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顾华[1]2007年在《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一种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创设,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法治化历史进程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审判实践中的弊端逐步显现,需要进行完善。本文就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这一切入点展开研究和讨论。本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和弊端。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并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以资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构想。首先提出了法院调解制度的理念重塑,包括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科学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等。其次,总结了近年来南通法院创设“诉调对接”(诉讼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相互对接)的实践经验,根据“诉调对接”的功能和现状,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的具体方案。

吴琼[2]2016年在《论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法院调解,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称作为“东方经验”。的确,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其制度价值和优越性不可否认。法院调解制度不仅能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整体的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能够缓和人际关系、消化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在充分肯定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现行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纠纷的现状与法院调解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具体的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纠纷在新时期下已呈现类型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矛盾激化的新特点。并且基于我国民事纠纷的现状,重新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弥补法律漏洞、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本文的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调审合一模式造成程序混乱、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调解主体单一导致案件积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不合理、以及法院调解的操作程序不够周密这些具体的问题和缺陷。本文的第叁部分,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调审分离的诉讼模式、确立当事人主义型的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以及构建具体的法院调解程序规范。同时,在构建具体法院调解程序规范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明文规定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期限、构建法院调解的监督机制、稳定调解协议的效力、限制当事人的任意反悔权这五种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叁大部分中所包含的我国民事纠纷现状、法院调解重要性、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具体的完善建议这五大实质内容的具体分析和阐述,希望对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日后的发展与完善能提供一些可靠的参考。

黄宣[3]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刘波[4]2008年在《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为了在现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基础上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本文在在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分析及其种类分析以及当前世界上法院调解制度的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本土化的同时应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通过包含法院调解制度价值分析、优缺点的分析在内的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理性分析与实践基础上提出了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案:完善法院庭前调解制度;建立案例指导下的法院调解制度;合理扩大行政诉讼中和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适用范围。通过这些理论分析、实践经验总结及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以上相关建议,力求在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法院调解制度这枝“东方独秀”最大化的发挥其作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薛娟[5]2009年在《论我国法院非诉化调解制度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调解制度被视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奇葩,法院非诉化调解正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影响下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对这一具有“东方经验”调解制度的革新和发展。这一制度是实现调解与诉讼衔接的重大探索,在减少当事人的对抗、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解诉讼的迟延和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一些法院对法院非诉化调解经行了大胆的实践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这些探索任然是初步的自发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流程,在理论制度层面还需要论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构建法院非诉化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阐述,意图在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总结我国现有的试点模式的基础上,归纳出可行的模式和操作流程,对未来该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法院非诉化调解的一般理论:首先论述了这一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其次阐述了其功能即在于减少当事人对抗、减轻法院负担、缓解法院调解与诉讼的冲突。第二章对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包括日本法院的家事调停和民事调停、台湾的法院附设起诉前调解制度及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非诉化调解制度正是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这些国家的制度而进行的探索。第叁章阐述了我国各地法院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非诉化调解上进行的具体模式的探索及其特点,较典型的代表有上海长宁区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模式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诉前调解”模式、上海松江区法院“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模式,除此之外还有北京朝阳区法院的“诉前调解模式”及浙江慈溪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模式”,正是这些试点法院的司法实践成果论证了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第四章构想了我国法院非诉化调解制度的设置。先是从法学理论层面谈到该制度的建构原理,其次论述了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包括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具体的非诉化调解模式及有关调解人员的产生渠道、具体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的程序及非诉化调解与简易速裁程序的制度衔接等等。

