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阳明良知本体对朱熹理本体的克服论文_黄栩鑫

论王阳明良知本体对朱熹理本体的克服论文_黄栩鑫

摘要:朱熹把理上升为超验本体,但当他把理推演到现实的人性物理时,却出现了问题。为此,王阳明用良知取代理,把理收归于心,以良知为本体来克服理本体的问题。良知是精神主体,其特性是虚、无,它超越理的道德本体而成为宇宙本体;主体作为本体,心与性、理、良知得到了统一。因此,要达到主体与客体、人与天的合一,只需向内致良知,而不必到客观事物上去寻求。本文主要从性与理、心与理的关系,以及格物致知的方法论来论述王阳明良知本体对朱熹理本体的克服。

关键词:良知、理、心

宋明时期的哲学思想是中国哲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是继先秦哲学后又一巅峰时期,尤以朱熹理学与阳明心学为代表。从内在逻辑看,两者在本体论、心性论及知行观等方面有着必然联系,而从中国哲学发展的整个路程来看,朱熹理学走向了衰微,阳明心学取代了理学在以后数百年里发挥着巨大作用,被梁启超比喻为“打药针”。

阳明心学继承了陆九渊的心学思想,但其思想转换点则是在龙场悟道之后对朱熹理学的批判性思考。因此,要理解阳明心学,必须从朱熹理本体思想切入。

一、 理本体存在的问题

理是朱熹哲学的重要范畴,朱熹把理解释为所以然之理,并对理本体加以扩充,区别形上之理与形下之气,更以所以然之理为根据,建立了宇宙本体论系统。当他把天理推衍到人性时,理便成了所当然之规则,即性,也就是传统的道德准则。

正因为理有自然规则与道德准则的双重特性,朱熹才去调和二者,企图将性与理、心与理合一,达到天人合一,即圣人境界。但是,他强调理是客观本体,心是主观精神,理在心外。所以,朱熹理学体系并没有真正实现心理合一。

1.1性与理

在朱熹哲学中,理是逐步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遍性,是宇宙本体。气即阴阳二气是宇宙万物存在不可缺少的质料,理和气共同构成人和物,万事万物是本原的理借助气而派生出来的,理和气在事物之中是相依相分、不离不杂的。

理是绝对的、超验的、唯一的本体,万物共此一理。万事万物正是禀受了“未有天地之先”的理而成就的。因此,在本体上,理是根本;在现实人性上,朱熹认为性即是理。性是人和物的生之理,实是指人所禀受的仁义礼智等理。从人性本体上看,禀受天理而成就的天命之性才是人物的本体,而气质之性则是理与气在人物之内相杂而有的,阴阳之气有清有浊,气质之性也有不同。朱熹讲性即是理,实际上是调和自然之理与伦理之理,人伦道德找到了客观根据,努力克制气质混浊所带来的情欲,以此来保持各自的性,达到天人合一。

但是这种调和造成了问题。朱熹把理与性等同,特别是把仁义礼智等道德赋予理和性后,理成了纯善的道德本体,被局限于道德范围之内,对于解释人和物的存在缺乏根据,毕竟比伦理需求更基本的是物质需求,而朱熹却把其看成是情欲,需要克制。

1.2心与理

心在朱熹理学中举足轻重。朱熹把心的主要意义规定为知觉,不单是感觉器官,还是思维器官。理先天内在于人心,心与理一,心能知觉理。心与理毕竟是两个东西,只是主客观浑然一体,又互不相杂。朱熹哲学已蕴涵了把心作为本体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心统性情的思想里。为了使心能与形而上的理、性统一,朱熹将心作了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区分,用体用关系来论证心理合一和心统性情,虽然体用统一于心,但体和用还是二分,这决定了朱熹的理和心不可能真正统一。

心与理本来是要强调理作为客观的绝对的道德规范对人的约束的,但是正因为理的外在性,它只能是一种道德他律,瓦解了个体的主动精神,这也是后来很多学者所批判的。

朱熹对于心和理关系的论证实际上形成了矛盾,他始终认为心外有理,心理相互外在。因此,心与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3格物致知

格物致知的方法论是针对理气关系和性情关系提出的。在现实层面上,朱熹将理分为性理和物理,性理就是本体上、纯然的公共的理,而物理则是人物各自禀受的具体的理。性理是无法在现实层面上来把握的,只有通过具体的物理来把握天理,就是由外向内的“即物穷理”。朱熹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

致知则是由内向外的功夫,就是推致我心中固有的理。 朱熹说心是虚灵的,理在心中自然地显现。致知,就是推极我所知,“使吾之知识无不精切而至到耳”,即是“因其所已知者推而致之,以及其所未知者而极其至也”。(《 朱子文集·答吴晦叔第九》)

虽然朱熹认为格物致知的方法要内外合一,但这个方法也是有矛盾的。在自然观中,物各有其理,且理是客观外在的,它与物是彼此割裂的,在分析心与理的关系中可以看出,理被安置在心中,格物致知的方法本质上就被归于穷心中之天理,而非客观外在的理。

