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大后方城市新村建设及其土地征用-以成都为例论文

全面抗战时期大后方城市新村建设及其土地征用
——以成都为例

甄京博/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 要: 全面抗战时期,沦陷区的工厂、高校及人员大量内迁至成都。成都原有城区日显狭小,已不能满足市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开展新村建设势在必行。随着组织章程的颁布,成都新村建设机构成立,土地征用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但在具体征用过程中,由于政策制定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及动员组织不充分等原因导致纠纷事件不断。同时受战时环境及自身管理局限影响,抗战大后方成都的城市新村建设在取得最初的进展后,长期陷入缓慢发展甚至是停滞的状态,至其最终结束也只完成了原计划的一小部分,建设成果有限。

关键词: 全面抗战时期 大后方 城市新村建设 土地征用 成都

1937年成都市新村规划建设区域图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沦陷区工厂、高校及人员大量内迁至大后方。成都作为抗战大后方主要城市,市区面积日显狭小,开展城市新村建设是势在必行。而新村建设涉及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征用。目前学术界对这一研究领域已有所涉及,部分研究直接关注到了成都新村建设[1]。但从总体上看,对该领域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入,对这一时期城市新村建设中土地征用方面的研究则更需加强。

一、成都新村建设的机构沿革

成都新村建设的筹备经历了一个过程。1936年9月15日,四川省政府委员会第109次会议召开[2]。会议开始后,首先宣读了上次会议记录。建设厅提议建设成都新村案。建设厅主任秘书何迺仁报告:成都城内人稠地密,近来人口又复逐渐增加,住宅一项颇感缺乏。以后成渝铁道筑成,市场扩大,一切新兴事业必颇发达。此时若不先为精密规划,指定相当地段从事建筑,将来临渴掘井更难办理。兹为虑及上述各项需要起见,拟在外南华西坝以东沿河一带建设新村。内中一切业经派员祥为查勘设计并分别拟具各项图表,是否有当,特提请公决。委员兼民政厅长嵇祖祐发言:本案先决条件为考查新村在事实上是否需要市政府对于本市实际情形最为熟悉。可否令其详查后再行提会讨论。建设厅主任秘书何迺仁报告:本案在建设厅所负责任不过工程上之规划而已,执行方面,民财两厅暨市政府均有相当关系。至事实上是否需要先交市政府详为考核亦属必要。委员兼秘书长邓汉祥发言:关于新村建设纯为先事筹划相当地段以备将来成渝铁道完成后人口增加、市场扩大、各种新兴事业之建筑起见,非仅在目前之是否需要。可否一面请各委员专将此案从长详为考核并由建厅将原提案检一份送市政府,至下次省务会议时并请钟市长[3]列席发表意见后,再行商决比较妥当[4]。建设厅提案的提案人为卢作孚,他在提案中指出:“查成都城内人稠地密,举凡现代都市之设备如公共会堂、学校区域、体育场、博物馆等等,现尚缺。”[5]对筹备建设成都新村的重要性、新村的组织章程和权力执掌也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四川省政府委员会第110次会议中,成都市市长钟体乾作了发言。他指出:“成都人口近来逐渐增加,住宅一项已感缺乏,城内西南北三教场空地及附近一带民房均由行营收买建筑兵营。居住区域更形缩小。故本人考核结果认为新村在事实上有建设之必要。”[6]四川省政府委员会经过第109次及110次会议讨论决定成立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并呈报国民政府批准。1937年8月18日,经国民政府行政院、军事委员会行营核准,建设成都新村[7]。成都新村建设机构正式成立。

该组织制定有具体章程,全称为《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该《章程》共十条,其内容包括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及经费来源等方面。其中第一条:本委员会承四川省政府之命组织成立负责筹备与建设新村有关之一切事项。第三条:本会设委员二十三人,由四川省政府函聘之。第四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委员四人,直接指挥并监督办事处人员办理新村筹备事项及征用地亩评价委员会办理地亩评价事项,办事处及评价委员会简章另定之。第五条: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常务委员一人代理之。第六条:本会各委员均为义务职,于必要时经委员会议决得酌支车马费。第七条:本会经费由新村收入项下开支。第八条:本会俟一切事项筹备完竣,开始建设建筑时即行撤销[8]

