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市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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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按劳分配同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关系。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同按劳分配的矛盾不是本质上的,不能肯定一方否定另一方。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分配中,应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放在优先地位,即把V+m中的V部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之后,再对m部分“按贡献分配”。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化,企业中劳动工资改革亦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之一。在经济理论界,这种情况重又激起了大家对于分配理论研讨的兴趣。笔者最近读到了这一方面的几篇文章,深受启发,随之自己也产生了几点粗浅想法,特写此文,愿意参与讨论和向大家请教。

一、按劳分配同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关系,不应混淆

《经济日报》1994年5月27日第5版刊登了何伟同志《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几个问题》一文,很有新意。我非常赞同其第一和第三标题的论点,唯对第二题“建立劳动力市场有助于贯彻按劳分配”有些不同想法。本文就从这一分歧谈起。

何文谈到:“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原则是等量劳动互换,……等量劳动互换原则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双方才能接受。这是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认为,这是把本来产生于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关系混淆在一起了。

众所周知,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在人类社会中,早在五至七千年前商品和货币的关系即已发生。简单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公式则是“货币──商品──货币”。后者同前者比,最根本的区别点在于价值发生了增殖。价值增殖才使货币转化为资本,而价值增殖的真正秘密在于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资本在流通过程购买了劳动力,接着在生产过程对劳动力出买者的剩余劳动进行了剥削。这是近四五百年、特别是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以后才大量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

劳动力成为商品,一方面使经济关系发生了质变:从封建剥削进入了资本主义剥削;另一方面也使商品经济即原始的市场经济进入了近代市场经济的新阶段。这是因为,最早成为商品的产品本来只是一部分消费品和一部分生产工具,一旦有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资本就能不断生产剩余价值或利润,并不断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促进了技术进步、规模经营和生产社会化,随之便产生了金融或借贷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这些统称为生产要素。有了生产要素市场,也就表明形成了市场体系。近代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由市场配置资源、或者说是由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经济。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市场上的商品、劳务要素的需求与供给的变化,决定着它们的价格,从而使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进而由价格的变动,引导着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的流动。这种流动的方向,总是由效益较低部门流向效益较高的部门,由供给过剩部门流向供给不足部门。由此而达到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节约和在各部门间的配置适应社会需求而变化,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关键,而且还是近代市场经济得以产生和开始运行的起点。

下面再看按劳分配,同样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下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按劳分配的。按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按劳分配的社会前提应包括:(1)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在整个社会实现,剥削已被消灭,全体社会成员除不具有劳动能力者外都只能靠劳动生活;(2)生产力水平相对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要求还是低的,还不能生产出足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全部正常需要的“极大丰富”的产品来;(3)商品、货币和买卖关系已经消亡;(4)在工农业间、城市和乡村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重大差别,要求分配与之相应的有差别的消费品。以上条件是只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这一特定历史阶段才存在的,因而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原则或分配规律。

谈到按劳分配的实质,马克思确实讲过“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力,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它是就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这就是说,按劳分配体现的是等量劳动的交换。

劳动力市场买卖的主体对象则是人的劳动力。这种交换,就纯粹的意义而言,我们也必须承认它是相等价值的交换。然而这只表明资本家所支付的货币工资对于工人劳动力的等价,决不是表示资本家同工人间交换劳动的“等价”。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决不只限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1页。)可见,就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劳动”交换而言,必定是不等价的。在《资本论》第一卷7篇22章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同上书,第640页),由此可见,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何文还认为,通过劳动力市场是能准确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他指出:“按劳分配原则说到底,它只解决了分配方式的定性问题,它并没有解决定量的问题”;对“按劳分配提供量化的客观标准,只有劳动力市场才能提供。”我觉得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其中的“劳”系指的直接社会劳动。所谓按“劳”分配,就是直接按每个劳动者所付出的活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至于怎样把不同质具体劳动还原为同质的一般人类劳动,到那时并不会成为十分复杂而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在目前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劳动并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这里存在着个别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同社会劳动之间质的矛盾,也存在着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量的矛盾。因此,按劳分配不是直接按每个劳动者付出的活劳动进行分配,而是按对象化或凝结了的劳动进行分配,这里有一个社会承认的问题。因此就难免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有的企业或个人花费劳动较少,社会承认的却较多;反之也会有另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劳动较多,被社会承认的却很少,甚至完全不被承认。这样就会形成很复杂的情况,以致使人们从按劳分配中取得的报酬同他们各自实际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常相背离。因此似乎不能说市场经济会准确地实现按劳分配,也不能说市场经济会给按劳分配提供什么量化的客观标准。然而必须提出,这种情况存在,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有其无法避免性,同时也是有它重要的积极作用的。

