行活动。”体能教育就是体育部分,主要指根据教学大纲进行的学校青少年体育,以及居民的休闲体育;竞技体育则指根据运动规则进行的竞技活动和职业体育。这里没有涵盖一切的大体育概念。

3.1.2 在“原则”中,突破了把体育活动分为两部分的习惯认识,对体育作了一个高度概括、统一性的法律界定,它指明“体育是一个旨在开展体育教育和体育(应是竞技?)、旅行运动,并为这些活动创造活动条件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它把体育统合为一个“体育系统”。规定“国家支持体育系统。”但,这里对其内涵仍没有详细界定。

3.1.3 《捷克共和国保护和支持体育法(草案)》,是世界体育基本法领域里一份奇特的有独创性的文献,它对体育概念的内涵作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最详细、具体的表述。它首先申明“体育及其各种表现形式是民族文化的天然组成部分,亦是民主社会中民间娱乐消遣活动的一种环境。它把体育视为一种“环境”,这种认识就很有见地。

接着它从3个方面对体育的具体内涵作了界定:(1)在第3条:“根据本法目的,体育系指个人或群体根据自主选择、需要和爱好,自发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运用自己的身体和精神条件、特长和技能参加各类竞技、体能和旅行运动(不论其制度化程度如何)。以求恢复、保持和发展生理、心理和健康水平,并为个人或集体参加各种体育比赛、体能教育和旅行活动作准备。”(2)在第4条,又申明“本法认为,除参加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特长和技能外,凡根据国内和国际公认的规则、章程和习惯必须同时使用下述条件的体育、旅行运动项目亦称之为体育:(1)规定的体育器材、装备、器械和用具;(2)根据技术标准或有关决定用于体育和体育基地的建筑和训练设施;(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利用自然和户外空间;(4)饲养的体育用动物,一般指马术和赛马用的马匹,牵引用或用作专门训练的狗;(5)有电子装置的技术辅助材料;(6)装有内燃发动机或类似发动机的交通工具;(7)可对人体进行攻击或可用于防御强者攻击的专门装备和材料;(8)射击或砍击武器。(3)在第5条,又指出“体育还包括人类有能力进行的、不损害自身和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活动和运动,它以比赛、联赛、运动会或对抗赛、美育运动、在大自然中或户外的活动、体质锻炼等形式开展或体现,并遵循服从于体育技术规则、章程和指令,用事先制定的标准或准则,评价其完成的质量或成败。”根据这些规定,就可以认定那些活动属于体育或不属于体育。

《体育法》还独创性地把体育分为5种类型,即(1)体育教育(主要是学校体育),(2)休闲体育(适用于每一个人),(3)业余体育(系指与定期准备和参加比赛、邀请赛、运动会或对抗赛相关的体育活动),(4)职业体育(职业运动员以签约合同进行的活动),(5)竞技体育等。

3.2 波兰

波兰在1984年7月通过了《波兰体育法》,这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好的体育法。这里既没有对高度概括性的统一性“体育”概念作界定,也没有对体育和运动作分别界定。它只标明本法所指的人们行为是以下4个方面:(1)身体教育“是使儿童和青年积极参加身体教育,促进他们身心发展和保护健康的一种教育过程”,(2)积极性娱乐活动“是保持和发展人的生存功能及形成文化修养的过程”,(3)竞技运动“是一种发挥人的身心能力,按社会承认的比赛规则形式进行比赛、取得成绩的过程”,包括关于高水平运动员的活动,(4)运动康复“是一种通过身体锻炼、运动和医学知识,使暂时或永久的伤残人恢复生活活动和心理能力的过程”。波兰人把体育视为“过程”。强调过程的特有价值,这种认识也是具有创见性的。

3.3 斯洛伐克共和国

1990年5月由共和国民族议会通过了《斯洛伐克共和国体育法》,它对“体育”的法定含义作了两处界定;(1)第2条指明“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公民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对增进健康、发展教育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是满足运动需求的基础;它充实人们的业余时间,使人们的生活方式人性化。体育是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因素。”(2)第3条又指出“体育系指与公民的体能教育、体育竞技活动、旅行、运动——休闲活动有关的、有组织的和没有组织的个人、群体和社团活动。体育还包括保障性工作,主要有熟练专业人员的培养、科研工作、卫生保健、经济和物质技术条件。”它对体育的内涵分类未作划分,大体上相同于捷克的分法。

