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的合理化

论量刑的合理化

胡印富[1]2015年在《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文中认为任何刑法理论的研究都摆脱不了主观与客观、规范与事实两对范畴的藩篱,刑法中犯罪人格的研究也落此窠臼。但是刑法中犯罪人格理论建立于刑法客观化观念基础之上,是对刑法精确主义的体现于深化。所谓刑法客观化,是指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事制裁等相关内容的研究与证明的具体化与精确化。刑法客观化的内容在行为客观方面的基础上,包括主观证明的客观化、刑事责任衡量的客观化以及刑罚适用的客观化。与刑法客观化相对应的是刑法精确主义,它是刑法客观化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对刑法客观化的具体细分。所谓刑法精确主义,是指刑法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中,应当具有内容明确性、分类明细性以及内容可证明性。刑法精确主义,并非绝对主义,而是相对的明确。承载着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共同追寻的刑法客观化与刑法精确主义的使命,刑法中的犯罪人格研究在主观与客观的徘徊中寻觅客观化的路径。现阶段,我国刑法学人对于犯罪人格能够通过情节影响量刑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是“对于犯罪人格是否能够影响定罪,以及如何影响定罪”,学界还众说纷纭。我国传统四要件面临的最大瓶颈便是较少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反社会性等价值评价,或者说难以找出一个能够合理证明犯罪主观恶性或反社会性评价程度的要素。在这一瓶颈的压制下,刑法对于主观罪过既爱又恨,只能在客观主义折衷说的立场从需求解决主观问题的外援。于是,如何在诸多学说中理清犯罪人格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成为犯罪人格跨入定罪圈的研究重地。而解决犯罪人格与定罪之间关系的前提,是犯罪人格能够具体化与实证化。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构造,便成为犯罪人格突破定罪限制的“阿基米德支点”。遁循从抽象理论到实践评判再到具体理论研究的思路,基于对犯罪人格的思考,本文结合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构造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相关理论。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刑法中犯罪人格的概述;人格是一个多元的概念体系,本部分主要从观念中常常牵连一起的概念入手,对哲学、心理学、民法学等方面的人格比对,抽象概括刑法中人格的定义;在人格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关系方面,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刑事责任性质的阐述,而人格则属于责任内容,人格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之间是具体内容与抽象属性之间的关系。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实体内容体现为人格,通过人格来衡量;而人格的评价属性表现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依据人格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程度来确定具体的刑事制裁措施。第二章:犯罪人格刑法理论的形成及构造;人格刑法的研究首先建立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已经形成的行为责任论的基础上,是针对行为与行为人做出更进一步的、更具体化的探索。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理论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刑法客观化、刑法精确主义观成为人格刑法内容建构的基石。人格刑法通过人格行为论、人格责任论与人格量刑观展现自身体系的整体性与独特性,虽然学界对人格刑法存在各种批判性意见,但是对于人格的客观存在、责任认定的全面化、刑罚执行的合理化方面已然达成共识,这是人格刑法得以深入研究的前提。第叁章:犯罪人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是犯罪人格以具体形式表露于外的中介,也是犯罪人格能够实现的根本性依托。人格调查制度的良性运行,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完善的标志,更是推动犯罪人格在定罪与量刑中地位变革的关键。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对人格调查制度展开研究。第一节围绕着学界关于犯罪人格调查、犯罪人格调查报告、犯罪人格调查卷、犯罪人格调查报告书、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等五种概念交叉混乱,从基本概念及其属性一一作出梳理。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基本属性问题,即是犯罪人格调查的材料及《犯罪人格调查报告》的属性问题,前者借助在传统的证据类别的前提下,需要改造现有的证据体系,将品格证据作为证据的类别之一;而《人格调查报告》属于专家鉴定意见。第二节是犯罪人格调查的基本内容,它包括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第叁节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基本价值,从研究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价值归宿上,研究人格调查报告提出的必要性。第四节在对我国现阶段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宣示性问题上,应当从规范性层面对人格调查制度予以完善。人格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应当紧紧围绕其是否影响责任能力展开,排除与犯罪人格没有牵连的道德人格,以防止人格调查的漫无边际与徒劳无功。通过域外人格调查制度的内容建构,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它并非司法机关独立主体所能完成的,也并非刑事法律一部法律能够解决的,它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其他学科做支撑,更需要社会其他主体的协调参与。第四章:犯罪人格在定罪中的运用;在我国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中,刑事责任通过行为的客观方面内化于主体与主观要件之中。所以对于行为人归责的合理化,亦即对行为人定罪的合理化。定罪的概念在此就应当做全面性的理解,即为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遁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行为之危害性及主观犯罪人格彰显的罪过程度,认定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罪的活动。行为人归责的合理化路径实现,即是依托犯罪人格来体现或证明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程度。基于刑事责任根据是修正的罪过说理念,犯罪人格是罪过的事实侧面,它是主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实体内容与证明性要素。犯罪人格通过影响责任能力、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进而得以通过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纳入定罪中。犯罪人格既影响出罪也影响入罪,但是在犯罪人格反应罪过较重的情形,应当严格遵循规范责任论。即只有在法律明确化的定罪类型或加重责任类型的前提下,才能作为入罪适用。在没有规范明确的情形下,不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脱离规范范畴的犯罪人格,不宜作为定罪的事实考量要素。第五章:犯罪人格在量刑中的运用;量刑应当以量刑的全面化作为伊始,既考虑行为的客观面又应当衡量行为人的主观面。量刑个别化是对量刑全面化的深化,它是我国量刑还没有实现充分全面现实窘境的出路。狭义的量刑个别化主要体现了量刑全面化中缺失的行为人的主观面,它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具体化。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通过罪过程度以及其他政策性内容彰显,由于人身危险性存在的抽象性、模糊性,现阶段的人身危险性其内容应当以罪过程度为核心,以政策性规范内容为辅助。对于能够影响罪过程度即主观认识力或控制力的事实要素,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量刑情节的前提下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及时将常常出现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犯罪人格在量刑中的发展,应当是对刑罚处遇措施的不断扩充式完善,即在基本刑种的前提下,不断创新走向人权保障的刑罚衔接体系,包括发展保安处分制度。