3.差异性特征。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尽管每个人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八种智能,但是由于人们生存的环境、空间以及受教育程度不相同,进而导致每个人的智能因素存在优势和劣势的差别,然而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理解知识、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产生差异性。

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下设有办事处,办事处也制定有章程,全称为《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办事处简章》,该《简章》共九条。其中第一条:本办事处依据四川省政府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筹委会)第四条之规定成立,办理新村筹备事项。第三条:本处设主任干事一人,由筹委会聘任之,呈报四川省政府备查。第四条:本处设总务、经济、工程三股,每股设股长一人,由筹委会聘任之。第五条:总务股设事务员二人,分管文牍庶务及土地事项。经济股设事务员二人,分管会计出纳事项。工程股设工务员八人,分管测量设计及施工事项。以上各员均由筹委会委任之,呈报四川省政府备查。第六条:本处视事务之需要,得酌用雇员雇工。第七条:本处经费及各级职员薪给由筹委会规定并支给之[9]

其次是《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出放土地规则》,该《规则》共十五条。其中第一条:成都新村出放土地适用本规则之规定。第二条:每次放地之地段、面积、价格及出放日期由新村管理机关公告之。第三条:凡中华民国之人民均有承领新村地亩之权,领地须用户主真实姓名填具请领书一份,连同地价十分之一之信金向新村管理机关登记承领,此项信金於缴足地价时并入地价内计算。第四条:领地人应于缴纳信金后三个月内缴足全部地价,逾期不缴清者,撤销其领地权并没收其信金。第五条:已缴信金而新村於三个月内不能将请领之地照放时应将其信金全部发还。第六条:新村土地以区段方号四种标记区分之,除原业主领其原有地亩得以三号为限外,其余每户领地范围以一号为限,得就编定号数内选择之。但两户以上承领者亦听其便。第七条:在同一地点同时有两户以上请领时用抽签决定之。第八条:地亩价格按下列等级规定之。特等地:面临临江路者。一级:一面靠近甲种路,一面靠近乙种路者;二级:一面靠近甲种路者。三级:二面靠近乙种路者;四级:一面靠近乙种路者;五级:一面靠近丙种路者。甲等地:面临甲种路者。一级:两面临甲种路者;二级:一面临甲种路,一面临乙种路者;三级:一面临甲种路,一面临丙种路者。特字甲等地,接近特等地之甲等地,其分级与甲等地相同。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地,面临乙种路者。一级:两面临乙种路者;二级:一面临乙种路,一面临丙种路者。特字乙等地,接近特等地之乙等地,其分级与乙等地相同。一级;二级;三级。丙等地,两面临丙种路者。一级:一端出路为临江路者;二级:一端出路为甲种路者;三级:两端出路为乙种路者。第九条:新村放地之价格根据各项公共建筑费用、公共用地费用及征收民地地价之总和构成之。第十条:新村放地之价格因公共建筑物造价之变更得随时因应规定并事前公布之。第十一条:领地人须于领地后一年内建筑房屋,如有特别情形得申请延期,此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但必须将四周围墙建筑完竣。第十二条:领地后逾建筑限期尚未建筑完竣者,新村管理机关得征收荒地税,以原地价百分之一为起码数,每多延长一年按原地价递加百分之一。第十三条:领地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有缴纳新村公益捐及遵守新村各项规章之义务[24]

图6是目标作切向运动时的提取距离历史。从图像中可以分析得到,其距离历史由多段弧线衔接而成,其曲率弯曲程度与目标的运动速度有关,圆弧的顶点表示目标与雷达距离最近。脉冲对消法对于目标切向运动轨迹显示较为模糊。积累平均背景对消算法与指数加权法在目标作切向运动时,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目标所走的轨迹,但是由于积累平均算法自身的缺陷,在探测背景发生起伏时带有一定的拖尾,而指数加权法具有较好的背景起伏适应能力。

上述二章程最早见于1936年9月15日四川省政府第109次会议上建设厅提交的提案中。后来在1936年10月3日召开的四川省政府第112次的会议中,将两章程合二为一,统称为“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将“办事处”更名为“事务处”[10]。1937年8月24日又将常务委员由四人增加为六人[11]。尽管章程在局部有些变动,但从总体上讲其内容大体不变。新村筹委会第一任主任委员由民政厅厅长兼成都市市长嵇祖祐担任,建设厅第二科科长盛绍章任总干事[12]。新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有赖其经费开支的正常周转。笔者认为对其经费收支状况的考查亦属必要。

