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选择与个人主义方法论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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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B41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8)009-0060-012

一 引言:从哈耶克的方法论冲突谈起

许多学者认为,在哈耶克庞大的社会演化理论中,一直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紧张和冲突(Vanberg,1986;Shearmur,1996;Zywicki,2004)。哈耶克一方面强调个体主义方法论,主张运用个体间的行为互动来解释行为规则的生成和演变,认为某些规则的产生和流行是因为这些规则有利于个体,另一方面又主张运用群体选择理论来解释某些社会规则的生成和演变,认为某些规则的产生和流行是因为这些规则有利于群体。尤其是在后期的文化演化理论中,哈耶克(Hayek,1984,1988)明确表示,群体选择是社会文化演化的重要动力机制,许多社会规则系统是通过群体间的竞争,由群体选择演化而来的,群体选择促使社会采用有利于群体收益的社会规则。

因此,在哈耶克的演化理论中,社会演化的选择单元既包括个体也包括群体。Vanberg(1986)将此称为哈耶克方法论的冲突与研究范式的不一致。或者说,哈耶克至少运用两种方法论来阐述规则的演化。Shearmur(1996)认为,这种多元的方法论严重影响了哈耶克理论体系的逻辑完整性,并容易引起理论上的困惑甚至误解。

哈耶克的理论中是否真的存在如此明显的方法论冲突?哈耶克并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讨论。而且他的文化演化理论也是相对比较简单和宽泛的,并没有详细界定各种术语和方法论,更多是对生物学和文化人类学中有关“群体竞争”和“群体选择”等概念的借用和类比(Zywicki,2000)。

但是,哈耶克(Hayek,1967)明确区分两种类型的秩序:一种是行动结构的秩序,它是由遵循特定规则系统的个体之间通过行为互动自发生成的秩序;另一种则是规则系统的秩序。这是协调行动结构秩序的秩序,是一种更为高阶的秩序。哈耶克认为,对于后一种秩序中规则生成和演变的解释就不能再遵循个体主义的解释方式,否则将陷入循环解释,而是必须通过群体选择的文化演化来解释,即某些规则系统的盛行不仅仅是对个体有利,更重要的是对该群体有利,从而促使群体在与其它群体的竞争中胜出,繁衍更多的后代。因此,哈耶克引入群体选择的本意是想解释一些长期由文化传承而来的规则体系的生成和演变。在经验观测中,某些规则系统长期支配着社会群体,并且代代相传,群体的规模也经常伴随着这些规则的兴衰而变化,从直观上看,群体选择似乎是一个不错的解释理论。

但是,许多规则系统的生成和演变并不一定要诉诸于群体选择,从个体选择的视角也能够解释清楚。例如,演化博弈中的演化稳定策略也能够解释某些长期稳定的社会规则是如何演化而来的(Montet and Serra,2003)。实际上,哈耶克对于群体选择的理解前后也是有变化的。他起初的群体选择观念与个体选择并不存在对立和矛盾。哈耶克(1972)认为,由群体选择而来的社会规则也是有助于群体内的每一个个体,因为通过遵循这些规则,个体的行为将更好地与群体内的其它个体行为相互协调。可见,这些社会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它们不仅有利于群体也有利于每个个体。哈耶克讨论的实际上是一种协调博弈的社会互动模式。在这种博弈中,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是相容的,个体之间不存在激励冲突。

除了协调博弈,群体内还可能存在众多的互动模式。例如,囚徒困境博弈和鹰鸽博弈等。在这些支付格局中,个体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个体适应性与群体适应性是不一致的。例如,在群体内部,较之于利己主义者,利他主义者的个体收益较低,但却能够提高群体的收益。哈耶克后期的群体选择理论也考虑到了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哈耶克(Hayek,1983,1988)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小群体、群体间竞争激烈和环境恶劣等),群体选择能够促使基因和文化的协同演化,人类社会会演化出一些促进群体团结的利他本能偏好,以及许多降低群体内部差异性和促进群体内部合作的制度(例如,在狩猎聚居社会中群体内部成员的资源共享)(Zywicki,2004)。因此,哈耶克后期的群体选择与个体选择是有差异的,它们有时甚至是两种相反的选择力量:某些在个体选择中具有较高适应度的行为规则(例如,不合作或搭便车)会被群体选择淘汰,反之,那些可能被个体选择淘汰的行为规则(例如,合作行为或自愿惩罚违规者)却能够在群体选择中存在甚至盛行。

