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权属纠纷

论土地权属纠纷

马姝玮[1]2007年在《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及调处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文章以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创新试点研究工作为依托,对本次试点地区——岳阳市的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和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创新试点项目的成果,提出加快解决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建议,目的在于通过以上分析为完善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提供试点参考。文章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总结了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分类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方法,分析了协商解决、行政调处和司法裁决叁种主要处理方法的优缺点,为下文分析提供理论基础。(2)从区域性、阶段性、争议类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并指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土地政策执行不力、经济发展、土地立法缺失和地籍管理混乱等因素是造成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3)对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创新试点项目从理论成果、实践检验成果以及《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并进行了系统的评价。(4)要更好的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还要从以下相关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和完善土地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加快城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因地制宜,正确运用各种调处手段。

胡勇, 陈利根[2]2010年在《中国转型期土地权属纠纷:系统分析与文化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目的:对中国转型期土地权属纠纷进行系统分析并归纳其特点,提出相应的文化对策。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研究结果:在转型期的中国,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呈现诉讼增多、司法取证困难、审结案件余波无法平息等情形,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此现状,通过对其系统分析,笔者认为应在维护好民族文化的稳态延续前提下,借鉴各民族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经验与智慧,充分挖掘并发扬民族文化拥有的土地资源利用与维护的知识技能。研究结论:提出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文化对策,并与经济、管理、法律手段相结合,达到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维护和高效利用的目的。

卞贵龙[3]2016年在《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可依此规定对本属私法上的权属争议进行调处,行政法学也将此调处行为单列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行政裁决。于是,绝大部分的土地权属争议走向了行政处理的模式,传统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被《土地管理法》直接切断。但《物权法》重申了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争议当然之举的重要性,其33条肯定了当事人将权属不明的纠纷直接诉至人民法院的权利,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似又回归至传统的民事诉讼道路上。不过,毕竟《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之法的规定尚未被修改,在这两部法律的冲突之间何以抉择,何以协调则为本文的研究重点。为解决上述难题,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展开讨论。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和当下通行的两种土地确权方式。在归纳土地权属争议类型时,本文独创性地从争议成因的角度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基于历史遗留问题、基于行政行为和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后文也将结合此处划分的叁类争议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争议解决路径。在梳理现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化解之策时,本文以《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两部法律为中心,分别阐述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两种确权模式,以此为基础引出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上的适用矛盾问题。第二章着重分析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上较为主流的行政确权路径的合理性所在。从其历史渊源上讲,行政裁决最早可溯及至古代“行政兼行司法”的权力配置传统,但二者不可相提并论。从其理论基础上看,行政裁决制度的诞生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此亦社会发展的必然;而且行政权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问题,土地权利的前身即为公共财产,所以用行政权去配置土地权利曾经确有一定的理论根基。再从其实用意义上说,行政权具有司法权所不及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优势,这使得行政裁决在较为繁杂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但尽管行政裁决有这些支撑其正当性的论据,行政裁决制度本身所有的主体非中立性、程序不规范性、救济途径的繁杂性及裁决积极性低下等诟病使行政裁决渐成消退之势,由此不禁萌发了对行政裁决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的适用性质疑。第叁章则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研究基础上,首先结合行政裁决制度在全国退化的背景,进一步分析其在我国既定的成文法系司法传统、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司法专业化、ADR发展情况等众多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后的发展方向和路径的狭窄性和曲折性。而后道明民事诉讼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协调关系为基础,提出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分别用于解决静态争议(历史遗留问题)和动态争议(民事法律事实导致的权利变动问题)的基本应用关系。第四章则讨论第叁章分析结论的实际应用问题。从土地权利登记的视角出发,结合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的适用范围去构建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将登记与否作为第一个判断标准,在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土地上发生的权属争议多半是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此时行政机关的调处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而登记后的权属争议则表现为登记错误纠纷,此时就应区分登记错误的原因问题分别适用行政裁决、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争议。经过上述论证,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即为: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基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权属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源发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权属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由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当产生的权属争议。在发生各类成因交错的情形时往往会伴之产生民行交叉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合理适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及“中止诉讼,先行处理前置争议”这两种案件审理模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刘群[4]2004年在《论土地权属纠纷》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权属纠纷的类型、成因与解决途径从不同的侧面折射了一国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土地权属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的问题也是土地权属稳定与明晰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研究土地权属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阐述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揭示土地权属关系与土地制度变革之间的紧密关系,揭示深藏在土地权属纠纷背后的历史负荷和制度困境,在这个基础上,论述这种历史负荷和制度困境对土地权属纠纷的涵义、类型、法律性质和解决途径提出的特殊要求,根据这些特殊要求,本文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定义标准、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和不同解决途径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地剖析。 第二章的任务是阐述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属关系的历史演变。而历史分析的目的则不仅在于揭示土地权属关系的简单历程,还在于通过历史的眼光来透视土地权属关系中的政府的地位及其引起的制度困境。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土地本身的重要性和土地制度曲折的历史过程给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诸多的挑战,深藏在土地权属纠纷背后的历史和政策变迁需要政府和司法机关正确对待每一项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那些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既设定了一个土地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架构,也同时为国家的土地管理权力设定了框架和边界。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土地制度框架中国家的双重法律地位,即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又作为土地管理者,都对土地权属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型塑了我国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些独特之处,要求我们正确地面对土地权属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政府的地位。 第叁章的目的在于阐述土地权属纠纷的涵义、产生原因、主要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纠纷的法律性质。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定义所存在的两种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确立了本文所采纳的观点,在此荃础上,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框架中,土地权属纠纷有其特定的、历史的、制度的和现实的原因,它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因此,企图用单一的标准来确定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恰当的。本文主张一个多元的框架,把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属纠纷分别归入宪法争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范畴。 根据前两章的论述,第四章对属于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土地权属纠纷的各种解决途径逐一进行论述,详细阐述了协商和调解解决、行政裁决和司法解决这叁种途径各自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特别是针对司法途径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所面临的一些难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土地权属纠纷

