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驻日使节的派遣与领事管辖权的行使_领事裁判权论文

清朝驻日使节的派遣与领事管辖权的行使_领事裁判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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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3)06-0168-05 [收稿日期]2003-07-26

19世纪初叶到中期,随着英国等欧美国家的世界性经济扩张,继中国之后,日本也在1859年被迫开放横滨等口岸,建立了供外国人驻留的“居留地”。中国人是在横滨开港的同时,作为附属欧美商社或商人的买办及附庸与欧美人一起来到横滨的。至1871年《日清修好条规》缔结之前,中国人没有在居留地驻留的合法资格,没有租借房屋、经商等权利,更不能享有领事裁判权。只是由于他们在欧美商社的对日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欧美人的庇护下,中国人才得以留在日本的开放口岸。这种状况一直到1871年《日清修好条规》的缔结,更确切地说是到1878年清政府派遣了驻日公使和领事后,中国人才在法律上与欧美人一样,享有在日本开放港口外国人居留地的合法居住、经商和领事裁判权。一、驻日公使和领事的派遣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朝野对定居海外的中国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应当重视海外华人的呼声。1866年,广东巡抚蒋益澧向朝廷进言,“凡商贾经营数万里外,彼国特设官维持而调护之,是以上下之情通而内外之气聚”,“若得忠义使臣前往各处联络羁维,居恒固可窥彼腹心,缓急亦可藉资指臂”[1](卷43),并提出遣使海外,保护华人的建议。江苏布政使丁日昌也建议朝廷“设立市舶司赴各国有华人处管理华人”,并应“精选忠勇才干官员如彼国之领事,至该处妥为经理。凡海外贸易皆为之扶持维系;商之害官为之厘剔。商之利官不与闻。则中国出洋之人必系恋故乡,不忍为外国之用”[1](卷55)。此后,福建巡抚王凯泰等人也力主派驻使臣、建领事馆。

对海外华人态度的变化取决于清朝被动地卷入世界经济市场,既往的锁国政策、禁海政策等已难施行,清政府必须应对在世界的大背景下与各国的交涉与斡旋。而海外的华侨、华工问题已常常成为与外国交涉的焦点。再有,鸦片战争以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全新认识使人们察觉到借助海外华人之经济力量也是增加军备、强大国势的方策。

自1860年设立总理衙门后的十年间,随着涉外事务的逐日增加,在国外设置公馆、派遣使臣一事便被提上日程。

中日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是1871年缔结的《日清修好条规》中的条款之一。1870年,日本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来到北京,向清朝提出日清间缔结“修好条约”的愿望:“尚遣公使、领事远来,保其侨民。中日唇齿相依,商贾往还,以无约故,反托外人代理,听其约束。丧失国权,莫此为甚。”[2](《邦交志》六)清政府则认为,中日之间古有往来,只要双方互存信赖,则无结约之必要。总理衙门以“各国至中华,通商传教有事可办,故当遣使。我中国并无赴外国应办之事,无须遣使”[1](卷50)的理由拒绝派遣使臣。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和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则力主修约,响应日方建议。

1871年7月,日本大藏卿伊达宗城为特命全权大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权大丞津田真道为副使抵天津;9月13日,在天津的山西会馆签署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为基础制定的《大日本国大清国修好条规》。该条规共十八款,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两国互派使臣,其家眷及随员可长居京城,也可来往于日清之间。使臣去地方处理公务之费用自理。驻在国租借土地房屋辟为公馆,并在行李运输和书信传递上提供方便。第八款规定:两国在开放口岸互派领事,管理本国臣民,行使领事裁判权[3](P45-46)。“条规”签署后,日方积极部署。1873年4月30日,福岛大使与直隶总督李鸿章互换了《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书。日本公使正式上任是在1874年7月末。“条规”生效两个月后,福岛便将日本驻清公使馆的外交事务委托给俄罗斯驻北京公使。1873年11月,日本任命陆军少将山田显义为驻清公使;不久又改为柳原前光,1874年7月正式赴京上任。而清国驻日公使何如璋的到任已是1877年的12月,清朝驻日本的第一个领事馆——横滨领事馆的设立已是1878年2月,距“条规”生效已经是四年多以后的事了。

