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与至善论论文

美好生活与至善论论文

美好生活与至善论

曹 刚

[摘 要] 美好生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终极目的。正确阐释的美好生活必然是自主的生活、成功的生活和有意义的生活,因此具有内在性、绝对性和统合性三个特征。以美好生活为终极价值依据的伦理学具有目的论的结构和特征,但因其具有内在性而跨越了事实与价值的鸿沟,因其具有绝对性而避免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立场,因其具有统合性而消除了可能突破权利边界的忧虑。由此,至善论可以合理地回应关于善与应当的优先性问题、最大化原则问题以及结果论的问题等问题上所遭到的诸多质疑。

[关键词] 美好生活;至善论;伦理学

威廉姆斯(B.Williams)认为,苏格拉底问题是道德哲学最好的出发点[1]。而苏格拉底问题也就是人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好生活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但什么是好生活呢?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伦理学既不知道从何处出发,也不知道到何处落脚。

一、美好生活的三个构成要素

泰勒(Richard Taylor)在《人生的意义》一书中,把西西弗作为好生活的反面教材予以剖析,我们不妨也以此为样本,来解构好生活的构成要素,从而了解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好生活。

1.好生活首先应该是自主的生活

西西弗的生活是不好的,首先就因为他的生活是被强制的,不能自主。为什么自主是好生活的首要的构成因素呢?第一,好生活首先是“我”的生活。我的生活我做主。如果一种好生活是父母、社会或政府所强加的,而不是我们认可和同意的生活,那就是别人的好生活,而不是我们自己的生活,我们不过是别人好生活的容器而已。按拉兹的说法:“我们每个人都想去追求美好的人生,但美好人生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我能够信服地接受它,甚至于在原则上我要能够修改它……否则我作为主体只是美好生活的容器或者载体,我与它是分隔的。这个生活,这种人生,是被强加的,而不是他自己的。”[2](P381)第二,生活里有力与命。所谓“命”是理性难以说明,人力没法控制的那些先天的或后天的偶然因素。所谓“力”是指生活中的一系列自主选择。人们的生活既充满了不可选择的偶然性,同时又是由一系列可选择的事件和行动构成的。虽然我们难以做到事事都能自主,但无论如何,在一些对整体生活具有深远影响的支配性行动上,必须是自主选择的,否则,我们就不会为我们的生活负责,就会得过且过,怨天尤人,甚至是破罐子破摔;第三,没有自主性,就没有创造性,没有创造性,自然进化和人类实践所凝结在每个人身上的那些自然积淀和文化积淀就难以发挥出来。而好生活有赖于我们创造性地去运用各种生命力,发挥各种生命潜能,实现生活的多样性。总之,西西弗的生活不是好生活,首先是因为他的生活不是自主的而是被强制的。

镍电解液介质条件:有机物<0.7 g/L;pH值1.50~5.0;温度 65~75 ℃;密度 1.2 t/m3 。

当然,要做到自主选择并不容易,一方面,要求选择的主体要有理性的自主选择的能力。正因为如此,泰勒(Richard Taylor)在西西弗神话中加入了一个情节,即仁慈的诸神在西西弗的头脑中植入了一个推石头的欲望,使得西西弗推石头的行为就是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就是他想做的行为。不过泰勒意识到,这是不够的,因为一个被冲动的欲望所驱使的行为,还称不上是真心实意的行为,因此,也不是真正自主的行为,除了我们在推石头的欲望之上,再加上一个二阶欲望,所谓二阶欲望不过是关于欲望的欲望,其实质在于其中包含了理性反思和评价的能力,也就是运用更高序列的价值标准去批判、反思和选择第一序列的偏好、欲望的能力。“一个酗酒的人想喝酒,但更高次序的愿望要求戒酒。一个自主的人,是能理性地接受、辨认、拒绝更低次序的愿望和爱好,以及能独立地控制欲望的人。这种在较高次序上的对第一次序愿望的拒绝和接受,即改变个人的偏好结构的能力就是自主性。”[3](P17)因为有了这种能力,行动者可以自主地控制和协调内在的各种欲望、情感的纷扰和外在环境的各种因素的诱惑和干扰,可以合理地确定目的,制定规划和寻求实现目的和计划的合理手段和途径,可以在各种不同的生活规划中真心实意地做出自己的决定。总之,西西弗一旦具有了这种能力,推石头就是他真心实意的行为,就是一个理性自主的选择行为了。当然,要做到自主,除了具备主体的自主选择能力外,还要有社会可允许的选择空间,社会提供的选择空间越大,人们的自主选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选择空间的大小也就是选择可能性的多少,社会不但要提供在量上足够多的选择,还要提供在质上足够多样性的选择,而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这意味着,诸种涉及不同领域的选择要比更多的同类型的选择要好;诸种超出基本生存需求的、有价值的选择要比更多地挣扎在贫困线上的选择要好;诸种不同善之间的选择要比更多地需要在善与恶之间的选择要好[4](P379)