胡勇[5]2009年在《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资源,是物质能量信息的聚合形式,并遵循自然规律成为一个自成系统的整体。因而对人类而言,土地资源必然会具有多重使用价值和多渠道的受损或增值的可能,这些内容都超出了人类包括法律控制的范围、并最终以农村土地纠纷形式化解集中体现出来。农村土地纠纷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土地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往往由于土地经济利益的不同诉求与矛盾、制度设计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引发,其有着复杂的原因。诸多农村土地纠纷,反映的是重大现实问题,隐藏的则是人类土地利用与土地系统的偏离与耦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稳态运行与冲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人类土地利用农地非农化加剧,一方面许多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但另一方面农民却并未因此向城市居民转化而日趋本土化,从而形成一组农地非农化与农民土地利益保障的矛盾。这样的情形下,人类土地利用与土地系统稳态运行的偏离越大,人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越冲突,人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越不兼容,农村土地纠纷越激化。论文以人类对土地合理利用为目标,从理性影响下的土地系统的认知过程和土地利用中,发掘土地资源研究的整体化和系统化,认清农村土地纠纷的本质指向。论文对古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例进行了探究。古代中国农村有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难以化解是由来已久的事实,只不过在历史上因为土地占有多靠行政权力辅助与此等众多的各种社会机制辅助了司法审理,这才使得这种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能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相对平息并使之隐性化,土地权属的界定也变得有效化。古代中国农村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以调解为大传统,呈现出多元化和趋同性的特点。古代中国农村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虽经岁月消磨,但其原则与具体的运行机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其中的精华部分值得今天借鉴。论文对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进行诠释,成因进行了探究。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化解表现为诉讼爆炸、余波难平,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案件化解的困境还具有进一步激化的趋势,损害了和谐社会的建构。如果将其困境简单的归结于当代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带来的后果显然无法揭示这一系列特点生成的实质。类似案件的化解办法,在当代中国以前也曾出现过,差别仅在于在当前表现得更为集中、突出而已。因而目前困境与当前土地使用方式的多样化、土地权属变动频繁化以及权益各方的利益变动较大有直接的关联,与工业主导型的工业文化与农业主导型农耕文化冲突密切关联。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日益推进,其负面影响导致了土地权属转让频繁化和转让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利益牵涉面的扩大化,一方面对土地资源利用具有多重选择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和性质多变将会导致权属界定的不明确性,意味着土地系统本身的物质能量流动的原貌的破坏。当代中国恰好是土地利用方式和性质的选择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时代,这将会使得原先处于隐性的土地权属界定不明确而趋向显性化并成为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一大特色。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土地资源实施人为的改变性质的可能增强,当代社会发展与职业分工的细化对土地使用方式和性质的多样化加速,半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有关农村土地权属的法律政策规定多次变化,往往造成土地系统与生态系统偏离的可能性变大。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资源的人为改性的力度更强、范围更广、引发的土地改性更其复杂化与明显化。其后果必然表现为原先隐而不现的牵连性侵权酿成今日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在具体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化解中集中暴露出来。论文深入认识了土地系统是自然与社会的复合体这一属性。在古代,由于其土地使用方式的相对简单且稳定,由此导致的矛盾冲突不突出或隐而不现。到了当代,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则不然,这些矛盾冲突得以激化。虽有其特定的时代原因和特定调节机制的缺失等原因,但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于在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处理上对土地系统的认识的不足。土地资源系统性的存在与运行,不仅表现为对人类社会认知的延续和文本化的表达,也将会带来法律条文化的制度安排。论文强调既有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需要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制、公共政策选择及民族文化对策作明细的探讨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难以化解的困境。论文提出:在法律规制层面强调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关联制度之农地规制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的具体的农地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在重视农地数量规制的基础上更关注农地质量和生态方面规制法律制度建设,并在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给予贯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注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与中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并提出实体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质量保护条例》、程序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的立法建议稿;公共政策选择层面强调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各方利益诉求预警、调节约束、利益主体协调、利益表达等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及征地损益补偿及配套措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建构与选择;民族文化对策层面上强调崇尚生态价值观,借鉴各民族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的经验与土地维护的技能,充分利用民族文化拥有的地方性知识。这样一来,将有效地应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面临的化解困境,农村土地纠纷将能更好地得以缓解。