随着近年来群体选择在生物学中的复兴(Wilson and Sober,1994,1998,2004;Smith and Szathmary,1995;Frank,1995),哈耶克的文化群体演化理论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Cullen,1995;Whitman,2004;Zywicki,2000,2004),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尝试运用群体选择来解释社会经济系统的生成和演变(Canalas,Vega and Redondo,1998;Laland et al.,2000;Bowles,2000,2003;Bergstrom,2002;Gintis,2007;Hodgson,2007)。但是,对于一向标榜“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哈耶克范式冲突的阴影却长期挥之不去。群体选择在经济学中合法性也一直受到质疑,矛头主要指向群体选择方法论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冲突。

那么,群体选择是否意味着抛弃个体分析,将分析单元从个体转向群体?如果是这样,群体选择则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它与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对立和冲突的。哈耶克理论也就存在明显的范式不一致。如果不是这样,群体选择的方法论是什么?它与“个体主义方法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交流与反馈,进而兼容?从科学发展史上,许多科学的进步恰恰是因为一些看起来不同、甚至对立的理论范式被证明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兼容或一致的(丹尼尔·豪斯曼,2007)。

实际上,群体选择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概念。它一直受到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质疑,而恰恰是在克服这些质疑的过程中,群体选择逐渐从传统理论(例如,Wright,1945;Wynne-Edward,1962)发展为现代理论(例如,Wilson and Sober,1994,1998)。同样,“个体主义方法论”也是一个比较模糊和宽泛的概念,随着各种经济理论的发展(例如,演化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等),其内涵和外延也处于不断的发展中(Whitman,2004;Zywicki,2004;Montero and White,2007)。

通过深入考察和辨析群体选择理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发展,本文尝试论证了两者之间的可兼容性,为群体选择在经济学中的运用扫清方法论障碍。最后,本文还运用群体选择的思想来解释社会制度演化。

二 群体选择理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之前,群体选择还是受到生物学界的普遍接受(Carr and Saunders,1922;Fisher,1930;Haldane,1932;Wright,1945;Wynne-Edwards,1962;Maynard Smith,1964)。但是,自从Williams(1966)在《适应与自然选择》中对其进行大量的批判后,群体选择成了与拉马克主义一样,被生物学界认为是二十世纪生物演化理论中最为荒谬的概念之一(Williams,1966,1971;Dawkins,1976)。从七十年代中后期至今,在Sober和Wilson等人的推动下,新的群体选择理论克服了传统理论的不足,掀起了复兴的热潮(Wilson,1975;Wilson,1983;Wilson and Sober,1994,1998),并且也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分析中(Boehm,1982;Eibesfeldt,1982;Durham,1991;Bowles,2000;Bowles et al.,2003)。

从本质上讲,Williams及其追随者对群体选择理论的批判集中在“群体选择与个体主义方法论上”的关系上。这种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许多通过群体选择来解释的现象实际上可以通过个体选择来解释,即一些群体最优行为实际上从长期看也是个体的最优行为。他们认为,如果某一个现象同时能够通过群体选择和个体选择来解释,就应该优先考虑个体选择;第二,从长期看,许多有利于群体收益的特征却不会被群体选择保留,群体选择强调的群体最优行为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们无法抵挡利己主义者的侵犯,或者说群体最优行为不是演化稳定策略。