2.好生活必然是成功的生活

我们可以继续设想,如果西西弗斯确实真心实意地想推石头,那么,他的推石头的生活就是好的生活吗?当然不是,因为如果推石头的目的是推到山顶,那么,永远达不到目的行动和生活就不会是好的生活。也就是说,一个生活即便是自主的,但如果他的活动总是失败的,不成功的,一种充满了挫败感的生活当然不是好生活。那么,成功的行动乃至生活是如何可能的呢?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谈论“成功”,一是做事的成功,一是做人的成功。这里主要指的是做事的成功,做人的成功实际上是人生的意义问题,将在后面论述。

一个好生活,不但是自主的,成功的,而且还应该是有意义的生活。其实生活危机大多也是意义危机。那些成功人士自杀就是如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西西弗真心实意地推着石头,并且获得了成功,由此还带来一系列的荣誉和财富,但有一天他厌倦了这种推石头的生活,因为在其中他找不到生活的意义,所以自杀了,这样的结局是可以设想的。因为没有意义感的生活,即便在外在的标准看来是成功的,也是不值得过的。这里谈的“意义”当然是在整体生活的意义上说的。我们可以谈论各种具体活动的意义。如果目的没有实现,那么为了达到目的的那些努力也就没有意义了。这一点是和成功相通的,也就是说成功的才是有意义的。但谈论整体生活的意义,就不仅常常谈论某种行为方式有意义或没有意义,而是将意义概念运用于整个生活。所以,有意义的生活指的是整体生活的意义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对“成功”的解释为:成功就是获得预期的结果。人在具体的活动中,总要追求特定的目标,按照具体的计划行事,这种特定的目标实现了,这一具体活动也就算是成功了。成功是有目的行为的自然要求。俗话说,只问耕耘,不问收获,这不过是一碗励志的鸡汤而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行为过程逻辑上包含了如下因素和环节:首先是需要的产生,有很多需要,有些需要被意识到了,有些需要没有被意识到,客观需要只有被意识到了才会转化为主观欲望,而只有了满足欲望的打算和预想,才会形成行为的目的,有了目的就有关于如何达至目的的手段和途径的想法。所有这些想法和打算都可称为行为动机。行为动机引发实际活动来实现这些打算和预想,由此产生实际的行动过程和结果,比照预想的目的和实际的结果就可看出行为的效果,如果实际的结果等于或好于预想的目的,就是成功的。可见,完整的行为过程包括了动机确立和行为实施两个阶段,前者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后者是行为的客观方面。

