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博强制表态看沉默自由论文

从微博强制表态看沉默自由论文

从微博强制表态看沉默自由

杨云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 表达自由作为天赋人权,在世界上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然而,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沉默自由在我国却并未获得足够的认识。虽然我国没有沉默权这一项法条,但从现有法典中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沉默自由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虽然微博以其公共性和无边界的便利性受到中国网友的热捧,但是这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揭示出一个问题:我们对于他人沉默自由的侵害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 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沉默自由;强制表态;微博

作为天赋权利,表达自由历来被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人类之所以能区别于动物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人可以运用多种符号、媒介等来交流沟通。因而如果没有表达自由,那么人也就不完整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其实就是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并没有明确的使用“表达自由”这一字眼,但实质上这就是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然而,正如学者魏永征所言:“表达自由(或发表意见的自由)通常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因为“表达”这一词在中西的语境中都具有较为宽泛的词义。借用学者邓瑜的观点,在他看来,表达自由中的“表达”,就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组织公开表示、传递其内心的所思所想、所见所闻的自主状态,它包括语言表达、行为表达和沉默表达三种方式。以上是从表达的形式上讲,表达的形式自由应该包括言论表达的自由、行为表达的自由和沉默表达的自由。前两种在学者们的论述中已多有涉及,故而在本文中不多加以缀述。然而关于沉默自由的理念,在当今的认识似乎远远没有前两者来的深刻,甚至可以说公众对之知之甚少,最多的也可能仅仅局限于电视剧或电影中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的台词。

随着微博在中国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各种事件一经在微博刊出,便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一般迅速扩大。微博名人J 因为幽默诙谐的调侃他和自己爱狗的生活片段而获得网友的热捧,其微博粉丝数目超过40 余万。但仅仅在两个月内,他先后发表微博,质问“我不能有自己的生活吗?我的主业是发微博吗?我看见有求助信息不转发就是我人品有问题?每天几百条求助信息我是不是要逐一浏览并转发才叫功德无量?”。原来是自从其微博走红之后,每天都有很多人@或直接私信给他,内容从媒体采访到犬类生病治疗方法到犬类救助信息等不等,可以算的上五花八门。而其中有些网民在未获得他答复之后就开始了不厌其烦,孜孜不倦的骚扰行为,不停的@和私信,大有不得回复决不罢休的态势。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J 在微博上表态说:“不堪其苦,请各位手下留情,现我已关闭微博私信功能,敬请各位朋友谅解。”

类似的实例不止一处,这让我们在感慨微博这种新媒介的无界限、无障碍沟通优势的同时,是否亦值得我们思考:不说话,不表态是否就是千夫所指呢?换句话说,网络的喧嚣是否就能够撕破我们保持沉默的自由呢?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个枷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的话,就是关于人的行为规则的框架,因而才体现为各种行为的自由式法律界定下的相对自由。当置身于这个框架内时,法律不但不会干涉人的自由,反而为人的自由当起了卫兵。然而一旦行为越界,它就会发挥其限制作用,以惩罚显示其威慑。英美等国家用法条的形式,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作为沉默权的保障,这使得这项权利享有了与其他权利平等的位置,更让这条权利深入人心。

据悉,中国海博会是目前我国唯一保留的国家级综合性海洋博览会、国际性经贸展会,是服务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海洋产业交流合作的高端平台,被誉为“中国海洋第一展”。

然而,在网民尽情的享受微博的公共性时,常常会忘记这同时也是一片私人的土壤,也才出现了强制@和私信要求博主表态的事件。然而,强制表态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局限在让相反意见消声的程度了,而是要求对方一定要出声,强制的意图打破他们的沉默状态,而一旦他们所表达的想法与多数意见相左时,往往更是容易引来铺天盖地的责骂声。

回到像微博这样的网络传播平台上来说,微博名人在被@或被私信时候,完全是可以以沉默的形式来进行回应的。被网友不断@和重复私信,其实就是一种被要求强制表达的行为。这种行为论其本身而言就是不合理的,面对不合理的状况,拒绝是人之常情。而在这样不合理的情况进一步的转化成为骚扰,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就应转变成为了一种不合法的状态。但是这样的不合法状况具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并非是在非强迫的情况下有意沉默。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侵害他人言论自由的表现,因为它强迫压制了对方说“不”的权利。

就如同前文中所提到的,表达自由中有一块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最基本的,就是“说”的权利,而沉默自由,对应的就是“不说”的权利。在这个基本层面上,言论自由才能谈及“说这个和说那个”的自由和更高一层的“这样说和那样说”的自由。同理,只有在“不说”的基础上,沉默自由也才能进一步的推导出不“说这个和说那个”,不“这样说和那样说”的自由。咋一看来,似乎沉默自由和言论自由有些对立,但其实沉默自由是被囊括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的,而且是最为基本的一种言论自由。虽然言论自由的界定中有一要点是公开性,而沉默自由似乎在这一点上有些质疑。但其实不然,不公开表达并非沉默自由的内涵。沉默自由往往是公民在被强求表达时候,以沉默的当时表达其内心的状态,并非是不回应。

对我国而言,从法理上来说,宪法第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应包括积极的言论自由和消极的言论自由。消极的言论自由就是沉默的自由,也就是沉默权。那么什么是沉默自由呢,借用学者邓瑜的观点:“沉默自由其实也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表现,只不过是一种以沉默的自主状态体现出来的行为表述。”

近年来我国各种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巨大的威胁。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法较多,其中化学药物治疗是一种常规治疗手段,效果尚可。但化疗药物具有严重的副作用,化疗致恶心呕吐即是最常见的副作用[1] ,如有报道统计,在不给予预防呕吐措施的状况下,化疗致恶心呕吐的发生率可达70%~80%,尤其是含有铂类药物的化疗患者,其发生率可达90%以上,甚至是100%[2] 。针对此类患者,笔者开展了综合护理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据统计,该县2011年度麻哈河小流域石漠化治理中原实施草地建设254 hm2,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当地大规模发展养猪修建圈舍被占用208 hm2,现保存率仅有18.11%。

出现这样的状况,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对于沉默自由的认识并不充分。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由于缺乏法条支撑,沉默自由在更大程度上更接近于一种道德权利。就如同学者易延友提到的那样:“当一项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还未被人们认识到它的正当性时,或者当该项主张尚未上升为法律权利时,我们要主张该项权利,就必须以一些已经存在的道德原则,尤其是那些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的道德原则为依据,来说明该项权利的合理性。”这意味着一个人不得自由的放弃这项自由,同时更需要尊重他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不仅是对他人的,更是对自己的负责。因此,我们也应该明晰,今天我们对他人的沉默表示尊重,他日相同境遇,我们的沉默自由也才能够获得他人的认可。

参考文献:

[1]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

[2][英]洛克.政府论[M].叶启芬,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易延友.沉默的理由[J].中国律师,2000(3):69-70.

[6]彭真军.沉默权辨义[J].当代法学,2001(5):27-32.

[7]孙长永.沉默权的是非之争与正当根据(上)[J].现代法学,2001(6):160-161.

[8]孙长永.沉默权的是非之争与正当根据(下)[J].现代法学,2010(8):192-193.

[9]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力[J].人民论坛,2000(10):43-45.

[10]彭真军.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制基础[J].当代法学,2001(10):31-34.

作者简介: 杨云(1990-),女,汉族,云南丽江人,讲师,文学硕士,研究方向:文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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