清政府迟迟不派使臣赴日的原因,一是人才不足,二是资金匮乏。早在1867年议论派遣使臣时,总理衙门便提出:“语言文字尚未通晓,仍须倚翻译未免为难。况为守兼优,才堪专对者,本难其选,若不得其人,贸然前往,或致狎而见侮转足贻羞域外,误我事机”,且“远涉重洋,人多畏阻。水陆跋涉,寓馆用度,费尤不赀,且分住既多,筹款亦属不易”[1](卷50)。因为清朝的预算中本没有使节出国一项,1866年清国派遣的海外视察团和1868年的外交使节团出访欧美九国的费用是由总税务司赫德垫付的,1870年天津教案后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赴法国谢罪的费用则是从天津海关支出的。而曾国藩、李鸿章却力主派遣使节。曾国藩认为:“遣使一节,中外既已通好,彼此往来亦常事。论者或恐使臣之辱命,或悼费用之浩繁,此皆过虑之词”,遣使的目的是“但求保我黎民,而别无耀兵之心”[1](卷54)。《日清修好条规》缔结后,李鸿章立刻上书,呼吁应尽快派遣使臣。1874年,台湾事件爆发,李鸿章再议遣使一事:“若先有使臣驻彼,当能予为办阻,密速商办。否则亦可于发兵之后,与该国君臣面折廷争,较在京议办更为得劲。今台事粗定,此举未可再缓。”[4](《奏议》卷24)1875年,发生了马嘉理事件;翌年9月,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驻清公使Thomas Francis Wade缔结了《芝罘条约》。交涉的艰难和英国公使的傲慢态度,愈加使李鸿章感到派遣驻外使臣之迫切。1875年,总理衙门令各地督抚举荐人才。同年,任命郭嵩焘、陈兰彬分别为驻英国和美国公使。1876年,又任命许钤身、何如璋为驻日公使和副使。不久,又改任何如璋为公使,副使由张斯桂充任。

至于驻外使节的费用,一律由海关关税中支出。为此,自1876年始,各海关增加“洋税”一项,并将其中的6%集往上海江海关,由江海关汇往世界各地的大清国公使馆。到1878年,由于经费入不敷出,又将6%增至9%,并从船政局支取部分银两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严令禁止此款项挪为他用[5]。

二、清国驻日领事馆的设置

1877年11月26日,何如璋及其随员张斯桂、黄遵宪和范锡朋等从上海出发;30日抵达长崎;12月18日,乘军舰“海安”号驶进横滨港。据12月19日的《横滨每日新闻》报道,何如璋在抵横滨的当天就视察了中国人的居留地,拜谒了位于居留地145番地的关帝庙并接受了当地中国人的宴请。入夜,在横滨的中国人纷纷高举灯笼,热烈欢迎清国使臣。1878年1月22日,何如璋一行结束了在横滨的滞留,移居东京。

1878年2月3日,何如璋就设立横滨领事馆一事照会日本外务省;5日,于横滨居留地135番地清国驻横滨领事馆正式设立。范锡朋被任命为首任驻横滨领事。

清朝驻日本公使任期表(至1900年)

