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_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合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_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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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自1995年施行《劳动法》以来,人们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生了动摇,对签订劳动合同后国有企业员工还是不是国家、企业的主人产生了疑义。劳动力成为“可以出卖的商品”的理论使人觉得员工已不再是企业的主人;“一个企业家救活一个企业”的说法使人觉得历史是英雄创造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的拉大,使人觉得工人阶级已经离开了作为领导阶级的历史舞台,无论政治地位、经济地位都降到了社会的最低层次。“工人阶级是不是企业的主人”,“怎样依靠工人阶级”等问题,一再成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广大员工议论的焦点。

应该肯定,仅1995年、1996年全国已有135368家企业32500 万人先后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为今后劳动者就业或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合同已经为广大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普遍接受。同时也不可否认,随着劳动合同的普遍施行,国有企业的员工雇佣劳动观念在滋生在蔓延;由于工人阶级的地位在现阶段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致使部分员工特别是青年员工雇佣劳动的思想观念加重。在国有企业中,主要领导认为自己在为政府打工,副职为正职打工,中层人员为厂长(经理)打工,广大员工为中层人员打工,全厂员工为厂长(经理)打工等层层打工的思想已相当普遍。许多员工都把企业主要领导称为“老板”,把自己称为“打工仔”,这虽然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但却表现国有企业员工对施行劳动合同制后思想认识上的变化。多数青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把工人的地位都签掉了;老板要你走你就走,要你留就留,这不是雇佣劳动者吗?”此外员工主人翁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都发生了新变化:

一是精神文明的滑坡,导致员工主人翁责任感下降。精神文明软着陆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题不明,脱离社会现实而出现空档,片面强调以“利”代“理”,以“罚”代“教”,以“扣”代“管”,以“宽”代“严”等办法来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企业广大员工认为精神文明的滑坡,社会治安环境恶劣是导致主人翁责任感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是利益驱动的诱惑,带来员工主人翁正确价值观振荡。众多困难企业的老员工在感情上难以承受现实的反差,破产、下岗、失业,员工的生存权难以保障;行业和企业内部贫富悬殊较为严重,员工心理失衡;“官本位、权本位、钱本位”成为现实人生追求目标而代替了爱岗、敬业、奉献精神;员工队伍中的消极因素增多,员工主人翁的正确价值观被逐步淡忘。

三是员工主体模糊错位,使员工主人翁地位衍化。由于理论上的模糊造成行为上的盲从,再加上现实的“精英救国、能人治厂”的影响,员工主人翁地位逐渐变调、弱化;主人与公仆错位,依靠的主体被忽视,许多员工认为政策导向不利,影响员工主人翁地位下降。

四是民主督促机制失衡,使员工雇佣思想加重。片面强调决策者、经营者的权威,缩小、虚化职代会的权力,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忽视初级阶段的国情,削弱淡化党的领导;权大于法,员工受制于人的雇佣心态逐渐形成,用人不当、决策失误、指挥不妥和局部腐败经营之风越刮越猛,监督机制弱化,造成个别厂长(经理)腐败。

五是员工合法权益面临严峻挑战,员工主人翁积极性难以发挥。亏损企业呈上升趋势,员工最低生活难以维持,医疗保障难兑现;效益差的企业法人还实行年薪制,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

如此大的变化,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广大员工普遍感受到压力增大,再加之企业长期受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一些深层次矛盾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其实,国有企业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绝不是降低员工在国家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相反,国有企业员工不但是国家的主人,更是企业的主人。

首先,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历史作用,决定了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员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加强我们党的领导地位,这是不会变的。

其次,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是强有力的。在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党的组织健全,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和保证监督作用是有力的。企业无论在改革、经营、管理方面,还是在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方面,都是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参与和关心下进行的。

再次,国有企业公有制决定了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企业与员工双方责、权、利关系,目的在于更有效地规范企业用工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并没有削弱、改变国有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企业进行的各项改革,是为了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壮大公有制经济,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性质。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还是企业的主人。

第四,从实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形式分析,并没有改变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现在企业和员工可以双向选择,这对企业对员工的利益都有好处。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员工产生了危机感,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工作,就不是主人,会被企业淘汰,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企业讲,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合同期内,企业不能随意开除员工,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五,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看,并没有改变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厂长(经理),还是广大员工虽然职位高低不同,工作性质不同,但都是企业的主人。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是一致的,政治上是平等的,经济上企业增效,国家增税,员工就增收,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第六,从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连续性,并没有影响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员工在企业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企业中的各类优秀人才在企业不同层次中参与管理,献计献策,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凡是企业重大决策措施出台,都由各级员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施。员工对企业的管理者也同样实行民主监督,定期给予评议。

当然,笔者也很清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是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机制。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应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三改一加强”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修改、补充、建立有关制度中,要充分注意保障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要尊重员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凡是企业修改、补充、完善的各项改革方案,要认真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让广大员工知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二是要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劳动合同签订后,针对部分群众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对着一般员工,而对管理人员没有约束力;领导对群众要求的多,合同的期限、优化后的下岗待岗人员多数是由领导定,而广大员工只有执行的权利等。所以除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外,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严格地讲,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打破了领导者与工人之间的身份界限,对企业各类人员必须依法管理,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三是要提高各类人员的素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管理者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自觉主动地尊重广大员工的民主权利,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管理者和广大员工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人格贵贱之分,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禁止践踏广大员工的利益、权利和歧视员工的现象发生。广大员工同样要不断加强政治、技术、业务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想主人事、理主人财、干主人活、尽主人责,努力塑造国有企业员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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