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构想

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构想

郝银[1]2001年在《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构想》文中提出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而人事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依法治国”中负有重要的责任。 当前,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相当薄弱。主要表观在人事立法层次低,人事人才法规体系亟需完善,在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纠正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与人事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因此加快人事法制建设是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人事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是人事部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入世”挑战必须采取的对策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分析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几点构想。 全文共分叁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人事法制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及新时期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着重说明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人事部门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人才战略的实施将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人事法制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产生这种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挖掘。通过借鉴国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特点,对我国人事法制建设走势进行了展望。 第叁部分:提出了加强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思路与构想。主要表现在人事立法上提出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国家公务员法》出台,要构建完善公务员制度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法规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六大法规体系:人才培育政策法规、人才引进政策法规、人才使用政策法规、人才激励政策法规、人才保障体系政策法规、人才监督政策法规体系;探索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在人事执法上提出构建叁大机制:建立有效执法新机制;建立执法监督新机制;建立人事执法检查工作新机制。在人事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上提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此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人才战略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丁利[2]2008年在《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相关概念进行描述,并简要地回顾了我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然后对服务体系进行了总体构想,并表明了体系建设的原则和目标,进而提出了构建的模型,通过分析得出体系建设应该围绕现实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网上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这两个方面并行,然后分别详细地分析和阐释出现实政府和网上政府建设的步骤和策略。

郭美松[3]2005年在《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文中指出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事诉讼程序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亲子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模式。该程序是以身份关系上的争讼作为调整对象,其处理结果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而且与他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与社会公益更是一脉相承,故需要广泛施行职权探知主义。正是基于人事诉讼案件的个性特征,两大法系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判体系中都设置了异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程序,以满足各类人事诉讼案件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事诉讼案件审理基本上是采用审理财产关系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而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对抗性强等程序法理显然不利于身份关系争讼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无法体现国家对人事诉讼案件的特别“关爱”。因此,铸就人事诉讼程序之必要性便应然而生。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虽然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视点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些分枝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程序相称原理、多样化原理等,这固然值得称道,但是,迄今为止,尚无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特别是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理念、程序法理·法则、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缓和、检察官的参与、既判力的扩张及其根据以及第叁人程序保障等“瓶颈”问题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外国颇为完善的人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制度缺乏详实的介绍、评析。学界尽管认识到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配置应与案件类型化、多元化相适应,实现民事程序的专门化设计,遗憾的是,同行们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属性特征、程序法上的要求以及与其它案件、程序的关系均未加以系统研究。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蕴含着深厚的程序法理,它既与各国社会现状、法律文化、立法政策等情系交融,又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结构体系、

李琨[4]2006年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日益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家的发展将更多地取决于人的发展,人才成为世界各国间激烈争夺的稀缺资源,人才资源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战略意义的“第一资源”。人才强国战略是党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明确提出的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它的提出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目前,高层次人才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使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规划和人才的保护合法化、制度化,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和手段予以保证,建立和完善与人才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人才开发和管理沿着一条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发展前进;才能有效保证人才队伍的茁壮成长和现有人才有效的施展才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然而,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事人才工作的实践已经由重政策轻法律转变为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但是,我国人事人才法制建设的基础仍较为薄弱,人事人才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还不能够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法律保障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基本理论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法律保障对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的重要性;第叁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人才法律保障的现状;第四部分是探讨实现人才强国战略法律保障的有效途径。

