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开征车辆购置税费改税又一举措出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举措论文,车辆论文,购置税论文,费改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现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将同时取消。
按《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条例所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水平上,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讲,车辆购置费改税后的实际税负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因此,车辆购置费改税更大的意义应当在于进一步规范税费,同时为逐步展开的一系列费改税的改革创造条件。
《条例》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作出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条例》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条例还就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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