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之祸,宣公为之也”一句探究论文_张宇琛

“宋之祸,宣公为之也”一句探究论文_张宇琛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宋国宣公意于让贤,故而不传子而传弟。且自宣公的传位行为之后,宋国祸患纷争四起,十余年不休。各家对这一让位行为的评价各有不同,本文围绕这件事中的各个人物行为及《公羊》“宋之祸,宣公为之也”的评价展开探讨,希望进一步理解公羊的立场和断事准则。

关键词:宋宣公;宋穆公;公羊;让;大义

1.前言

《春秋》经文中对宣公让位于弟这一事件的记载只有一句话:“癸未,葬宋穆公。”[ 《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64页。]传文则从不同角度对这件事进行了详细记载,可以帮助我们还原事件原貌。其中《公羊》引文如下:

宣公谓缪公曰:“以吾爱与夷,则不若爱女;以为社稷宗庙主,则与夷不若女,盍终为君矣?”宣公死,缪公立,缪公逐其二子庄公冯与左师勃,曰:“尔为吾子,生毋相见,死毋相哭。”与夷复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国而纳国乎君者,以君可以为社稷宗庙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将致国乎与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则先君其逐臣矣。”缪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弒与夷。[ 《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66页。]

2.几种说法

春秋中葬事书日与否,以其情况意义有别。隐公三年,穆公八月去世,十二月下葬,五月而葬合于诸侯之礼,正当其时而书日,因其国近于危而几不得葬矣。那么,既已当时,又为何言危,这个危又是从什么意义上来说的呢?这要追溯至宣公时候。宣公有子与夷,有弟穆公。宣公对穆公说,若说爱之深之至,我对与夷的亲子之情要胜于对你的手足情谊;但要论起担负社稷重任,恐怕你才是更合适的人选,不如就由你来做这个君主如何?穆公在宣公死后继承君位,仍有意还位与夷并驱逐两子。穆公死后,与夷继位为宋殇公。殇公十年,大夫华督弑与夷,迎穆公长子冯,是为庄公。自此之后,宋国祸乱十年不休。

在《春秋》三传中,《谷梁》未提及对于此事的评价,其余两传较详:

《公羊》以为:“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父死子继为当时之法,宣公不传子而传弟,不守其正,开祸乱之源以致争夺不断,不足为后世之范。[ 《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67页。]

《左传》中则说:“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 认为宣公知人善任,善于审时度势做出选择,由此而保得宋国延续殷商之福禄。[ 《春秋左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88页。]

这样来看,公羊与左传在对待宋宣公的态度上是截然相反的。但是左传文本本身在某方面显示出一定的独立性,或许还不需要直接拿来与公羊形成对照。这里,我们引清人严如煜的一种观点,他认为:“周人父子相承,仁也,商人兄弟相承,义也。宋宣公传位于穆公,亦犹行商之法也。而公羊非之,谓其让国以肇乱,未免以利害论人矣......宣公以穆为贤,而传其弟,穆公以宣为义,而归其侄,此天理人情之至公,东周以来仅见之事。使冯、与夷能体两父之志,何至有争夺之端?而以罪宣公,过矣。”[ 《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45页。]严如煜这段话中明确指出三点:宣公传位于弟是行商之法,其行为实具有正当性。宣公念其弟之贤,穆公感其兄之恩,二者乃是相与为善;冯、与夷二子不能体察父辈用心,争夺以致祸乱。严如煜对事情的分析与评断实际上带出了他对公羊的针对甚至批判,他认为,公羊罔顾宣公让贤之心、大义之举,“宋之祸,宣公为之”一句,实是以结果、功利言事,以利害论人。可以说,这种指责是整体性、根本性的,从事实和价值层面对公羊的识事和评事准则提出了全面而强烈的质疑。当然,严如煜的看法可能是比较极端的,对公羊也存在着很深的误解,并非具有全面的代表性,但它确实可以在一些方面与其他观点形成某种照应,通过了解这样一种视角,可以让我们更具有针对性地做出一些回应与说明。

