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及防止支票结算_支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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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是我国长期广泛使用的票据和最基本的同城结算方式。由于结算手续简便,结算业务发生频繁,因而容易发生错弊,因此也成为不法分子盗取、贪污、挪用单位财务资金的主要手段。本文结合对支票结算舞弊的形式、原因的认识,探讨审计方法及完善制度的措施。

一、支票结算舞弊的形式

一是签发首尾不符支票。即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过程中,签发支票的存根内容与票面记录不符,包括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金额以及出票或签发日期不符。

二是跨支票交换区域使用支票。即利用现行某些金融机构在支票交换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便利条件,由付款人向交换区域外的收款人开出转账支票。付款人开出转账支票,支票存根记录收款人名称并据此记账。支票票面记录的收款人名称为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办金融机构,然后由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办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出支票办理结算。

二、支票结算舞弊的原因

(一)出票人的原因

1、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这是产生支票结算舞弊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支票签发与印鉴分离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个别单位未设立专职会计人员,甚至会计出纳一人兼职,为非法支票结算提供了便利条件。

2、粉饰经济业务。出票人为了掩饰其特定时间的不合规经济业务,如为隐瞒在节假日发放福利、补助或公款旅游等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事项,是大多数支票存根与票面记录的日期不符的原因之一。此外,出票人为隐瞒经济业务真相,采取虚假票据入账,相应在支票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使支票存根与票面的收款人、用途记录不符。

(二)持票人的原因

1、转移存款逃避债务。某些单位为了逃避债务,阻碍银行和法院扣款,采取用个人姓名或以下属单位名义开户的办法隐藏单位资金。在收取款项时,要求出票人对收款人一栏在票面不予填写。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这种行为经常会得到出票人的纵容和默许。

2、隐瞒收入偷逃税款。这种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所采取的手段同前述情况基本相同,但其存在的前提是出票人必然要获取既得利益或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三)金融机构的原因

1、拉拢或吸引客户。金融机构利用其分支机构进行支票结算的主要原因是吸引公众存款。异地商品贸易的发展、现金结算的限制和支票结算方式的便捷,使得能够跨支票交换区域进行支票结算的金融机构受到客户追捧。个别金融机构甚至违规帮助客户办理异地提取现金业务或换开与出票人票面记录不符的支票。

2、业务网点收缩。金融机构基于经营成本和利润的考虑,对存款规模不足的经营网点进行拆并,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农村乡镇表现更为突出。由于不具备在金融机构开户的条件,因此在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时收款人不得不采取借用其他单位银行账户的办法,出票人往往出于规避结算纪律约束的考虑,在出票时支票存根记录收款人名称,而对支票票面的收款人不予填写。

三、支票结算舞弊的审计方法

一是详细审核银行对账单。核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采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或复核单位自行编制的调节表的方法进行,审计人员最好采取自行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方法,对银行存款余额加以验证,同时便于对有关收付业务合法性作进一步审查。如当银行已收、单位未收和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数额一样时,无论是否进行调节,都不会对调节余额产生影响。因此财务人员可能将这样的一收一付业务不登记入账,而贪污公款或出借账户。审查时首先注意所发生的各项收付款业务是否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有关;有无一收一付或一收多付、多收一付,数额相等而日期相差不远的收付事项,遇有此类情况应进一步追查是否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注意记账日期,其收付凭证是否按顺序记账,有无故意调整而掩盖错弊的情况。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如果对应科目是往来账户,应选择其中一些业务进行审查,以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搞非法活动和进行贪污的情况。

二是特别关注作废支票。作废的支票中保存着财务人员的习惯信息,尤其是银行受理后退回的支票。审计人员首先应详细查阅支票登记簿,核对支票购买记录,以确保支票结算全部入账核算。查验作废支票的管理情况,存根和正联号码是否一致。比对作废支票前后顺序连号的支票,分析或询问支票作废的理由,核查其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如:支票正联不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存根与支票正联记录内容不符等。发现存根与正联内容不符的支票,便可直接查询开户银行,确认其舞弊行为。

三是认真分析重要业务。抽查银行存款的重要业务,验证其合法性。通过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摘要栏和金额栏,抽取一部分从经济业务性质和金额看都比较重要的事项加以核查。对这些重要的经济业务要核实其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验证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合法。对异地交易转账支票结算的业务,通过银行查询的办法进行核查,验证其票面记录是否与存根相符。对金额较大且是整数的业务,在查验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可有选择地到关联单位调查,以核查其行为是否合法。

四、完善支票结算制度缺陷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支票方式的,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其具体结算流程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支票开出后,由于正联和存根分离,无法实现相互制约。

因此,应修改现行支票结算流程,完善结算业务法规,在开具支票交由收款人或持票人时,收款人不得自行留存支票存根,待支票完成资金结算流程后由银行返回存根,付款人据此记账。流程图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由于支票始终处于金融机构等多方监督之下,可以确保支票存根与票面记录相符,有效防范支票结算舞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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