可见,要获得成功,首先要合理地确立目的。这个“合理”可以是认知层面的,也可以是规范层面的。前者是为了实现自我目的所需的认知约束。譬如,想炼丹以求长生不老,如果把这个作为目的,就是不理性的,必然会失败。因为没有哪种丹药能够具有这种属性和功能。后者则是和社会规范的约束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同于和认知约束联系在一起的理性。我们求得的目的需要在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范围之内,那些不合理的目的的成功达成反而有损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能放任自流。在这里,西西弗的“合理”选择就别滚那么重的石头,滚石头也别想着去害人。其次是要选择有效的手段。在确立了目的之后,有效手段和途径的选取,是行为成功的关键。凡是多、快、好、省地达到目的的手段、途径和方法都是有效的。“多”不只是数量上的概念,还是质量上的多元目的的概念,一个行为较之另一种行为能实现更多的目的,当然是更可取的;“快”是指更快捷的途径来实现目的,这是个效率问题,一个行为较之另一个行为能更快地达至目的,无疑是更可取的;“好”是人们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兴趣决定目的计划的原则;“省”是只用成本最小的方法到达目的。上述实际上是表示“趋利避害”的理性行为选择。最后需要具备一定的品质。完整的行为过程包括了动机确立和行为实施两个阶段,前者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后者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动机形成阶段上的犹豫不决和行为实施阶段的怯弱退缩是成功的拦路虎。要战胜这样的拦路虎,需要有良好的品质贯穿于从动机确立到活动实施的整个心理过程。在第一个阶段,要明智地确立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说,在各种纠结的时候,明智地做出决断;在第二个阶段,要有勇气坚持下去,在各种怯弱退缩的恐惧中,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考虑强降雨情况下通信可能中断,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开启所有电台;黄色预警后开启异地会商系统,安排专人监视网络保障正常使用;红色预警后检查卫星电话,确保随时能用。

两个人把沙滩差点砸出一个矿洞,如胶似漆地抱在一起滚了十几圈。迟羽晕头胀脑地爬起来,我跑过去扶她,她指着胖子话都说不利索了:“我不是让你用肌肉最发达的地方着陆吗?”

3.好生活还应是有意义的生活

(3)是否紧急:根据已经获得的临床资料决定下一步先做什么检查后做什么检查?要不要加急检查?要不要床旁检查?必须判断获得的资料是否紧急?要不要紧急报告?如1例因呼吸困难入院患者,诊断哮喘。由心电图室常规作了心电图,没有立即阅图和发报告,第二天早上常规阅图才发现心电图显示急性心肌梗死。目前医院广泛执行的“危急值”报告制度,即一旦发现检查结果有明显异常或可能有严重后果,必须立即报告相关科室部门,并做相关记录,就能防止上述不良后果。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建设水平不断的加快,人们对于生活饮食与居住环境的要求更加的严格。对于居住方面,中国比较重视家庭观念,房子就是一个家庭的缩影与寄托,只有房子才是真正的安身之处,所以对于房屋的土建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在实际的土建工程中,房屋质量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绝大部分的土建工程其结构都是采用钢筋混凝土,而针对于混凝土结构中容易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裂缝。如果对裂缝问题置之不理就会演变成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需要有效解决土建结构的裂缝问题,加强土建结构的工程质量,为人们的居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生活的意义是对内在于生活的多元的客观价值的主观体验。这类似于德沃金所谓的“明辨的幸福”。换言之,我们对生活的意义的理解有赖于某种反思性的概念或规范的指引,而不仅仅只是依靠某种主观状态的满足。由此,生活的意义具有客观性的一面,它不可以由个人宣布来实现。在某种意义上,个人如果没有拥有这些目标和内容,他也不能否认这些目标对于他的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而如果你具备了或者拥有了若干符合好生活的条件和因素,那么,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可以说,你过着一种有意义的生活。正因为如此,我们既反对生活意义的虚无主义态度,也反对关于生活意义的主观主义态度。所谓“美好生活”不过是绝对值得并使一个人一生都好的事情的总和。