3.4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早在1967年7月,大国民议会通过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体育运动法》,1974年又以《罗马尼亚关于修改发展体育运动法和制定体育运动各单位机构准则的法令》,作了修改和补充。

它在第1条,指明“体育运动能保持健康,增强体质,提高身体和智育能力,同时也是一种有益的娱乐活动,并能促进人民身体和精神的协调发展。”它对体育的内涵也没有分类界定,大致上包括体育教育、群众体育和提高运动成绩3大项,同我国差不多。

3.5 从如上几种体育法规可以看出,东欧的体育思想十分活跃,它们对体育概念的定义态度不同,对体育内涵的分类也各有特色,值得我们仔细体味。

4 西方体系

4.1 美国

美国没有涵盖整个体育领域的国家体育立法,也没有这样的体育概念。美国的学校体育教学由国家、州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种教学机构按教育法规运作;美国的以营利为目的产业性“体育”,按产业法规运作,通过产业性的俱乐部、联合会等进行管理。属于国家管理的只是业余体育这一部分。

美国在1978年11月通过了《美国业余体育法》。它对“业余”概念作了如下一些法律界定:(1)业余运动员,系指任何一个达到全国管理机构为他所参加的运动项目制定的合格标准的运动员;(2)业余体育比赛,系指业余运动员参加的比赛、运动会、对抗赛、邀请赛、划船赛及其他比赛项目;(3)业余体育组织、系指在美国举办、组织的任何业余体育比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俱乐部、联合会、总会、协会或其他团体;(4)社团法人系指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5)国际业余体育比赛,系指代表美国的运动员(无论是作为个人或队的成员)与代表任何其他国家的运动员之间的任何业余体育比赛。

可以说,美国没有我们所指称的那种体育概念(在法规系统中),在学术领域同我们的体育概念含义也不相同。

4.2 法国

法国在1984年7月颁布了《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并在1994年4月作了修订。

法国也没有概括性的体育概念,只在第1条中指出:“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是每个人平衡、健康的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教育、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发展,关系到公众普遍利益。”这里显然是将体育活动分为大众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两部分,而它对两者的划分却未作法律界定。

本法规定:(1)身体和运动教育的教学,由国民教育部长主管,中小学和大学体育总会以及中小学和大学体育联合会、体育同盟也置于国民教育部长的监督管理之下;(2)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受商业公司法约束;(3)由体育联合会所属的体育协会,以体育为目的的公司等组织进行的体育活动,包括高水平的竞技体育,由体育部长主管,本法主要是对这一部分体育活动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4.3 西班牙

西班牙在1990年1月颁布的《西班牙体育法》,在第1条里对体育作了这样的规定:“体育是一种自由、自愿的活动。作为一个教育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因素,它构成的文化现象应该受到国家的公众权力机关的保护和鼓励。”并特别强调“应特别注意在青年中发展体育运动,通过提供条件使他们融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去。”它也没有对体育活动作法定分类。同法国一样也把身体教育列为体育法管理的内容,规定“国家教学方案应包含身体教育和体育活动”,“在大学教育之前,身体教育作为强制性的科目,应当在各年级中开展。”

5 日本与韩国

日本在1961年6月颁布了《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在第2条中申明:“本法所指的体育运动,系指竞技运动和身体运动(包括野营等野外活动),即一般所说是为了使身心获得健全的发展。”本法的核心是保证公民的身心健全发展,注重于人的生命质量的优化。它所指的竞技运动是由经过选拔的选手进行的比赛活动;身体运动包括青少年和工作单位公民的体育活动;野外活动是指“增进身心健康的远足、自行车、旅行、野营以及其他野外活动。”它不包括学校的体育教育。

韩国于1982年12月通过了《韩国国民体育振兴法》,它在第2条也申明:“本法律的体育,是指以运动竞技、游戏及野餐活动等身体活动培养健全的身体和精神的活动。”它同日本对体育运动的界定基本一致,它也不包括由教育方面主管的学校体育教育。

日本和韩国都没有对体育概念作统一界定,都认为包括竞技运动和身体运动两部分,都不单指Sport竞赛活动。

6 拉美体系

拉丁美洲的体育基本上属于西方的Sport体系,在体育立法中也自有特点。

6.1 阿根廷

阿根廷在1974年3月通过了《阿根廷发展和促进体育法》,以后在1989年、1990年、1991年和1992年先后以总统令进行了增补。这里没有对体育概念给以法学界定,只在第1条里对体育的功能作了认定:(1)把体育作为培养人的一种辅助性教育手段和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方式;(2)把体育作为培养锻炼身心健康的一种手段;(3)加强体育竞赛的实践,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在保证阿根廷的体育代表队在国际比赛中能表现出阿根廷的国家文化和体育水准的同时,力求获得比赛的高水平。这部体育法不包括教育领域的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基本上以两种形式进行,即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