袁菲[2]2002年在《论量刑的合理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P=1>量刑;合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量刑情节目录<WP=2>导 言第一章   量刑合理

马胜男[3]2016年在《故意杀人罪量刑合理化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人往往被归为“罪大恶极”的行列,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是“罪不可赦”的。基于此,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往往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是,刑罚是由法律确定的恶害,其存在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对于死刑适用最集中的故意杀人罪来说,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如果对其量刑不合理,不仅无法抚平被害方所遭受的痛苦,而且有可能使被告人遭受不合理的刑罚。因此,相较于其他犯罪,故意杀人罪更应当寻找其刑罚适用的合理化依据。以小观大,寻找故意杀人罪具体个案中刑罚适用合理化的依据,其实就是寻找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罚正当化依据一直是学者争论的问题,从早先的以报应为依据的绝对主义,到后来以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其实都是从不同维度对刑罚正当化的探寻。但是,不论是秉持绝对主义的报应刑论,还是坚持相对主义的预防刑论,都不能完整的说明刑罚的正当化依据,于是产生了并合主义。并合主义综合了前述两者的优势,从责任报应和预防目的两个维度为刑罚提供正当化依据。并合主义的出现,不仅回答了为什么可以对犯罪人科以刑罚,而且回答了对具体犯罪何种程度的刑罚是合理的。在具体量刑中贯彻并合主义,要求针对具体犯罪、不同情节,以责任为刑罚主要根据,在责任之下考虑预防目的。以并合主义理论为指导,裁量具体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从整体上摒弃过于严厉的刑罚,保护犯罪人的个人权利。因此,以并合主义为视角研究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刑罚理论出发,映射司法实践的过程。本文以并合主义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数据为抓手,分析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的不合理之处,进而对故意杀人罪量刑合理化提出规范建议。以理论指导个案量刑,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我国今后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中,也应当从理论出发,将并合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苏佳佳[4]2017年在《量刑程序规范化研究》文中指出受我国传统诉讼理念“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量刑程序问题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量刑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将量刑程序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执行,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庭审中量刑审理的独立性,而随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吸收了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主要成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但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并且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制度相继进行较大的变革,由此,量刑程序规范化设计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该文以量刑程序规范化作为研究主题,主要分析司法改革新背景下的量刑程序规范化问题。文章首先对量刑、量刑程序规范化概念和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述,通过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量刑程序规范化内容,从中寻找对我国量刑程序规范化发展的借鉴价值。结合我国量刑程序规范化立法现状和司法成果,指出我国当前量刑程序规范化中主要存在的叁方面问题,即量刑程序模式选择不合理、量刑程序具体规则设计不规范以及相关制度给量刑程序规范化造成障碍。通过对司法改革新背景的考察,提出我国量刑程序规范化的改善措施,首先是对量刑程序模式进行合理化选择。其中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在保证定罪公正性、辩方有效量刑辩护、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方面显然更具有合理性,同时司法改革的发展,也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推行绝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提供了可行性依据;其次,从扩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明晰量刑证明责任分配、建立多层次的量刑证明标准叁个方面对量刑程序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完善;最后,可通过陪审员职权的彻底变革或者是建立大陪审员合议庭破除陪审员制度所带来的量刑合议障碍,通过整合清理地方量刑司法文件、建立量刑司法文件的备案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对量刑程序文件进行规范。

殷成洁[5]2006年在《论量刑合理化的对策》文中提出我国要解决量刑偏差问题,应在理论上坚持责任原则、兼顾特殊预防,在实践中完善刑事立法、建立判例法体系、深化审判体制改革和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

张立鹏[6]2014年在《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文中研究指明量刑治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讨论的一个话题。现在对于量刑治理出现了两种治理模式之争:程序治理模式和实体治理模式。而程序治理模式之中最关键的就是量刑程序的独立。从实体的改变来推进量刑程序的独立,可以实现程序治理模式与实体治理模式的有效结合,更好地推进我国的量刑改革。

