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范凌琳[1]2016年在《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文中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国五十家法院进行试点改革,实施办法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实施办法将司法裁判权分离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案件事实”、实施方式为“独立发表意见”、形成方式为“通过表决”,以及限制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参与表决”。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深化司法改革,有助于对司法权施行监督;有助于有效的对公民宣传法制教育;有利于化解司法审判压力;同时有利于律师、检控官等提高诉辩技巧。现今,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在这个形势下推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的理念,吸收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改变以往传统职权定位的“形式广泛,实质有限”的现状。因此,笔者以为,其职权重新定位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加强顶层设计、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社会动员,更迫切的在于如何完善程序性配套机制,明确适用陪审员的案件范围、建立适合陪审员履行职权的人数组合、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确立无因回避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的表决、构建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审判职权配置,以及设立强制律师代理或辩护制度等配套问题。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为司法改革的道路添砖加瓦。第一部分概述了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存在价值,概括了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叁种类型。同时提出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通过分析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推导出各国选择陪审制职权配置模式的意义。对比我国的国情,在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陪审职权配置模式选择的启示与参考价值。第二部分是论述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现状与问题,通过分析立法现状,实施现状及其特点,来研究人民陪审员职权传统定位。在研究中发现,人民陪审员职权的传统定位形式上具有广泛性,但实质存在有限性,对比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背景。第叁部分是引入司法改革的目标与任务,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权利是改革的指导方针。通过介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改革《办法》的推出背景,分析对人民陪审员职权的重新定位的基本意义并对其进行剖析,通过采用实证田野分析法对具体实施试点的法院调查后,明确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诉讼价值。由此肯定了改革在我国完善陪审制度方面的进步意义。第四部分着重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制重新定位的现有困境,首先论述了此次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则困境,由于试点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施难;其次,分析观念上的困境,主要还是司法的独立与分权;最后探讨司法实践配套机制的困境,提出了四个界定: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定,事实认定责任主体的界定,陪审员表决规则的界定,以及合议庭组成方式的界定。第五部分通过提出建议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配套机制,首先从健全完善立法的顶层设计入手,其次是陪审制度程序配套规则的重构,通过八项规则的设计,从案件适用范围,人员选任,人数组合及其程序规则各方面规划,来化解人民陪审制度重新定位的困境。最后,在保护人民陪审员权益,规制其行为方面做好完善。虽然陪审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此次改革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借助这股春风来全面推进改革,将好的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期待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后,能改变以往“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状格局,为司法改革的道路展现新的风采!

王玉[2]2017年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需要,现代司法审判制度非常重视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性优势。究竟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在我国学术界曾经引起过激烈地争论,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的司法职业化路径选择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从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阐述入手,分析了西方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具体模式,主要概括为五种较为典型的参与模式,亦即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日耳曼民族的集会式审判、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及对我国现行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模式所起到的借鉴与启示作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参与权体现了私权利主体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公民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和自愿地服从强化了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司法场域中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公民有序参与符合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参与是程序正义的表现形式和客观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改善公众的“司法感受”。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市民社会的培育更加有利于公民性品格的塑造。但是,又由于司法遵循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以及政法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对公民参与司法审判进行限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现代司法在继承传统司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相关制度形式的构建与完善就成为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回归司法民主的价值初衷,实现“司法去行政化”的间接功能,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形式,逐步扩大陪审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案件事实问题的审理。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机制,随着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兴起,构建当事人主义定位的司法调解制度。司法听证制度使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增加了司法诉讼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不断地探索完善。改革涉诉信访制度是创新司法民主路径的重要方式之一,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与再审之诉制度。规范网络、媒体等舆论监督的参与模式,努力构建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理性关系规则。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庭审旁听制度,充分实现庭审旁听制度的普法宣传教育功能。

