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国际合作――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例论文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国际合作――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例论文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国际合作――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例

刘 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 我国积极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既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恐怖活动犯罪的要求。我国反恐国际合作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应保持前瞻性、预防性和内外协调性。《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主体以及内容均予以规定,反恐国际合作的推进应据此进行。此外,还应做到坚持联合国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反恐合作法律框架,以沟通促合作,积极寻求反恐国际合作条约和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达成。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国际合作;立法;国际反恐条约

一、愈加严峻的反恐形势

近些年,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不再局限于少数国家或者地区,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已从国内国际安全问题转变成为人类安全问题、从犯罪问题转变为非传统安全问题[1]。“《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统计,2017年共计有77个国家发生恐怖袭击致死案件,较2016年的65个国家增加18%。基于全年遇袭总数、袭击遇难者人数、受害者人数以及财产损失四项因素,对 163个国家受恐怖主义影响的情况进行分析,中国排名第31 位,与孟加拉国、土耳其、泰国和乌克兰同属受恐怖主义影响严重的国家[2]。”严峻的反恐形势之下,中国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推进反恐国际合作成为了一个既现实而且迫切的问题。

(3)用钢板封口焊牢,在斜过滤钢板一侧开进水口,在另一侧距离上端钢板200mm处开出水口,筒体底板最低处安装一排污阀。

第一,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对中国总体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9.11”事件以后,国际恐怖主义逐渐加大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渗透力度,我国也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严重受害者,国内恶性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事件层出不穷。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向其他国家投资项目。一些国外恐怖势力为了达成某种目的,以中国企业、人员为挟持目标,向所在国政府提出不法要求,在威胁我国国民安全的同时,损害我国国家的经济安全。据国外权威机构的调查,“中国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已经达到184个,其中的37个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风险级别最高,而这些风险级别最高的国家和地区又是我国投资最多的地方”[3]

第二,恐怖主义跨国性趋势带来更大挑战。一方面,全球一体化的深度发展使得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实施以及影响力的扩散更为便利。跨国性恐怖组织越来越多,恐怖组织之间相互合作、密切配合,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的潜逃和转移更为容易。例如,“基地组织”与“东突”恐怖组织相互勾结,暗中往来。“2007年3月,基地组织二号人物扎瓦西里就在公布的录像中宣称我国新疆地区为‘穆斯林受迫害地区’”[4],企图对我国进行恐怖主义渗透。另一方面,“9.11”事件以来,世界各国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集中连片式的恐怖势力分布遭受到惨重打击。恐怖组织为保存实力,更多的选择将资产以及人员疏散到世界各地,呈现全球性分布趋势。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国际合作立法

总体国家安全观由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时首次提出,党的十九大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中。十九大报告之中明确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秉持着“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具体做到统筹外部、内部安全,国土、国民安全,传统及非传统安全、自身和共同安全[5]。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整体性质的概念设计、理论体系建构,我国反恐国际合作必须接受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这种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前瞻性、预防性的反恐国际合作立法要求

《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进行反恐国际合作”。据此,平等互惠原则的适用应有两种方式:第一,我国在对外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时,如果存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平等互惠原则仅作原则性指导作用;第二,我国在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时如果与对方国家或地区不存在国际法上的依据,但基于反恐现实需要又必须进行合作,此时可以在双方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推进反恐合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在推进反恐国际合作的过程中要做到以平等为基础,开展交流合作、互惠互利”[10]

(二)内外协调一致的反恐国际合作立法要求

通过层次分析法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并对各指标进行评分。从评分结果来看,本次评分的一级指标中得分较低的为“人员消防安全素养”和“建筑防火特性”。与现场调研的情况相比较,得分情况能够较为显著的反映株洲市“三合一”场所聚集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如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缺乏防火及疏散逃生能力;“三合一”场所设置的建筑物防火性能不高,普遍存在防火间距被占用,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等现象[5]。后期消防安全工作中,可以针对一、二级指标评定情况采取对应措施。整体而言,层次分析法能够较好地反映区域消防安全风险状况,对后期开展行业性、区域性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反恐怖主义法》中相关规定之展开