显然,第一个批判带有“个体选择优先”的意识形态,不能构成否定群体选择的正当理由。第二个批判从表面上看似乎对群体选择理论构成较大的威胁。这也是群体选择理论长期重视解释利他主义者演化的原因。但是,实际上,第二批判也无法构成否定群体选择的正当理由。它只是强调群体内部存在个体选择的力量,并没有在理论逻辑上否定群体选择的存在,毋宁说只是给群体选择设定了一些条件,即群体选择并不能保证那些有利于群体利益的特征(例如,利他主义)一定能够被自然选择保留下来,群体选择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Whitman(2004)认为,第二批判推动了群体选择理论的发展,以Wilson和Sober为首的新群体选择理论的主要特征是承认群体选择是有条件的,即群体间的群体选择力量必须能够战胜群体内的个体选择力量。

可见,个体选择主义者对群体选择的批判不是致命的。但是,为什么这些批判一度给群体选择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早期的群体选择理论没有详细探讨群体选择存在的条件,许多人将群体选择简单地误解为“只要对群体有利的特征都会得到演化”,从而将群体选择的方法论理解为整体主义,即在理论逻辑上,将群体先验地视为类似于个体的行为主体。

(一)传统群体选择理论

1.Wright的群体选择

Wright(1945)的群体选择理论主要也是为了解释利他主义者的演化。他首先构造了一个只受个体选择影响的演化模型。在此模型中,尽管利他主义者对群体有利,但是,由于其适应度相对于利己主义者较低,在个体选择的作用下,利他主义者在群体内部的比例逐渐降低,并趋向于零(Wilson,1984)。该模型简单描述如下:

Wright(1945)指出,通过引入群体选择,利他主义者就能够在群体选择中保留下来。他认为,如果存在多个群体,每个群体中的比例p是不同的,那么,拥有最大P的群体将会繁殖的最快,进而能够派出最多的个体拓殖新的群体。因此,群体间相对不同的生产率和持久性,能够促使那些有利于提高群体生产率和持久性的特征演化。Wright认为,这一过程类似于个体选择,即个体间相对不同的生育率和生存力,能够促使那些有利于提高生育率和生存力的特征演化。因此,也可以将这一过程称之为群体选择。

但是,Wright的群体选择理论是比较模糊的,缺少系统的理论论证,没有详细探讨群体间的关系,也没有比较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的力量,更多地是一种启发性的研究视角和思想。由于Wright对群体选择的定义是从个体选择的定义中引申出来,并且将群体类比于个体,这很容易造成误解,即群体选择理论是将群体视为类似于个体的行为主体。这种误解使得许多学者将群体选择的方法论等同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并且与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严重对立的。

2.Carr-Saunders和Wynne-Edwards的群体选择

作为较早从事人口统计学和社会演化研究的社会学家,Alexander Carr和Saunders(1922)指出:大量来自原始文化的证据表明,史前的人类是聚居成群的,每个群体的领地范围也都是清晰界定的,领地间的移民很少。为了避免战争灾难、饥荒和疾病等威胁,这些群体都会极力控制群体的人口规模,避免人口过剩,将人口密度保持在最大化人均食物消费的水平上。Carr-Saunders认为,这是一种明显不同于个体演化的群体演化,每个群体都尽量地保持群体的最优。

Wynne-Edwards(1962)认为,这种“将群体密度保持在最大化群体收益水平上”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众多生物群体中。而产生这种群体选择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许多物种都是相对孤立的群体,即群体间的移民较少,群体间的冲突较少,群体不是通过征服其它群体来获得新的资源环境,而是等到某一群体灭绝了才获得该群体的资源环境。因此,保持群体的持久性是群体最为重要的演化特征;二是资源是本地和不可移动的。因此,资源数量是有限和固定的,群体中当代成员必须为后代成员存储资源。Wynne-Edwards将此称为群体选择典范,并强烈批判个体选择,认为如果遵循个体选择的原则,每个个体都将最大化地生育后代,群体规模无法得到控制,群体可能会因人口过剩而灭绝。

3.Maynard Smith的干草堆模型(Haystack Model)

较之于上述的两种群体选择,Maynard Smith(1964)的干草堆模型更加系统地探讨群体选择理论,是第一个论证“即使是在随机匹配下,利他行为也能够在演化均衡中存在”的正式模型(Bergstrom,2002)。