刘杰[6]2013年在《法院调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频繁,产生的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显示出了极强的可行性,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各种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法院调解制度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持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价值,目的是对法院调解制度做彻底分析和了解,进而为下文从传统法律文化角度进行的探讨打好基础。法院调解制度以其所特有的灵活简便的优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能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争议,能够有效的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正是由于法院调解制度体现了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率这四方面的内在价值,使得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二部分以法院调解产生的特殊背景为基础,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纵向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院调解迎合了抗战时期的特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且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调解方式对当时的司法调解具有重大的影响。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进步,受司法改革的影响,法院调解的发展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自愿合法调解”的过程,法院调解制度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调整。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对其进行完善以便其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本文的第叁部分从法院调解制度所根植的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各个因素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影响。通过阐述情理法、无讼思想及人本精神各自的涵义及其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研究其对法院调解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法院调解制度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官的双重身份,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与法院调解的本质相矛盾,调解方式单一等问题。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深入研究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之后,立足于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结合我国现代的基本国情,认为应当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完善,而不是削弱或者废除该制度。笔者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重点论述了对司法ADR的发展完善,设置法院附设的诉讼外调解,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契合。在现有框架内,利用本土资源,超越传统,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改革发展,促使其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

刘阳[7]2011年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法院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社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率从而导致了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等,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通过论证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亟需进行改革,并应当逐步建立起当事人主义的法院调解制度,从而使其适应法制现代化的需求,在新时期发挥新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1章是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以及写作意图。第2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学理上对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引用最新的数据指出当前我国调解制度存在片面追求高调解率的问题,之后分析强制调解出现的可能性,并指出当前我国调解制度的职权主义弊端。第3章是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的一般理论。从理论基础,国外制度的考察,立法模式叁方面对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总体概括,同时对各国的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4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调解制度在最近30年中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这项制度演变的背景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了改革的必要性。之后对我国调解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多种观点进行论证,阐述并分析其可行性,最后在综合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构建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第5章是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想。本部分围绕着构建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从基本原则、程序设置以及制度完善等叁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和分析,以期从宏观上对当事人主义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进行总体上的构想。第6章是结论,对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制度进行了展望。

李菲菲[8]2012年在《从“自愿合法调解”到“调解优先”》文中认为法院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历来受到我国司法界的霭视,建国以后更是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一种有着悠久的历史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发挥了难以估量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这一制度在经济日益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复杂化、司法理论与实践不断冲击之下,其自身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出来,理论界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继续发挥其优越的定纷止争的功能,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试图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特别是近几年新出台的一些新的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究善之处。然后在分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合理的基础之上,通过横向的国际上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给出了自已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建国后再次受到重视的环境背景,包括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的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近年出台的新规定做了一系统的梳理,包括对法院调解的理念、原则、主体、范围、适用阶段、调解方式等的分析,力求完整呈现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全貌;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近年出台的这些新规定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则在前叁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与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给出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究善的一点建议。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还是有着其存在的环境基础的,正确运用法院调解制度解决纠纷对减轻法院压力、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法院调解制度,有利于不断完善中国的诉讼法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

格桑央吉[9]2012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能够体现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通常被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种纠纷的不断出现,使得民事案件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调解工作,运用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矛盾,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和缓和化解社会的矛盾有积极的意义。通常调解的结果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不发生上诉或者申诉的问题,而且能够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这样会减少诉讼成本,降低法官的审判压力,法官可以使精力放在疑难而复杂的案情上,实现“案结事了”。本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第一部分主要从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及特征入手,通过回顾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进一步提出在我国的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考察,深入分析两大法系主要代表的国家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并总结对我国可资借鉴的内容。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弊端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曹胜[10]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依法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法院调解制度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的民商事案件大多数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己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现行调解制度已无法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调整和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并由此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冷静思考,围绕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改”,提出了很多见仁见智的观点。在司法实务界更是对调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但是调解制度在理论构建和实践操作上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笔者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考察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一管之见,以期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D]. 顾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2]. 论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D]. 吴琼. 辽宁大学. 2016

[3].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刘波.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5]. 论我国法院非诉化调解制度的建构[D]. 薛娟. 复旦大学. 2009

[6]. 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刘杰.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7].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D]. 刘阳. 吉林大学. 2011

[8]. 从“自愿合法调解”到“调解优先”[D]. 李菲菲. 山东大学. 2012

[9].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D]. 格桑央吉. 山东大学. 2012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 曹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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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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