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锡龄与晚清宪法_熊希龄论文

熊锡龄与晚清宪法_熊希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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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往研究清末立宪,都甚少或根本不注意熊希龄。实际上,熊是立宪运动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人物。首先,他随戴鸿慈、端方出洋考察,通过请杨度、梁启超捉刀为之撰写宪政文章,消除了清朝大臣与流寓海外的立宪派人士之间的隔膜,彼此产生一种秘而不宣的关系;其次,他暗中参与梁启超、杨度筹人在国内开展的立宪活动,是其组党(即政闻社)决策和筹款的核心人物;再次,他在清廷开展筹备立宪的讨论中,就如何化除满汉畛域和制订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值得重视的见解。

关键词 熊希龄 清廷 立宪 宪政

熊希龄是清末立宪派的重要人物,但以往学界限于资料,对他研究重视不够。迄今还没有一篇关于他与立宪的专文出现。为了有助于此一方面研究的深入,本文据所掌握的可靠资料,对熊在立宪运动中的思想与活动试作评述。

(一)

熊希龄参与清末立宪从1905年冬随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开始。五大臣出洋分为两路:载泽、徐世昌、绍英(后因吴樾炸弹事故,徐、绍二人受伤,改由尚其亨、李盛铎代)为一路,赴英、法、比、日等国;戴鸿慈、端方为一路,赴美、俄、德、意、奥诸国。熊希龄是戴、端一路的随员,任二等参赞官。该路于1905年12月19日从上海放洋。

随戴、端出洋的随员共有33位,熊希龄特别受到器重。因为戴、端交给了他两项相当重要的任务:其一,朝廷要求出洋考察归来须“择各国政治之与中国政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①],以备朝廷立宪时参考,这部书要他负责编辑;其二,出洋大臣既然游历了各个国家,自然也要写出一些条陈和奏折,这些条陈、奏折的起草,也要他来负责主持。

为完成上述两项任务,熊希龄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编书,主要找一些懂得外国语言文字的人去分头搜集各国的宪政资料,然后在上海组织编译局编译成书。聘南昌盐道沈学使主其事。条陈和奏折,则请他的老朋友梁启超与杨度帮忙捉刀[②]。

从1905年12月下旬至次年7月中旬,戴、端一行先后游历了日、美、英、法、德、俄、意及欧洲其他诸国。但熊希龄只仅仅随同到了德国,戴、端便命他提前返国,“先旋上海经理编辑事宜”[③]。1906年4月13日,熊由意大利海岸登舟,5月17日到达上海。到上海时,译局因为资料来源不够,译件尚不能交出,故无法编辑。5月25日,戴、端从俄京发来急电,谓出洋一行将在7月20日左右到沪,嘱熊务必将一切办妥。然而此间“翻译难恃,几交白卷”[④],并且梁启超与杨度的文章也还没有送到,距戴、端回来的日期不足两月,熊希龄着急起来!他觉得有必要再往日本一行,一方面找杨度要稿子;另一方面在日本购买一些欧美国家书籍,找留学生帮忙翻译以作补救[⑤]。临行前,他作了如下三项布置:其一,电南昌盐道沈学使于端午节后立即到沪,以便编辑[⑥];其二,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编辑组,俟译局稿件到来,即着手整理编辑,并邀长沙乐心田实业学堂的曹子彀到沪,代替自己主持编辑事宜[⑦];其三,以戴、端两钦使的名义致电即将离湘按察使任赴奉天提学使任的张鹤龄,请负责为戴、端两钦使的考察政治各条陈“总其成”[⑧]。实际上是为戴、端的考察报告与“枪手”的宪政文章找一位“审稿人”或润色者。一切安排妥当,熊希龄于5月27日复电戴、端,表示“力求仰副钧命”[⑨]。随即东渡日本。

1906年7月21日,戴鸿慈、端方一行先行抵沪。熊希龄迟了四天,于25日才自奉天赶至上海。“枪手”的文章及在日本的译件均已带来了,于是再经过七天的加工整理,“枪手”的文章便成为立宪的各类奏折;译书则定名为《欧美政治要义》。一切办理就绪,戴、端一行遂于8月2日离沪,11日抵京。9月1日,清廷下达了预备立宪诏书。熊希龄以此行出洋有功,由戴、端奏保,在广西赈捐案内报捐双月道员,记名四川。随即又由学部奏派,充二筹谘议官。

(二)