干草堆模型包含三个过程:一是群体内部的繁殖过程。一个草堆代表一个群体,群体的内部繁殖过程可能持续好几代,即群体的持续时间可能较长;二是驱散过程。在某一时刻,群体被解散,所有群体的成员都归入大群体或种群(population)中;三是再次组群的过程。在种群中随机挑选成员组成新的群体,然后再次进入繁殖过程。

Maynard Smith的模型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模型,根据群体内不同的博弈类型(例如,囚徒困境、猎鹿(stag hunt)博弈和鹰鸽博弈等)、成员类型的比例和群体持续时间等,能够得出不同的演化结果。Dan Cohen和Ilan Eshel(1976)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当群体持续时间较短,如果群体内是囚徒困境博弈,整个种群的演化均衡将是布满不合作的个体,而如果合作个体存在绝对的正收益,演化均衡则是布满合作的个体;当群体持续时间足够长时,如果存在利他主义者,将产生两种不同的演化均衡,即全部的利己主义者和全部的利他主义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是囚徒困境博弈,通过群体选择,合作个体也能够演化并且占据全种群。

(二)现代群体选择理论

Whitman(2004)认为,新群体选择理论与传统群体选择理论的区别是,前者承认群体选择是有条件的,尤其是当个体选择力量与群体选择力量相反时,必须具体一定条件,才能保证群体选择能够克服个体选择的力量,支持那些有利于群体却不利于个体的利他主义特征演化。以下介绍一个由Wilson构建的新群体选择模型。该模型虽然简单,但却充分体现了新群体选择理论的基本思想(Wilson,1975;Wilson and Sober,1994,1998,2004)。

当只存在一个群体时,只有当A类型的个体的适应度变化大于B类型个体的适应度变化,A类型的个体才会被选择。即:

方程(5)表示类型A有助于提高群体适应度。在方程(4)和方程(5)之间存在交集,特征既能够被个体选择也能够增加群体的适应度。现实生活存在大量有利于个体也有利于群体的演化现象。这种既受个体选择支持又受群体选择支持的演化就是哈耶克早期的群体选择概念。

方程(7)是群体选择的条件,只有当方程(7)而不是方程(5)成立时,有利于群体的特征才能获得演化。换言之,并不是所有有利于群体利益的特征都能够被选择保留下来,只有满足方程(7)才能保留下来。

与方程(4)的个体选择相比较,群体选择的条件多了下面一项:

式(8)是用来刻画种群中群体间的差异性程度,其值取决于种群中群体的组成状况。当所有群体中含有A和B的比例都是一样时,群体间是无差异的,整个种群其实也就是一个群体。此时,式(8)等于零。方程(7)等于方程(4),群体中只存在个体选择,不存在群体选择。当类型被彻底地隔离时,群体要么完全由A组成,要么完全由B组成,种群实际上是分为完全不同的两个群体,群体间差异巨大,群体内部是同质的。此时,式(8)等于N,方程(7)等同于方程(5),群体只存在群体选择,不存在个体选择。这种不存在个体选择力量的群体选择又被称为纯粹的群体选择。这是一种完全对称或同质性的配对,每个个体都只和相同类型的个体互动。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有利于群体的特征都能够被群体选择保留下来。当种群中个体是随机分配到各个群体中时,群体的差异将遵循二项分布,式(8)等于1,方程(7)被改写为f[,d]>0,只要利他主义者具有正的收益就可以被群体选择保留。

因此,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决定了个体选择的力量,而群体间的差异性决定了群体选择的力量。如果群体间的差异性小而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大,个体选择力量很大。反之,如果群体间的差异性大而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小,群体选择的力量很大。在许多情况下,群体内部和群体间都存在差异性,个体选择和群体选择同时存在,只有当方程(7)成立时,群体选择才能确保利他主义者的演化。

三 个体主义方法论再考察

在社会科学中,很少学科像经济学这样明确宣称信奉“个体主义方法论”。这个术语首先是由熊彼特(1908)提出来,经由米塞斯(1949)和哈耶克(1942,1952)等人的发展,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进一步地,在波普尔(1945)及其学生W.N.Watkins(1952)的推动下,“个体主义方法论”引起了哲学领域的广泛讨论,并从经济学扩展到其它社会科学中。