韩冰[5]2012年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0年5月7日,普京就任第叁届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普京实施振兴俄罗斯的计划中,国家机关效率低下是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普京着手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改革,包括行政改革和国家公务改革。2001年8月俄罗斯联邦启动了国家公务改革,并于2003年5月颁布《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国家公务体系。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体系若以国家公务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文职公务、国家军职公务和国家护法公务叁个分支体系。2004年5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以及之前颁布的《兵役制与军职公务法》,分别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文职公务制度和军职公务制度。目前,俄罗斯联邦尚未颁布国家护法公务法。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护法公务制度,暂时由众多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俄罗斯联邦叁种国家公务制度之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由国家文职公务员在相应文职公务职位上从事保证国家权力行使职务活动的制度的总和。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由国家文职公务职位和国家文职公务员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里,都设立有国家文职公务职位。与此相适应,在上述国家文职公务职位上,都有国家文职公务员在从事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职务活动。因此,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叁种国家公务制度中涉及领域最广、人数最多的公务制度种类,是国家公务制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详细规定了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等,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关系调整链条。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国家公务改革的成果之一。以改革为背景,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被赋予了多重功能。一是规范权力运行。国家文职公务法通过确认利益冲突防控制度、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规范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权。国家文职公务法规范权力运行的主要方向,是预防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贪污贿赂行为。二是提升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俄罗斯联邦在政府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下降导致国家机关的威望大大降低。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文职公务法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改善国家文职公务员的工作作风,以提高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叁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文职公务法要求国家文职公务与公民社会之间相互配合,要求确立公务信息公开原则。加强沟通,是国家文职公务制度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四是提高管理效率。国家文职公务法确认了国家文职公务员职务活动的保障制度、奖惩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以便对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务活动进行评价。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的“官阶表”、前苏联时期的“国家干部职位名录”和当代俄罗斯的国家公务体系叁个发展阶段。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既继承了沙皇俄国和前苏联时期人事管理模式的若干法律传统,又根据本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官制度。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有较优良的制度设计,但也存在问题与不足。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难以回避的法治困境。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还将沿着以下方向继续发展。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内容将不断完善,继续保持推动制度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继续加强国家文职公务制度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发展脉络、制度内容和功能,评价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得失,可以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构建提出叁点启示。一是构建我国的公务员体系,以体系化的思路整合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具体地说,在今后时机成熟时,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使其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总法”。该法应当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实现人事管理的全面法制化。二是继续完善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例如,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位、职业道德规范等,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管理;完善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叁是用宪法规范确认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便建立我国的公务员法律体系。上述启示,对深化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张瑞岚[6]2014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治发展是世界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建国后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思想,并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实践中取得重要成就。目前,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而政治体制改革更成为影响整个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梳理、总结和凝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对于现阶段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进行分析和考察: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表达本文写作的整体构想。此部分在界定“政治发展”、“政治发展思想”等核心概念以及与选题相关的其他概念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首先,梳理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渊源与历史资源,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政治发展的思想、现代西方政治发展学说、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其次,具体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分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初步形成阶段:1978至1989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9至1997年: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7至2002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基本形成阶段:2002至2007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7年至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主要内容。基于文献分析,主要考察: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道路的思想,即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任务和途径的思想。首先,民主和法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基本任务,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方面,通过研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思想,系统地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从立法、执法(执政)和法治观念的角度,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培育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探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其次,研究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途径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思想,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特点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坚持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大众的立场和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其重要意义在于:在理论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政治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实践中,指导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实践,并为新形势下中国政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金文彤[7]2005年在《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叁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马郑刚[8]1995年在《当代中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文中研究指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我国廉政建设既有高歌挺进,成效卓着的时候,又有举步维艰、隔靴搔痒的状态。为什么廉政建设会如此迭荡起伏呢?这是本文所要着力回答的中心议题,作者力图从总结廉政建设经验教训的角度对此作出较为详尽、准确的回答。围绕当代中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本文对一系列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对学术界一些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提出作者个人的看法。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系统阐述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价毛泽东的廉政理论与实践,从中挖掘可贵的思想启迪与实际经验;以全新的视角审视社会主义社会腐败现象的的性质和特征,比较、鉴别不同社会制度下腐败现象的异同,以便更深入,准确地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全面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土壤,指明我国廉政建设的局限与欠缺,特别强调了廉政措施不足以遏制腐败的种种表现,由此揭示我国廉政建设的深刻教训;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探寻新时期我国廉政建设的基本对策,在这个问题上,作者认为,我国廉政建设应尽快走出扬汤止沸、治标不治本的怪圈,强化釜底抽薪性的治本之举,这就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改革与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等;本文还在相关章节对“群众运动”、“寻租”理论、“以俸养廉”、廉政建设与经济发展的“二难选择”等观点进行了学术争鸣和理论评析。

