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分配与商业保险分配的关系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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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全体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因此,社会保障的经济行为既是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又是公众的行为,它反映的是社会总产品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至于具体分配到谁的手里,那就要看谁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剂与补充。商业保险也是对社会总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但是这种分配是自愿性的,不具有强制行为,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商业保险分配带有明显的“市场”色彩。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来考察,社会保障分配与商业保险分配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两种分配的特征、效用与相互关系。

一、两种分配的特征

国外有人将社会保障称作“用平均数的魔力把千百万人引向得救”的制度。社会保障的分配可以概括为平面的分配和垂直的分配两个方面。平面的分配仅仅限于那些在计划范围内提供补助金的社会公众,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步初期通常面临的社会保障分配。而垂直的社会保障分配(收入转移)是多种经济和社会政策广泛追求的目标,它是高收入群体的生活资料和购买力向小康水平及以下的社会公众进行收入分配的转移。很显然,平面的分配是注重公平而忽视效率,垂直的分配则是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二者之间总是有矛盾的。因此,社会保障介入的收入分配带有明显的生产性、强制性、广泛性、返还性、利益均沾性等特征。

生产性。这是从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用上来讲的,社会保障事业不单是一个消费性的事业,而是带有生产性特点的事业。首先,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相当部分是由生产领域的劳动所创造的,并且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活动的重要手段;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往往是投资于生产过程,在进一步的生产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最后,社会保障的健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比如,医疗保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熟练程度,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劳动者积极参与再生产活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强制性。这是从社会保障的法律上来分析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及分配,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来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障,上缴社会保障基金等。

广泛性。这是从社会保障实施的对象上来考察的,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不是社会的少数人,而是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绝大多数的社会公民都能够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社会保障行为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公民摆脱贫困,保证他们有充足的物质资料,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返还性。这是从社会保障基金的最终归宿上来说的,社会保障的最终受益者是那些需要进行保障的公民,这笔资金来自于先前所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这里的返还是从整个社会公民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社会保障基金来之于民,最后也是用之于民。

利益均沾性。这是从社会保障的受益上来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障的分配中获益,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

商业保险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体系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商业保险分配是一种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来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进一步讲,商业保险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险费来源于企业和公众,个人和企业所交纳的保险费的来源要分别考察。保险费是个人和企业所分配的收入的正相关函数,分配的收入越多,交付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量就越大;分配的收入越少,保险基金的量也就越小。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则是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无论物质生产部门还是非物质生产部门,企业和个人所交纳的保险费都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为保险费是从企业和个人所分配的收入中计取的,是将企业和个人的收入的再次分配。

商业保险经济活动从本质上讲,还体现了资金的再分配关系。保险再分配的资金来源是被保险人的货币收入和资金收入的一部分,这部分收入作为保险费交给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便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和货币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所得到的是遭灾受损后的经济补偿权。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这部分资金后,便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它转化为受灾企业或个人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保险形式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对货币和资金占有权或所有权的再分配。保险资金收入与支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这个差额部分的资金归入社会总资金,参与社会总资金的运动,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资金参与社会总资金的运动有两种表现,其一,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同银行信贷资金一起,在全社会进行资金的调剂与再分配;其二,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可见,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消除风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促进企业和个人收入的增加,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二、两种分配的效用

社会保障分配的效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这两个效用是相互作用、互相协调的。

首先,社会保障分配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都是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收支特别是支出与国家财政收支以及国民经济的运行构成了某种函数关系。基于这种内在的联系,社会保障与国家财政的需求调控起到自动配合的作用,因而具有国家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内在稳定器”的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要面对社会公众的生老病死残等问题,使社会公众幼有所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帮助贫困者解决生活之窘境,使失业者生活得以安排或重新就业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其他经济手段难以代替的。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利益结构的重新组合完全可能导致一些社会动荡因素的滋生,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安全系统来加以保证,以维护改革的成果及社会的稳定。从现象上看,解决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企业发展必然要求部分职工的失业、工资结构调整与通货膨胀等而引起的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下降等),似乎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就实质而言,它反映了社会成员对生存条件必须获得一定的保障,继而获得一种社会安全感的真实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只有靠社会保障制度来完成。