同时,也有一些说法似乎介于两者之间。例如,《春秋繁露》中有:“宣公不与其子而与其弟,其弟不与子而反之兄子,虽不中法,皆有让高,不可弃也。”[ 《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6页。]《繁露》认为,宣公之举是有善志而未守正法,其有善志则不可弃,但未守法则不足取。这里,董仲舒将宣公的行为从动机与方式做两面看,认为他有让贤之心是春秋向来所褒扬的,但他为此做出传弟而不传子的行为违背正经例法,则是不值宣扬的。所以《春秋》在记录宣穆两公及其后辈的行为时运用了相当特殊的写法,既不直书庄公冯之篡,以成其先辈之德;又与为贤者讳的惯例进行区别,以示其为善不法,不足为贤。这样我们大致能看出两点,一方面,《繁露》对包括宣公在内的事件各主要人物的行为都做了一个基本的评判,另一方面,《繁露》在评价人物时,是将宣公与穆公从整体上看做一个行为主体,并且以宣公为主的。

3.谁之过

那么公羊对宣公的批判是在哪种的程度上说的呢?各个人物间的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还是说可以像《繁露》这样,承认他们在某些方面确实具有一致性?我们可以从各个人物分别入手,对他们的行为言语进行具体地分析。

首先是宣公。通过公羊记载宣公与穆公之间的对话我们可以看出,宣公的传位行为实际上是以两个条件为基础的,一是爱有深浅,二是材之衡量。显然宣公对此能够做出清晰的分辨,只是当来到宣公君、父的双重身份面前时,这两个条件之间似乎就形成了某种矛盾,并且成为宣公一个相当大的困扰,宣公传位穆公的选择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做出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宣公在向穆公表达自己的传位意愿时,实际上将这种矛盾的心情也一并传达了出去,这就使得穆公在领会宣公之心时,未必没有没有体会到其中的复杂性。这个因素到底是可大可小、可以忽略不计的,还是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事情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在后面有所体现。

说到宣公传位,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就是传位的合法性问题。在当时,宋国以诸侯国身份奉商朝宗祀,宣公作为宋国君主行商之法传位于弟,这一行为看上去不仅不存在问题,反而应该受到褒扬。基于此,很多观点认为,《春秋》法周,公羊对宣公这一行为的基本态度实际上是来源于立场的批判。那么,是否真的如其所说,公羊自身的立场究竟如何,对宣公的评判又基于何处呢?

“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春秋》虽有变文从质,而此不从殷者,拨乱世,因时之宜。”[ 《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6页。]从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春秋实际上是遵循道以一贯的原则,其“变文从质”者尚有之,也更不用十分去强调一个严格、绝对的法周立场了。所谓的立场有别,绝不是公羊对宣公行为有所指责的真正原因。世易时转,其时宋国为殷后,该是以当时、当世之宋国所能做去充实自身的精神传统和价值内涵,不谈损益、泥执于古礼绝非一种正当意义上的要求,也是对保存古礼的莫大误解。且在经历数代父子相承的背景下,宣公这一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复礼相重合,也实在难以判定。所以,很难从礼的角度给宣公的传位行为一个合理的安顿,说这就是在行殷商之法。同时,从具体地处置上来说,宣公的让位之举本就是打破常规,要行一种“变”,再按兄死之后弟承其位(即“死而让”)的方式来实行,实与往日父死子继时所行无异,无法在仪式上体现一种“别”,这也大大地掩盖了让贤和行商之法的意味。故而,《公羊》对其有这样的批评:“言死而让,开争原也。”宣公的举措无法为他的心意正名,也没有使一种让贤之意很好地传达出去。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穆公驱逐二子遭与夷阻拦时二者间发生的对话中得知。