第一,生活是个整体,整体的生活是由部分的具体的生活组成的。从时间上来说,人生是个过程,包括了生命过程中的童年、少年、青年和老年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生活是个连贯的整体;从结构上来说,生活是个整体,家庭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等,都是人生中的某个方面,不同方面的活动构成一个整体。第二,贯穿于生活的各个部分,连接其人生的不同阶段,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的这个红线就是人生规划这样一根理性的红线,如诺齐克所言:“一个人按照某种总体的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只有一个有能力如此塑造他的生活的存在者,能够拥有或者努力追求有意义的生活。”[5](P50)这根红线的线头,是人生的终极目的,即理想的自我。第三,围绕终极目的,人生的各个阶段性的和各个方面的目的以一种层次的和发展的方式,以一种强度和先后的次序,彼此关联起来,形成了一张价值之网,构成这张价值之网之经纬的是多元的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如生命、真理、工作与娱乐、自尊、友爱、共同善、实践理性、审美、信仰等,其他的工具价值和感官价值都是编织这张价值之网的必备材料。

二、美好生活与至善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善”与“应当”。而“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大体上是由它怎样界定和联络这两个基本概念决定的”[13](P21)。早在 19 世纪,亨利·西季威克就洞见了这一区分,他将伦理学分为对行为准则的研究和对人的终极目的真正的善的研究两个方面。他说:“伦理学时而被看作对真正的道德法则或行为的合理准则的一种研究,时而又被看作对人类合理行为目的——即人的善或‘真正的善’——的本质及获得此种终极目的的方法的一种研究。”[14](P26)只不过,近代以来,什么是真正的善的问题见仁见智,所以罗尔斯不赞成以“善”为价值依据确立“应当”的目的论思路,他以契约论为基本方法,通过纯粹的程序正义,推导出正义原则,并以此来说明“善”。这一看法在自由主义话语背景中曾引起了广泛共鸣,但遭到了麦金泰尔、桑德尔、泰勒等为代表的所谓社群主义的批评,把罗尔斯之类的公正理论称为“无根的伦理学”,认为不从某种共同体的“好”为出发点的伦理学都是抽象的、不自然的。我们以为这个批评是对的,但药方不一定对。我们以为这个“根”不在共同体的传统中,它内在于各个传统之中,又超越于各个传统,内在于各个人的特殊目的,又超越于各个人的特殊目的,这个东西就是美好生活。既然我们在上述“美好生活”的论证中,已经揭示了美好生活的内在性、绝对性和自足性,我们就可以跨越从事实到价值的鸿沟,确立一个客观普遍的终极价值依据,建构其以“美好生活”为至善的目的论伦理学框架,并由此有效地回答道德主观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契约论、神命论等伦理学理论所带来的挑战和困惑。

好生活包含着重要目标的成功。在生活中不求事事成功,由于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一个人不可能使每一个活动都获得成功。但在一些主要的活动上需要获得成功,否则就难言有美好的生活。所谓主要的活动,是指那些在时间上对人的生活影响深远的活动,在结构上对人的生活影响全面的活动,在投入上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和资源的活动。譬如高考就是此类重要活动,它从时间上会长期影响行动者日后的生活的活动;它从结构上来说,它们能够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完成这样的行动,人们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总之,好的生活应该是成功的生活,而成功主要指那些生活中具有支配性的行动的成功。