其次,社会保障分配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社会保障制度所发挥的“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备加赞赏。他指出“在繁荣的年份,失业准备金不但增大,而且还对过多的支出施加稳定性的压力。相反,在就业较差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使人们获得收入,以便维持消费数量和减轻经济活动的下降。”“其他的福利项目——如社会保险以外的公共服务的就业和家庭救济金——也自动发生稳定性的反周期的作用。”这说明在经济繁荣时期,就业率和个人收入增加,需要社会保障提供援助的家庭和个人减少,整个社会保障的支出减少,国家财政相应地可以减少转移支付,继而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地发展;相反,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失业人数和低收入家庭增多,需要扩大社会保障的支出项目和数额,国家财政相应地增加转移支付,以刺激社会需求,摆脱经济困境,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商业保险的作用是保险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新产生的效果,或者说是商业保险职能实现的效果。商业保险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同一职能可能只有某方面的作用,也可能有多方面的作用。由于商业保险作用受外因的影响较大,所以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就商业保险的共性而言,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社会再生产过程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运动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打乱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秩序,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在各种不安定的因素,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干扰和冲击是再生产过程的破坏力之一。当这种破坏力比较严重时,再生产过程就会出现阻碍甚至中断。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风险的承担者、管理者和保险基金的组织者,虽然不能完全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但是可以减轻或消除这些破坏力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干扰和冲击,为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从保障企业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来看,企业的再生产过程要持续地进行,其货币资金、生产资金和商品资金必须要在空间上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无论是哪一种资金形态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受到损失,也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会使企业占用的资金量减少,从而使企业生产规模缩小,严重时甚至导致生产过程的中断。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就可以把各种各样的无法预料的损失,变成固定的、少量的、合理的保险费支出。这样企业一旦遭灾受损,就可迅速、及时、定额获得补偿,使企业再生产过程得以持续进行。

从促进商品流通的顺畅来看,商业部门从生产者那里购买商品后,还要对商品进行储存、调运才能出售给消费者。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处在采购、储存、调运和销售中的商品可能会遭受意外损失。这种损失,轻者会使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少,经营规模缩小;重者会使企业不能获得销售收入,甚至会导致经营过程的中断。如果商业企业参加了保险,那么在经营各环节由于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使商业企业经营过程不致中断,经营规模不致缩小,从而促进商品流通的顺畅。

2.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安定是整个社会生活稳定的基础,然而,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往往存在各种不安定的因素,这些因素会破坏正常的生活秩序。公民家庭财产可能因灾害事故受损,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参加财产保险,可以使受损财产得到补偿,家庭生活恢复正常。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或身体可能因不幸事故、意外灾害、疾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上的困难。例如,在子女尚未独立生活之前,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者突然死亡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家庭成员中有人身染重病,不仅要支付医疗费用,而且还可能影响家庭收入。通过参加意外保险、人寿保险等险种,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使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摆脱经济上的困难,维持正常生活。通过参加年金保险,可以解决老年退休人员的生活问题。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轻致害人的经济负担。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3.促进先进技术的运用与推广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对一采用新技术的单位来说,往往要冒极大的风险。在运用新技术的过程中,如果有保险作后盾,可促进先进技术的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的运用与推广,往往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从整体上而言,我国经济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社会资源并不丰富,有效供给不足仍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供给不足的同时,我国许多行业或者部门又表现出局部结构失衡,产生资源低效或无效配置的现象,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保险费的收取和赔款的支付的过程,就是风险的转移、分散和组合过程,也是风险中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得到重新分配和转移的过程。

4.有利于保证社会财富的安全

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工作就是同风险打交道,从改善自身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出发,保险公司必须关心风险管理,通过防灾防损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参加防损工作有其有利条件:首先,由于其在日常的业务经营中掌握了大量保险财产的设置、存在和分布情况,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能够积累大量的统计资料,从而总结出一定的防灾防损经验;其次,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业务经营活动来促进被保险人增强防灾防损的意识,加强防灾防损的工作,如检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提出防灾防损建议等。

5.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商业保险作为维持一国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这里我们以商业保险发展的一种形式——再保险为例来加以说明。再保险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可以联合众多的保险人,将各自少量的保险基金汇集成巨额的保险基金,通过再保险人分入与分出业务,将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分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方案的推行,再保险对促进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作用愈来愈明显。我国的再保险事业对节约外汇资金,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再保险的渠道,除将我国对外贸易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航空险、建筑工程险等保险业务分出给国外保险公司外,我们又从国外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我们国内自己办理了再保险业务,可以节约大量的外汇资金,这无疑对平衡我国的国际收支具有重要作用。