2016年颁布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以特定章节,系统且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有关事项。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主框架的反恐国际合作法律制度。

反恐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国内法律规范与反恐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相互协调。法律概念的准确界定是理解与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在反恐斗争当中,最重要的概念莫过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然而,“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等专门概念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7]269。相关概念界定不一致阻碍了反恐国际合作进程。例如,一些暴力行为在某些国家被认定为是恐怖活动犯罪,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可能仅仅被认定为普通刑事案件,无疑会为反恐国际合作带来阻碍。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意味。因此,将政治性术语转变为法律性概念是顺利推进反恐国际合作的关键所在。“详言之,我们应当从习总书记概括的安全领域范畴中抽象概括出反恐问题的价值内涵,并在反恐活动中配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形成逻辑上严谨的反恐法律体系。”[8]

(一)推进反恐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恐怖组织的界定以及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力度通常与一个国家的地缘政治、国际关系局势、国际地位等因素联系密切。因此,世界各国制定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政策还存在许多差异。国家与地区之间在界定恐怖主义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标准,使得某些实质上的“恐怖组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能够合法地存续下来。“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在2014年发布相关文件,重点强调为促进世界各国反恐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各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开展交流对话,秉持着宽容、求同之心进行对话,促进不同国家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消除仇恨、防止暴力冲突。”[9]

“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相关规定,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在防止和打击恐怖犯罪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法[9]。”据此,我国反恐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联合国反恐公约以及议定书。此外,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区域性的反恐条约也是我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如《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等。

2.平等互惠原则

“除了传统的恐怖活动,新形式的恐怖活动层出不穷、极其活跃,如:生物型、网络型、化学型恐怖活动形态。”[6]面对新形态的恐怖活动犯罪,反恐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导致反恐法律空白现象时有发生。这要求相关反恐国际合作立法必须具备前瞻性和预防性,防止在新型恐怖活动犯罪面前法律缺失的局面。换言之,反恐国际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要摆脱经验主义、工具主义的立法思维,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反恐国际合作形势。

3.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

《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如果我国国家公民或者财产在境外遭受恐怖犯罪活动打击,在与有关国家协商并且经过同意后,我国的国家反恐领导机构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同时还规定,在与相关国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特定程序,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派员赴境外执行反恐怖犯罪活动任务。由于此类协议的发生机制具有临时性与紧急性,其内容常与国家主权紧密相关,因而不宜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反恐国际合作依据。

(二)参与反恐国际合作的主体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地处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该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我国对外进行反恐国际合作的主体。

根据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国务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和公安等部门。他们代表中国政府对外进行开展反恐合作。具体事项包括:恐怖主义政策对话,进行情报信息交流,开展执法合作,合作开展国际资金监管。这些合作事项重点在于反恐战略机制维护。一旦对外开展反恐合作,这些部门便是代表着中国政府,故在合作过程中应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维护国家全局利益。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辅导员应当对学生有一颗爱心,在工作方式上做到管理学生为服务学生,工作目标上教育学生为学生自我教育,一切以学生的利益为中心点,全身心投入工作,不求回报,不求取索,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做到喻情于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不断完善。

与国外接壤的地区因具备地理上的优势,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与他国开展国际合作拥有更大的便利。“因为地缘因素的影响,边境地区在我国对外开展反恐合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涉恐犯罪嫌疑人员的出入境管制问题、非法贩卖武器问题、涉恐怖主义的资金管理控制问题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国家高层确定下来的反恐国家合作政策也需要边境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落实。”[9]当然,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具体事项不包括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政策上的对话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行使。

(三)反恐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69条规定,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是反恐国际合作的四大主要内容。

1.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

假设高压绕组侧有m个节点,低压绕组侧有n个单元,则高低压绕组各有m-1和n-1个单元。考虑到模型的精确性以及计算的复杂性,应选取合适的单元数。每一个单元对应于多匝层式或饼式绕组,而具体线匝的数目根据最高激励频率以及变压器绕组的几何尺寸来确定,以保证流过绕组单元线匝的电流基本恒定。

恐怖主义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刑法对向恐怖活动组织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严厉惩治、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均是为了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资金来源,在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的发生。但是,仅凭一国难以有效对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与去向进行监管,金融全球化、恐怖活动组织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反恐资金监管必须依靠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进行。