以上所言,似乎都有些象众所周知的老生常谈,无甚新意。但我觉得这些都是分析现实问题的基点。因而有必要首先加以重申。我的基本想法只是想强调应该划清劳动力成为商品同按劳分配的界限,指出它们体现的历史生产关系不同,理论来源也不同,因而不宜把二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下面想就我国现阶段的现实谈谈我对二者关系的认识。

二、关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与按劳分配的矛盾试解

如前所述,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所反映的乃是不同历史阶段的生产关系。但是,“不是冤家不聚头”,在我国目前,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对看似矛盾的东西,却偏偏聚会或汇合到一起了。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这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和相应地在分配领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又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劳动力是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它的配置自然也应以市场为基础。我们要建立的市场体系当然也要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以上两方面都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明确肯定了的。

过去在政治经济学课堂上一直是讲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制度或规律)是“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中央《决定》发表之后在理论上就面对一个如何解决按劳分配同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商品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之间矛盾的问题。有的文章谈到这是一对“不可解决的逻辑上的矛盾”。如何解决呢?作者则指出: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劳动力商品”的概念换成“劳动商品”,把“劳动力市场”变为“劳动市场”的“提法”才“更合适”。在我看来,这似乎是更不“合适”的。这是因为在理论上,李嘉图曾是对“劳动”和“劳动力”混淆不分的。马克思分清了这两个范畴,从而创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推动政治经济学完成了一次伟大的革命;在实践上,在我国以前都是用“劳动市场”“劳务商品”等“提法”,《决定》第一次使用了“劳动力市场”的提法,也是一次巨大的飞跃。怎么能再后退回原来的地方去呢?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商品以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同按劳分配二者都是同一个《决定》所肯定的原则,因此就有点象一个“二律背反”式的论题了。可是要解决二者的矛盾,又决不能采取只承认一方而否定另一方的态度,而只能在对二者都持肯定态度的基础上,努力寻出能解决二者矛盾的合理座标点。

深入分析一下,我觉得其实上述矛盾只是表面的,并不是内在本质上的矛盾。我的理论思考是这样: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是V+m。其中的V代表他们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m则为资本家及其他剥削者及非直接生产者所得。在发达社会主义条件下,按马克思的设想大致是:相当于工人活劳动生产的全部产品,在除去作为社会基金的六项扣除之后,全部在全体劳动者中进行按劳分配。马克思讲过这样分配的原因是由于“在改变了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则产。”(《哥达纳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十分简单明了的。

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却与以上二者都有不同。如前所述,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同按劳分配只能并存,而不能肯定一方否定另一方。又要看到,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许多原来是国有独资的企业也会因吸收一些非国有股份而使企业的所有权多元化,既包括公有又包括私有成分。从所有者的角度,既有要素投入,当然就要求在分配中取得相应的报偿。于是,V+m的价值就只能按上述形式分配。

V部分:为工人必要劳动生产的价值,体现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应以基础工资形式在直接生产的工人中分配。

m部分:是工人剩余劳动生产的价值,也即剩余价值,应作为下几项分配:

(1)国家税金;

(2)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内部留利,用作积累及公共消费基金;

(4)按要素分配,具体包括:

资本──利息、股息、红利等;

土地──地租和租金;

