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政府采购方法的比较分析_采购方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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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可以采取的六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扣除其他采购方式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性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属于非招标性采购。其他采购方式形式多样,但最主要的是协议采购,而各地区在具体执行时,又经常采用定点采购的方式,笔者认为,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本质上相同,因此将以定点采购作为其他采购方式的代表进行分析。

一、节约率、平均节约率、节约率离散系数

1.节约率

节约率是从采购项目节约资金角度入手对采购项目完成质量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基准金额和实际完成金额的差额与基准金额的比率。

对节约率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节约率的符号和节约率绝对值的大小。节约率的符号反映了采购项目超支或结余的情况。当节约率>0,即节约率取正号,说明实际完成金额低于基准金额,采购项目有所结余;当节约率<0,即节约率取负号,说明实际完成金额高于基准金额,采购项目超支了。节约率绝对值的大小反映了采购项目超支或结余的程度。绝对值越大,说明超支或结余程度越大;绝对数值越小,说明超支或结余程度越小;当绝对数值等于0时,说明实际完成金额与基准金额相等,项目既没有超支又没有结余。

在计算节约率时,还需要明确一点,即如何确定基准金额。基准金额的确定应使用采购项目的市场公允价格。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尚未形成明确公认的市场公允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准金额是不现实的。考虑到这一点,本文将使用预算金额代替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基准金额。

2.平均节约率、节约率离散系数

当有多批采购项目,而各批采购项目的节约率又不尽相同时,可以通过计算平均节约率和节约率离散系数两个指标对这些采购项目的节约率进行大致的了解。平均节约率反映了多批采购项目节约率的平均水平,平均节约率越大,说明采购项目结余程度越大。节约率离散系数则反映了多批采购项目节约率围绕着平均节约率的变动程度,离散系数越大,说明多个采购项目的节约率变动情况越大,平均节约率的代表性越差。

各个采购项目由于采购规模不同,产生的影响也将不一样,因此,本文在计算平均节约率和节约率离散系数时,将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以预算金额为权数。

二、不同采购方式节约率的比较分析

1.六种采购方式的平均节约率和节约率离散系数

某地区政府采购部门某年度共完成集中采购项目1000多批次,其中,按采购方式分类,公开招标占2.06%,邀请招标占55.64%,竞争性谈判占17.67%,单一来源占1.86%,询价采购占19.04%,定点采购占3.73%。按采购对象划分,货物类项目占84.79%,服务类项目占13.84%,工程类项目占1.37%。

分别计算六种采购方式的加权平均节约率和加权节约率离散系数。平均节约率由高到低分别为:公开招标(19.01%),竞争性谈判(12.84%),邀请招标(9.28%),询价采购(9.23%),定点采购(6.56%)和单一来源采购(3.68%)。节约率离散系数由低到高分别为:公开招标(0.526%),邀请招标(1.317%),竞争性谈判(1.493%),单一来源采购(1.702%),定点采购(2.583%)和询价采购(3.536%)。

分析两种排序结果,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招标性采购的平均节约率高于非招标性采购,同时,招标性采购节约率的差异情况不如非招标性采购明显。这与常识也相吻合。

2.采购方式与采购金额的交叉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当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的金额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时,除非特殊情况,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在实务中,往往规定在超过一定门槛价后,即实行招标采购方式。那么,是否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标准时,招标采购的节约率将高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节约率呢?下文以货物类采购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以30万元为分界线,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按采购金额低于和高于30万元分别计算加权平均节约率。公开招标的加权平均节约率分别为0和15.53%;邀请招标分别为5.88%和3.57%;竞争性谈判分别为8.89%和6.47%;单一来源采购分别为3.58%和0.57%;询价采购分别为10.36%和12.68%;定点采购30万元以下的加权平均节约率为6.56%(没有发生30万元以上的采购)。

比较上述平均节约率,不难发现:公开招标在30万元以上项目的平均节约率高于30万元以下的项目,而邀请招标却相反,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有较高的节约率。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中,除去无法进行比较的定点采购,询价采购在30万元以上项目的平均节约率较高,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有相对较高的平均节约率。

将六种采购方式进行横向对比,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上,平均节约率不能体现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优于招标性采购方式,同时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平均节约率也不能体现招标性采购方式明显优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三、结论

从以上实证分析中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以预算金额为基准金额计算节约率指标导致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

2.不同采购方式造成采购项目结余水平不一致。平均而言,招标性采购方式的节约率高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节约率的变动程度也低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3.我们目前确定的招标性采购方式和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之间的界限并没有经过时间的检验和证明。招标门槛价还需要进一步地总结和分析,才能最终确定我国具有普遍性的招标门槛价。

4.在现阶段,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节约率虽然低于公开招标,却高于其他方式,同时节约率变动程度较小,即各项目节约率处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再加上所需准备期短,工作量相对较小,谈判方式更灵活,可能更适合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开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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