任蓉[3]2007年在《陪审团审判机理与实效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刑事诉讼领域的陪审团审判为研究视角,探讨英美法系陪审团审判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及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探讨陪审团审判的裁决、评议过程。论文全文约14万字,除绪论和结论之外共分6章,各章主题及要点如下:第一章题为“陪审团审判制度概述”。第一节主要介绍陪审团制度的相关概念。第二节探讨了陪审团审判的起源与演变。陪审团起初主要服务于王室行政,后经亨利二世的改革,陪审团才逐渐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第叁节论述了陪审团司法角色的嬗变,陪审团的司法角色经历了从早期的证人角色逐渐过渡到司法裁判者的嬗变过程。英国刑事审判陪审团起初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陪审员亲自调查案情、传唤其他证人出庭并直接询问证人。后来逐渐丧失调查权而演变为依赖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判案的被动角色。第四节简要考察了陪审团审判制度在美国的继承与发展。陪审团在美国经历了许多变化。起初,美国陪审团在裁决程序中扮演着比现代陪审团要积极得多的角色。美国法律最初没有明显区分陪审团裁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权力,陪审团通常拥有这两者的裁决权。通过本章的考察,认为陪审团的起源与民主思想并无联系,起初陪审团只是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随着陪审团日渐“裁判者化”,陪审团才演化为反对王权专政、维护民众权益的堡垒。第二章题为“陪审团审判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第一节主要分析陪审团审判的程序特征,揭示其对英国中世纪刑事诉讼产生的影响。接下来的两节探讨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庭审、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对抗式诉讼的发展与陪审团审判的作用密不可分,陪审团审判使得法庭内部的权力出现分化,陪审团公开审判的要求以及主审法官的最小角色挽救了英国诉讼程序滑向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命运。陪审团审判机制与复杂多样的英美法证据规则有着必然的联系。陪审团审判为证据规则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为证据规则的发展创造了空间。第四节论述陪审团审判制度对现代英美法司法制度及民主的贡献。第叁、第四章着重从陪审团裁决层面进行分析,着重分析陪审团裁决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影响因素。第叁章题为“陪审团裁决与心理因素”,从认知心理学以及信息交换的角度分析陪审员个人和集体的心理因素。陪审员个人因素涉及个人的性格特征、对人对事的态度或看法、价值观因素和认知因素,而认知因素又涉及到思维定势、理解力、信息处理过程等叁个方面;陪审团集体因素涉及评议内容、评议风格、陪审员参与的积极性、多数效应和极化效应、宽容效应等方面。第四章题为“叙述--故事理论与陪审团裁决”,从叙述一故事视角对陪审团裁决过程加以研究,认为所有裁决程序运作所围绕的中心点就是故事,由构建个人故事版本、然后协商一个集体故事版本的动力所驱使。第五章题为“陪审团审判改革”。本章在前几章分析探讨的基础上,总结当下英美法系针对陪审团审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及各种改革意见,认为在整个审判中将裁判者的权力适当扩大,缩减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力,赋予裁判者类似纠问式体制中在查明事实方面所具有的更多主动性,有助于更好地再现案件事实真相。第六章题为“陪审团审判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在我国陪审制的实施问题上通过分析认为,在我国实行陪审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尚不具备全盘引进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内生的、渐进型的改革思路,对陪审团审判制度进行有限移植,即借鉴陪审团制度的部分做法。当下英美法系有不少学者都认为陪审团审判应该吸纳大陆法混合庭审的部分做法,这一改革陪审团审判的思路也是两大法系日趋融合之势的一个侧影,同时预示着在全球化这种“趋同”的背景下,人们的思想观念、态度以及思维框架亦在趋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人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强化,审判活动中刑事被告人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诉讼双方的对抗程度和当事人主义职能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民陪审制将逐渐实现其民主、公正、自由等价值,与此同时,在庭审阶段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更加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罗巧巧[4]2017年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陪审制度都是司法制度研究中较为引人注目又众说纷纭的课题,关于陪审制度的研究也是硕果累累。由于制度环境、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并未积极回应理论创新,在实践运行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陪审制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司法制度,独坐书斋思考必然不能得出客观思考,简单中西比对亦不能得出现实结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何处?具体司法运行的状况如何?实践有没有主动回应陪审制度的应然功能?其中的缘由又在何处?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陪审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对此类问题细细展开。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选题的制度背景、实践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样本区域概况、研究方法和课题的创新性。第二章为陪审制度概述,对陪审制度的内在含义进行简单分析并从一般意义上对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剖析。第叁章是对H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证考察,从人民陪审员具体组成情况、遴选步骤、培训内容、参与案件审理概况及对陪审员的考核奖惩等多方位展开。第四章是对样本地区实践效果的的功能评价,进一步提出选任缺乏广泛代表性难以体现政治参与和司法民主功能、法院全程主导难以体现陪审制度的权力制约功能和陪审员有效参与不足等问题。第五章分析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功能的因素,从社会环境因素、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多角度分析。第六章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之建议,从选任方式的革新、启动程序的完善、参审机制的落实、管理机制的变革以及陪审文化的培育等关键环节提供一些思考。