朱熹哲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不乏积极方面,他注意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注意到认识不能离开客观事物,但是,从学术严密的角度讲,他的哲学确实存在以上矛盾,王阳明则通过把客观收归于主观,用主观唯心主义发展了朱熹哲学中有心本体论倾向的一面。

二、 王阳明良知本体对理本体的克服

王阳明思想主要是在对朱熹心与理关系的批判中展开。他的心学思想同样有预设前提,即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有意义的存在,万物作为客体,其意义是主体赋予。王阳明说:“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天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仰他高?地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俯他深?鬼神没有我的灵明,谁去辩他吉凶灾祥?”(《传习录·黄以方录》)“我的灵明”即是阳明所说的心,即良知。他还说:“天地生意,花草一般。何曾有善恶之分?子欲观花,则以花为善,以草为恶。如欲用草时,复以草为善矣。”(《传习录·门人薛侃录》)所以,在阳明看来,理并不是客观外在的,一切规则和准则都是心所规定的,心即理,心的本体是良知,要达到天人合一,只须认识主体自身的良知和理即可。

2.1心即理

朱熹哲学本身蕴涵了心本体化趋势,这个趋势到王阳明这就成为了现实。阳明顺承陆九渊讲心即理,把客观统一到主观之下,对客观天理的认识实际就是对主体精神的认识,这样,天人合一在主体体认层面上得到了实现。

阳明言心,同朱熹一样,除了指物质实体外,主要还是指主体精神,因为有心,有了主体意识,耳目、手足的功用才能发挥出来。这样一来,王阳明就把心变成了精神本体,但又不离人身。

心是精神本体,在阳明那,忠孝仁义就是心的规定性:

“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传习录·徐爱录》)

阳明认为忠孝仁义这些道德伦理是心本身所具有的,是心的本体—性,这就与朱熹“理在心中,是之为性”的心与性相分不一样。阳明所说的心是唯一本体,有了此心方有此理,理是主体规定的,只在心中,心外别无他理。

阳明学说是为了克服朱熹学说之蔽,起到道德教化作用。朱熹的心本身只有觉理能力,理才是善恶、是非的标准,但他又说心统性情,因此他的心与理是二分的,在阳明看来朱熹学说之蔽就在于此,所以他以统一二者为旨趣。朱熹学说中的定理既有伦理之理,又有物理方面的含义,它是一种普遍之理。阳明在解释学生疑问时,虽说理与事物不相分离,但他把定理解释成至善,至善只适用于伦理,它存在于人的心中,所以求理应该从心上作而不应首先从事事物物去求,可以看出他与朱熹理论走向不同。

阳明坚决主张心即理、心外无理,一方面,天理在心中是至善,是绝对保证;另一方面,人的道德行为完全是由于真心(诚)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将之作为外在目标去追求。所谓心即理,首先就意味着普遍之理与个体意识的融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杨国荣:《心学之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80]道德不同于法,它不应该以强迫方式使人接受,朱熹学说后来沦为虚伪正是因为其理是外在力量,忽视了主体精神。阳明将理内化于心而达到理与心的融合,从主体意识的形成及其内心结构展开了心即理的内涵。

朱熹和王阳明都注重心与理的关系,但前者无论是在学术理路上还是在现实功用上都存在问题。相比之下,阳明通过将理收归于心,在理论上克服了心与理为二的矛盾,在现实功用上,伦理规范成为个体的信念、情感,个体成为主体,自觉遵守传统道德,这比外在控制更有效。

2.2良知本体

上面说过,阳明讲心与朱熹相同,都以知觉来论,即表明心是主体意识。不同的是,朱熹只讲心有知觉能力,不讲为何有,阳明则回答了主体意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朱熹认为心的本体是天理,而阳明则以心的本体是良知。

阳明用虚灵明觉来讲良知,认为良知是灵明。他说:“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传习录·答顾东桥书》)又说:“良知之体洞然明白,自然是是非非纤毫莫遁……”(《传习录·答聂文蔚》)虚明灵觉表明良知有生气,“他把人的意识赋予自然界,这样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 蒙培元:《理学的演变—从朱熹到王夫之戴震》,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329],良知本来自明不仅表明良知清静无染,更说明了“主体对自身本质存在的自觉”[ 刘宗贤:《陆王心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33]。

阳明说:“良知是天理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传习录·答欧阳崇一》)这就是说天理是主体本身所固有,良知是心中的道德理性,进一步论证了心即理。良知是对自身天理的自觉,在内容上则表现为判断是非、善恶等的准则,这就说明道德行为的标准是出于人的本心,而不是客观事物,而道德行为的标准则是良知合目的的设定。在四句教中,阳明说无善无恶是心之体,即是说良知就是至善,良知知善知恶就是为了达到天理的最高标准,这也是致良知的方法论的最终目的。所以,阳明说:“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传习录·答聂文蔚》)良知对于圣愚都是一样,都是主体自觉。所以,它是心的本体,是主体道德意识的本体。