难怪 U·沃尔夫(U.Wolf)认为,以“幸福”或“幸福性”这样的概念来翻译亚里士多德的“eudaimouia”并不完全切合,她给出的翻译建议是“好的生活”或“好的生活方式”,这无疑是合理的。就上述对美好生活构成要素的揭示,我们以为美好生活具有三个特征,并因此具有“至善”的地位。第一,内在性。好生活是人的存在的内在目的。(1)人为事物的目的不存在于人为的事物之中,而在它的制造者之中。以时钟为例,测量时间是人的目的而非时钟的目的,所以,时钟的目的是外在于它的制造者的目的。可见,人为事物的目的是外在于事物自身的。(2)有生命的存在具有“内在价值”,但不具有内在目的。植物或动物等有生命的存在,都具有适应环境、维护自己及其物种的生存和繁殖的能力。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称其为“内在价值”,也可以认为这是生物或动物所追求的目的,只不过这里所说的“目的”,只是所谓的“合目的性”,因为非人的生命存在没有自我意识,因而也不是其自觉选择和追求的目的。(3)好生活内在于人的存在,是人的内在目的。人的生活就意味着好生活。除了维持自身生存与繁殖这个生存目的,人还要超越这个目的追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这个要求来自于人的二重性,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而人同其他动物都有着共同的生物学基础,动物的这种生命存在方式是适应性“生存”,还不是“生活”。在与其他生物相区别的意义上,人既内在于自然之中,又超越于自然之上;既要求顺其自然地“生存”,又设计和追求一种合乎人的超越本性的“生活”;既追求一种“好生活”,还特别希望达到一种特别好的生活,即“美好生活”,之所以把美好生活称为一种特别好的生活,是因为其包含了一种特别好的状态,即应有尽有的状态,又包含了一种特别的维度,即自我完善的超越性的维度,一种满足超越性需要而不是匮乏性需要的审美维度。总之,人的存在意味着生活,生活意味着好生活,好生活的极致就是美好生活。按照赵汀阳的说法,生活的目的就在于生活本身,它自足地具有目的,确切地说,生活自成目的(autotelic)[10](P99)

2.绝对性

如果把“好生活”确立为至善,那么,以此为终极依据,就可确立人类活动的“应当”问题。这也许是舍勒所谓的“该死的事实”,舍勒声称:“伦理学最终是一个‘该死的血腥事实’,而如果它不能给我以指示,即指示‘我’现在‘应当’如何在这个社会的和历史的联系中存在和生活——那么它又是什么呢?”[12](P730)

3.自足性

人们普遍认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里的eudaimonia概念是“在两种意义上说的”,即所谓的“做得好”和“活得好”。“做得好”是自足的,思辨活动无需假借他物,就能使这种活动得以实现或运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思辨活动便是不缺乏任何事物的自足。但“活得好”的意义上的“自足”不限于此,它不只是不依赖外物,而是应有尽有。显然,好生活的自足性就是这个意义上的“自足”。换言之,美好生活是统合性的价值,不是各种价值中的一个具体价值,各项价值都只是美好生活的局部反映。具体说来:第一,好生活是通过一般价值来表达自身的,由此,好生活既不能脱离具体的价值,又不是某一种具体价值,而是价值的上位概念,是价值的价值。其二,好生活是在价值的提升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好生活体现着价值选择的方向性,是一个价值提升的过程,也就是说,人本来固有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才是一切价值背后的最终的价值尺度。第三,好生活的实现就是总体价值实现。好生活是完整价值,不是各种价值中的一个具体价值,各项价值都只是人生价值的局部反映。任何一种价值都必须与其他不同价值和谐共存中才能实现自身。好生活是诸种价值的整合,犹如一个线把散落的珍珠串起来,成为项链。缺失了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同样用其中一种价值统摄其他价值也不可能。

三、至善论是否可能

亚里士多德认为,“善事物就可以有两种:一些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些是作为它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11](P1096b13-14)。我们把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具价值,内在价值。相应的,具有价值的事物有三种,一是只具有工具价值的东西,譬如钱。二是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譬如健康。三是只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譬如幸福。前二者都具有相对性,他们的价值要依赖于更高价值的界定,但最后那种只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则是绝对的,我们也可称其为目的性价值。显然,好生活就是目的价值。好生活是所有人所追求的目的,无论是哪个时代的人,哪个地方的人,哪个种族的人,哪个阶层的人,无不以美好生活作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好生活也是所有人类活动所指向的终极目的,一切人类活动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阶段上指向这个最终目的。而好生活本身却不会因为更高的目的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不可撤销的绝对性质。

