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的一种新融资方式:_spv论文

ABS的一种新融资方式:_spv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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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BS )是近十几年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ABS的全写ASSETBACKET SECURITIZATION, 即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具体而言,它是指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高档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至今,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仅数年时间并且只有一个项目计划达成协议。但随着人们对ABS认识的加深和客观条件的成熟,相信ABS在中国也将日益显示出其价值所在并且将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一、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及要求

1.组建“特别信托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的基本工作是作为ABS的行为主体,所以SPV的成功组建是ABS能够顺利运作的基本前提。SPV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该机构应该获得国际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资信等级,一般为AAA或AA级。 为了保证ABS的安全性,SPV的行为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这主要包括(1 )权力限制。除按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SPV 不应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债务限制。SPV除了履行交易中确立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3)独立董事。如果SPV设立董事会,则应至少含有一名服从SPV债权人利益的独立董事。在对SPV的目标和组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需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4 )不得发生重组兼并。除在特定环境下,SPV 应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转让原始权益。

2.SPV与项目结合

原则上,只要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能够带来可预见的现金流,它们就都可以成为SPV进行ABS 融资的对象。 而通常,SPV只选择一些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资产为对象。 这些现金流的形式主要有:

(1)信用卡和汽车贷款(CREDIT CARDS AND AUTO LOANS)。

(2)非传统资产类(NON—TRADITIONAL ASSET CLASSES), 包括:设备租赁、商业贷款、抵押贷款、家庭财产贷款、医疗保险应收帐和税收等。

(3)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

(4)房屋按揭合同(WAREHOUSE LOADING ARRANGMENTS)。

(5)合成证券(SYNTHETIC SECURITIES), 主要是指根据代理信托和业主信托的结构重新安排资产的现金流并以之证券化所得的证券。

拥有这种未来收益所有权的企业称为原始权益人。SPV 与项目的结合就是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现金流权益转让给SPV。 转让的目的在于将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这又被称之为“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它要求一旦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的权益不作为清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按证券化交易契约所规定的支付给投资者。因此,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的过户交易必须构造成一个“真实销售交易”, 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这样, SPV进行ABS融资的风险就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无关。 原始权益人从证券化资产的所有人变为保管人和运作人。

3.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阶段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其资本市场只能公募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而且还规定一些机构投资者只能对具备投资级评价的证券进行投资,如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等。因此,进行信用评级和取得投资级评价是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环节。而且取得的信用评级越高,就越能吸引投资者,就越能改善发行条件,降低发行成本。

与普通公司债券评级相比,ABS 的信用评级决定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等可变因素。因此,对ABS信用评级的灵活性较大。 为了能获得预期的信用等级,可以采取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增级( CREDITENHANCEMENT )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ABS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 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典型的信用增级手段包括超值抵押、一种或多种附属次级债券、开具现金担保帐户、直接进行金融担保及开具信用证等。信用增级的实质内涵在于缩小发行人条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通过信用增级使得现金流的时间性和确定性既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又满足管理者在会计等方面的要求。

4.SPV发行债券阶段

目前,SPV 主要有三种证券化形式可选择:一是多交易渠道载体型,二是公募期限型,三是私募期限型。载体型交易是指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将多项资产卖给同一个现存的SPV(或称MULTIPURPOSE VEHICLE),然后由SPV(MPV)发行债券融资的证券化方式。期限型交易是指由单个原始权益人将特定的资产卖给一个SPV,然后由SPV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证券化方式。三种形式各有千秋。多交易渠道载体型给予原始收益人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最低的先期成本。公募期限型成本最高,费时最长但易于大规模地筹资。私募期限型成本略低,费时较少,较适宜于筹资规模不大的公司。SPV应该根据原始权益人的要求和证券化资产的特点,以追求成本最小化为原则,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进行融资。

5.SPV偿债阶段

SPV 将依靠证券化资产在未来的现金流来清偿其所发行债券的本息。

二、ABS的优势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1.由于采取了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技术,ABS 的信用评级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级别无关,而只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这样就使得一些信用等级不高的企业也有机会凭借其所拥有的高投资价值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直被西方国家认为存在较大的政治风险,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所以我国国家主权的信用等级一直较低,尚没能达到高档投资级。按照信用等级理论,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应高于所在国国家主权的信用等级,这实际上就已经取消了我国企业直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融资的资格。但事实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地增长,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具有高投资价值的项目。但苦于国家主权信用等级所限,这些项目没能获得其应有的评价。而ABS方式正是提供了这样一条有效途径, 使得我国能够摆脱自身信用等级的限制,为其所拥有的项目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募集低成本资金。