6.2 秘鲁

秘鲁在1985年批准了《秘鲁体育法》,又在1986年3月颁布《体育法的条例》。秘鲁也没有对体育概念进行法学界定,只是指出“推动和促进体育运动,是关系到全民族利益的事情。”“促进各个项目、各个级别的体育运动的开展,以利于全面培养人材,特别是利于青少年在体育和德育两个方面的发展。”《体育法》规定:“体育包括两类:一类是基础体育,另一类是由具体项目组织起来的有会员参加的体育。”基础体育具有促进、培养和提高人们从事具体体育运动项目的能力的特点,在居民区、学校、大学、武装和警察部队的学校、工厂等地方开展。会员参加的体育,按项目组成俱乐部、联盟和协会,包括业余体育、职业体育和高水平的运动员体育等,参加活动的会员完全是自觉自愿的。

6.3 危地马拉

危地马拉于1990年1月公布了《危地马拉体育、运动、娱乐法》,这里对体育、运动、娱乐这3个概念均未作法律界定,只指出它们的活动范围包括:体育教育、培养型业余体校的竞技体育、娱乐体育、竞技体育、高水平竞技体育、青年活动等项。又把体育活动按活动对象分为:学校体育、校外青少年体育、协会体育、大学体育、军队体育、警察体育、职业学校体育、城市体育、职工体育、郊区体育、残疾人体育和老年人体育等。它又把体育按活动方式分为3大类:即(1)协会体育,就是由全国体联、国家奥委会和各单项协会及俱乐部领导和进行的竞技体育和高水平竞技体育,包括业余体育和职业体系;(2)非协会体育,即由文化体育部主管的青少年、大学、职工、残疾人、军队、警察、城镇、老年人等的体育娱乐活动;(3)学校的体育教学、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娱乐,以及青少年节假日活动计划等,由教育部负责。

6.4 古巴

古巴在1978年通过的《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7章,对关于开展青年一代的体育活动和使其生活充满快乐的问题作了规定,又在1979年10月实施了《古巴参加体育运动新制度》。古巴申明“国家体育政策的根本目标之一是促进体育运动,特别是促进儿童和青年参加体育运动。”他们体育的重点是儿童和青年,特别指明“体育运动是青年一代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儿童和青年的健康成长,有效地完成学习、劳动和军训任务,培养他们的毅力、斗志、互相友密、集体主义精神和纪律性。”有着明显的社会主义色彩。古巴提出的“新制度”,一是把竞赛作为活动中心,“基于有特殊重要性的组织工作集中反映在竞赛制度上”,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二是强调群众性是根本目的,所谓“群众性就是人民系统地参加体育运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全社会有组织、有领导、有层次地参加运动竞赛活动。

6.5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体育法规看,他们总体上都是以运动项目的比赛活动为核心的Sport体制,他们都没有在法律上为“体育”概念作界定,而以不同表述表明其功能。体育活动的内涵,都包括健身、竞技和娱乐。关于体育活动的分类,基本上以两大类为主,就是:一类属于全民性的初级活动,有的叫基础体育,有的叫非协会体育,有的叫业余体育;另一类是高级专业人员的活动,有的叫协会体育,有的叫会员参加的体育等。在体育法中,有的列入了学校体育,有的则未予列入。

7 其他

7.1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内阁在1988年1月批准了《马来西亚国家体育政策》,这个政策的目标是“通过体育运动和体育娱乐活动建设一个积极和健康的社会。”它申明“体育有提倡健康、公平竞争、友好亲善、忍耐、互相谅解的精神。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功能,有助于团结各个不同的民族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并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声望。”它把体育分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两大类,指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活动是政府指在使人民得到均衡和全面发展的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应该两手抓”,是一个统一体,两者相辅相成。“群众体育旨在使公众形成一种积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竞技体育则是为那些有潜力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胜者提供各种机会,以提高国家的声望。”