公元

 光绪

明治

姓名

1877

3 

 10

 何如璋

1880

6 

 13

 许景澄

1881

7 14

 黎庶昌

1884

1017

 徐承祖

1887

1320

 黎庶昌

1890

1623

 李经芳

1893

1926

 汪风藻

1896

2229

 裕庚

1898

2431

 李盛铎

《日清修好条规》的缔结和驻日公使馆、领事馆的设立,对在日本的中国人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该条规第七款正式承认了中国人可以在日本各开放口岸进行商业贸易,从而结束了中国人只能依附于欧美人才能在日本驻足的时代[3](P46)。作为“条约国”的一员,中国人获得了合法的居住权和经商权。该条规第八款规定:有关在日中国人的一切法律诉讼均由清国领事根据清国律令裁决,不受日本政府的干涉[3](P46)。1867年12月制定的《横滨外国人居留地取缔规则》自动废除,中国人享有了领事裁判权。但该条规还规定:在领事上任之前,当地的中国人还是由日本的地方政府管辖[3](P46)。因此,领事裁判权的真正实施是在范锡朋走马上任时开始的。

《日清修好条规)的签署给在日的中国人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可以自由地租借土地和房屋。1872年10月,中国人韦勋魁经日本外务卿福岛种臣批准,从美国人那里接受了地权的转让。此后,中国人借地者逐日增加。据1897年的统计,仅横滨中国人租借的土地已有8200坪(1坪约为3.3平方米)[6](P886)。

清政府设立横滨领事馆的目的是保护侨民。1875年以后,清朝内部对保护海外侨民的认识越来越明确。与此同时,海外侨民呼吁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875年,旅日中国商人上书朝廷,陈述无人保护之苦。李鸿章曾建议总理衙门在日本的横滨、神户和长崎三地设立领事馆,领事由清政府委派,副领事由当地有威望者出任[4](《译署函稿》卷4)。清政府首先将领事馆置于横滨是因为:第一,居住在横滨的中国人的人数最多。据1877年的统计,日本各开放港口的中国人的总数为2218人,其中横滨为1142人,占总人数的51%[7](P75);长崎其次,约560人;神户约300余人;大阪101人;函馆35人[8](第4门第1类第1项)。既然保护侨民是设立领事馆的目的,在人数最多的横滨设置就成为理所当然。第二,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横滨的中国人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何如璋、范锡朋来日时,长崎“贸易虽广,获利甚微。权关所入,岁不过二十万”。神户四五十万,而横滨一年的权关收入已逾百万[9](P91、97、99)。1880年,李筱甫在游历日本时记载,“今之贸易繁盛,首推横滨,次神户,次长崎”。横滨是八个口岸中“最盛之区”[10](P163、170)。

清朝驻横滨领事任期表

公元

 光绪

 明治

 姓名

18784 

11范锡朋

18828 

15陈允颐

188410

 17阮祖棠

188713

 20罗嘉杰

189117

 24黎汝谦

189319

 26邱瑞麟

何如璋上任后,日本神户、长崎各港中国人上节陈情,希望也能受到保护。于是,何如璋又奏请清政府在日本各开放口岸设置领事馆,派遣领事。1878年刘寿鉴、余镌分别被任命为清政府驻神户、长崎领事。

三、领事与领事裁判权

1878年1月,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分别通知东京府知事、大阪府知事、兵库县权令、长崎县权令、新泻县权令:嗣后,居留地之清民凡对日本人有刑事纠纷时,一律按《日清修好条规》处理。翌日,又对横滨所在的神奈川县权令野村靖下“旨令达书”,大意是:清公使任命范锡朋为清朝驻横滨领事,今后,尔等承认其领事身份,以领事相称,给其与其他各国领事同等资格与待遇[1]。领事上任后,首先行使的就是领事裁判权。在日中国人触犯了律令或发生纠纷不再受日本的法律制裁,而由驻日领事根据清朝的律法定罪。他们被置于本国法律的保护之下。