良知不仅是心之本体,也是宇宙本体。阳明说良知是“造化的精灵”,能“生天生地,成鬼成帝”(《传习录·黄省曾录》)天地万物有了人的良知才获得价值意义。“天地万物的发窍之最精灵处,便是人心的一点灵明”[ 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573]。对于良知生天地、成鬼帝,阳明直接以虚、无来讲其如何作为宇宙本体,“良知之虚,便是天之太虚。良知之无,便是太虚之无形,日月风雷,山川民物,凡有貌象形色,皆在太虚无形中发用流行。……天地万物,俱在我良知的发用流行中,何尝又有一物超于良知之外。”(《传习录·黄省曾》)这与道家的道、佛教的无有着异曲同工之用。这实际就是以主观精神吞并宇宙万物,更加确定了良知的本体地位,达到天人合一。良知是生生不息、不生不灭,“心之体无所不该”,因此是天地万物的源泉。

朱熹通过讲性即理,把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赋予天理,原意是为传统道德寻求客观根据,但却使得他的哲学局限在道德范阈之类。阳明讲心即理,以良知为本体,良知虽也有仁义礼智规定,但他还讲“无善无恶是心之体”,并用虚无来规定良知,良知赋予天地万物以存在的意义,是天地万物的本源、本体,“超越了道德范阈而成为整个宇宙的本体”[ 程志华:《论良知的呈现》,《哲学研究》,2007年8期]。从学术理路上看,这是对朱熹理本体存在问题的克服。同时,阳明的良知是精神主体,它不仅为道德立法,还为自然立法,与朱熹的理本体之下的被动受体相比,良知作为精神主体成为宇宙的本体代表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虽还存在不足,但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2.3致良知

阳明批判朱熹“析心与理为二”,主要是从他的格物致知开始的。在方法论上,他虽极力反对格物说,但他还是接受了致知说,摒弃了朱熹向外追求的方法,转而注重向内诉求。这与他以良知为心之本体是分不开的。

阳明虽然认为心之本体是至善,也认为良知虚灵明觉、本来自明,但并不否认现实的不善。他认为不善是因为私欲(物欲)的隔蔽,这与朱熹同,不同的是,阳明认为私欲是因为心之本体没有保持中和,有所偏倚,即有所染著,色、名、利是基本的需求,是可以的,但好色、好利、好名就是私欲。因此,致良知就要存养天理、涤除私欲,保持心的中和,回归到无善无恶的境界,这是阳明心学的终极目标。

针对朱熹的格物,阳明提出了自己的解释。阳明训物为事,认为物是意之所在,是人的活动对象世界,经过意的联结,成了心中之物。这也是他对心外无理、心外无物的一种呼应。格物就是正意之物,它包含正方向和负方向,即为善和去恶。为善即要保持心之本体的不偏不倚,用至善之心去事亲、事君;去恶就要纠正心的染著,恢复中和状态。

在阳明那里,知是良知,良知是先天内在的道德之心,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但是,良知可能被私欲所蒙蔽。这种情况下,要成为圣人似乎必须求助于良知之外的力量,即致知,“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至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传习录·答顾东桥书》)即要求人们以良知去规范事物,为事物立法。

致知和格物是阳明倡导的成圣之法:致知即存天理,用至善来规定和规范事物;格物即去私欲,“将私欲逐一追究搜寻出来,拔去病根”,“磨镜使之明”,“清心寡欲”。(《传习录·陆澄录》)对于这二者,阳明认为致知在格物,可见他还是强调要去私欲,“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脱洒?何等简易!”这就是他批判朱熹即物穷理方法的原因。

前文说过,朱熹虽强调格物致知是内外合一的方法,但实际上由于他的心与理不能合一,理又被安置在心中,造成了求心中理的矛盾,并且,从现实社会来看,朱熹即物穷理,对士大夫道德修养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因此,阳明批判其“没溺辞章”、“务外遗内”、“博而寡要”、“支离决裂”。从这两方面来看,阳明致良知的方法还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起码对于社会中人们的道德修养来说,透过良知自我震动而呈现,不假外求,在自由意志的自动、自主、自律下,无条件地实践道德,这比朱熹的外在约束更能使人遵守道德。

三、结语

阳明以良知为心之本体,认为它虚明灵觉,这说明了心自然会知。正因为心的知觉,才有了万事万物的概念,事物才有意义。在此基础上,阳明认为一切事物、规律、道德规范都是因为心才存在,它们并不外在于心。因此,要到达主观与客观、天与人的合一,只需向内致良知。与朱熹理本体强调受体、忽视主体相比较,阳明的良知挺立起了主体精神,张扬了个性,从为社会服务的角度来说,其作用远远超过了理的禁锢作用。

虽然阳明哲学有不可克服的问题,但他还是克服了朱熹哲学的问题,开创了新的时代,其问题也引领了后世学者开创新局面——心学与理学之间,王学各派之间的学术论争,使明清之际学术繁荣。

参考文献:

【1】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2】王守仁著、邓艾民注:《传习录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

【3】杨国荣:《心学之思》,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4】蒙培元:《理学的演变—从朱熹到王夫之戴震》,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

【5】刘宗贤:《陆王心学研究》,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

【6】程志华:《论良知的呈现》,《哲学研究》,2007年8期

【7】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

论文作者:黄栩鑫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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