(一)完全的“个体主义方法论”

完全或者纯粹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将个体视为超越社会文化背景的独立存在体,认为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必须仅仅由个体的行动来解释,而不需要再附加其它社会制度因素。在此方法论中,每个个体都能够独立做出决策,别的个体只是他决策所依据的客观信息,不会改变他的内在偏好。个体间的差异都是一些可以度量和显示的外在特征,例如,策略集、信息集和支付集的差异。个体间不存在内在的本质差异,每个个体拥有相同的认知能力,采用相同的推理法则,都是只关心自身福利的经济人。通过理性的推理,每个个体都能够知晓个体间的互动结果。因此,只要定义好个体的策略集、信息集和支付集,所有的经济现象都能够由个体的理性行动来解释。

随着这种方法论在经济学中的成功,许多经济学家开始不满足于纯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将个体的策略集合扩展到许多非经济的行为中,尝试解释社会、政治、法律和文化等现象(例如,Becket,1974,1976;Posner,1983,1999;Buchanan,1987)。这种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现象,促使“个体主义方法论”从纯粹的经济学领域进入了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在其它社会科学的运用中,个体依旧是凌驾于所有社会关系的独立存在体,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实际上,即使是在纯粹的经济学领域中,这种所谓的完全“个体主义方法论”也是无法实现的。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即便是在诸如一般均衡理论和博弈论等纯粹经济学的理论中,经济现象也不仅仅是由个体的行动来解释,还必须隐含着某种对个体间互动关系的假设(Simon,1991;Arrow,1994;Bogdan,2000;Hodgson,2007)。例如,市场交易的实现除了个体的理性选择外,还必须预先存在清晰的产权体系和个体间的交流。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可以通过个体理性选择获得,但是,很少经济学家会认为个体间交流所需要语言体系是由个体理性创造的。因此,在解释许多经济现象时,还存在某些外生的有关个体间互动关系的假设,而这些假设是无法仅仅通过个体当下的理性行动来推导的。这意味着所有的个体行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实施的。例如,除了个体理性选择的假设,博弈论还假设预先存在博弈规则和博弈结构,而且假设所有个体对这些知识的认识是相同的。这实际上预设了个体间的互动关系,即个体是在共同认知或共同心智下进行互动。

(二)不完全的“个体主义方法论”

如果完全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可行的,模型中的个体便能够直接推导出所有的由个体间互动形成的整体现象,亦即个体能够通过理性把握整体现象。这意味着模型的建立者能够掌握和建构社会整体知识。而这种自负恰恰是哈耶克所担心的(1987)。在哈耶克(1952)看来,“个体主义方法论”的首要功能就是拒绝这种所谓的整体性知识。

哈耶克(1937)重点区分两种类型的个体决策:一种是个体面对自然状态的独立行动决策;另一种是个体面对其它个体的社会互动决策。哈耶克认为,这两种决策存在本质差别。Varoufakis和Hargreaves-Heap(2004)进一步指出,在前一种情景中,个体可以对自然状态赋予主观概率,选择最大化期望效用的行动。当然,个体对自然状态的信念可能是正确,也可能错误,这取决于个体的对自然状态的认识程度。但是,不管怎样,个体的信念不会对自然状态的分布概率产生影响。因此,在逻辑上,仅仅通过个体的行为(最大化期望效用)来解释是可行的。但是,在社会互动中,每一个个体都无法将对方视为客观的自然,因为个体对对方的信念会影响对方对自己的信念,进而再影响自己对对方的信念,以此类推。因此,个体间的信念系统是相互影响的。如果个体还像第一种情景那样仅仅凭借自身纯粹的主观信念行动,将其它个体行为状态视为客观的自然状态,这就不存在所谓的个体间“互动”。因此,在社会互动中,个体间的有效互动通常必须建立在共同信念系统的基础上。这些共同的信念系统是个体间的共同知识,是协调个体间互动的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互动总是伴随着个体的行动和各种协调个体互动的社会制度。