企业家才能劳动──按劳分配。具体形式:奖励工资、奖金、计件工资以及经理人员薪金超过本人基础工资部分。

三、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

《经济日报》1994年6月30日第5版刊登了一篇记者访问经济学家谷书堂的问答录,题为《可否按贡献分配?》。在该文中谷书堂同志提出了应该“按贡献分配”的主张。他说:“资本、技术、企业家才能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要素尽管在价值创造上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却都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又分属不同的所有者。于是,每个所有者都会凭借他对生产要素所有权要求从社会得到与各自生产要素的贡献相一致的报酬,这是形成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各种收入形式并存局面的主要原因。”他还认为这种“按贡献分配”包容了按劳分配的内容,同时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的具体化。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持异议,因为它正好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现实生活。

但是,“按贡献分配”的内容应是哪一部分价值,是V+m还是只包括m呢?笔者从文中没有找到明确的解答。

其实,当今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总的来说也就是“按贡献分配”的理论。他们认为,分配就是居民提供生产要素后所得到的收入,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具体包括:(1)劳动──工资;(2)资本──利息;(3)土地──地租;(4)企业家才能──利润。从生产的角度看,生产者向生产要素供给者支付的这些报酬,就构成“生产成本”。

如果找理论的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近200年前。众所周知,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继承了斯密经济理论的庸俗成份,提出了劳动、资本、土地“生产三要素”说,并提出了“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三位一体公式。后来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又对上述公式加以修改和补充,加上一条“企业家才能──利润”,构成上述四位一体的公式。

而与此对立的是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他继承了欺密经济理论的科学成分,批判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错误,坚持了价值由劳动决定的一元论科学观点。他认为商品生产出来之后,不管其价值怎样分配,都不能改变价值本身。李嘉图把工人的实际工资看作是“劳动的自然价格。”他说:“劳动的自然价格是让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生活下去并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裔所必需的价格。”(《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8页)在这里他实际讲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但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没有弄清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使他解决不了资本同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的问题,这是导致他的学派后来破产的重大理论难题之一。这一难题终于被马克思圆满解决了。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指出了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后者必定大于前者,从而创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学说,完成了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

对于西方经济学的若干具体论点和方法,我们是可以而且也应该引进和借鉴的,但我认为,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的整体上则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搞“全盘西化”。在政治经济学方面则尤其要坚持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不能用与此对立的西方经济观点如“三位一体公式”、“四位一体公式”之类的货色来偷换这种科学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想法,我主张“按贡献分配”应是在把V部分先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之后,而决不能把V+m捆在一起进行“按贡献分配”。

为什么要强调在新价值V+m中必须先对V部分进行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呢?我的具体理论思考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时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是价值决定的理论;而商品的交换或买卖要以价值为基础,或者说要遵循等价原则,这是价值实现的理论。二者结合就是价值规律,即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既然还是商品,是市场交换的对象,它就也要遵循价值规律,而决不能例外。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当然也必须以它的价值为基础,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买方首先要付给它的卖方以劳动力的价值,然后才能有权使用劳动力。

第二,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一旦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定点,必要劳动被限制为工作日的一部分,有了剩余劳动,剥削关系就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在各种剥削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及其产品都要分为两部分:必要劳动生产必要产品,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产品。前者作为“劳动基金”,维持劳动者劳动力的再生产,后者用于奉养剥削阶级及供给非生产者消费。剥削的形式可以改变,但上述实质是不会改变的。从理论上说,后者不能长期侵占前者,否则劳动力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社会也就不能存在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生产关系的主体上说已经消灭了剥削,当然社会产品的分配更需要首先保证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基金了。

第三,产品价值W=C+V+m。从一方面看,C代表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V+m代表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但若调换一个角度看,则C和V在一起都是构成成本的补偿基金。其中C代表生产中消耗的物的要素的价值,V则代表生产中人的要素即所消耗的劳动力的价值。二者同样都需要补偿,然后再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m即剩余价值才是利润、利息、地租等的源泉,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不应根本改变。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企业的分配中,强调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应占优先地位,不单是一个理论问题,它至少还应有以下两点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从而保持社会稳定。