李超[9]2016年在《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贺长雄是明治时代的知识精英,在社会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和外交史等诸多学科领域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近代日本有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在近代中日两国的宪法学思想史和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史上,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堪称占据着一席之地,值得深入研究。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民初宪法顾问的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主要侧重于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出发,以回溯其宪法学理论学说的学术渊源和学界地位,并且从民初制宪这一时代背景出发,研究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中国宪政实践活动的关系及其所起到的历史作用等。第一章,梳理了有贺长雄的生平概况,分析了对其宪法学研究产生过影响的几大经历,还探讨了其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渊源。他是明治时代杰出的知识精英,不仅是宪法学专家,还是国际法专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他热衷于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人脉关系横跨明治时代的政界、学界和军界,堪称“政治参与型”学者。在学术生涯中,宪法学是他最主要,也是致力最多的专业领域,宪法学知识理论主要传承自19世纪德国的国家学和国法学,最主要的学术渊源是石泰因。第二章,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视角,探讨了有贺长雄是如何一步步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分析并归纳了主要的基础理论、实质内涵及显着特征等,还探讨了这一理论在明治日本学界的地位。有贺长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石泰因的“国家有机体论”和“历史传统决定论”这两大学说上,理想中的宪法体制是由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叁大主体所支撑,元首地位最高,元首可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无法制约元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地位平等,均位于元首之下,两者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并互相配合、监督。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叁权分立”学说,还反对直接选举和普选制度,排斥政党政治,主张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精英治国,主张“元首无责任”和“大臣责任制”两大原则相结合,推崇“超然内阁制”的政体模式。在明治日本,有贺长雄堪称是伊藤博文在学界的“代言人”,两人不仅均是石泰因宪法学思想在日本的传承者,而且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基本上持相同立场与观点;他向穗积八束发起的那场理论挑战,堪称近代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国家机关说”论争。从宪法学学说史流派的角度出发,他与“绝对主义君权论”阵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与“自由主义立宪派”阵营相比较,则存在更多冲突;在明治学界,他的宪法学思想是较特殊的一脉,既坚决捍卫天皇制,也包含有许多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介于两大学说流派之间,大致可归纳为“保守立宪主义君权派”。第叁章,研究了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制宪的关系,阐述了他赴任宪法顾问的过程及背后蕴藏的原因,还探寻了他任职宪法顾问的心路历程。他之所以接受袁的聘请,不仅出于薪酬待遇或身体健康等考量,更重要的还是日本政府的官方态度,而大隈重信和高田早苗的劝说则起到了关键作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事件是他在华任职的“分水岭”,在此之前主要是北洋政府续聘他,希望他发挥“理论武器”效果,在此之后则主要是他希望能被北洋政府继续聘任。而且,随着来华任职时间的推移,他也渐渐清楚了自己的“任务”或“使命”也就只是停留在帮助袁赢得那场制宪之争而已。至于试图效仿当年的石泰因,充当民国宪政建设“国师”这一角色,并没有真正的机会能轮得到他这位“半官方派遣”性质的日本学者。他坚信一国的宪政改革或建设,不仅要学习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更要注重对本国历史传统的挖掘与传承。为此,他从民国成立史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统治权转移说”理论,为进一步立足于民初中国的“历史传统”,并在共和制国家“国体”的前提条件下,试图“创造性”地构建出一种将来可供他国“借鉴”的政体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他所提出的宪政构想是一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从本质上看,这一具体构想仍以明治日本的宪法体制为主要参照对象,不过也吸收了许多古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验,符合他一贯主张的制宪观点。第四章,探讨了有贺长雄制宪理论及构想在民初所遇到的各种困境和碰撞,还探讨了他对于民初宪政实践活动的实际影响力,及其最终的实践结果。他在华担任宪法顾问期间所发表各种言论,虽然不排除存在“政治立场站队”或“宪法顾问职务”等因素考量,但最主要的还是对他自身学术生涯那套宪法学理论的一种坚持,并没有明显为了迎合袁的制宪期待,而刻意改变或炮制理论。如果抛开共和制“国体”这一木已成舟的事实,单纯从制宪理论出发,看待“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这两大“国体”究竟哪种更适合20世纪初的中国,也许不仅有贺和古德诺等其他外籍法律顾问所给出的答案会是前者,就连“私拟宪草”的部分中国人作者,甚至连充当国民党制宪理论代言人,抨击有贺制宪理论的副岛义一等自由主义立宪派论者,他们的答案也很可能会是前者。但至少对有贺来说,民初“国体”问题本身,并不成为他追求实践自身宪政理想的障碍,“国体”选择的问题已不可解,也没必要拘泥于此,民初制宪最重要的,还是立宪主义政体模式的构建。在1914年“宪法体制”的建立中,有贺长雄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中。不过从“袁记约法”等几部法规的文本内容、制宪的出发点和目标来看,与他的宪政构想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差异的地方。如果单纯从“宪政理论付诸实践”的程度来看,他显然比不过美国人宪法顾问古德诺,“袁记约法”主要采取的政体模式,是“升级版”的美国式总统制,而不是他的“超然内阁”。从客观上看,他的来华“加盟”,为袁“打赢”这场制宪之争起到了很大作用,也为袁后来的帝制复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客观效果,但他那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政构想却始终未袁派势力完全采纳。随着那场“倒行逆施”复辟运动的兴起,他为民初中国“苦心经营”的宪法体制构想,以及为共和制国家“特开新例”的宪政憧憬,也彻底宣告了破产。