黄慧真[7]2009年在《论罪刑均衡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罪刑均衡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均衡性的追求源于人类植根于精神本能中对正义的永恒渴望,而如何规范量刑以减少量刑的失衡则是刑法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无论是人们的朴素观念,还是学者们的理论探求,直至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说,在罪和罚的关系上,罪刑均衡始终是刑罚问题上历久弥新的话题。作为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确立的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判决的困惑。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法理学和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对量刑均衡的概念重新进行了厘定,指出了其内在的本质特征。提出在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详实地阐述了量刑均衡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司法的完善方法。理解罪刑均衡原则的起源、发展,探讨其真正内涵,无疑对我们分析罪刑均衡在理论、观念、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具有重大帮助与指导意义。我们可以看到,实现量刑均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制度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不足,为量刑均衡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审判中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洪远[8]2013年在《关于盗窃罪量刑规范化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文中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事业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基本国情发生了巨变,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人民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体现在:要求快速有效的惩治犯罪,同时又呼吁对基本人权的关注;要求准确定罪,同时更希望合理公正的量刑。在此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于2008年年底将“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中央重大司法改革项目,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运而生。2009年6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区)的120多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改进。盗窃犯罪可谓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一类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趋于复杂化,原有法律规范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量刑规定方面并未能适应新要求。本文在深入调查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进程的同时,分析该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依据指导意见中对于盗窃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针对上述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在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法院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综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所引发的一些思考,试图从盗窃罪的固有属性及其犯罪特征角度出发,对其量刑过程的科学规范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调研情况进行简要介绍。首先深入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进程,通过阅读相应的指导书籍,熟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明确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量刑步骤;同时搜集整理在调研当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以针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存在问题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二部分主要在认真研究当前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意见中规定的量刑步骤的逻辑顺序,细致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在盗窃罪量刑的各步骤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规范在盗窃罪量刑起点的确定上存在以数额作为绝对标准的问题,同时在累犯情节的使用上和量刑起点刑种的配置上都存在着不足,从而影响量刑起点的确定。在基准刑的调节标准上,缺乏对主观恶性的考量,调节标准不确定与调节幅度设置的不科学都影响着基准刑的调节,而基准刑调节标准欠缺对团体犯罪的关注也不利于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最后在宣告刑的确立上也存着这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和适用尺度的不科学。第叁部分主要针对指导意见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笔者通过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存在问题的分析,依据盗窃罪的量刑步骤,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笔者认为,现行量刑指导意见应将盗窃罪量刑起点标准法定化,规范量刑起点的刑种,并在基准刑确定适用量刑情节和调节尺度做到科学设置,最后在拟宣告刑的确立方面要做到情节选用科学,综合全案事实适用尺度适当,从而最终达到量刑的公平正义。