王长江[6]2011年在《农村土地整治权属调整与管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快速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使我国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整治成为有效解决城乡用地发展的瓶颈的重要措施,合理调整项目区产权则是保障农村上地整治上程持续经营的基础。本文在上地整治权属调整实践的基础上,对农村上地产权类型进行了研究,结合农村上地登记情况与产权认知分析,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结构;通过对土地整治上程状况分析,提出土地整治中产权调整原则、模式;以农村土地产权调整为主线,提出调整后项目区的土地权属界线勘测定界方法,以及勘测定界精度评价体系;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类型、形成原因与特点,提出了纠纷解决的办法:针对农村上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的特点,制定了权属调整质量评价体系,为农村上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的革新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欧雪娇[7]2013年在《基于博弈论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研究》文中指出对于土地整治来说,土地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工作的核心,是顺利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基础。在全国土地整治工作中,规范土地权属调整己经成为当务之急。社会各界都意识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内外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研究,对其内涵、意义以及土地权属调整模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理论规范还存在不足,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土地权属调整方法的运用相对滞后,有关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模式选择、方法、方案制定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进行研究,探索合理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新方法,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本文从参与主体、行动策略、得益情况和追求目标四个方面分析,博弈论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研究。博弈论研究的是当博弈主体在追求各自不同利益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策略选择使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结合本文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过程,它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并且有各自追求的不同目标利益,他们之间的利益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并且行为相互影响。每一个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在进行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对方的行为,从而根据其行为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而各利益主体在博弈中存在均衡,而这些恰好属于博弈论的研究领域。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利益主体,尤其是首要利益相关者,即农户、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博弈关系进行分析,构建博弈分析模型,基于利益均衡的解,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提出基于利益均衡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实现指导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的目标。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相关概念阐释与相关理论研究。对土地公有制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项目治理理论、博弈论相关理论的研究。(2)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与分类。本文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形式,设计调查问卷,针对熟悉土地整治项目的专家及领导进行调查和访谈,通过专家评分法与米切尔评分法相结合,从合法性、影响性、紧急性叁个属性对土地整治项目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排序评分,最后完成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3)对土地整治项目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引入博弈论,分析土地整治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利益表达、利益冲突,解决利益相关者间利益的协调与均衡问题,为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提供建议及策略。(4)实证研究。基于博弈论对百色市右江区大和村农用地整理项目及东怀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研究。首先分析项目区情况,结合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形式,对项目区农户进行调查与访谈,并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项目区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首要利益相关者进行角色划分,分析利益主体间存在的权属调整问题,基于博弈模型构建,从利益均衡的角度考虑,对土地权属进行合理的调整。(5)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提出保障措施及建议。基于实证研究,提出从利益均衡的角度考虑,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利益主体关系进行协调;构建和完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机制;加强土地权属调整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连子康[8]2007年在《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但随着土地整理事业的蓬勃发展,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就是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土地权属调整是土地整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土地整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和机械化,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开展较晚,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极为缺乏,权属调整工作一直比较滞后。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解决。本文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所建立的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制度,为我国建立类似的制度提供借鉴;通过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基础理论及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现状的探索和研究,为进一步深化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研究打下基础;通过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法的探索,为实现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的实地调整提供了技术支撑。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土地整理及权属调整的相关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通过研究土地公有制理论、产权理论、农地肥力理论、农地区位理论、农地分等定级估价理论和公众参与理论等理论,探讨了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理论基础。结合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现状特点和变化趋势,集中探讨了江汉平原地区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优势、类型和模式等内容,最后结合调查资料对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时序、层次、空间布局和法律环境进行了多维的特征研究;对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重点研究了农地价值指数法。通过对农地价值构成、农地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在借鉴农地价值评价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因素分析法,建立农地价值指数测评体系,获取了权属调整的关键参数:面积折算系数。在方法研究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对权属调整的确定进行了研究,同时创新运用“新增耕地”对权属调整进行了修正补偿研究。通过选取具体案例对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进行了实证研究,检验了研究成果。

