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陈艳梅[1]2004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文中提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前学者在论着中多有提及的一个话题。本文拟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与内涵出发,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后,提出了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初步构想。文章由引言、论文主体、结语及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引言大致描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理论提出的有关背景。主体部分则对该理论本身展开了分析与论述。结语部分对民事程序选择权未来研究与发展的方向做出了说明。论文主体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基本理论的提出。 首先开宗明义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与叁层含义进行了探讨。除了通说的两层含义以外,笔者认为尚存在广义上的程序选择权。而后,对各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归纳与比较,并对民事程序选择权行使的两种方式进行了简要说明。最后,对设立民事程序选择权具有的多方面的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部分理论依据与实证研究。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是程序法学研究的课题,但在其它学科中也能找到相关理论的支持,说明了程序选择权存在的合理性。在实证分析部分,通过对司法统计的数据进行图表与文字分析,从一个局部揭示了程序选择权在诉讼活动中运作的情况,说明了加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首先对我国法律中涉及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加以列举,而后对当前最新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的新举措做出了简要评述。因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程序之一,故最后以诉讼为例,指出了当前民事诉讼程序中影响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几大问题。第四部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构想。 民事程序选择权应当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并在具体制度的支撑与配套制度的扶助下发挥作用。因此,首先须将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从自然的权利上升为法定的权利,而后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中加以体现,这其中既包括设计多元化的程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又包括对现有程序的改造。最后,对周边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毛煜焕[2]2002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文中认为笔者在承办一起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传唤双方当事人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毕后,上诉人认为案情复杂,要求开庭审理。这个要求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书面审理,是否开庭审理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当事人的选择对法院有什么后果?涉及民

卫江波[3]2008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文中提出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论中的深化,以及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课题。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出对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的构想。

秦晓晖[4]2004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拓展,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其程序选择权等相关问题得到了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其中尤其是民事程序选择权更是成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民事程序选择权能使当事人受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获得充分的救济手段和实现途径,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依据程序选择权,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但可以根据纠纷的类型、特征、性质和纠纷发生后所追求的目标来选择纠纷处理程序,而且在个案处理程序中,当事人也拥有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以利于其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避免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纠纷解决过程如果未能避免发生程序上的不利益,造成人力、时间、费用等的额外支出,则不仅会对系争之实体利益产生进一步的损耗,同时还会对系争标的以外相关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产生不必要的损害。鉴此,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确立与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本文从民事诉讼的全局出发,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及其法理基础,简要介绍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着重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两方面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介绍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司法意义,从程序的公正、效率、自由、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及纠纷解决的信服度、可接纳度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重要性;第叁章则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了不足之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第四章是核心部分,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所应建立的基本制度,初步提出了未来修改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相关建议。

马岚[5]2007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的研究,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新兴研究领域,近年来逐渐得到学界的关注。笔者在本文中拟对民事程序选择权做理论与实务上的探讨,从其概念与性质出发,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从实务与理论两方面阐述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正当性及其价值意义,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反思,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在本文写作中,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总结、归纳的写作方法,以期有层次的对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文章由前言、论文主体、结语及参考资料四个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与写作特点。论文主体部分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理论与实务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与建议。结语是笔者在文章结束之时对文章的总结以及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展望。参考资料部分包括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的书籍与论文。其中,论文主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述。笔者对民事程序选择权概念进行剖析,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分析该权利的在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并对民事程序权的司法价值进行归纳。第二章,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例比较研究。笔者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进行介绍,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国外民事程序权制度立法规律与深层的价值体现。第叁章,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反思。笔者对我国立法中涉及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条进行归纳,与上章中各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状况相呼应,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缺失与不足。第四章,本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从第叁章中提出对我国民事程序权的立法现状与反思出发,对我国在将来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建设提出初步建议。包括立法理念上的完善,对诉讼程序中的改革以及对非诉制度的设计叁个部分。第五章,本章是结论章,笔者在此章中对论文进行归纳总结,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建设进行展望。

包斯琴[6]2007年在《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文中指出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拓展,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精髓在于让当事人在发现真实和促进诉讼之间进行权衡,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或程序事项。本文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入手,探讨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认为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原则地位,通过合理配置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赋予法官释明权和提倡律师尽到正确建议义务来保障当事人顺利行使程序选择权,以期在完善立法方面有所帮助。

孙芸[7]2006年在《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文中认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拟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的阐述强化这一权利的重要意义。其后,本文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本理论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提出建议。第一章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主要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因此,清楚地了解民事程序选择权是进一步探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本章首先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入手;其次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并将其与处分权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之间虽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的同时,但并不是同一意义的两个概念,较之处分权,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位阶更高,是一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再次,从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叁个方面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构成;最后,说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所在,强调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这一章阐述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存在的两大基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存在具有叁大理论依据,即在哲学上,个体需要自由;在程序法上,当事人是推动程序向前发展的主体;在实体法上,私权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除了理论上的依据之外,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所以存在还因为实践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两大司法困境以及顺应当今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这些无一不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并为其实现提供保障。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这一章立足于我国的具体现状,从七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从上述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所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缺乏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热情,通常只是在研究具体程序或制度时将其作为一个概念提及;理论研究的匮乏又必然导致立法上的滞后;除此之外,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还存在一些脱离我国现实国情的错误倾向。最后,笔者针对上述缺陷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认为在我国之所以会存在这些不足,历史原因不可忽视。

韩静茹[8]2015年在《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文中提出民事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救济机制的相应保障,通过比较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够提炼出程序类型及其主要功能与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比较同一程序场域中不同权利所对应的不同救济机制,能够提炼出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与权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拓展程序价值目标与救济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原理,能够提炼出建构救济机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藉此,应当以适度救济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平等救济原则等为指引理念,依循救济机制与程序类型、救济机制与权利性质之间的关系原理,分别从理念、规范和实践叁个层面对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及其内外部关系,予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矫正和优化。

张鑫萌[9]2006年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是构建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课题。合理的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实现民事简易程序之程序经济、费用相当、契合案件类型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也是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相协调的基础性保障,是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社会的有力保障。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概念界定入手,旨在以民事简易程序应有之价值理念为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规定,在考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历史沿革和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立法以及实践中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与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解释,在此基础上,阐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应突破传统理论限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也应作扩张解释。在此前提下,论述了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之理论基础:费用相当性原理、程序经济理论、纠纷类型化处理之原理以及程序选择权理论,提出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合理界定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对主要国家(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相关规定的介绍。通过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其立法之共同取向以及未来之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第叁章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历史沿革、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构想:确立特定性、可操作性以及立法与实践相统一为立法原则;以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概念界定为基础,根据案件标的数额、案件类型以及当事人选择叁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通过设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以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来完善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主体;通过扩大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范围来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的审级。

李秋萍[10]2003年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文中提出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推行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阐释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含义之后,从其理论基础、价值透视以及制约因素方面,深入地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D]. 陈艳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J]. 毛煜焕. 人民司法. 2002

[3].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J]. 卫江波.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4]. 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D]. 秦晓晖. 武汉大学. 2004

[5]. 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D]. 马岚.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论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D]. 包斯琴. 内蒙古大学. 2007

[7]. 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D]. 孙芸.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J]. 韩静茹. 现代法学. 2015

[9].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D]. 张鑫萌.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J]. 李秋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

标签:;  ;  ;  ;  ;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