三、两种分配的关系

关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说法。其一,社会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即社会保险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可以按照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方法和手段去经营管理;其二,人寿保险应该划归社会保险的范畴,即虽然人寿保险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由于它具有积储的作用与功能,从这种意义上讲,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这两种观点目前还在争论,我们的观点是,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之间二者不是谁包含谁的关系。二者的个性所反映的差异性中,是有共同东西存在的。也正是这种共性力量的作用,才使得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共性呢?首先,二者保障对象的一致性。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都是由投保人的生育、意外伤害、疾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养老、死亡等所产生的货币需求。其次,二者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生都会遇到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而风险一旦发生,均会给社会公众及其家庭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从为社会公众提供经济生活保障这一功能来考察,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作用是一致的。

(一)两种分配的差异性

1.两类保险行为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2.两类保险分配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实施强制性的特点,被强制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商业保险则强调自愿性原则,投保与否、投保什么、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3.两类保险分配中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故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为保险人是政府,为体现社会公平,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时的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商业保险强调个人公平的原则,因合同双方是契约关系,故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今后给付的标准就越高,反之亦然。

4.两类保险分配的保障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的目标是对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件)进行经济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5.两类保险分配的功能不同。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残等方面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而商业保险既可保人,也可保财产,既可满足高额的保险需求,也可满足低水平的保险需求,它完全依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行事。

6.两类保险的经营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垄断性的色彩,商业保险只能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充满了竞争。

(二)两种分配的相容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险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当今世界各国在社会保障方面都是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并存,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人寿保险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增长而得到不断发展的,当被保险人无任何保障时,购买人寿保险也就成为其主要或者基本的保障。如有基本保障(社会保险),当满足各自对保障的需求后,购买人寿保险也就成为补充保险了。

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能不能融合?英国经济学家帕维基认为,国家保障国民最低生活限度,而个人则谋求在这一限度以上的经济生活的愿望,因而应强调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的配合。德国保险学者曼内斯认为,社会保险可以经常进行最小限度的支付,只能进行这种支付,因此对自愿保险(指人寿保险——笔者注)的需求大大增加,民间经营的保险业就日趋兴旺。

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是可以融合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有了社会保险,并不能否定人寿保险的特定作用,人寿保险对于社会保险起到补充的作用。很明显,二者完全可以并存。比如在日本,由于社会保险的给付处于很低的水平,所以商业人寿保险就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西方国家(即使是福利型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不足,都是靠人寿保险业来补充的。正如美国学者罗伯茨所言:“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危机之中,因为它计划要对一代又一代的人支付不断增长的实际社会保险金。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削减社会保险金的增长计划,从工资指数化转化为物价指数化,将从根本上消除长期的社会保险问题。此外,通过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1〕

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融合的典型例子是美国。美国在1935年刚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时,人们普遍关心(担心)商业人寿保险业会因此受到打击而由此衰落。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美国人为了使已经得到保障的最低生活提高到更加富裕的水平,他们投保人寿保险的热情未减,参加人寿保险的人更多了。这种倾向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也就是美国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扩充时期。即使到了现在,由于社会保险给付并不充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相对劣势的状况。因此,广大美国国民要求通过人寿保险或者年金制度取得更加富裕生活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这样,美国人寿保险的发展即使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并没有停顿下来。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高了人们对于保障问题的重视与认识。

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的融合有没有界线?讲人寿保险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险起补充辅助作用,并不是说社会保险的充实与人寿保险的发展之间就没有竞争。如果说社会保险只是一种最后保障,它可以促进人寿保险得到发展的话,那么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之间的合作当然也就有一定的界线。这就是说,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在职能上是处于相互补充的关系,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定得过高(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就会对人寿保险的领域造成相应的压力,从而引起二者间的竞争。在社会保险水平不高的美国和日本,人寿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在社会保险水平较高的德国、瑞典和英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给付标准上,要考虑适度的原则,社会保险基本保障线定得不宜过高。过去我国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包得过多,负担太重。现在在改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制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时,只需考虑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这样既能减轻国家负担,也能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缴费能力,更能促进社会公众参加商业人寿保险。否则,发展商业性人寿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将落不到实处。

注释:

〔1〕罗伯茨:《供应学派革命》,上海三联书社1987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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