熊希龄随使出洋,既帮了清朝大臣的忙,也帮了梁启超等一批流寓海外的立宪派人士。通过“枪手”文章之事,两者之间的隔膜得以消除,并且彼此间产生了一种秘而不宣的关系。戴鸿慈任法部尚书时,曾就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关系向梁启超请教;而梁启超则通过熊希龄作为桥梁,依靠清朝大臣们的暗中支持和帮助,开展了立宪活动。

1906年11月25日,熊希龄去日本调查浚河工程及商务。他借便到神户同梁启超、杨度三人熟商了三昼夜,讨论组建立宪党等问题。事后,梁启超有一长函向康有为报告,其要点为[⑩]:

1.康有为已宣布保皇会改称国民立宪会,熊希龄认为宜改称帝国立宪会,而在国内则称“宪政会”,梁、杨表示赞同。

2.宪政会由梁启超、杨度、蒋智由、吴仲遥、徐佛苏、徐君勉、麦孟华、狄楚卿、汤觉顿等人署名发起,暂不设会长,虚席以待康有为,先在东京成立,然后本部迁设上海,举干事长主持,拟推杨度担任。熊希龄不出名,以便进行活动。

3.张謇、郑孝胥、汤寿潜三人本极重要之人物,熊希龄主张亟应与之联合,以便借重其声望与影响,在江浙与沿海一带发展宪政会势力。

4.已由熊希龄疏通,袁世凯、端方、赵尔巽允作会的暗中赞助人。拟拥戴醇亲王载沣为总裁,载泽为副总裁,由熊即晋京运动。

5.筹款,熊希龄允筹15万两,以5万办《北京报》,以10万为会中基本金。其款大抵袁、端、赵所出达半数。熊希龄、杨度责成梁启超筹5万,然梁感到无力筹措。

这封信透露,在国内设立宪政会,其决策和筹款的核心人物是熊希龄!1907年10月,这个会正式成立,但名称改为政闻社。

政闻社成立前后,熊希龄始终以秘密身份参与活动,并源源接济梁启超的款项。1907年4月,梁启超一派设立于上海的《时报》馆遭火焚,有无法印行之势。熊希龄得悉后,即由北京致电上海广智书局的负责人何天柱,嘱转告《时报》主笔狄保贤(楚卿),谓“《时报》不可停印,如款不足,彼可代筹”。为此何天柱写信给梁启超说:“秉三对于吾党,尚能以诚相待,求之他省人,可谓难得矣”[(11)]。7月28日何天柱又写信给梁启超,谓“现在各省查缉党人,非常严密”。“京师近又严禁佛(即康有为)及函丈所著书,以后有新印之书,幸勿出名”。同时他特别告诉梁,为了便于熊希龄开展活动,今后“政闻社事万乞勿牵合秉公,否则令彼一步不可行,至为可虑”[(12)]。为此熊化名“文福兴”与梁启超通信。后来,梁启超认为“武汉为天下中,……故欲以全力首置基础于武汉”[(13)]。拟在该地办一日报,曰《江汉公报》;又设一法政大学,曰“江汉公学”,欲请熊希龄出任总理。因为梁认为“秉三近年所入甚丰”[(14)],又与袁、端、赵关系密切,筹款和处理人事关系均较便利。但他却忘记了何天柱给他信中所说的话:“万乞勿牵合秉公,否则令彼一步不可行”,如今却把熊希龄公开“牵合”到了台面上,这是熊希龄不愿意的。嗣因杨度、蒋智由、徐佛苏三人意见不合,杨度另立宪政公会与政闻社竞争(张謇、汤寿潜亦另组预备立宪公会与梁、杨各行其是),在武汉争夺舆论阵地甚烈,熊希龄因与杨度交谊素厚,自不愿卷入两派的嫌隙中去,故办《江汉日报》与“汉江公学”,皆因困难太多而未能实现。

(三)

熊希龄一方面暗中与梁启超、杨度等人联络组党、奔走筹款,在立宪派与清朝部分官僚之间穿针引线,充当桥梁;另一方面也参与了清廷的筹备立宪活动。现有资料表明,熊希龄首先参与了清廷关于化除满汉畛域问题的讨论。

当时讨论的内容与范围涉及有变通满人姓氏和满汉风俗;废除满人专律;实行满汉通婚;官缺无分满汉;裁撤各省驻防;改变京旗待遇等一些方面。熊希龄以四川补用道的身份也上了清廷一个奏折。在他看来,欲化除满汉畛域,别的问题都好办,难办的主要是“撤驻防”与“改京旗”两方面,因此他的奏折主要是从这两方面发表意见。