表1:四川省政府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事务处收支总数表[13]

新村筹委会事务处的收入主要来自放地、利息、行政、借款和杂项等方面。其支出主要包括俸给费、办公费、收地费、治安费、迁坟费及事业费等方面[14]

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于1937年8月18日正式在建设厅内开始办公,后因发生纠纷,又一度无人主持而停顿。至1943年12月20日,改由成都市政府成立新村整理委员会继续办理。市长余中英任主任委员。常委、委员共15人[15]。也有史料证明该会正式改组成立于1944年2月12日。

成都市新村整理委员会通告

本会奉省府明令接受前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整理已于本年二月十二日改组成立在中山公园内开始办公。此告,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市长兼主任委员 余中英[16]

新村整理委员会也制定有章程,全称为《成都市新村整理委员会组织章程》。该《章程》共十四条。其中第一条: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承成都市政府之命负责整理新村土地收放问题及办理一切有关事项。第三条:本会设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顾问三人(法律暨新旧业主各一人),由成都市政府函聘之。第四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常务委员三人至五人,有成都市政府就委员中指定之直接监督指挥本会所属职员办理新村一切事项。第五条: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常务委员一人代理之。第六条:本会各委员顾问均为义务职,于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决定得酌支舆马费。第七条:本会设事务处由成都市政府于常务委员中委派总干事一人,必要时增设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之命执行本会一切事务。第八条:事务处设总务、业务两股,各设股长一人。会计室设会计员一人,由成都市政府委任之,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总干事秘书之命分任各项事务。第九条:总务股设股员三人分管文牍、出纳、收发庶务档案事务。业务股设股员三人,分管收放土地及工程建设管理事务。会计室设助理员一人协助办理会计事项,有成都市政府委任派充之。第十条:事务处视事务需要得报请主任委员核准,由成都市政府委派书记公差。第十一条:本会经临费用在成都市政府项下照规定开支,建设费用以在新村本身事业经费收入项下开支为原则。第十二条:本会俟新村第一期第一次收放土地问题整理完竣,管理机关成立时即行撤销[17]

综上所述,成都新村建设组织机构按时间先后可以划分为两个机构。其机构名称、领导构成及其任职时间列表如下:

表2:成都新村建设机构[18]

全面抗战爆发后,日机多次空袭成都。民国四川省政府于1943年下令停止了新村建设。相关史料记述如下:“……抗战时期,空袭堪虞,新村一切建设,自属不能进行。但保留全部计划原案。只系第一期第一次征地、放地工作未能办完。呈请内政部备查。当与原先核准之案并无抵触,可邀批准。俟抗战结束之后,尚可根据计划,完成建设,并不致绝望。”[19]由资料可知,从1937年至1943年,六年时间,新村建设尚未全部完成第一期第一次征地、放地的工作,可见建设进展之缓慢,尽管后来由新村整理委员会继续办理,但其进度依旧迟滞。1946年6月2日,历时近十年的新村建设,仅完成第一期工程即告一段落,继由市府第六科(即地政科)办理善后事宜[20]

关于新村土地征放规则,民国四川省政府制定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征收土地规则》,该《规则》共十七条。其中第一条:本省因建设成都新村,分期征收成都城外东南近郊一带私有土地,除依照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编之规定外并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其征收土地之范围,限于成都新村平面图所规定之区域。第二条:征收土地由本府新村筹备委员会办理之。第三条:被征收土地按其优劣情形,区分种类等级如下:(一)水田,分上中下三级。(二)旱田,分上中下三级。(三)茔地,分有主与无主。第四条:被征收土地上附着之房屋按其种类(瓦房、草房),依照年代、材料、式样折旧计算,酌给迁移费。第五条:被征收土地上之原业主应将所有契约报由新村筹备委员会证明登记,听候收用给价。第六条:新村公布征收之土地除由新村征收外,原业主不得售予第三者。第七条:被征收土地,新村视工程之需要缓急,得分区分段逐渐收买。第八条:新村开始放地时原业主对于原有地亩除已割为公共用地之部分外,得照新村放地规则有优先承买权,但不得超过三号。第九条:新村公告放地及出放日期后一个月内,原业主不申请承买者撤销其优先承买权。第十条:被征收之土地已经限期收用者,原业主应依限将土地交出,附着物迁移,如有违抗得强制执行之。第十一条:征收土地内之坟墓有主者由新村管理机关规定限期,酌给迁移费,令其迁移,如逾期不领费亦不迁移者即以无主论。第十二条:无主坟墓之迁移应依照土地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内如有树木,照土地法补偿原有业主,不得自由砍伐。第十五条:建设新村范围内之公有土地应依照公有土地处理规则第十、十一两条之规定办理[23]

