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谭娜[1]2007年在《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文中研究指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古代侵权行为法中就已经存在,但由于当时侵权案件大都比较简单,因果关系相对容易判断,因此,也就没有关于因果关系的完整理论。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侵权案件大量增多、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因果关系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且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讨论正逐渐深化。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在它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够使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研究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做到客观公正地归责,两大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学说。其中,大陆法系主要是沿着条件说、原因说再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历程不断演进;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两分法的方法将因果关系分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步骤。文章通过对历史上和现行的两大法系各种主要学说进行介绍和比较,重点说明在当今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问题上运用两分法模式,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因果关系领域仍有很多争议,甚至对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什么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和过错及违法性要件的关系怎样,由于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模糊就必然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地位和功能产生疑问。本文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认识,阐释了我国目前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结论。笔者认为,比较各学说存在的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较为合理的方法。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该部分的介绍一方面是为文章的体系性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则为了通过不同要件功能的合理正确地划分来界定因果关系所应当具备的功能。第二部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由哲学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入手,引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并通过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揭示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第叁部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介绍。由“两分法”的认识模式展开,分别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作了详细论述。大多数国家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采取的是“两分法”的模式,即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将因果关系判断分为两步:首先,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上的原因;其次,在确定了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前提下,进而判断该损害是否属于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其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包括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直接结果说、可预见性说和危险说。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盖然性说作了详细介绍。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当前学界受到普遍的推崇,但也并不能解决所有个案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因此,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证据规则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探讨因果关系的理论问题。应当说,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诸多的缺陷,但纵观该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在合理规范责任成立和排除责任承担的功能上有着其它学说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部分对我国先前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说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在现阶段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并对解决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本文采用了比较的方法、体系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做了阐释。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法官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诚信的观念、合理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就能够使因果关系的判断很好地服务于归责的需要;但如果法官不能够客观公正地考虑法律的价值判断,则会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则是使得原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当事人承担了责任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却免除了责任,这显然是应当避免的。对于如何实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运用,王泽鉴先生的一段话很值得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借鉴:“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级法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而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的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避免流于主观法律情感的恣意,以空乏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①因此,在文章结尾谈到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对策时笔者提到,结合当前我国所实行的司法改革,如何使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更多的则依赖于在判决中对于推理过程的公开以及司法体制本身的不断完善。

王守亮[2]2006年在《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棘手问题,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学者对其关注不够,理论上比较苍白。现在,我们即将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而且侵权行为法有极大的可能会作为独立的一篇存在于其中,因此,不管我们愿意或不愿意,我们都必须倾注更大的精力去构建和完善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本文正是想通过对英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和分析,希望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价值取向或实体规则。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有叁章来构成。 第一章重点介绍一些因果关系理论上的基础性问题,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哲学上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一些认识;第二节主要介绍了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并对原因、结果等基本概念作了一下简单的界定。 第二章重点介绍了英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本章分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判定标准。在该节中,本文对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即它主要是用来确定是不是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问题,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述;并结合大量的案例对各判定规则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行了较充分的说明;第二节主要是介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判定标准。在该节中,本文详细介绍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政策考量是如何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定的,同时也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直接原因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说明和比较;第叁节是对介入因素和取代原因理论的介绍。在该节中,本文对介入因素和取代原因各自的概念、意义及相互之间的转化等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 第叁章是本文对英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些评价,分两节。第一节是在第二章论述的基础上,对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作了一些总结;第二节是对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及整个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评价(包括作者本人的一些认识和评价,也包括对一些英美法学者和法官对相关问题评价的介绍)。在该节中,本文充分肯定了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两分法思维模式。 本文的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总结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二是通过对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并结合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总结了一些在作者看来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有重大借鉴意义的启示和结论。

尤子曦[3]2007年在《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随着侵权行为种类和形式的多样化,现有的法律理论已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无法为我国制定新侵权行为法确定理论基础。本文旨在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尝试为确定我国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和规则提供一些微薄的建议。

刘拂洋[4]2008年在《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文中提出“因果关系”是法学领域最富逻辑魅力的思维领域之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了众多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侵权责任体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然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却不容乐观,尤其在我国。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起步较晚,所以,较一些西方国家更为落后。侵权责任体系当中因果关系从起因的发生条件到逻辑推断的过程到据此认定的责任结果,这个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有关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形成了系统的理论,随着历史的发展,两大法系的相关理论都在不断的完善,形成了有各自法系特色的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体系。研究两大法系相关理论的历史沿革借鉴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领域的理论精髓是我国发展、完善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完善途径之二是横向比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同合同法、刑法、行政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的差别,通过不同的法律部门间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横向比较,力求对侵权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以便促进侵权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的日臻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愈发复杂。作为民事侵权领域中两种具体的侵权形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医疗纠纷侵权行为在构成侵权责任时除了具备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具备各自其他的特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成立时,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侵权案件中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医疗纠纷侵权案件中,由于在划分举证责任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导致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顺序与其他侵权案件相反。即先假定因果关系成立,再由医疗机构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如若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医疗机构将承担因果关系成立的后果,并据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笔者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对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全面的认识和些许新的发现,供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交流参考。

