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效益论

民事诉讼效益论

谢夏影[1]2014年在《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的关系》文中指出为了适应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允分体现。本文试图结合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探讨,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进步及不足进行分析,并从程序价值的视角提出对现有规定的完善方案。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概述,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概念、特征以及具体内涵。根据价值评价标准的不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其中,内在价值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效益以及程序自由,外在价值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秩序价值。第二章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相互关系的深入探讨。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之间既存在着协调一致性,也存在着矛盾冲突性。本文在对上述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冲突的协调途径:一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益”;二是“尊重主体价值,强化程序权利”。第叁章是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所体现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关系的分析。在《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中,部分原则、制度及程序的改动,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不同价值间的一致聚合或冲突竞合关系。结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对这些条文的改动进行分析,不仅有利于更直观地把握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更准确地适用法律。第四章是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为视角,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不足以及完善途径的探讨。在《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中,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及其相互关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其中一些条文的变动充分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进行的衡量和取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现状,这种取舍大多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试图在对上述进步及不足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视角提出对现有规定的完善方案。

邓习军[2]2001年在《民事诉讼效益论》文中认为公正与效益是民事诉讼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理论界对诉讼公正的研究比较充分,而对诉讼效益的关注则不足。尽管这些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对效益给予了诸多关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的革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益理论及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效益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当事人诉诸诉讼手段的前提———投入产出的功利观,这些无疑从根本上决定了效益价值在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与创新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拟从四个方面着手对程序效益价值进行论述。首先,从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得出一个结论即效益价值是当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其次,笔者对效益价值的应有内涵进行了一番论述,批驳了一些传统理论有关效益价值的不当认识。第叁,对我国的效益现状进行了一番剖析,指明了我国效益价值的缺陷所在。最后,笔者根据经济学中成本节俭和资源优化配置这两条效益增加的原理,提出了改进我国民事诉讼效益不佳这一现状的具体措施。在成本节俭方面,笔者提出两条对策:一是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法院的审判体制,确保司法独立;二是促进律师参与诉讼,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肖建国[3]1998年在《程序效益论》文中认为目次一、从经济效益到程序效益二、程序效益的实现模式叁、程序效益与程序要素一、从经济效益到程序效益(一)经济效益论与综合效益论:学说演变与评析效益是经济学的恒久主题。无论历史上各经济学流派对社会

张怡[4]2009年在《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表明,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必须围绕着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进行。面对司法需求急剧扩张、司法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如何能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以较少的司法成本获得较大的司法收益,实现程序和结果的双重正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民事诉讼速裁机制可谓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从速裁机制的概念出发,通过与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总结出其特点。然后通过对公正与效率等民事诉讼理论的深层次挖掘,以及对建立速裁机制现实背景的剖析,指明我国建立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必要性。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现状进行考察,析其利弊,引发启示,是本文的重点。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针对发现的问题,以经济学模型为基础,从宏观的角度对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方案。本文共计叁万五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速裁机制概述。首先,本文通过相关概念的语义分析,明确速裁是一种机制,并对速裁机制下了定义。其次,结合速裁机制的定义,概括了速裁机制的特征:适用范围的特定;适用审级的限定;案件流转的灵活;审理程序的简化;审理周期短;法官职权的加强;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最后,通过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和即决判决的比较研究,本文明确了速裁机制和其他制度的不同,也认识到它们在应对案多人少矛盾,实现简繁分流中的共通之处,为下文论证我国建立速裁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借鉴域外经验完善速裁机制作了铺垫。第二部分为我国建立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必要性。首先,通过对公正与效率、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这几组诉讼理念相互关系的阐释,本文分析了建立速裁机制的价值基础——在“底限正义”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以尽量少的诉讼成本获得尽量多的诉讼收益,用公正的程序保证公正结果的实现。其次,通过对国外司法改革背景和国内简易程序缺漏的对比,指明建立速裁机制的现实需要。第叁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现状。首先,从方便群众诉讼、缓解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叁方面,本文指明了创设速裁机制的初衷和目的。接下来,介绍了速裁机制的实践情况。从处理速裁案件的机构设置、速裁案件的受理范围、速裁案件的流转、速裁案件的审判过程、特别便民程序等几方面,指出了速裁机制的创新之处,并运用民事诉讼法理对其优缺点作了相应评价。最后,文章揭示了速裁机制实践中存在的缺乏法律的特别保障、社会对其缺乏全面认识、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诉讼收费缺乏灵活性、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完善。首先,对速裁机制引入经济学模型,通过效率分析模型得出司法成本和司法产出相互关系对诉讼效率的影响,通过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得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而说明那些诉讼成本会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诉讼收益,为下文的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依据。其次,明确速裁机制的定位,并基于其灵活性特点,对其作广义理解,设想推动速裁机制进一步深化的理想前提是将其规定上升为司法解释。再次,从受案范围、诉讼费用、起诉答辩制度、程序的进入与转换、送达、律师代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诉讼文书、执行、上诉等方面,对速裁机制进行全面构建,力求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佳搭配。最后,从速裁机制与人民调解工作、速裁机制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等角度,指明速裁机制应与法院工作协调发展,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