对表1结果进行分析可见,在使用二阶导数作为数据预处理方法时,未去皮净制样本的平均相关系数(r)已降至50%以下;净制完全样本的值仍保持在97%以上;而未净制完全样本值已降至85%以下。故可选定二阶导数作为求导处理方法。

成都新村建设机构具有相对完备的组织章程,它的成立是成都开展新村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新村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受战时环境影响及其自身管理局限制约,该机构在新村建设的中后期的管理工作中效率低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成都新村建设的土地征用政策

民国时期,成都城市土地管理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城市土地的征放逐渐趋于正规,在此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民国初年,成都以道路为主的各项公共建设征用土地虽有地价补偿,但补偿额极低。主持建设多为一方军阀,常以武力强行占地拆房,因此酿成民怨转多。1924年,四川督办修成灌马路,占地不给补偿,派工兵武装筑路,激起民怨。杨森下令成灌马路局总办将煽动抗征土地者扣押起来,用铁链锁在桥头路边示众,才平息风波。同期杨森在成都城内拓宽街道,只给与被拆迁者可优先购买拓宽街道口岸地皮的优惠,不给其他补偿,激起被迁市民不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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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4月,四川省政府颁布《城市改良地区特别征税通则》。《通则》按土地法234条规定,对城市改良地区因筑马路、码头道路两旁之受益土地征收受益费。1937年5月,四川省政府指令准予扩大成都市区界。于1941年11月复议勘划,全市面积64000余亩。延至1945年办理接交实际土地面积44810.83亩(折合29.87平方公里)。8月18日,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成立。当月四川省地政局公布《四川省城镇地籍整理规定地价实施细则》。9月6日,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征地规则》《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放地规则》及《四川省政府建设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章程》,同时在新南门外第一次征放土地[22]。1937年10月16日,四川省政府颁布《成都新村第一次征地实施办法》。1938年4月12日,四川省政府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公布第一期征用土地给价标准:水田每亩价190元;旱地每亩价210元;宅地每亩价100元;林地每亩价90元;有主坟地价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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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材料可知,全面抗战时期,成都新村建设土地征用政策相对完备,对地价的评定、被征用者的补偿、土地出让办法、领地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实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上述政策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而且很多政策没有被真正的贯彻执行,这也是导致新村建设中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成都新村建设的土地纠纷

城市土地管理与市民生活关系紧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用者和被征用者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并存。而在土地管理制度转型过程中,这种冲突愈显突出和激烈。全面抗战时期,成都新村建设进程中就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

后来事实证明,存仁会对新村筹委会征收其土地的行为是坚决抵制的,除了拒领补偿款外,还于当年十月份向四川省政府呈文,要求省府制止新村筹委会的征地行为,维护和保障其正当权益。其向省府呈文的代表是吴润之、唐叔轩等人。呈文指出:“业主地在该区,曾领请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暂缓征用以纾民困,迭奉委员长蒋批示电令四川省政府查明真相,妥为依法办理。各在案民等正待政府合法解决、得资保障。忽于本月新村筹备委员会登报通知限期强占民有地,协迫拆除庐墓。读悉之余,实难忍受,谨将该会主任委员杨全宇滥权违法征收民地之暴行撮要为钧府陈之。查国家征收私有土地限于国防公共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为土地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载及十八年中央政治会议第一七一次决定之土地法原则。第五项昭示綦详。兹新村筹备委员会拟具征收私有土地办法,系以贱价收买人民万余亩膏腴良田,加价十有余倍之多,其目的在营谋重利,供资产者筑华居别墅。实非国防公共事业之需要,与土地原则大相背驰。不能认命令为有效,乃该会主任委员杨全宇遽行强制占领民地,视国家土地至上法律若弁髦,此其一。又据土地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需用土地为国民政府直辖机关应由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始能评定补偿使用土地。今新村筹备委员会虽标明四川省政府征收民地,其实最初仅朦请重庆行营备查,未能经行政院主管官署核准,而在通知公告土地所有人亦非依法定手续由地政局机关主办。该会主任委员竟蒙上欺下,一味颟顸掘人庐墓、毁人粮食、霸踞良田、图得重利。不顾民等生机,似此蹂躏,何能甘心。”[28]从呈文表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存仁会反对征地的主要原因还是没有就补偿金问题与新村筹委会达成一致意见。