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不完全的,即社会经济现象不能仅仅通过个体的行动来解释,还必须包括个体间的互动关系,亦即个体的行动是内嵌于个体间的互动关系中。由于个体当下的行动是内嵌于互动关系中,是互动关系作用的结果,它本身就无法解释互动关系产生的原因。那么,理论中包含这种整体性质的互动关系是否意味着这种方法论带有集体主义色彩?这正是许多经济学家担忧的问题。但是,如果将这种互动关系视为个体间长期历史互动生成的,这种具有整体性质的互动关系也是由个体的视角来解释。因此,这种不完全的“个体主义方法论”通常强调从演化的视角来解释社会制度的形成。

(三)“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拓展

实际上,所有经济理论信奉的“个体主义方法论”都是不完全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也不仅仅是通过个体理性选择来解释经济现象,还隐含着一些有关个体间互动关系的制度假设。而近年来兴起的行为经济学(例如,Kahneman and Tversky,1979;Simon,1978,1991;Schmid,2004;Schandler,2006)、神经元经济学(例如,阿尔多·拉切尼奇等,2007)、心智经济学(economics of mind)(例如,Montero and White,2007)、语言经济学(例如,Taylor and Francis,2007)和跨学科综合学派(例如,Fehr,2003;Bowles and Gintis,2004;Gintis,2007)等基于认知科学的经济理论,都一致强调决策背景或者社会制度对个体决策行为的影响。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承认个体是在这些既定的制度背景下行动,并不排除某些具有整体性质的社会制度或者社会结构。但是,“个体主义方法论”反对将理论分析单元直接建立在这些整体单位上,反对直接从这些整体单元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相反,它认为,必须谨慎研究这些社会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从而将这种内嵌于社会制度的个体行为作为研究起点。

同样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也不反对那些低于个体层面的微观单元的存在,例如,基因和神经元等。但是,“个体主义方法论”反对直接从这些微观单元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认为必须谨慎研究微观单元对个体行动的影响,从而将分析单元建立在这些受到生物演化影响的个体行为上。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和“还原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主张直接从基因或者神经元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既承认高于个体的宏观单元的存在,也承认低于个体的微观单元的存在,但是,它却一直坚持从个体的行动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而不是宏观的社会结构或者微观的神经元。

“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一种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方法论,它并不具体规定那些属于本体论层面的个体“本质”特征。个体既可以是利己的,也可以是利他的(例如,群体选择所揭示的利他行为)。个体行动既可以是有意识的理性最大化行为,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规则遵循行为,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有限理性行为。因此,尽管各种经济理论(例如,新古典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等)对个体的行为假设不同,这并不妨碍它们同属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阵营。实际上,哈耶克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批判是属于本体论层面,如果纯粹从方法论角度讲,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并非伪“个体主义”。在经济学中,许多方法论的争议通常源于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混淆,将本体论的差异等同于方法论的差异。

可见,“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研究范式,它主张从个体行动的视角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论,并不涉及到本体论的假设。由于个体行动是内嵌于各种由社会文化演化和生物演化生成的互动关系中(例如,各种社会制度和基因库),个体的本质只有在这些互动关系中才能得到界定。在不同的互动关系中,个体可能具有不同的偏好特征和行为特征。许多看似冲突的经济学理论实际上是互补的,它们都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本体视角来认识经济现象。因此,尽管新古典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等对个体的偏好和行为假设是不同的,却都是遵循“个体主义方法论”。这些理论之间是互补的,为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社会经济的规律提供不同的视角。

四 群体选择的方法论辨析

(一)群体的性质:个体与互动关系

群体是由个体间的互动生成的,不仅包括群体内所有的个体行动,还包括个体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包括那些影响个体间互动收益(例如,支付格局)和互动频率(例如,匹配关系)等各种互动规则。当个体间处于一种稳定的互动关系中时,可以认为他们属于一个群体。在同一群体中,个体间可能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但却遵循相同的互动规则(体系)。群体间的异质性既表现为个体类型初始比例的差异,也表现为互动关系的差异。