所谓“撤驻防”与“改京旗”,就是取消满人的旗档,将其编为民籍,划归州、县管理。当时内外大臣对此所提出的办法和措施综计有三:一是筹拨“恩饷”,即仿清廷以前遣撤防营、绿营各兵勇旧例,按旗丁所得饷额的十倍发给饷金,令其自谋生计;二是发行“债券”,即仿日本旧藩及秩禄处分旧例,一时难集巨资,就干脆将应发给旗丁的饷金改为公债,让其按年认息,分年偿还,以此而展缓兑款之期;三是移民,即仿日本北海道与美国、墨西哥移民旧例,在满、蒙、回、藏各部大规模地丈量官荒,给每位被遣的旗丁授地几十或数百亩,使其各有恒产,从而生计无忧。

然而在熊希龄看来,上述三项办法和措施都很难行得通。他逐一分析说:以“恩饷”论,当时中国的旗丁数十万,每年需饷约计千万。如果按十倍发给饷金,那就需要一亿两。清朝库藏支绌,何从筹得这笔巨款?又以“债券”论,前此清廷发过昭信股票,政府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失去信用。如今以实饷易空券,对于那些负债累累的旗丁来说,如何肯答应?再以“移民”论,虽然这种设想不无可行性,可是要让那久居故土的旗丁们背井离乡,却也不无困难。除非移民去的地方十分理想,或者像美、墨等国那样,先于新地敷设铁道,开浚水利,建筑市场,振兴商务,更予所移之民以种种便利:轮船铁道,皆减乘资,农械家物,并免关税,使人人都有宾至如归之感。否则是不好办的。

其实,除了上述各种困难之外,熊希龄认为还有更大的一个困难,即撤驻防、改京旗之后的旗丁们的营生问题。因为200余年来旗丁们世世代代靠国家豢养,有如稚子之于慈母。如今突然断其哺乳,令其自谋衣食,肯定难以适应。例如康熙年间,三藩初定,清廷曾颁发帑金1100余万两,代偿八旗债负;又雍正初年,朝廷亦屡赏兵丁一月银粮,每次都达30余万两,可是兵丁们拿到银钱后,率皆无所事事,坐食荡尽。前车可鉴,要旗丁们脱离依赖而自谋独立,谈何容易!那么应当如何解决问题呢?熊希龄思虑再三,提出了补救措施三项:

一是广设工场与实业学堂,令旗丁子弟中幼少青壮者前往学习,但使他们学得一技之长,能够各营生计,不致连累父兄。这是治本之计。

二是变通前述“恩饷”办法,即将所筹恩饷扣除一半存之银行,发给旗丁们股票,让他们按年领息,这样既可励其储蓄,又可赡其日用。

三是以所筹“恩饷”专造满蒙各部铁路,凡旗丁都各发给一定的铁路股票和息银,一旦铁路修成,移民之事即可同时进行,而对于旗丁们来说,也不致于将发给的恩饷散罄而坐食山空。

如上三项措施,熊希龄说必须朝廷经理得法以及各部密切配合方可成功。因为“论实业则农工商部有密切之关系,农工商部不振兴则无此能力也;论银行则与度支部有密切之关系,度支部不振兴则无此能力也,论铁路与移民则与邮传部及理藩部有密切之关系,两部不振兴则无此能力也”。因此,“就一方面言之,似此至重且大之问题,一纸诏书即可从而解决;而就数方面言之,则此至重且大之问题,非各种机关完备,有不能措置裕如者埃”[(15)]。

其实如上各种问题即算都能顺利解决,熊希龄认为那也不过是在形式上化除了满汉畛域,而没有从精神上真正化除。欲从精神上真正化除满汉畛域,他认为还必须从如下三方面做到:

其一,在用人方面要做到不分满汉,一律“量才器使”。过去那种“不论其人之贤不贤,不审其位之当不当,惟以满汉之故”的格局一定要破除。否则“昧舆论之从违,拂民情之好恶,是欲化满汉而反误举措,国事且因之不治”。

其二,在立法方面要做到无论满人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夫法也者,所以齐不一而使之一也,必令一国人民,无论何族,均受治于同等法制之下,权利义务悉合其宜,自无内讧之患”。否则,是非曲直,就没有了裁判标准,“虽同为一种族之国民,亦不免于冲突”。