新村区域多系会馆坟地及少数地主土地,要进行新村建设,首先必须付款起迁坟墓[25]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的被征地者同意并领取了征地补偿金,有的则认为征地补偿金数 额过低而拒绝领取。存仁会拒收新村筹委会征地补偿金一事就是其中典型一例。1939年2月15日,成都新村筹委会致函四川省地政局:“案查成都新村第一期第一次建筑区内,应征存仁会墓地,前据该会代表唐星三照章登记,并经贵局派员会同清丈竣事,所有应给地价及定着物补偿费额,依照省府二十七年地字第四号布告规定标准,分别算明,通告并登报通知,具领在案,现据查报该会代表唐星三业已病故,逾期延未领取,应依据土地法第三百七十八条及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后半段之规定,上项补偿地价,交由主管地政机关存储待领,除通知该会另举代表来会继续履行手续,用资办理外,相应将该会代表姓名、所有土地暨定着物所占面积及应领价额,缮列简表一份,连同应补偿地价(聚兴诚银行成都分行支票一张)计法币壹千捌佰四拾柒元贰角四分正,函送贵局,烦为查收备领,仍饬该会代表领价人将原契缴验,并将各项证件汇送过会为荷。”[26]由此可见,存仁会并未按期领取补偿金。到了2月24日,四川省地政局以“支票抬头填就存仁会名义,本局未便向聚行取现,转存省行待领”为由将原支票送还新村筹委会[27]。这说明将近十天之后,存仁会仍未派人领取地价补偿款。

除了此次事件之外,朱良辅拒领土地补偿款一案也是当时民众因征地问题而与新村筹委会发生严重纠纷的典型案例。1939年4月25日,四川省政府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以朱良辅延不具领地价,拟将地价送地政局存储待领并遵钧令即先行使用应征该民土地以利进行等事由向省府主席王赞绪递交了呈文[29]

该呈文内容如下:“窃查属会遵奉钧令于二十六年九月六日开始征收成都新村第一期第一次应征土地,并经钧府于同年八月公布在案,所有第一期第一次建筑区内应征朱良辅部分土地,迭经催办登记手续,未能遵行。复以该民所有少数土地适当建筑广场、第二路及西北路路线以内,前因兴工,势难听其久延及于二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训令华阳县政府转饬该民于十一月八日亲自到场跟同地政局所派人员清丈应征收土地面积以便照章给予地价,是日该民复未遵谕到场。当即依照呈准公布成都新村第一期第一次收地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合同地政局丈量员及该管地方保甲长清丈完竣。旋照清丈面积计田伍捌壹市亩,宅地四市亩。算明地价共应给予法币壹千壹百贰拾叁元玖角。训令华阳县政府转饬该朱良辅照章备具手续来会承领去,后据该府庚建代电呈报该朱良辅拒不接受并检呈原函前来,查其函语显系故意措词,藐玩功令。现新村公路第二路及西北路业已大部分修筑完成,仅余极小部分,工程进行已至该民地段,需要迫切、情形特殊。势不能听任空言阻碍妨害工程整个计划。拟依据土地法第三百七十条及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将该朱良辅应领地价递交地政局存储待领,并即遵照钧府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建二字第二四〇九号训令对该延不具领地价之业主朱良辅土地先行使用,免误需要。”[30]