群体与个体最为主要的区别是,群体还包含了互动关系,而这些互动关系是无法仅仅通过个体的行动来说明的。对比方程(4)和方程(6)可以看出,群体选择与个体选择之间的方法论并没有存在本质的区别。抛开概念上的争议,如果在个体选择中引入有差异的互动关系,那么原先仅由个体选择组成的群体就可以细分为若干个小群体,群体选择就可能发挥作用。

(二)群体选择的个体主义方法论

新群体选择理论详细探讨了群体选择起作用的条件(Wilson,1975;Wilson and Sober,1994,1998,2004)。在生物演化中,群体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匹配关系,在同一个群体中,个体依据既定的匹配关系进行互动,这种关系既可能是随机的匹配,也可能是非随机的选型匹配(Assortative Matching)。Bergstrom(2002)运用相配指数(Index of Assortativity)来衡量选型匹配的程度。①群体选择表明,尽管利他主义者在群体内部的比重下降,但由于它们能够促使群体繁殖更多的后代个体,拥有较多利他主义者的群体对整个大群体的贡献比例较大,利他主义者在大群体中的比重可能上升。实际上,这也是一种统计学现象,即一些特征在大群体中的比重可能大于该特征在任何一个分群体内部的比重。而方程(7)描述了实现这种可能性的条件。其中,匹配关系是影响群体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生物演化中,较之于个体选择,群体选择只是增加了大群体(种群)中有差异的群体构成和互动关系。群体间的适应度通常表现为繁殖后代的个体数,而且那些受到群体选择支持的利他主义者的适应度也表现为该类型的个体在整个大群体中的比重。因此,群体选择与个体选择在方法论上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是从个体的视角来描述生物系统的演化,其方法论与“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兼容的。

较之于生物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的群体互动关系是一个更加丰富的概念,它不仅包含某种匹配关系,还包含着各种协调个体间互动的社会制度。由于个体对某些社会制度的认识是有限的,在许多情况下,个体对世界的认知(包括偏好和行为特征等)也部分地由这些社会制度塑造而成,它们无法被完全还原为个体行动,是一种高于个体的社会整体现象。因此,社会群体是一个更加复杂和抽象的整体概念。社会群体选择比生物群体选择可能更加的复杂。

那么,这种包含社会制度或者社会结构的社会群体选择是否与个体主义方法论兼容?通过谨慎的考察,不难发现社会群体选择的方法论也是个体主义的。

一些经济学家拒绝运用社会群体选择理论的主要理由是,这种理论还包含着某些高于个体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等整体概念,而这些社会整体无法彻底还原为个体的行动。但是,如上所述,“个体主义方法论”都是不完全的,社会经济现象不能仅仅通过个体的行动来解释,还必须包括个体间的互动关系。在社会群体选择中,个体是内嵌于群体的互动关系中的,个体与互动关系一起构成了解释经济系统演化的理论范畴。因此,即便理论中存在社会整体概念,只要是从个体互动的视角来解释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这种理论依旧是遵循“个体主义方法论”。

还有一些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个体的偏好都是利己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利他偏好”,一旦考虑到个体间效用的相互依赖性,许多看似利他的偏好实际上都是利己的,而群体选择理论意图揭示有利于群体的利他偏好演化,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幻觉。如果考虑到个体利他行为所得到非物质的道德满足感,许多利他行为似乎可以通过利己来解释,因为道德感能够增进的个体的心理效用。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依旧无法宣称不存在利他偏好,因为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许多社会道德规范的产生和演变是为了补偿利他主义者的损失。例如,物质效用的损失通过精神效用来补偿。因此,抛开概念上的争议,从客观的行为显示看,人类社会确实存在着许多损害自身物质利益而促使他人增进物质利益的行为,群体选择理论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行为是如何被保留下来的。而许多促使人类合作的社会制度的产生和演化是确保这种行为保留和演变的重要力量。况且,“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论,并不具体规定那些属于本体论层面的个体“本质”,个体既可以是利己,也可以是利他。