与夷说:“先君传位给你是因为你的贤能,现在你要驱逐二子还位于我,实非先君本意,况且,如果逐子这一方法是可行的话,那么当时父亲就会将我逐走了。”穆公回答说:“这就是先君不逐你的用意啊,我继承王位只是暂时代行君事,终究还是要把它归还于你。”看到这里,多少让人有哭笑不得的感觉。不换是复礼也好,让贤也好,宣公的传位之命到了这一步,竟然被曲折落实成了“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猜测,这其实是在宣公的语言、行为等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穆公的还位之举终究是有感于先君宣公,但这种感之中未尝不带有一点复杂的情绪。这种情况下,宣公之“不守正”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可以说是较为明显了。

至于说到穆公,对于他的承位、让位之举,也是有不同的说辞的。《春秋繁露》中说:“非其位而即之,虽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缪公是也。”[ 《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6页。]认为穆公受其不当受之位。同时,《公羊》也有“得为功者,反正也”[ 《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66页。]一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穆公有所肯定。那么穆公当时的处置如何,又在哪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有功”“反正”呢?《左传》对穆公死前归位与夷的情况有详细的记载:

“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对曰:‘群臣愿奉冯也。’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务乎?吾子其无废先君之功。’”[ 《春秋左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88页。]

从穆公与臣子的对话中可以看出,穆公始终感念宣公传位之恩、让贤之德。在穆公那里,归位与夷是感念先君之恩,传承先君之德的不二之举,传位与子,则无异于罔顾宣公之心,行一己之私。从这点来说,穆公的心意实际上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让位这一点上,事实上穆公采取了和宣公同样的方式,即“死而让”。同样不传其子,也都是死后传位,宣公甚至遭遇了“非诚心至意”的猜测,而穆公却凭借其“死而让”得“反正”之功,这看上去似乎遭遇了极大的区别对待,那么,其中评价标准是如何的呢?公羊给出了明确地回答:“君子大居正。”穆公受位于兄而反之于兄子,明当时之法度不乱,使王位继承归于正统,而不至沦为一种私相授受;且死而让,成全其兄让位之心,使宣公重贤之德得以保持发扬。所以,公羊对穆公的态度,即使不是全面的肯定,也可以说是在有所保留的基础上予以一定的认可了。

4.某种澄清

至此,宣公和穆公各自在这件事中的角色作用已经再清楚不过,本着“责知诛率”的原则,何休“非至贤之君,不能不争也”的说法,为与夷、冯二子的行为保留了一定的余地,《繁露》亦云:“宋宣公死,不立子而与弟。弟受国死,复反之于兄之子。弟子之争之,以为我当代父后,即刺杀兄子。”[ 《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6页。]宣公不能使自己传位让贤之心昭于天下,那么要求公子冯等体察父辈之心可能就有些说不上了。

到这里,公羊对整件事的态度已经明确,严如煜的批驳也是可以解决和消除的。“以利害论人”的误解也得到了澄清,但是在这件事情里,“以利害论”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严对公羊的批驳。《左传》有评议:“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正义 》:“义者,宜也。错心方直,动合事宜乃谓之为义。”《释名》:“谊(或作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春秋左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88页。]很明显,《公羊》以宋国之乱为宣公之罪是究其罪首,但《左传》这种认为宣公在当时的情境下做了传国于穆公的最恰当选择,由此可以达成使子与夷安享其成果目的的想法才无疑是一种真正典型的功利主义。朱子说:“左氏有一个大病,是他好以成败论人,遇他做得来好时,便说他好;做得来不好时,便说他不是;却都不折之以理之是非,这是他大病。”其所谓“知人”并非真正的知人,而是一种心思算计猜度之后做出的安排博弈,其义也非真道理仁义,只是无端的利害计较罢了。

5.结语

所以,借助对“宣公让位”一事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分析公羊本身也好,通过回应严如煜的批驳也好,还是与《左传》进行对比,我们都可以了解到,公羊的评事准则和价值态度没有所谓的先入意见和个人研究立场,而是一种绝对彻底、基于道义本身的。

参考文献:

[1] 何休.《春秋公羊传注疏》[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11

[2] 杜预.《春秋左传注疏》[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

[3] 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11

[4]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中华书局.1992.12

作者简介:张宇琛(1992.11-),女,河北省唐山人,成都市武侯区四川大学中国哲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张宇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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