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后香港与内地的航运关系_航运论文

一九九七年后香港与内地的航运关系_航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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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在香港的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0年代,香港成立货柜运输委员会,用16年时间建成了5个集装箱码头, 并全部投入运营;80年代,中国内地通过香港的转运业务高速增长,使香港的集装箱货运进入一个划时代的发展时期。1995年香港的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达到1260万箱,连续4年成为世界首位的集装箱货运大港。

香港的航运业发展速度如此之快,与祖国内地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港转口贸易不断增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17年来,90%的香港制造业的生产转移到内地的华南地区,据统计,港商在广东投资设厂后所输入香港的产品约占香港出口货运量的60%以上,因此有人把香港比喻为一艘满载中国货驶向世界市场的“航空母舰”。

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内地的航运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95年,中国沿海和内河分布着年吞吐量万吨以上的港口2000多个,中国对外开放港口达到124个。目前在香港周围, 即珠江口两侧已形成了一个现代化港口群,其中深圳蛇口港已开通了不经香港中转的环球集装箱班轮航线,新开发的盐田港将发展为年吞吐量达170 万标准箱的国际中转大港。这些港口将承担超过香港吞吐能力的海运业务,逐渐形成竞争与互补的关系。

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日子的临近,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往来将日益密切。作为离香港最近的深圳港口群,集装箱运输已占全国的60%以上,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香港与内地交通运输设施的不完备,给深港航运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因素。

目前进入深圳西部港口的货运海轮都要经过香港的马湾水道,而由于条件限制,马湾水道的通过能力已不能满足深圳西部港区发展的需要。解决深圳香港两地的海上航道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香港与内地目前已商定从蛇口经铜鼓岛沿香港大屿山西侧地区开挖一条长18公里的新航道,直通南中国海。

深圳市港务局的冷魁博士介绍说,铜鼓航道主要解决深圳西部港区船舶的出海问题,以前在入口阶段我们选定了三个方案,就是东线、中线和西线,跟香港政府协调以后,东线和中线对他们的新机场导航有影响,所以我们选择了西线方案,这个航道不仅能解决深圳西部港区船舶的出海问题,同时也为香港西部港区船舶的进出提供方便。

目前,香港已将深圳港作为香港港口的后备发展地点,香港的大企业纷纷投资深圳的港口,参股经营港口的运输和仓储。铜鼓航道的建成既可减轻香港马湾水道的压力,对推动香港与内地港口的航运业发展,保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随着珠江水系航道的整治、口岸的增加、快速道路网的扩建以及京九铁路的正式运营开通,内地将成为香港稳定而强大的经济后盾,同时对香港航运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1997年,香港将回归祖国,如何正确处理香港与内地航运关系,保持香港航运中心的地位不变,除了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于处理香港与内地航运关系作出详细的政策发布。

记者:香港面临“九七”回归,航运业在香港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请黄镇东部长谈谈“九七”后,处理香港和内地航运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黄镇东:香港是自由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是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枢纽港口,因此香港航运也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集装箱运输业对香港GDP 的直接与间接贡献率达20%;连带集装箱运输相关行业,提供了约60万人的就业职位。

香港集装箱运输的显著特点是转口,转运量达到85%,而中转和转口中,中国内地所占的比重很大:1994年资料表明,约占到47%,这还不包括大陆与台湾之间运输的转口量,充分说明了内地是香港的重要经济腹地,只有内地经济的发展和稳定,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才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也有利于内地的稳定和发展。

“九七”后两地航运关系必须遵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要求来处理,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保持香港航运中心的地位,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的地位。

“九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体制;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两地航运关系的性质是:

1997年7月1日后,香港与内地仍实行各自不同的航运体制和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运体制和政策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香港与内地航运关系的性质为:一个国家之内主体与其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自由港间的航运关系。

处理两地航运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1、在内地实施的法律、法规、 政策及管理措施均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两地之间的海运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 两地之间的海上运输视同外贸运输,在两地间航运的船舶视同外贸运输船舶,两地均依照各自的航运制度和法规进行管理。

3、香港到内地对外轮开放的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允许在香港登记的船舶经营。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非经中央政府批准, 不能经营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内河港口之间以及沿海与内河港口之间的航运。

记者:航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行业,涉及引航、港口使用费等税收、有关的法律、民事纠纷等问题。请问黄部长,在香港回归后,交通部对这些问题怎么安排?

黄镇东:(一)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进入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不强制引航(为了安全和防止污染,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香港登记的船舶进出内地港口,视同外轮管理,其规费、港口使用费和其它费项,包括吨税,按外轮标准收取。

(三)内地与香港的航运机构、企业到对方区域设立机构、企业,均依照各有关的管理法规进行审批。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航运主管当局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独立实施对航运的管理;内地驻港航运企业不享有任何特权,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接受当地航运主管当局的管理。

(五)香港与内地间发生的航运民事纠纷,应由处理纠纷的法院或其它机关(如仲裁机关或作为调解机关的港监)根据当地(香港或内地)法律的有关冲突规范或合同的约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来往香港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运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规定,其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珠江进出香港的船舶(20总吨以下除外)视为海船,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运输中发生的海事(包括内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七章规定的限额;《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涉外法律规定;内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时,适用其中涉外仲裁的规定。

(六)在内地水域的海上救助遵循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香港水域的海上救助遵循香港有关法律规定。港商打捞内地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视同外商对待。

记者:“九七”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在国际的双边和多边交往中,有关航运的地位将发生什么变化?

黄镇东:(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规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航运关系。

(二)对仅限于主权国参加的多、双边航运条约,中国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

记者:那么香港回归祖国后,它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如何?

黄镇东:(一)国际海事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国际海事组织中的联系会员的地位,以“中国香港”的名义,根据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参加该组织的有关活动,自行交纳会费。

(二)国际航道测量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继续参加国际航道测量组织的大会,并可继续自行出席这个组织的非政府间学术和技术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继续自行绘制香港的航海图,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审核后送交国际航道测量组织。

(三)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如有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这个组织的会员国大会和该组织召开的与香港有关的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电信管理部门可继续作为转送机关,为在香港登记的船舶就使用卫星空间段事宜向该组织转交申请书。

(四)国际航标协会。鉴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从该组织乙类会员升为甲类会员,中国在该组织内有两个甲类会员席位,但只有一个投票权的情况,如付诸表决,应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意见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行使投票权。

记者:香港回归祖国后,它与有关的国际海事条约的关系如何?

黄镇东:(一)中国已参加但尚未适用于香港的条约,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

(二)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可用双方商定的适当方式继续适用。

(三)凡条约明确规定以缔约方政府名义处理的事宜,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出面办理。

(四)有关问题若需提交国际法院仲裁,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五)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1997年7月1日后,香港与内地航运关系的性质为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国家主体与其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自由港间的航运关系。因此香港在祖国的强大经济后盾支持下,将继续发挥其国际航运中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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