7.2 新西兰

新西兰在1987年4月颁布了《新西兰体育、健身和娱乐法》,在第2条里,对几个基本概念作了法律界定:体育“系指在新西兰进行或新西兰人在国外参加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育活动”,实际上说的是竞技运动。健身“系指通过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达到身体健康”。娱乐“系指以娱悦身心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或休闲活动。”新西兰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体育概念,也没有体育活动的分类,它把其他国家归属于体育的活动,分为3个不同的、不相隶属的领域,这就是健身活动、体育实即竞技活动、娱乐活动。这在体育立法领域,有其独特性。

7.3 摩洛哥

摩洛哥于1989年3月批准了《摩洛哥王国体育教学与体育运动法》,它也没有统一性的体育概念。在第1条里指出“体育教学与体育运动是为了促进人体的充分发育和人的教育成长。”它把体育现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学和中小学的体育教学和体育运动;二类是各种社会体育组织(体育协会、体育公司等)进行的业余体育、娱乐体育和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等。

8 结语

8.1 理论来源于实践,体育理论体系、体育科学知识、体育学科建设也必然来源于体育实践。体育实践就是人们的体育活动、体育行为,而人们的体育活动总是在社会结构中进行的,总是在同他人、群体、组织或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社会关系。人的体育活动是在社会关系中的活动,这些活动自然就呈现出复杂的利害得失关系。社会、国家为了把这些关系纳入到社会发展和运行的正常轨道,就要进行社会规范,通过法律对人们的体育活动进行规范,哪些应当支持、提倡和鼓励,哪些应当限制或取缔,这就是体育立法、体育法规。在体育法规中,因为其规范直接联系着人们的利害得失,所以其法律用语必须十分严谨准确。也就是说,在体育法规中反映出来的对体育行为的分类、功能、过程等要有实践作基础,其概念、用语也必须避免随意性、模糊性。因此,我们研究体育宏观理论,必须从体育法律中去吸取精华,以使理论和实践保持一致性。

8.2 我们看到,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体育法规,对应当管理哪些活动事项,也就是体育的涵盖范围或体育概念的内涵,是很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身体教育、积极性娱乐活动、竞技运动和运动康复;有的规定为:体能教育、竞技体育和旅行运动;有的规定为:体育、竞技运动和娱乐;有的规定为:体育和运动;有的包括竞技运动的两种:协会的和非协会的竞技活动;有的则只管理业余的竞技运动等等。这就是说,当代世界上在体育的法律领域,还没有关于体育内涵的统一的、规范性的表述方式。各国对体育内涵的规定,要根据其国情特点、文化背景去自行解决,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要求,实际上也做不到。

8.3 我们也看到,在当代世界体育法规中,对总涵体育活动所有方面的体育总概念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异彩纷呈。大体上有3种:一种是根本不作总概念的法律表述,只对立法所涉及的领域的概念逐个加以界定;二种是把立法所涉及的领域,合并一起,作一个综合性的统一表述,如俄罗斯的体育运动、法国的大众和竞技体育等;三是用一个“体育”把立法所涉及的各领域的功能一一列入其中,实际上是各因素的联合体。关于体育属性或体育概念的外延表述,也是各见其殊,有的把体育说成“领域”、“系统”、“活动”。有的说是“方式”、“手段”、“过程”,各从不同视角审视。各国基本上都把体育的各种活动或表现形式,视为“文化”,有的说是“社会文化”,有的说是“民族文化”,有的说是“民间文化”,有的说是“人民文化”等等。由此可见,在世界体育法学领域,对体育总概念的认识也是七嘴八舌,各唱各的调,并没有达成共识。

8.4 我国体育界似乎有这么一种趋势,就是想给体育概念作一个规范的、统一的、高度概括而涵盖一切的标准定义,这个定义能抽绎出各种活动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具有高度的科学性。我看,作为一种哲学研究,这里完全合理的,也是一种追求,但,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是一种祈望。当前,有不少论者,提出了这样的“定义”,自是可喜,但切记这只是这个认识过程的一环,离终点还很远。只能作为参考。还有,我国出现了几十种体育学科,每一种体育学科所研究的体育对象,大体上都以竞技运动(或竞技体育)为核心,这同我国《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三领域,也有所偏离,是需要考虑的。

8.5 这个课题的研究中,我所使用的基本材料是国家体委编译的《外国体育法规选编》,该书在翻译外国的基本概念:体育、体育运动、竞技活动、竞技运动、竞技体育、运动、业余体育、职业体育等的时候,都没有附注原文,所以在文献中,很难分清那些是physical education、physical culture(体育),那些是phsical education & sports(体育运动),那些是sport。在我们划分这两个领域时,还有不少困难,是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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