在分配关系上究竟是把V+m部分“按贡献分配”还是只对m部分“按贡献分配”社会意义是有极大区别的。假定劳动生产率很高,从而的比值很高,那么即把V+m捆在一起“按贡献分配”,劳动者所有份额一般也总可以远远超过V的价值而有余,并不会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但若劳动生产率很低,从而的值都很低,那么,是对V+m还是只对m部分进行“按贡献分配”,结果就会有极大的不同。比方说,假定一个工人一天生产V+m新价值共为10元,要维持一天劳动力的再生产需5元。如果劳动、资本、土地、管理者才能四者之比为4:3:2:1,假定把税收等国家和企业应分配的部分舍象掉,那么“按贡献”的分配额只有4元,维持不了一日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而是只能有萎缩的再生产。如果先把V部分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然后再把剩下的m部分“按贡献分配”,则劳动者可得5+2=7元。也可以考虑到对劳动者先已付过V而适当降低劳动者在“按贡献分配”中的比例,比方说把上述四者比例调整为:1:4:3:2,则“按贡献分配”部分实际分配价值为0.5元、2元、1.5元、1元。劳动者两次所得共计为5+0.5=5.5元,略高于劳动力价值;资本所得为2元,土地所得为1.5元,分别略低于把V+m“按贡献分配”的所得;管理者才能的所得为1,同V+m“按贡献分配”相比所得不变。这样的分配,既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从而体现公平,又可保证劳动力正常再生产,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稳定和保证效率。以后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还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劳动与非劳动四方分配的比例。

最后应当附带申明:我主张对V部分首先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每个劳动者正常劳动为条件的,决不是主张象旧体制下那样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等都一样,大家都拿基础工资、吃大锅饭。如果哪一个劳动者不好好工作,完不成规定的定额和质量,应对其警告,直至解雇,而不宜长期一味姑息迁就,用别人的劳动果实把这样的人白白养起来。对因某种原因而暂时失业或待业者,发给的生活保障基金应适当低于V。

第二,有利于劳动力的内含扩大再生产,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1页)劳动力的价值应具体包括三项:(1)维持劳动者自身生活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2)为繁殖后代而赡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在其中,(1)和(2)只是平均数,对于不同的劳动者差别并不太大,唯有第(3)项则有较大差距,它应是构成复杂劳动力同简单劳动力价值差别的主要内容。

在当今世界,教育和科技的发展程度,以及人才综合素质,乃是竞争胜败和经济发展快慢的最终决定因素。二战后的战败国靠此得以迅速重新振兴。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要起飞,从而挤进发达的工业国家之列,没有这一条件更是根本做不到的。正是深刻总结了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在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著名论断的同时,也十分突出地强调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有了人才优势,再加上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目标就有把握达到。”(《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0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也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然而,要真正提高国民素质,和迅速大量地培养优秀人才,也就是说进行劳动力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必须建立一种经济机制,从经济利益上促进人们愿意为此多投资。美国的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经济学》中曾提出了一个问题:“上大学是值得的吗?”根据美国的资料他们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值得。因为在美国,念大学比不念大学的人一生中所多挣的工资,足以弥补其读大学的学费、利息和机会成本而绰绰有余。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还不是这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提出“在私人生产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效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应归社会所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1页)恩格斯讲的社会主义的话,在我国集体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基本适用的,但在今天市场经济下,它变得基本不适合了。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我国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在此以后的教育都属于非义务教育。接受非义务教育,本人或家庭是要付钱的,这属于一种智力投资,它要形成“人力资本”并期待更多的报偿。可是从我国目前现实看,这种报偿并不明显。大学毕业、专科毕业、高中、初中乃至小学文化程度,就基础工资而言差距甚小,且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而使这种差距还在继续缩小着。这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们智力投资的积极性。当然今天报考大学和读大学的仍有相当的人数,但许多人并非是出于直接的经济动机。

因此要想真正使教育发展,使民族素质提高,使人才大量迅速地成长,从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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