随着清朝领事量刑裁夺的开始,以往略有小过便被日方强行驱逐出境的状况得到改变。从开港之时起,日本政府一直希图将中国人逐出日本,只因欧美人的阻拦,始终未能实现。所以,每当中国人犯有过失,便从严惩治。1870年,中国人阿新从日本人的蔬菜店盗窃银两,坐牢一个月后,被解送香港;又有中国人阿继盗用欧美人家中铁器,被逐出境。清朝领事上任后,日本警察没有了直接判处中国人的权力。1880年4月,日本方面以利用三菱邮船玄海号走私鸦片的罪名,将中国人王氏、郑氏引渡给中国领事。1881年4月,居住横滨居留地183番地的中国人徐发也以鸦片走私的罪名被日方移交给中方领事。中日之间有凡走私、销售以及吸食鸦片者一律驱逐出境的协议。倘上述犯罪属实,三人当被逐出日本。但经审理后发现,罪名不实,故范锡朋未将他们遣送回国。

清朝领事上任前,日本警察可随时侵入中国人的住宅确认身份、搜查罪证以至逮捕论刑。1874年3月,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在留清国人民籍牌规则》,规定中国人必须向日本政府申请身份证明——“籍牌”,日方有权随时进入中国人住宅查验籍牌。后考虑到与欧美诸国的关系,于当年11月又作出补充说明,上述查验对象只限于独立开业之中国人,若对从属于欧美人之中国人进行查验时,必须先通告该国领事,再由其领事通知雇主之后,方可入宅查验[11]。清朝领事馆设立后,领事裁判权使日本对中国人进行干涉的范围缩小了。1878年9月,外务卿井上指示神奈川县,除非目睹中国人吸食鸦片,否则不许擅自进入中国人住宅。而且,逮捕中国人只限于断定犯罪者可能逃匿时,否则必须事前通告中国领事,由领事逮捕[12](P258)。1880年10月,为整治秩序,取缔“卖春”,日本征得各国驻横滨领事的认可,宣告不论国籍,只要有“卖春”嫌疑,即可由日本巡查入室搜捕。对此,惟独清领事范锡朋拒不接受,提出对中国人的巡查当由中国人执行[13](P145)。

清领事并非对在日居住的中国人一味庇护,遇有违反规则、犯罪且情节属实的也严惩不贷。1880年10月,范锡朋在拒绝日本人代行查巡中国人参与“卖春”一事之后,迅即通告在横滨的中国人,若有人参与“卖春”,将房屋租予日本私娼者,严加惩治;对玩忽职守的中国人巡查也一并惩处[13](P146)。1884年11月、12月清领事阮祖棠分别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日本人居住区经商的中国人陈承武、私入长野县境地的张世存与崔光兴责以杖刑[12](P234)。1886年8月,中国人刘以珊因吸食鸦片,被阮祖棠遣送回国[12](P234)。1888年7月,居住在横滨居留地136番、156番和180番的中国人与日本人私设赌场、聚众赌博,神奈川县政府照会清朝领事罗嘉杰,同时逮捕了参与赌博的日本人。因一起赌博的中国人高炳、伍择、熘辉和亚裕利用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妨碍日本警察执行公务,罗嘉杰将其逮捕后强行遣送回国,并令高炳永远不得来日[14](第7门第1类第8项)。之后,罗嘉杰又将赌犯陈全逮捕,押解回国[13](P149)。

在横滨以外的中国人触犯刑律时,由日本人进行案情调查。之后,将调查结果送清朝领事,清领事按清朝刑律定罪。如有案情不清时,清领事派遣专人前往查实,或将当事人直接解送清朝领事。

清朝公使、领事上任之前,在日中国人的行政管理权是由日本地方政府行使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户籍管理。日本政府在《在留清国人民籍牌规则》中规定:来日本的中国人必须在3天之内向地方政府提出抵日申报。30日之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日本政府发行的身份证“籍牌”。“籍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月更换新牌。横滨领事馆设立后,横滨、筑地、新潟和函馆的中国人的行政管理全部移交给清驻横滨领事。在神户、长崎领事馆还未设立时,何如璋曾照会日本外务省,要求将神户、长崎以及大阪等各开放口岸的中国人的来日登记、籍牌的发行等行政事务一并归横滨领事统一管理。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回复说:清国尚未设领事之地,依然如旧例,由日本地方政府管理[8](第4门第1类第1项)。这一状况直到各地领事赴任后才得以改变。