12月27日,杨全宇再次就此事呈文于当时兼理省主席的蒋介石:“案查前奉钧府地字第三八八号暨蓉建二字第三一二号指令,准予先行使用延不具领地价之业主朱良辅、胡戎生、存仁会魏军藩等土地。遵即分别谕知,登报通告限期自行拆除建筑物。除胡戎生等三家逾期仍行观望外,该朱光裕堂即朱良辅竟来呈,诋为非法,更谓如属会强行使用,将率领阖家老幼以谋自己等语,并将原呈登诸报端启事,复假借团体名又发出代电毁谤政府,攻击私人,秘密开会,意图滋事。属会恐以一事务机关强制执行,发生意外阻挠。经于二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具实详报,请予并转饬警备司令部及驻区保安部队加以协助。若有越轨行为分别拘送该管机关法办以期维持威信而利政令推行在案。”[31]

事件发展至此并未结束,1940年2月6日,地政局向省府递交的签条中又谈到此事,对事件起因作了更深一步的阐述。此签条主要内容如下:“敬签呈者查征收复兴门外土地筹设新村,过去全系建厅主办,该地地价乃系本局依照土地法上之规定,照最近五年市价平均决定,计田价每亩为一百九十元,地价为每亩二百一十元。在当时原极适当,故该地业主无甚异议,嗣以新村转卖售出价值过高,有至千元一亩者。即原业主承买亦照价呈缴,当地业主遂认为贱买贵卖,控诉新村征地违法,该朱良辅在新村土地独多,故反对最烈,此由不审。新村内尚须划出若干公用地段筹建一切公用建筑,所需用费均摊入出售地段,故每亩地价自较征收价为高,所控贱买贵卖尚非事实,自不足以妨碍新村之进行。但新村征地转售办法亦有缺点,……至其核准先行使用朱良辅土地一节系由该会呈经省府转由本局提经省务会议议决,令饬遵行,该会恐于执行时生出意外,故具呈,请示为维护政府威严,推行政令既不能因人民反对而停止,则在执行时发生意外,自应准其拘送法办,为慎重将事计擬,仍签请主席核示,当否,请示。第二科科长:梅光复。”[32]

这份签条的内容说明,在土地征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土地征用者及被征用者之间的沟通协商方式及征用制度本身都存在诸多问题。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对朱良辅等人的举动进行了暗中监视,获得密报不断。其中一份记述:“查新村业主请愿团于本月九日午后五时在外东双槐树街王剑鸣宅内开会,到有业主张宥群、朱良辅、王剑鸣、吕捷三、陈凤鸣、陈子勳等共约二十余人。由王剑鸣主席,报告开会理由(略谓新村筹委会以非法手段强收人民土地、剥夺主权、任人皆知。最近期间更欲先行强制执行朱良辅之沃田五百余亩,似此行为,无异匪盗、汉奸。今召集会议,请各位转饬佃户等。倘新村方面武装执行该地时。可全体鸣梆,口呼捉拿汉奸并以壮丁持枪出动保护。若对方开枪射击民众时,即立于还击,不惜牺牲一切。至于恤金各费,由朱良辅负责垫出。剑鸣现已将快邮代电拟就印制,待事变后,跟即发出,引起各县乡同志一致援助)等语,为此来函请转知新村筹委会,严密注意,以免造成第二次新村事件,障碍进行。”[33]

随着国家对基层医疗的重视和经济投入的不断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有了显著提高[1]。但相对于硬件设施,基层医疗机构缺乏高水平、高素质、高学历的全科医师[2]。为改善这一现状,我国部分医学院校于2010年开始招收免费医学生,通过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以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缺乏高水平医疗卫生人员的现状。但相对于普通医学生,免费医学生因定向就业等特点,在管理、职业生涯规划、培养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对现有关于免费医学生的研究进行回顾,归纳、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为相应的免费医学生教育改革及相应的科学研究提供参考。

由此可知新村筹委会与被征地民众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该事件另一方主要当事人朱良辅的表述又是如何呢?他除了拒领征地补偿款外,还于1939年10月1日至5日在报纸的广告版上发布启事:“敝堂在该区所有土地属吾祖先合法取得之私权。子孙世守,恃为全家生活之本,据今新村筹备委员会误引法文,藉势强占,即属断我生机。良辅等虽至愚,万难遵从。除直接呈覆新村筹备委员会请其停止使用改善办法外,特此登报,郑重声明。”[34]1940年1月23日,朱良辅又与曾南夫、王剑鸣等业主联合登报发表启事称:“……查新村筹委会所定征用民地办法与中央颁行之土地法公用征收法所定原则大相悖谬,并有掠取渔利之嫌疑。南夫等正当私权供特殊阶级之享乐,誓难忍受。除函复成都市与华阳县政府拒绝收价金暨向主管官署吁请纠正外,如有投资营造华第者,对于南夫等田地房产务请注意合法移转,保持物权之稳固。倘凭藉权威不法占用,南夫等必本诸对世效力,行使其追收权,特此郑重声明。”[35]