贾育林[10]2006年在《中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文中提出本文从法文化的角度,讨论了中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共有八章。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对论文涉及的文化、法律文化、廉政、廉政文化、廉政法律文化、腐败、古代、价值、文化价值、体系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选题的研究现状、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并对为何选此课题谈了自己的感想。最后对研究的有利条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文的基本结构作了简要阐述。 第二章、第叁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由于这部分是本论文研究的基础,且时间跨度长、涉及内容丰富,故用两章共八节的篇幅进行论述。包括清明吏治、思想为先的廉政法律思想;立法定制、整肃贪赃的历代反贪立法;注重德治、引礼入法的官德建设;选官任吏、严把入口的用人制度;定期考绩、陟优黜劣的考绩办法;严法酷刑、扼制腐败的有力手段;实行官禄、以俸养廉的保廉措施;强化监察、纠举贪吏的监督机制等,在对各自内容系统化、理论化概述的基础上,都作了简要评价,指出其优劣。 第四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形成原因。共用六节的篇幅,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成因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分析。认为:自然经济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存在的经济基础;专制官僚政体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形成的政治背景;儒家的伦理政治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产生的思想根源;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修身正已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逻辑起点;防控失权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第五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共用六节的篇幅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提炼。认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呈现:因时定制、不断完善;法渊多样、内容散见;律文简约、阐释细微;重修官德、贵在内省;以官抵罪、权尊于法;法立政清、法废国亡等六个特点。 第六章、第七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这部分内容是本论文的重点,是本选题研究的目的所在、意义所在。共分两章共九节的篇幅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行了论述。核心是提出现代廉政法律文化体系建设的构想。这就是:我国现代廉政法律文化体系的路径选择,既不能片面强调传统的重要,又不能简单照搬外国模式。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本土化为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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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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