其三,在抵御外侮方面要做到团结一致。所谓御侮,就字面上来说当然是抵制外强的侵入。但这里的含义则是希望利用对抗外强和御侮救亡来化除内部的隔阂。他说:“德有奥法之逼,而联帮统一;日有中俄之战,而两党息争。凡国民之性质,知识开则责难于政府者愈厚,忧患深则起衅于阋墙者愈少。故欧西各国,其政府每借外交之困难,以坚国民同仇之心,而导其激昂慷慨之气,以从事于疆场。不然,苟国家无进取之志,勤远之略,即无满汉之见,而人类好动之天性,郁而必发,辍耕之叹,将窃发于陇间,倚门之啸,即伏戎于肘下,不必种族之见存也”。

上述三方面,熊希龄认为是从精神上化除满汉畛域的重要措施。他强调:“必时有忧勤惕励之心,事事有开诚布公之意,乃可以长治久安矣”[(16)]。

应当说,熊希龄的上述见解是比较中肯与切合实际的。特别是提出要从精神上而不仅仅是形式上去化除满汉畛域,尤为中的之论。当时能够如此提出问题的,也不过他一人而已。当然要看到他抵制革命派排满的态度也十分明显,他希冀清廷利用御侮来消除内部隔阂,实际上是消除国内革命危机的一种策略。他这样做是每一个立宪派官僚应有的立场,不足为怪。

(四)

熊希龄参与清廷筹备立宪活动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关心清廷宪法的编纂并贡献自己的意见。

1906年9月1日清朝颁发预备立宪的诏书后,便筹划着要订立一部立宪国家的宪法。订立国家宪法的任务由1907年8月13日成立的宪政编查馆担负。该馆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草成了一部《宪法大纲》,一份《议院法要领》,一份《选举法要领》,一份以九年作为预备立宪期限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1908年8月27日,主持宪政编查馆的王大臣奕劻会同筹备资政院的王大臣溥伦,将这部《宪法大纲》及其所属附件,进呈慈禧太后,当天就得到批准并公布。上谕说:“该王大臣所拟宪法暨议院、选举各纲要,条理详密,权限分明,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将来编纂宪法暨议院、选举各法,即以此作为准则”[(17)。这表明,清廷对于这个“大纲”及其附件是满意的。

但是,国内的立宪派和革命派,对于这个大纲与附件表示不满。这是因为,大纲极大限度地保障君权,规定皇帝有颁行法律,发布命令,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编定军制,召开、闭开、停展与解散议院,宣战、讲和、订立条约与派遣使臣、总揽司法、宣布戒严等种种大权。实际上封建专制政体的全部皇权都包括了,并且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得立宪的皇帝与封建的皇帝没有什么两样。那个议院法大纲对于议院的职权,议员的言论也加以种种限制,使得作为“民意”机关的议院实际上成了皇帝的谘询机关。选举法则以种种限制和监督,剥夺了大多数人甚至包括立宪派在内的选举的权利。而那份逐年筹备事宜的清单虽然详细列举了九年内每年应办的事项,却只是一些调查户口、实行会计法、推广识字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多未涉及立宪的根本问题。这样就引起了国内人民的普遍反对。革命党人进行强烈的抨击,立宪党人也纷纷提出责难。

1910年10月28日,清派溥伦、载泽为宪法纂拟大臣,打算制订正式宪法。鉴于前此国内人民对于《宪法大纲》不满,这次制订正式宪法,清廷要求溥、载二人将所拟各件各条“悉心讨论,详慎拟议,随时逐条呈候钦定”[(18)]。其时,《宪法大纲》颁布已经两年。熊希龄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思考,出于对朝廷立宪的真诚愿望,写了一篇长长的奏折,就如何制宪以及应注意哪些问题提出看法。

首先,他指出宪法的制定应符合本国国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照搬人家的。他列举东西各国所订宪法,其文有繁有简,其义有广有狭。“大抵一统之国,则取广义,故大权统治均总括于宪法之中,如英与日是也;联邦之国则取狭义,故提纲挈领,仅条举于宪法之内,如美与德是也”[(19)]。这些国家的国情各不相同,因此所订宪法各异。但是若以宪法精意论之,无论何国都是为了“军民一心,上下一德,相见以诚,相维以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的宪法又“无有不同者”。如今中国正处于过渡时代,各种议论和主张都有,十分复杂,这就需要主政者能够洞察一切,分清主次,区别轻重缓急,切不可轻率从事。例如,倘照主君权者的主张去做,“不本学理,务以大权总揽等名词,利用其上之变法,是不啻陷其君于危险之地位也”。反之,倘照主民权者的主张去做,“不察事实,纯以多数反抗之意志,实行其下之专制,是不啻陷其国于消极之政治也”。可见,一旦把握不好,将流弊无穷,“大之则有法兰西、葡萄牙之革命,小之则有波斯、土耳其之纷扰”。事实表明,一个国家其宪法编纂的责任实是十分重大,它关系到其兴衰荣辱甚至生死存亡[(20)]。