章武生[5]2003年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文中研究说明在人们的观念中 ,将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的提高联系起来很容易被接受 ,而将简易程序与公正价值联系起来则觉得有些牵强。事实上这种理解存在着某些误区。本文从一切制度都必须考量的两个既互相依存又有所冲突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益———出发 ,对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简易程序与诉讼公正的关系 ,以及简易程序中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谷晓丽[6]2005年在《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的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现实生活中行政民事交织案件大量出现,这类案件该如何诉讼解决?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要课题。所谓行政民事交织案件是指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而内容又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特殊案件形式。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都会出现这样的案件。本文仅从行政诉讼探讨案件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民事附带行政,文章在此不做研究。为行文方便,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简称交织案件。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类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解决制度。是否在行政诉讼中也能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样采用特殊的诉讼形式?其实在我国学界已经提出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构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具有诉讼经济的特点,使其备受关注。但对于该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交织案件问题,观点不一。而且在制度具体的理解与构设方面,也有很大分歧与困惑。行政诉讼法是没有明文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过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审理”的规定,吸收了学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设想的一些内容,对现实交织案件的解决现状有所回应。不过司法解释条文的简单模糊,使实务理解出现分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论认为该制度有了法律依据,而反对论者以条文没有采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认为该制度并不被立法者所采纳。解释中具体程序规定缺失,使实务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范围的狭窄,使大多的交织争议仍面临诉讼难的问题。随着世界整体性的行政权扩张趋势,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介入的力度日益增强。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行政权的发展走向尽管与西方发达国家正好相反,是由“一权独大”的绝对至上的地位转变为,行政权复归市民社会而范围有所缩减。但是中国改革转型的非常时期,以及福利国家的发展目标,决定了行政权在局部缩减的同时,仍呈扩张之势;而且由于行政权主导传统在我国的积深,对民事行为不适当地干预,仍将存在。这些就决定了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出现的可能将有增无减,行政民事交织案件仍将不断出现,于是设置专门的诉讼解决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对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从理论与实践及可行性方面都证明,应确立其为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的诉讼制度。

张银银[7]2017年在《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值得理论研究和深入分析的制度之一,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是在以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为蓝本的基础上设立的,其理论深度和高度远不及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对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只做出简单粗略的规定,使得理论界对其诸多方面存在争议,使得法院在面对涉及第叁人利益的行政案件时于法无据形成多重认定标准,造成司法混乱的同时也为司法权的过度滥用提供了滋生环境。在行政法律关系日渐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局面下,如何救济和维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当务之急。应对司法中实践的需求,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作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成为必然。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既为第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该制度具备的工具价值,使得诉讼以较少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取得预期的诉讼效益,为人们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提供理论基础,进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撑,这亦是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论文主要内容有:首先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概念特征入手探究界定第叁人资格的具体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第叁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第叁人相关概念相比较,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内涵和外延;最后阐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中存在第叁人资格类型不明确、地位权限不确定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再次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构建模式,从资格的确定、类型的划分以及相关程序事项的规定总结成功的经验,为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最后则是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资格的明确、类型的划分、权限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使得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成为具有独立诉讼价值和功能的一项制度。

姚劲峰[8]2002年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案件,通过重新审判,加以纠正,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经的审判程序,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了前苏联的模式,国家干预色彩较重,强调由法院代表国家发现“真理”。这样,在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归纳起来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主体无限、理由无限、时间无限,审级(次数)无限。因而,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两方面的批评。但这些批评过分地纠缠于一些细节,忽视了设计再审程序所应遵循的程序价值取向,缺乏一种较为系统的理论基础的指导,实务界的责难更多的带有一定的功利主义色彩。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们究竟要建立一种怎样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当考虑哪些程序价值?在本文中,作者从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实和理论的困惑与检讨着手,通过与外国再审程序的比较,提出了重塑再审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的价值,并分析了实现上述程序价值所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规范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初步的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尽一份绵薄之力。

王大飞[9]2002年在《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文中研究指明<WP=1><WP=2>目 录前言

刘为勇[10]2006年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的一剂“良方”,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事件数量不断增长,但行政诉讼案件少。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行政诉讼对所有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程序,而没有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立一种简便、快捷的诉讼简易程序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经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以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理论基础;第叁部分着重研究了在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则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五部分则为本文的核心部分,论述了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的构想,着重讨论了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具体制度,并对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的关系[D]. 谢夏影. 中国政法大学. 2014

[2]. 民事诉讼效益论[D]. 邓习军. 湘潭大学. 2001

[3]. 程序效益论[J]. 肖建国. 诉讼法论丛. 1998

[4]. 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研究[D]. 张怡.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5].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J]. 章武生. 法学. 2003

[6]. 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的诉讼制度研究[D]. 谷晓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D]. 张银银. 沈阳工业大学. 2017

[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研究[D]. 姚劲峰. 湘潭大学. 2002

[9]. 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D]. 王大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10].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析[D]. 刘为勇. 苏州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民事诉讼效益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