2.ABS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式。由于在财会上, 证券化通常被视为资产的转让而不是借贷,原始权益人将其作为借贷入帐,所以表外融资在帐目上不增加原始权益人的投入和资产负债比,从而能够避免原始权益人财务状况的制约。这点可以说是原始权益人进行ABS融资最重要的非直接收益。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在75%以上,流动资产负债率更高达90%。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其改革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已不能继续仅仅依靠银行借贷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采取ABS方式使得国有企业能够从事表外融资, 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是因为:其一,ABS 能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的现金;其二,ABS 能将未来的资产收益转变为当前的现金收入。可见,ABS的引进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种融资新方法。

3.采取ABS方式, 企业可以取得提高投资级别的评价并且能够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该市场的容量有近80000亿美元之巨, 大量资金正在寻求出路,而且证券的发行条件好,融资成本低,特别适合大规模融资。

我国作为规模最大、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缺口巨大。仅仅依靠自有财力和自身的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引进外资仍将长期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必然选择。传统引进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对外借款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两大类。其中对外借款一般要求国家主权信用作担保,加重了外债负担,国家要承担无限责任。1996、1997两年我国对外借款的比重和绝对值均已呈下降趋势。在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带来诸多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外商投资基本集中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沿海与内地的差距;面对国内大部分行业已是买方市场的局面,外商投资企业大增,就会产生如何妥善处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间竞争的问题。 ABS的引进为我国拓展利用外资的方式提供了新思路。国际高档证券市场的巨大容量为利用ABS进行大规模引进外资提供了物质基础。 由于企业无需国家主权担保就可以直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所以国家主权将风险转嫁而不承担责任。同时,外资的引进也不会加剧国内的竞争,为国内企业修炼内功争取了时间。

4.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是ABS 不同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而证券化融资正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法柏兹曾说到“证券化将更变这个世界”。ABS 方式涉及的机构较少,涉及的环节较少,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酬金、手续费等中间费用,从而使整个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基础设施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一般企业很难或不愿涉足该领域。据1998年第 10 期《了望》周刊报道:为使中国在2000年以前保持8%的经济增长率,在未来3年我国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7500亿美元。显然,如果仅仅依靠财政拨款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根本不能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拓展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已是当务之急。人们曾寄希望予BOT方式,但效果不佳。一则由于BOT的运作较为复杂,涉及环节多,因而实施难度大;二则由于在承包期内,承包商(通常为外商)拥有项目的控制权,鉴于控制权问题较敏感,所以政府对BOT 持谨慎态度。与BOT方式相比,一则ABS具有经济上的优势;二则ABS 不会改变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结构,不是收购股权。因此,ABS 能在有效保护国家对基础设施所有权的基础上解决资金问题。ABS 作为一种成功的金融创新,理应成为新融资方式的当然之选。

三、我国开展ABS所需解决的问题

1.法律、法规问题

改革至今,我国已相继出台了《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并且即将出台《信托法》、《证券法》等法规。可以讲我国已初步构筑了ABS融资所必要的法律框架,但由于ABS的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约,所以仍需政府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确认SPV 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真实销售交易”的具体标准;规定交易程序的透明度等。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ABS运作过程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 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为ABS在我国的运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SPV的组建问题

组建SPV是进行ABS融资的基本前提。SPV 作为原始权益人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的中介媒体,必须满足一些严格的条件。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内金融机构基本上还不能达到SPV的要求。因此, 现阶段较适宜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聘请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作SPV; 二是与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组建SPV。但是, 这些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着手培养国内金融机构成为SPV 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我国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大规模开展ABS 奠定基础。

3.外汇兑换问题

采用ABS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表现为外币形式, 但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基本上是以本币为主,因而SPV 需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以清偿所发债券的本息。这样能否及时、安全地将本币兑换成外币就成为SPV 所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应利用外汇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对ABS的汇兑予以明确保障。这样既可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对我国ABS融资的信心,又可以改善和树立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4.人才培养问题

ABS融资涉及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方面, 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这就对从事ABS业务的人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 而目前,我国只是刚接触ABS,对其尚缺乏深入研究, 更缺乏能够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进行ABS操作的专家。因此,为了推动ABS在我国的发展,必须加快培养ABS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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