国际社会普遍强化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背景之下,恐怖组织为保存实力将大量人员与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恐怖组织跨国性、流动性、网络化不断增强。因此,良好的反恐情报信息对话机制是反恐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一环。之所以在《反恐怖主义法》中重点强调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对话与交流,其目的在于防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效率,更好打击恐怖主义势力。通过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国政府在反恐斗争中掌握更为广泛和可靠的资料,减少并逐渐消除跨国家、跨地区收集情报信息的阻碍,加强情报信息的利用效率;通过整合反恐怖主义专家、学者资源,形成多方位、全方面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综合分析机制,实现情报信息分析更为客观、反恐预警更为精准的效果。反恐情报信息收集技术、处理技术的交流和共享,反恐情报人员的训练,实现国际反恐情报合作更有效率的开展,提升反恐情报合作效率[11]

舞蹈诗《时节》是一部以“质朴的民族风情”为格调的艺术作品。从作品特征及贯穿整个舞蹈诗的主题思想来说,舞蹈诗《时节》主要以四季轮转作为推动该舞蹈诗发展的内在依据,以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蒙古族四大民族地区的人们在春、夏、秋、冬四时展现出的不同风貌,用质朴的民间舞蹈形式解读中国人对信仰的执着,对“真善美”的不懈追求。本人有幸担任这部作品中的舞台灯光设计工作。

3.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

如上文所提,恐怖组织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国在其有限的司法权限之内难以完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侦破、抓捕、审判、执行等工作。只有强化国际反恐执法方面的合作效率,才能有效破解司法权限有界性与恐怖活动犯罪无界性所带来的难题,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从实践中看,在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作中,国际反恐合作正在稳步推进。当前形势下,各国所面临的反恐压力日趋严重,强化反恐的预防性立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因此国际反恐执法合作针对的对象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人员,还应包括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4.反恐怖主义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我参加过多次县级的科学教研活动,目睹了多位教师的示范教学。为了抓实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每节课上都有实验过程的操作。

2.反恐情报信息交流

四、对推进我国反恐国际合作的思考

(一)发挥联合国在反恐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在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猖獗,严重损害世界各国人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背景下,打击与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不再是单个国家或地区面临的难题,而是世界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相互协作才能完成的重大课题。作为世界上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反恐问题上,联合国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推进国际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同时,中国是联合国“五常”之一,在反恐国际合作上也肩负起了更大使命,中国积极倡导并推动联合国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并以公约的形式巩固共识。在磋商过程中各方应秉持求同存异之外交精神,既吸取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也应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

1.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相关规定

随访从手术之日开始,术后6个月内每月门诊进行一次随访,6个月后每半年电话或门诊随访一次;随访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1日,随访率为100%。同时,将来自25名健康志愿者的血液样品作为对照。本研究获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通过,并经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了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四项反恐国际合作内容。但是在操作环节并无具体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政策对话主体、内容、时间和次数;情报信息交流的主体权限、交流范围和频次;国家间的执法合作中涉及到的侦查、抓捕和引渡;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的主体、监管方式、方法等内容均无据可依。此外,《反恐怖主义法》所确立的国安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军队、武警赴境外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上述机关赴境外执行任务的程序上,除了有权批准机构外,相关任务执行的内容(如逮捕恐怖嫌疑人、反恐演习、被害人搜救等)、批准的法定程序、执行任务的期限、人员经费保障等内容都没有说明等等,需要以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实施细则等方式进行明确[9]

2.完善《引渡法》,使之符合实践发展要求

首先,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常常由多国人员组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潜逃别国,抓捕需要多国配合。“本国国民绝对不引渡原则不利于我国与外国开展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引渡合作。”[12]例如,甲国国民在我国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后潜逃回甲国,当我国向甲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甲国就会以互惠原则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为使反恐法的规定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要求,笔者赞同上述对该原则进行修改的主张。其次,“我国有必要健全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引渡法》的基础之上,考虑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添加‘文书的送达’‘证据调查’‘对财物的扣押、冻结和没收’‘国家间刑事诉讼移管’等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内容”[13]