1.善与应当的优先性问题

说到至善,恰如牟宗三先生所言:“我们平常对于‘最高善’,觉得好像在哲学史里面,在某个范围之内,有这么一个概念,至于这概念究竟代表什么问题,除了康德仔细考虑之外,以后就没有人注意了。”[6](P350)确实如此,至善本是西方道德哲学中的最高问题,但康德之后的西方哲学家却把这个话题给边缘化了。其间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作为至善的“幸福”概念的主观化。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开卷就将善划分为两种,即“具体的善”或“某种善”与“最终的善”或“最高的善”[7](P4)。这个最高的善就是“eudaimonia”,也就是幸福。但近代以来,“幸福”被当成一个主观的概念而失去了在伦理学中的“至善”地位。第一,幸福是心理事实,不具有价值内涵,不具有规范性。幸福是欲望满足所带来的快乐感受。它既可以是较低层次的感性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体验,也可以是较高层次的精神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愉悦状态,既可以是合理的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体验,也可以是不合理的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体验,由此,幸福不过是一个心理学的事实,其本身缺乏规范性。第二,幸福是个体的一种主观感受,是相对的,缺乏客观性和普遍性。欲望的纷繁复杂、经验感受的瞬息万变,必然导致人们对幸福理解的千差万别,关于幸福的认识人言人异,不可能形成普遍性的共识。康德举例表明了这种疑虑:读难得一次的富有教益的书还是打猎?听精彩的演讲还是着急去吃饭?进行很看重的理性的交谈还是去打牌消遣?周济穷人还是买喜剧门票?[8](P24)从这些例子中,康德得出,“幸福的概念是一个如此不确定的概念,以至于每一个人尽管都期望得到幸福,却绝不能确定地一以贯之地说出,他所期望和意欲的究竟是什么。”[9](P425)第三,幸福不具有统合性。就幸福的性质而言,幸福是感性欲望的满足,它无疑只表达了人的自然存在这个单一的维度,大大简化了人生的丰富性与复杂多样性。从量的方面来说,快乐是无法累积的,短暂、易逝、多变。换言之,快乐如此零碎,恰如散落一地的珍珠,即便穷极一生的捡拾,也必然顾此失彼。可见,幸福作为一个无法统合其他各种价值的东西,又如何能称其为至善?

2.最大化原则的问题

“至善论”内在地包含了一种最大化的要求。最大化原则也是颇受争议的一个原则,一是它在逻辑上会导致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已经透彻地揭示了这一点;二是最大化涉及价值的加总问题,如果诸多的价值不只是具有量的区别,还有质上的差异,那么如何统合并加以比较就是个问题。但“至善论”所包含的最大化原则并非是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最大”原则。在好生活的视域里,它更是一种充分性的原则,是一种最大程度发展的理想,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其内涵体现为如下三点:第一,实现更高的价值而不是更低的价值。好生活包含了价值的层级结构,可以确认的是,终极价值高于过程性价值,内在价值高于工具价值,共生价值高于自我价值。这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客观价值秩序,就像舍勒一样,我们也不认为好生活是其中某一层次上的具体价值,而是体现在以客观的价值秩序为依据,去实现这些价值的过程。因此,好生活内在要求按价值秩序实现非道德价值,不断地扬弃低层次的价值而趋向于高层次的价值。第二,实现更完备的价值而不是更少的价值。好生活是自足的,好生活各项价值都只是人生价值的局部反映。任何一种价值都必须与其他不同价值和谐共存中才能实现自身。由此,我们选择和追求任何一种基本善,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基本善为代价,譬如,我们就不能通过损害健康的方式来获得知识。相反,即便是因为诸种有限性,我们只能在当下追求某一种或几种基本善,我们也要对其他的基本善持有开放的、珍惜的态度,并把对特定善的追求看作是对所有基本善的追求的一个环节或一个方面。只有这样,我们的行为才是完全合理的行为,即是道德上善的行为,否则就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第三,实现更多人的价值而不是更少人的价值。至善论不只是一种独善其身的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关注共同善的理论,它所要求的责任自然也不仅仅是一种为己的责任,还包括了为他的责任。道理很简单,在至善论的视域里,个人与他人、自然不是一个个彼此孤立的单子,而是休戚与共、共生共荣的整体,人性的展开过程,也就是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实现其潜能的过程。马克思写到:“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彼此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达到完美。”[15](P7)奈斯在深层生态学中给出的三个原则也很契合这种理念,即:一个人的自我完善依赖于其他人的自我完善;一个人的自我完善的程度越高,对其他人的自我完善的依赖程度也就越高;一个人的完全的自我完善依赖于所有人的自我完善。