其次,熊希龄指出《宪法大纲》尚有“应行斟酌损益之处”,他分别从八个方面提出意见:

第一,宪法的协赞权应否归予人民?熊希龄说一般行宪的国家,都是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故宪法多由人民协赞。可是宪政编查馆奏定宪法大纲的折中则称:“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21)]。这样的宗旨,纯系参照日本宪法,主动权在君主,而非人民。熊希龄认为这样不好。他说“宪法系国本所关,条文详略,即国本之安危,苟使百密一疏,易为将来之所借口,况编纂之事,重在集思广益,非遴选通才,不足以臻完善”[(22)]。他建议可从资政院中挑选“通达法政”的议员帮同编纂宪法,虽无协赞之名,而实有协赞之意,这实际上是主张宪法不应由皇帝一人钦定。

第二,宪法的修正权应否专之于君主?宪政编查馆奏称:“宪法为国家不刊之大典,一经制定,不得轻事变更,非如他项法律,可以随时增删修改”。这种立意,与日本同。于是有人指责,说国家现状,不能百年不变,万一人民因时势所趋,要求修正宪法,而君主坚与相持,恐不免有革命暴动之患,则国本为之动摇,因此宪法的修正权应当操之于国会。熊希龄说这种情形值得注意,但他却不同意宪法的修正权操之于国会。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民智初开,其气浮动,好议论,而喜纷更”,这实为所有新进国家的流弊。在这样的过渡时代,倘国会动辄根据人民的意志变更宪法,那宪法还有何权威可言?因此他觉得国会掌握宪法修正权那是人民智识程度提高以后的事,目前,他认为应由皇帝独断,国会不得轻易变更。但是,为了杜绝将来一切反抗隐患,却需要宪法条文尽可能备极完善,人民能够接受”[(23)]。这实际上是希望宪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三,国会应否分为两院制?熊希龄说各国宪法多以两院制组织国会,意在防国会专横。今《宪法大纲》所附载议院法要领中,并无两院设立的条文。所组资政院,集皇族、世爵、钦选、民选各议员而成,似有主持一院制之意。熊希龄说这样不好。他认为我国应当实行两院制,其益有二:一是现有各省咨议局议员纯以地丁钱漕多寡确定议员名额,则将来下院之议员,各省人数必不平均。人数既不平均,持论就难免冲突。然若有上议院存在,其议员按各省平均分配名额,自足以济其平。二是现有各省咨议局议员成份较为复杂,其派系相争,政见不一,意气用事的现象十分严重。然若有上院存在,由朝廷搜求贤良之士充任议员,则可收牵制下院之效[(24)]。

第四,地方应否设立议会?《宪法大纲》中没有设立省议会的条文,仅宪政编查馆复吴士鉴一折中有“将来开设议院时,资政院应即停止,而各省咨议局或改为省议会,或改为自治议会”等语,是省议会要不要设立,尚在定与未定之间。熊希龄认为这样不好。他说:“城、镇、乡者,府、州、县之积也。有国会而无省会,则地方之区域愈狭小者,其政治之能力亦愈薄弱。而人民各私其乡,将何以直接于国而达其忠诚之诚?”他举例奉天人民争执府、州、县税,不愿设立省税名目,又有城、镇、乡自治会具禀民政司,不愿咨议局干涉。这种现象虽属人民智识程度之不齐,然亦为将来区域割裂、自私自利之一隐患。要消除这种隐患,就应当设立省议会。”苟以省议会为第二级,则不独官治自治,皆有秩序之可循;而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同时并进,国利民福,均有裨益也”[(25)]。

第五,君位继承法应否垂之宪法?《宪法大纲》未载君位继承法,熊希龄认为这样不妥。他说:“宪法者,君与民所共守也。君为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历史治、乱之相寻,无不系于君位之得失,以卜人心之向背。今宪法公布,海内同遵,若以君位继承之法载于其中,是率天下之人民同戴王室,足以立亿万年无疆之基,奠社稷而靖异说,亦时局之不可缓也”[(26)]。