3.构筑综合治理的反恐法律体系

恐怖活动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传统恐怖活动犯罪形式既包括劫持公共交通工具制造恐怖事件,也包括暴力伤人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式。当下,在传统恐怖活动犯罪仍旧多发的同时,一些新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式也悄然出现。例如,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恐怖分子人员培训等活动。更有甚者,恐怖分子直接利用黑客技术直接侵入一国互联网信息系统之中,进行相关犯罪活动。“2017年5月,一款名为‘想哭’的勒索软件利用从美国国安局泄露出来的部分工具,传播到上百个国家,锁定使用过时Windows 软件的企业电脑系统,要求这些企业为解锁文件支付赎金,超过 30 万台机器受到影响。”[14]因此,构筑综合治理的反恐法律体系就是在总体国家安全指导下,以全面性、前瞻性的立法思维完善反恐刑事立法、行政法以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立法工作。

(三)以沟通促合作,对外签订反恐合作条约或协定

我国历来重视与他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签订反恐国际合作协议。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缔结或者参加了12项包含反恐内容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包括《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以及《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等。此外,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我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该公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做出了界定,进一步消解反恐国际合作的障碍。以“上合组织”成员国为主体,我国于2009年签署《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意在巩固“上合组织”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

运用SPSS软件分析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内部结构,将变量进行重新组合,利用数学工具将众多的原变量组成少数的独立的新变量。EFA主要步骤见图1。

“烛花掌!一子解双征!”李离解说给小伙伴们听。少年们抬头追踪玉玦,看着它浅浅一线,朝向北斗七星与北极星之间的一块暗影飞去。如果将夜空画成纵横十九道的棋盘,那里就是袁安说的“西九南十”吗?玉玦啸叫不息,秉赋二老一百余年的修为,已得人力之极,令它像一颗细小的重返天宇的流星。一颗流星,在了解宇宙明暗、强弱、虚实、快慢、存续之理后,可破碎虚空,化作棋子,改变天地局面?

对涉恐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是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达到 48个。此外,中国与美国等国家,也达成协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以商谈的方式进行引渡合作。”[15] 国际引渡条约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富有成效地进行执法合作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工具,从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角度上讲,国家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使得两国的执法合作更为顺畅,在追缉和引渡涉恐犯罪嫌疑人等问题的处理上更为便捷。我国的反恐国际合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然落后于一些西方国家。据官方统计,“美国已经与110个国家达成了引渡协议,加拿大已经和 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在这一数字上也远远将我国甩在了身后”[16]。因此,我国应努力争取同中东地区国家以及周边临近国家签署双边刑事合作条约,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同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刑事司法协作条约,推进我国反恐国际合作的步伐,严厉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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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金月.中共十九大开幕,习近平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直播全文).[EB/OL].[2017-10-18].http: //www.china.com.cn/cppcc/2017-10/18/content_41752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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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立希.乌克兰能源部网站遭黑客攻击被要求支付赎金[EB/OL].[2018-04-26].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81883.shtml.

[15]中国新闻网.中纪委:中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EB/OL].[2017-01-09].http: //www.chinanews.com/gn/2017/01-09/8118380.shtml.

[16]网易新闻.中国引渡条约国仅41个,如何“跑路”最靠谱?[EB/OL].[2014-08-08].http: //www.360doc.com/content/14/0818/08/13664199_402 741561.shtml.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Terrorism under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Taking the Anti-Terrorism Law as an Example

LIU Xu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

Abstract: China's a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ounter-terrorism is not only the need to uphold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but also to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It is also a requirement for responding to international terrorist activities.China's counter-terror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nd the legislative work should be forward-looking,preventive and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The Anti-Terrorism Law stipulates the legal basis,subject and cont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terrorism and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terrorism should be carried out accordingly.In addition,we should also adhere to the main posi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promote cooperation by communication and actively seek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reaty on 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cooperation treaty.

Keywords: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Counter terror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treaty

【中图分类号】 D92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24(2019)01-0020-05

【收稿日期】 2018-04-29

【作者简介】 刘旭,男,湖北黄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7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反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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