吕慧子[9]2011年在《论“量刑规范化”》文中认为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近年来,由于国内各地法院的量刑尺度不一,导致许多同案不同罚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量刑的地区差异越来越严重。有鉴于此,我国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纳入到人民法院第叁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点工作中。刑法作为国家制定的最严厉的一部法律,其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该法能否得到很好地适用,即法院能否很好地去定罪量刑。量刑规范化是关系到公民以及法人的权利、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对量刑规范化进行积极的探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深入研究量刑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以及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量刑规范化进行研究,分析出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只有找到问题之所在才能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因此,本文从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入手,提出其定义、内容、理论依据,并阐述和分析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和英国量刑程序的发展以及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借鉴意义。结合其发展状况论述量刑规范化的价值取向,即,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罚的实质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在肯定量刑规范化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本文分析了其在操作过程中暴露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强调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与我国立法发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紧密结合,要把我们的研究成果及时有效地反映到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刘强[10]2011年在《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公诉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及被追诉人的有关情况,就被追诉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量刑请求的一种制度。量刑建议是我国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极具活力和前景的司法改革措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存在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一方面其强化了控、辩、审叁方之刑事诉讼构造,是检察机关完善公诉权、使诉讼请求完整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其也是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必由之路,同时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审判机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日趋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形象与公信力;鉴于两大法系国家都早已适用量刑建议制度,而且均展示出了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故对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应当尽早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本文将对量刑建议的基础理论、程序构建以及实践经验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述,以期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一些更开阔的思路。在量刑建议的基础理论部分,重点分析量刑建议的概念、性质和依据;在域外量刑建议制度考察部分,通过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特色,总结出量刑建议制度在各国的差异性与规律性;在我国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部分,从量刑建议在我国已取得的成绩与出现的问题两方面,分析目前国内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情况;在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部分,通过科学设计量刑建议的程序、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监督机制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叁方面,来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框架;最后在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经验及其施行建议部分,通过分析目前国内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过程中出现的若干实务问题,来提出一些广泛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以期破解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困境。

参考文献:

[1]. 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D]. 胡印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论量刑的合理化[D]. 袁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3]. 故意杀人罪量刑合理化研究[D]. 马胜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4]. 量刑程序规范化研究[D]. 苏佳佳. 郑州大学. 2017

[5]. 论量刑合理化的对策[J]. 殷成洁.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6].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J]. 张立鹏.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7]. 论罪刑均衡的立法和司法完善[D]. 黄慧真. 厦门大学. 2009

[8]. 关于盗窃罪量刑规范化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D]. 洪远.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9]. 论“量刑规范化”[D]. 吕慧子.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10]. 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 刘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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