崔晶晶[5]2013年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国情和制度的制约,人民陪审员难以有效地参与审判,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率,真正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章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对其在我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然后运用了大量的数据,从全国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两个方面探索对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状况进行了有条理的分析。其次,通过对陪审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归纳总结了陪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对如何完善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和试点推行有限的陪审团制度等叁个方面的内容。

苗松林[6]2007年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再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曾以其蕴涵和体现的价值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断采取措施革新陪审制度,使之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有了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施行以来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诸多原因,其价值功能并未真正发挥,在适用过程中显露出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以陪审制度的价值为主要视角,深入分析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全面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类型,理性地剖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深化、完善提供借鉴。

王秋隆[7]2016年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公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日益凸显。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裁判救济形式的审判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法院的各项制度如何适应法官独立中立亲历审理、自由公正权威裁判的审判规律。本文简要梳理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时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独立审判等法学和司法思想。他们深刻阐述审判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双重特性,在阶级社会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及审判必然打上统治阶级的深深烙印,在国家政治层面看审判不可能独立,必然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在统治阶级取得政权后,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重大阶级利益,实现本阶级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实行独立审判(审判独立、司法独立),达成审判自由,实现司法权威,这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国家分权制衡、反对集权专制及其他权力对审判权僭越的时代潮流,符合审判只有独立中立亲历才能查清事实的事理规律和只有依法自由思考才能形成公正的内心确信的思维规律;符合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解放的审判目的;独立审判包括法院独立、陪审法庭独立、法官独立等内容;独立自由审判必须要有审判民主、审判公开和审判监督作保障;审判独立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等。马克思恩格斯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和实践中吸取了营养,但也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司法绝对独立的虚伪性。本文对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影响制约阻碍人民法院(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进行了归纳分析,如传统社会人情关系无处不在的干扰,案多人少,审判能力不足,法院保障“地方化”导致易受制于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不当干预,政法系统内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法官职业保障不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裁判不公、审判的效率效果不够好、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公信力不够等,都是目前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独立审判改革应从外部、内部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关于外部改革,主要设想一是要平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政治地位,将各级法院机构确立为同级政府同级或副职级规格;二是以立法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列明权力正面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个案的权力清单,从而在政治层面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层面严格尊重独立审判、司法权威;法院的人财物由全国人大预算、国家财政保障;政府不干预审判,依法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尊重审判权威;立法规范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社会组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特别应立法规范新闻舆论媒体包括互联网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禁止其对审判活动不当干涉干扰,防止舆论审判;立法建纪禁止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干扰;叁是法院人财物保障和管理与市县两级政府脱钩,从长远看应由中央保障管理;四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审判管辖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关于内部改革,一是法官精英化改革,确保法官有能力有职业道德独立公正审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敢于独立审判,改革和强化法官惩戒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公正效果;二是改革落实“合议制”为核心的审判权配置;叁是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四是改革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法院行政管理权,保证叁权不侵犯审判权的行使;五是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确保上下级法院审判权独立运行。