户籍改由领事管理后,给中国人在各开放口岸之间的往来经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出行时,凭借清领事的一纸《照会书》便无须再重新领取目的地的“籍牌”和交纳手续费。《外务省记录》中,记载着清领事陈允颐签发的《照会书》[11](第3门第9类第项):

大清驻节横滨兼管筑地·箱馆,新潟夷港正领事官陈(印)

为照会事,据敝民魏学勤请赴新潟夷港经商,除由本署给发执照饬向贵县呈验外,例合备文行知,务希就近照料,至其牌费,应俟年终统计,一并移交,须至照会者,计开,上等民一名魏学勤,右照会,大日本国新潟县令永山

光绪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清领事就任以前,在日中国人与日方的交涉都由中国人自发的组织(如横滨的“中华会馆”)来承担;日方有重要通告时,也通过“中华会馆”这样的组织转达给在日中国人。清领事就任后,与日方的交涉改由清领事承担,民间的意见、要求先由中华会馆的董事反映给清领事,再由领事出面与日方交涉,民间与政府的交涉变为政府与政府间的交涉。交涉的内容既有个人的琐事,也有关系到在日中国人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

1878年,范锡朋根据中华会馆董事郑文饶等人的要求,向神奈川县提出要将埋葬在山手墓地的八十多名中国人的棺椁运回故土。4月4日,神奈川县回复,同意将其运出横滨[15](P381-382)。

同年11月,范锡朋又据中华会馆的建议,向日方提出租赁土地,建造中国人专用的传染病医院。神奈川县权令野村靖以“已向在横滨的外国人租借了1863坪的土地,用以修建传染病医院,不宜再建中国人专用的同类医院”的理由予以回绝。1879年1月,第二次与日方交涉。1880年6月,第三次向日方呼吁。同年10月,日方终于同意将757坪官地以每100坪12美元的低廉价格借予中国人。1883年和1885年,又分别增借了120坪和215坪的土地[16](第3门第12类第3项)。

在日中国人的活动范围也是清领事与日本政府长期交涉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游步规定》中规定,中国人的活动范围不得超过方圆20里(当时日本计量单位,约合80公里)。1874年5月,新章程《外国人内地旅行允准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凡因病需疗养者,经医者证明,本国领事担保,可前往箱根、热海、富士、日光等疗养地[17](《外交门》四)。长期以来,因清领事未能到任,在日中国人也被排除在上述规章之外。范锡朋就任后,1878年3月,日本外务省指示神奈川县:清国人与欧美人一样,可享有去各地疗养地之待遇[18](第3门第9类第4项)。但范锡朋为陈海珊、易贵顺等人申请旅行许可时,日本外务省又突然收回成命,言不能将此权利轻易地给予中国人[18](第3门第9类第4项)。其真正原因是日本外务卿寺岛要与清国公使何如璋会晤,向清国要求“最惠国待遇”。为此,将扩大中国人的行动范围作为与清政府交涉的筹码。数年后,清领事阮祖棠又为大德堂、永昌和、昌和泰、义昌号等23家中国商人联名申请出游箱根、热海,仍未被获准。直到1891年,中国人才真正获得这一权益。

此外,清朝公使、领事还就保护在日华人的利益,扩大其经营范围等事务与日本政府进行了多方面的交涉。

总之,驻日公使和领事的派遣给在日中国人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领事裁判权的行使,使在日中国人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地位。清朝领事利用领事裁判权,在维护中国人的权利、避免不公正处罚的同时,还有效地维持了社会秩序。清领事的就任,使在日中国人置于本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为中国人在日本国内的出行简化了行政手续,提供了诸多便利。清朝政府的驻日公使、领事的派遣在保护在日华人利益,创造相对安定的生活环境,促使在日中国人的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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