如前所述,“个体主义方法论”是运用个体间的互动及其互动关系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而群体本身是由个体间互动生成的,包含个体间的互动及其互动关系。社会群体选择并不是直接从群体出发,将群体视为类似于个体的独立行为主体。相反,它从群体内部的个体出发,从个体的行为互动推导出群体的适应度。社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它通过影响群体内和群体间的异质性来影响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因此,尽管理论中存在多元的个体特征和高于个体的各种社会制度(互动关系),社会群体选择理论的方法论依旧是个体主义的。

五 群体选择与社会制度演化

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社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也是群体的重要标识。群体间可能存在许多差异,而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是群体间异质性的重要来源。除了解释利他主义者的演化,群体选择也能够解释社会制度的演化。哈耶克是较早运用群体选择理论来解释社会制度演化的经济学家(Hayek,1967,1972,1983,1988)。

在众多社会制度中,许多制度是有利于群体内的所有个体。例如,一些协调经济交易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它们既受到个体选择的支持,也受到群体选择的支持。因此,仅仅通过个体选择也是能够解释这些社会制度的演化。但是,如果引入群体选择,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解释这些制度的演化速度。如果存在群体选择,而且群体选择和个体选择的方向是相同的,即许多有利于群体的制度也有利于所有个体,那么,这些制度将在个体选择和群体选择的作用下加速扩散。如果将遵循相同社会制度的群体视为同类群体,群体则处于不断扩展的过程中。

有些社会制度对群体有利,但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它可能具有特征依赖,即对某些类型的个体有利,对另一些类型的个体不利。例如,许多道德规范和平均分配等社会制度能够降低利他主义者的成本,提高利己主义者的成本,缩减利他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的适应度差异,从而削弱群体内部的个体选择力量。一旦群体选择的力量较大,这些社会制度与个体将处于共同演化中,并且确保利他主义者的生存和演化。因此,对这类社会制度的演化很难仅仅通过个体选择来说明。许多减少群体内部异质性和增强群体内部团结的社会制度通常是要在群体选择的作用下才能够实现。极端的情况是,当群体间的竞争极为激烈而且群体间的人员流动极低时,一些富有集体荣誉感、道德感和忠诚等的利他偏好可能得到演化,群体内部的个体间会团结一致对外,群体内部的异质性消失。此时,个体选择力量微不足道。群体选择会促使这些社会制度扩散到新的群体中。当然,如果群体间的竞争不激烈,群体选择力量下降,个体选择就会发挥作用,这种社会制度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激励而损害群体的生产率。在个体选择的作用下,这种制度就逐渐消亡,被其它社会制度取代。因此,个体选择和群体选择的力量对比决定了这种社会制度的演化方向。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制度对群体不利,但也是具有特征依赖,对某些类型的个体有利。例如,某些产生囚徒困境的社会制度,以及导致猎鹿(stag hunt)博弈处于帕累托次优均衡点的社会制度。在这些社会制度中,群体的生产率很低,非合作个体的适应度总是高于合作个体。这些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坏的制度”。如果单单从个体选择来解释,社会经济系统可能长期锁定在这种社会制度中,群体中将布满不合作个体。但是,如果存在群体选择,这种对群体不利的社会制度可能会被群体选择淘汰。

因此,群体选择理论能够为我们理解社会制度的演化提供新的视角。在群体选择的作用下,许多不被个体选择支持但有利于群体的社会制度可能获得演化优势,而许多被个体选择支持但不利于群体的社会制度则可能被淘汰。

由于群体选择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群体是由个体间互动的生成的,社会制度是通过改变群体内个体间的异质性程度来影响经济系统演化。因此,社会制度的演化总伴随着个体特征的演化。在群体选择中,个体与社会制度总是处于共同演化中。

六 结论

通过研究群体选择理论的发展,和深入辨析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实质内涵和拓展,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群体选择的方法论与个体主义方法论是兼容的,群体选择不仅能够解释利他个体的演化,也能够从新的视角解释社会制度的演化,进而还能够为个体与制度的共同演化提供解释框架。

注释:

①相配指数是指,合作者遇到合作者的概率与非合作者遇到合作者的概率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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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选择与个人主义方法论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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