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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增值税征收豁免政策的国家调整_国内宏观论文

国家调整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粮食企业论文,政策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政策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通知》要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供销企业和经营《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通知》特别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268c8ce9093d1ddbb59288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