上述两案例表明成都新村建设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纠纷,这些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土地征用方的新村建设机构没有与作为土地被征用方的团体和个人就土地补偿金问题达成一致。在缺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土地征用方对土地的强行征用势必引起被征用一方强烈的抵制和反抗。事实证明,正是土地纠纷的频发严重阻碍了新村建设土地征用活动的开展,这也是导致新村建设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结语

综上所述,全面抗战时期,抗战大后方成都的城市新村建设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机构也相对健全。新村建设的开展符合成都城市发展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成都的城市空间,有利于战时内迁至成都的工厂、高校及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此外新村建设也是成都现代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开端。但也要看到,受战时环境和自身管理局限的影响,成都的城市新村建设存在问题较多,取得的建设成果有限。首先,在建设初期,就因为管理机构发生纠纷,一度无人主持而停顿。其次,在没有进行相应土地登记和确定产权的情况下就开始征地开发,酿成了多次“新村事件”,可见新村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征用的方式存有不当。再次,建设主管机构执行和落实政策不坚决、不彻底,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新村建设进展缓慢,至最终结束也仅完成了其最初建设规划的一小部分。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隗赢涛:《中国近代不同类型城市综合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何一民:《变革与发展:中国内陆城市成都现代化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何一民:《近代中国城市发展与社会变迁》,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何一民:《20世纪中国西部中等城市与区域发展》,成都:巴蜀书社,2005;雷达、曾瑞炎:《近代市政改革视野下的成都“新村”建设》,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何一民、刘扬:《抗战时期西南大后方城市发展与空间分布的变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范瑛:《试论城市空间结构的历史演变》,《天府新论》,2001年第3期等。

[2][4][5][8][9]《会议录》,《四川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57期,第53页,第54页,第54页,第58-59页,第59页。

[3]钟市长即钟体乾市长,民国成都市政府第五任市长,于1934年11月1日就职,于1937年1月28日交卸,他是由四川善后督办刘湘委任,并电呈国民政府简派,行政院于1935年7月28日临时会议通过。参见《成都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第8页。

[6][11][23][24]《成都新村第一期筹备报告》,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2-1-76,第7页,第10页,第12-13页,第14-16页。

[7][12][15][20][22]成都市地方志委员会编纂:《成都市志·房地产志》,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年,第233页,第219页,第219页,第219页,第234页。

[10]《会议录》,《四川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59期,第48-49页。

[13]《四川省政府成都新村筹备委员会事务处收支总表》,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2-1-44,第30页。

[14]《新村筹委会事务处办公费、工程费、事业费计算简表、职员薪俸表》,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2-1-44,第13-25页。

[16]《成都市新村整理委员会公告》,《新新新闻》,1944年2月25日,第1版。

[17]《省府、市府新村整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章程、事务处办事细则、改组成立的指令、决议案、通告》,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53,第3-5页。

[18]成都市地方志委员会编纂:《成都市志·房地产志》,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年,第229页。

[19]《省府、市府、参议会关于制定新村事件解决法及补充条文,解决土地纠纷的训令、提案》,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54,第29页。

[21]成都市地方志委员会编纂:《成都市志·国土志》,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16页。

[25]杨乾九、薛忠和:《蜀华实业公司兴衰纪略》,《成都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1985年,第92页。

[26][27][28][29][30][31][32][33]《四川省府地政局、成都新村筹备会有关征收土地、评定地价、定期清丈建筑土地、查办违法征收、盗卖公地案的公函、常务会议记录》,四川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47-3-6206,第23页,20页,第92-93页,第45页,第47页,第110-112页,第100-101页,第116页。

[34]《新村业主朱光裕堂郑重声明》,《新新新闻》,1939年10月1日,第1版。

[35]《新村业主启事》,《新新新闻》,1940年1月2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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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时期大后方城市新村建设及其土地征用-以成都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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