第六,宗教之统辖权应否列入宪法。《宪法大纲》附载臣民权利义务第二条,谓“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独无宗教自由的明文规定,熊希龄认为这不妥当。他说:我国“尊崇儒术,设立学官,而于释、道两教亦均为之置长,固未尝废宗教也。且满、汉、蒙、回各有迷信,耶稣、天主已通国中”,宗教实际上已“内而关于统驭之权,外而系于交涉之重”,倘不高度注重,弄不好会引出争端。他建议不妨将宗教的统辖权操于君主之手,明载于宪法条文之内,并予人民以信教自由,借释争讼,谓此“当亦因势利导一政策也”[(27)]。

第七,满、蒙、回、藏应否编为民籍?《宪法大纲》对此没有明文记载,仅只有筹备九年立宪的清单上写了“变通旗制”一条,熊希龄说这不妥当。他认为变通旗制不外乎是将驻防于各省的各旗就近编入各省的民籍之中,冠以州、县而不名以旗籍,则满汉的畛域也就无形中化除了。还有蒙古、西藏、回族各部,属于游牧民族,也可以采取就近编为各省民籍或移民实边分疆设治的办法,但重要的是应当将此载之宪法,“一律编为民籍,以示大同,而免内讧,则立宪之效,可坐而致富强也”[(28)]。

第八,铁道干线应否定为国有?熊希龄说铁道属于政治之一端。东西各国无不重视铁道,特别是联邦德国,还将铁道列于宪法,由联邦统一管理。今中国江、浙、川、赣、闽、粤、湘、鄂各省士绅,都创议敷设铁道,各分畛域,几非一国。甚至因铁道问题而酿为外交问题,“利未兴而害已见,适贻异日之隐忧”。熊希龄认为“国家交通政策,固有军事、商务之不同,然土地广大,人民众庶,非有铁路纵横,不足以达中央集权之目的”。“今若以国家久远政略,任听各省人民之意见,旷日废时,束手待毙,将何以谋富强之术?”因此他主张似不如照德国办法,在宪法上载明,“将所有应修铁路干线,一律划为国有,其余支路,则由人民筹款自办,国家为之保护,庶几界限分明,举国一致,不致南辕而北辙也”[(29)]。

以上是熊希龄上清廷奏折中针对《宪法大纲》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在奏折的最后,熊希龄提醒清廷,说宪法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其字句皆有沿革,其条章皆有秘诀,而法理事实又须相为一贯,庶无丝毫缺点,以遗他日之纷议”。因此,他要求清廷对其高度重视,“应请饬下纂拟宪法大臣广集贤俊,博采群言,以昭慎重,而垂久远”[(30)]。

综观熊希龄对于清廷编纂宪法所提意见和看法,应当说,他要求清廷高度重视宪法的制订,要求不照搬人家的,须符合本国实际,这是正确的。他提出宪法应由人民协赞,国会应当采行两院制,各省应设地方议会,宪法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应一律平等,这些都体现了他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和精神。他还提出应将国内所有应修的铁道主干线收为国有,以消除地方各省“各分畛域”甚至“酿为外交问题”的隐忧,维护国家的富强和统一,无疑也很有见地。但是,他同时也提出宪法的修正权应由皇帝独断,宪法应当保护君位继承,使天下人同戴王室,这又反映了他的忠君思想,与其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此外,他的奏折中有指责革命党人为“亡命之徒”之说,说他们“创为种族革命”,“使一国之民互相猜贰,兄弟阋墙”,这是过分了的。因为若不是清廷的种族压迫,又怎么会有革命党人的“种族革命”呢?

收稿日期:1996-04-14

注释:

①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页。

②陶菊隐:《筹安会“六君子”传》,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4页。

③熊希龄:《上瞿协揆书》,手迹件。

④ ⑤熊希龄:《致赵尔巽电》,手迹件。

⑥熊希龄:《致南昌盐道沈学使电》,手迹件。

⑦熊希龄:《致长沙曹子彀电》,手迹件。

⑧熊希龄:《致长沙张臬台电》,手迹件。

⑨熊希龄:《致俄京驻清国公使馆转戴、端两钦使电》

⑩ (11) (12) (13) (1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71-373页,383页,453页,382页。

(15) (1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44页,945页。

(17) (18) (2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7页,55页。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熊希龄:《奏为编纂宪法关系重要敬陈管见折》,手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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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锡龄与晚清宪法_熊希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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