杨安军[8]2006年在《陪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博士论文除前言、绪论及结语外分叁章。 前言和绪论部分对陪审制度有关的问题作了说明和界定。陪审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有诸多表现形态,作者将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及日本将要施行的裁判员制度合称为陪审制度,同时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表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章深入挖掘了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发展演变历程与原因,分析总结了陪审制度的理论根基。作者分析认为,陪审制度的萌芽、产生与发展,是民主制度的历史演变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陪审制度是政治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实现形式,陪审团制度在各国的兴衰演变过程表明,是否施行陪审团制度更多地是一种政治上的选择,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裁判员制度都是有关国家实现陪审团制度基本原理而采取的本土化形态。 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堪称人类文明进程中历史最为悠久、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法制度。近代陪审团制度经历了从国王的行政管理手段到国王扩大司法管辖领域的手段,到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保垒,再到接受陪审团审判成为人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的历史演变。近代陪审团制度脱胎于加洛林帝国国王的行政管理手段,诞生于12世纪的英国并逐步发展成熟。随着英国在海外殖民地的扩大,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也被带到全球各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从英国直接移植的,1776年北美人民发动革命反对英国统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当局剥夺北美人民应当享有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启蒙思想家们的普遍好评,被誉为“民众自由的守护神”(Das Palla Burgerlicher Freiheit)。在此背景下,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开始全面引进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在法国实行陪审制度后不久,德意志南部诸邦也开始仿效。如德国南部的莱茵地区就完全引进了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并采纳了陪审团制。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会议作出决定,在德国全境实行法国式陪审团

马智超[9]2016年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公正、提高效率,民事陪审制度的改进可促进司法公正,并在整体上提高效率。陪审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有了数百年的历史,我国的民事陪审制度主要是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却有别于参审制。民事陪审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效果不佳,导致其应有的价值未能有效发挥。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的民事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以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为主题,从民事陪审制度的概念为切入点,梳理民事陪审制度的发展,总结民事陪审制度的价值;之后对美国以及德国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域外经验,着力寻找符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价值;然后对民事陪审制度的设计缺陷以及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最后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本文的研究对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价值。

潘锋平[10]2005年在《我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产生并发展于英国,辉煌于美国,改造于法、德等国家。在近现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众多国家受到了高度的赞赏与青睐。然而,在目前的世界范围内却呈衰微之势。 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发扬司法民主、完善司法监督、保护人权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在其运作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它与司法效率的矛盾、它并非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公众智慧运用的后果有待重新评定这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我国陪审制度源于前苏联,历经起伏,现具有适用上的任意性、运作效果比较弱、人民陪审员的相对确定性、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全面性这四个方面的特征。长期以来,由于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不够、立法不够重视、配套制度不健全,还有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陪审制度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就陪审制度的保存完善或废除展开了较多的讨论,主要形成了叁种观点,第一是废除论,第二是陪审团论,第叁是保存完善论。本文认为,前两种观点的理由不够充分,而且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改革的进程如火如荼的今天,第叁种观点即保存完善论对于我国审判方式的创新、司法制度的变革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此,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势在必行。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实践中不断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具体的思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陪审制度的观念更新、类型选择、制度设计、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D]. 范凌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与制度研究[D]. 王玉. 吉林大学. 2017

[3]. 陪审团审判机理与实效研究[D]. 任蓉. 复旦大学. 2007

[4].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D]. 罗巧巧. 西南交通大学. 2017

[5].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D]. 崔晶晶. 暨南大学. 2013

[6].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再完善[D]. 苗松林. 吉林大学. 2007

[7].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王秋隆.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8]. 陪审制度研究[D]. 杨安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9]. 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D]. 马智超. 内蒙古大学. 2016

[10]. 我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研究[D]. 潘锋平. 西南交通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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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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