贾宏斌[9]2016年在《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当今,地下空间资源民用开发建设迅猛发展,相比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在立法上已由平面土地立法向立体空间立法转变,采用以纳入民法典或制定专门空间法的方式,确立地下空间的所有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利私法保护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以依法有序发展的制度瓶颈。面对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体系缺失、《物权法》规定过于抽象、地方性立法较为片面、宏观管理制度不成熟等制度局限,寻求一种物权制度来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的需要和立法的期待。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地下空间利用权”概念,但已认可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为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基于此,从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及法律制度解决路径来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属于空间权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又因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行使和运行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其复杂程度较比空间权体系中其他权利要高出许多,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既是丰富和推动空间权制度向前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矛盾纠纷的当务之急。将地下空间利用权定位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原则,既具有民事立法基础和法理依据,又迎合着现实生活实践和司法裁判所需,还具有与相关公共权力相衔接的优势条件,未来我国通过构建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必将带动整体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地下空间利用权主体与一般民事权利主体相比,特殊性在于一般情况下,主体要具有驾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因素的能力。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既区别于全部地下空间,也不同于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而是可用于开发利用的地下“典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内容包括着权能、边界、救济叁个方面。面对错综复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更需要在权利静态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对其权利运行的动态运行予以把握。通过对于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借鉴分析,从而提炼出适用我国国情发展实际需要的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变动、公示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基础,完善权利运行的制度构建,用以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为土地平面开发到立体利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地下空间利用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浩大工程,如何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扬长避短,促进地下空间利用发展,不仅需要私法上的规范,也需要公法上的规制,更需要满足司法的需求。这就要求,在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中,也要对其在整体法律制度下的运行环境作以思考,使法律规范在优化配置地下空间资源中发挥最大效能。我国应当考虑未来利用《民法典》制定或《物权法》修正的时机,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采取将地下空间利用权通过单独设立章节,纳入《民法典》物权篇之中的立法模式,确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用益物权法定地位。通过复合立法、专项立法、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建立健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以回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

洪天启[10]2015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基础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权利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这是由于土地价值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由于不够完善的土地确权体系,不够健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久议不决的许多土地权属争议,对社会稳定和谐存在一定的影响。对土地权属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妥善调处,对保证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与分析晋江市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和成因,对晋江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创新成果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调处的建议,为进一步让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得到完善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以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分类和解决方法为基础,总结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对协商解决、行政调处和司法裁决叁种主要处理土地权属方法进行分析,阐述这叁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方法的优缺点,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2)通过分析晋江市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总结出经济发展、执行不力的土地政策、不完善的土地制度和管理不到位的地籍工作等因素是引起晋江市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3)调处工作创新成果在晋江市土地权属争议的应用,从信息化技术层面、工作实践成果和国土信访调解服务中心及司法与行政工作室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并进行评价。(4)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还应改进以下几个相关方面:对土地法制建设进行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地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改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提升覆盖率,各种调处方法进行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1]. 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及调处机制研究[D]. 马姝玮. 湖南农业大学. 2007

[2]. 中国转型期土地权属纠纷:系统分析与文化对策[J]. 胡勇, 陈利根. 中国土地科学. 2010

[3]. 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应用研究[D]. 卞贵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论土地权属纠纷[D]. 刘群. 四川大学. 2004

[5]. 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D]. 胡勇.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6].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调整与管理模式研究[D]. 王长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1

[7]. 基于博弈论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研究[D]. 欧雪娇. 广西师范学院. 2013

[8]. 江汉平原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研究[D]. 连子康. 华中农业大学. 2007

[9]. 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D]. 贾宏斌. 吉林大学. 2016

[10].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探讨[D]. 洪天启. 福建农林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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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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