3.结果主义及其价值比较的问题

至善论一般会主张结果主义,这也是一个常常引起批评的方面。结果主义常与动机论对应,是关于行为的道德性质的判断以及做出道德决定的方法。结果主义主张行为的道德性质是由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动机决定的,因此,道德决定的正确方法是依据行为的最好结果来确定的。换言之,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整体上看具有最好结果的行为。结果主义的批评者常常立足于把“结果”视为行为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的行为哲学,来批评结果主义的以偏概全,但如果我们持有“好生活”的至善观,我们就可以有更全面合理的解释。第一,这里所谓的“结果”是广义的结果,即行为所导致的所有价值的结果。行为理论中“结果”是包含了作为行为的某一环节的“结果”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是行为的整体,包括了行为主体的人格价值、行为选择过程中的内在价值和结果价值所产生的整体价值。也就是说,在传统的道德行为理论中,人们谈论着行为的哪些因素决定它的道德品质,有人强调动机,有人特别强调行为本身,有人强调行为的处境,有人强调行为的结果,但美好生活的至善论以为,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严格来讲,区分行为本身与结果根本是不可能的。所谓结果主义中的“结果”不是指的狭义的结果,即作为行为过程的一个环节的结果。第二,为了确定哪些行为具有最好的结果,就必须对所有可供抉择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人们把每一种可能的行为中所预期的好的结果累加起来,再减去被预期的恶果,那么道德上正确的选择就是将产生最大净善或最小纯恶的行为。因而,结果主义要求对包含在各种不同抉择之中的基本善进行权衡或计算,只不过至善论不认为这里的计算只是量上的加减,还涉及多元的不可通约的基本善。如生命、真理的知识、正义、审美的经验、娴熟的技能、良好的人际关系、友谊、宗教等等。这些价值显然不能在量的意义上计算,还需要在质的意义上排序。第三,最好的结果不只是通过量的计算得到,还通过价值排序实现的。凯克斯为价值的不可公度性下了一个较为详细的定义[16](P219)。一是不存在某种类型的最高价值或价值结合方式,使得所有其他的价值都能根据考虑它们与它的逼近程度而加以评价。二是不存在这样的中介,所有不同类型的价值都能根据它加以表达和排列,而又不遗漏任何重要的方面,从而使得不同类型的价值的互换成为可能。三是并不存在能够在所有价值之间提供秩序或先后次序并为所有通情达理的人们接受的某种原则或某些原则。显见,至善论至多承认第二点,即价值之间不可互换,但否认第一点,主张存在着“美好生活”这样一个至善的终极目的,从而否定了第三点,即价值是不可排序的,相反,可以通过至善的实在性证明,使得所有其他的价值都能根据考虑它们与它的逼近程度而加以评价,从而进行客观的价值排序。可见,

高热、眼结膜充血却不伴分泌物增多、口腔及粘膜充血、手足硬肿、躯干有多形红斑、颈部淋巴结肿大、白细胞和C反应蛋白阳性,出现这些症状是的川崎病表现,不是一般的细菌和病毒感染,治疗不及时会有心脏方面的后遗症,要警惕。

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是可以比较的,通过比较可以确定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可见,至善论认为把不可通约性混同于不可比较性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不可通约不意味着不可比较,而要比较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的高低,按照与至善即“美好生活”的接近的程度来确定价值层级。

[注 释]

①这是德沃金和法兰克福所给出的解决方案.参见王晓梅,丛杭青.自主概念的规范性构建[J].哲学动态,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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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 刚,怀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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