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论文

论主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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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又是党组织和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制度。而首长负责制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制度,也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制度。要搞清二者的关系,需要分别搞清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以及作为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与首长负责制的关系。

一、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首长负责制是一致的,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

在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组织机构中,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是由该组织的职能及其追求的目标所决定的。

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政权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国家行政机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领导,是由这些机构的职能与其追求的目标所决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具有决策权的党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构,他们追求的是政治方向的正确、重大决策的科学和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性,这就要求集思广益,决策问题考虑周详。而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出真知,大多数人的实践与认识往往比少数人的认识更切合实际,更接近真理。因而,这些机构中实行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国家行政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追求的是工作效能,要求权力集中,反应快捷,行动迅速,责任明确,因而实行首长负贵制——把法定的决策权力集中于首长身上的领导制度。

国家行政机构中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与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是相容的,不存在冲突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可以保证行政机构的产生、运行、改组、改选等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时无疑需要广泛的、充分的民主,并用具体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予以保证;行政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实行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则需要必要的集中和绝对的权威,这时的集中和权威显然不是对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否定,而是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得到迅速有效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行政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为了保证主观上能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而采取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则是为了保证客观上能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由此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可以规范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政令畅通、决策实施顺利,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能够保证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前进和提高科学决策的实施效率,由此可见,二者不存在冲突。

二、作为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与首长负责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分别适应于担负不同职能的组织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与首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决策(不同组织机构中决策层次是不同的)过程,尤其是拍板定案的表现形式根本不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首长负责制是多数服从少数(一个人)的首长个人决策。

第二,领导班子中的成员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的委员会中,所有成员一律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问题。如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党的总书记和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会成员是平等的,行使最终决定权时,具有相等的一票,任何决定、决议、决策由集体作出,其责任由集体承担。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惯例,也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了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党的总书记一职始设于第一国际,第一国际章程规定,党的总书记是党“进行各种事务所必须的负责人员”。共产国际的所有文件,不但总书记签名,其他书记也都要签名。中国共产党从党的“四大”开始出现总书记的称谓,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设立总书记,“总理全国党务”。党的“五大”时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同时强调“中央应该坚毅地实行集体领导”。党的十二大规定,党的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很显然,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构,如国务院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他和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的部长、主任及秘书长等是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关系,总理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完全责任,其他成员对总理负责。

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着共同的交融点。其一是,都重视发挥首长(书记)个人的作用。首长负责制强调首长的主导作用;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也要求书记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在领导集体中当好“班长”。邓小平一再强调,中央领导集体中要有一个领导核心,否则,没有核心的领导集体是靠不住的,是不会有战斗力的。其二是,都要求决策中凝聚集体的智慧,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要求领导班子中每个人发表独立见解,发挥最大作用。因为任何一项重大的、科学的决策,往往都是由个人首先深思熟虑后提出,而后由集体研究,丰富形成的。而首长负责制也决不意味着个人独裁。有识之士已经从近百年的决策实践中发现了这样一条决策规律,即,科学的决策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非个人天才火花的闪现。大量实践也已经证明,凡首长决策科学并实施有效的单位和部门,其首长一般都具有很好的民主作风,非常善于发挥领导班子中每个成员的作用,并能倾听他们的意见,集思广益。反之,首长独断专行,往往造成决策失误,使首长负责制失去意义、违反初衷。

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与首长负责制有可能取长补短。由于民主和集中的程度难以把握和决策责任的不甚明确,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容易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由于首长一个人的知识、智慧、才能有限,如果再缺乏民主作风,处事武断,实行首长负责制容易造成工作失误,决策实施效率低下。在现代领导体制中,委员会制的集体决策制度和执行中的分工负责制度相结合以及首长负责制中的广泛地设置参谋机构、智囊机构等,以利用外脑扩展个人智慧,帮助首长进行决策分析,等等,显示出这两种领导制度日益趋同,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之贵众,断之贵独”思想的深隧和远见卓识。

综合上述,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首长负责制不是对等概念,首长负贵制是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构实现其职能服务的领导制度,它们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冲突问题。实践中,首长负责制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首长缺乏有效的约束,一旦决策失误,首长个人客观上承担不了全部责任。如,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首长个人无论如何承担不起的责任。对此,我们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即,首长负责制实施中存在什么问题,就努力解决什么问题,使之逐步完善起来。不能因为它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认为它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冲突的,就要求用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来代替它。

作为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与首长负责制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决不相互否定,二者之间有着公认的共同点和取长补短的可能与趋势。实践中,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也并非尽善尽美,同样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民主不够广泛,或者流于形式,致使决策缺乏群众基础,甚至失误;集中不够,导致政令不畅,中央权威受损等。但这些问题是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因此,由于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就要求用首长负责制代替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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