刘锐[5]2001年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对于过失责任理论的完善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当决定论这一拉普拉斯妖久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时,当不断扩张的法的政策及价值判断的因素逐渐淹没简单的因果追问时,当企图用唯一的客观标准去限定法律因果关系时,法律因果关系的命运必然是在死亡的边缘呻吟。本论文正是为了维护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合法”地位,通过如下四部分逻辑地展开,不仅解答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提出了较为理想的解决模式。第一部分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两大法系的视角。该部分仅仅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予以简单介绍,从而为下文的评述作一个资料上的准备。第二部分为揭开侵权法因果之谜——兼评各种理论学说。该部分主要以明晰的分析研究方法,揭示侵权法因果观与哲学因果观的关系。认为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去发现不同类型事件之间的联系,因而也不是形成原理或一般原则,而是经常地应用已经知道或被认为是正确乃至陈腐的一般原理去解决具体特殊案件。决定论的强大心理惯性应当被打断,拉普拉斯妖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文章通过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地观察,认为必须清晰地界定各构成要件的“势力范围”,违法性要件应当独立,而且与因果关系一道担负起限制责任泛滥的重任。两大法系各种理论学说虽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降至纯客观事实判断的企图是对法律是价值存在物的漠视。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理论准备的基础上自然地提出了双层次因果关系的建构模式。它不仅是对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上采取‘两分法’的回应,而且通过对各种学说理论进一步检讨及相当因果关系的梳理,提出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决定标准——相当因果关系。文章最后是我国侵权法学说理论的简单介绍及对司法实践的粗略检讨。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实践开发更是滞后,应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陆玉[6]2016年在《海上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发生海上保险事故时,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倘若海上保险事故是由作为近因的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固然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便无责任可言。由此可见,近因原则是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调解器。近因原则不是孤立存在的,该项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经常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联系或者交叉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对近因原则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阐述了近因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以及近因原则的起源和背景,具体分析了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区别,以及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重要意义。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在确定近因问题上的本质差别。提出我国保险法中虽无近因原则,但存在“近因”理念,然而作为原则必须被遵守,而理念则有赖于人们的自觉,指出我国的《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中有必要借鉴英国的保险立法,将近因原则确定在法律当中。运用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与近因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深层次的解读,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中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文中分析了近因原则与因果联系原则的区别,通过将近因原则与侵权法领域中的因果联系进行比对,分析了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联系的异同;再将合同法领域的因果联系与近因原则做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近因原则的内涵。本文从法经济学角度对近因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运用科斯定理分析了近因原则满足了法律对效率的追求,同时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最优状态,分析了美国法官提出的汉德公式下近因原则合理性,进一步明确在立法中确立近因原则的必要性。提出对保险法研究领域中的相关学说应该综合借鉴的观点。结合保险和司法实践,对保险法研究领域流行的“时间标准说”、“效力标准说”和“常识标准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论证,指出叁种学说的利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叁种学说兼容并蓄,综合运用的主张。针对近因原则全有或者全无的判断结果,提出借鉴近因责任分配新学说的观点,分析了原因力说、比例因果关系说和挪威分摊规则的新模式和利弊分析。为近因原则的适用提供理论参考。文中对近因的各种类型进行了逐一梳理,在搜集和总结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因各种原因致损的保险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和对比,并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确定近因的理论框架。(1)针对单一原因致损的情况,重点分析了在一因多果的情况下确定近因的规则。(2)对多重原因致损的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确定近因。针对多重原因相继作用的情况,区分“简单原因链”和“复杂原因链”:针对多种原因并列致损的情况,创设了“网状”关系图”、“伞状”关系图和“鱼骨”图分析法。由于海上风险的千变万化,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的原因错综复杂,文中在搜集和总结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海上保险中适用近因原则进行实证研究。文中运用我国法律中彰显的与近因原则类似的近因理念,区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营运保险叁种类型,并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认定近因的方法。作为对全文的总结,本文第六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立法、改进司法的构想与建议。分析了我国立法中由于近因原则的缺失产生的消极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将理念转变成原则的建议,以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改进司法的构想。明确指出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当确立近因原则,并通过司法解释,辅以指导性案例阐述具体的近因识别规则,以便统一对近因原则的认识和裁判尺度,增强法律原则的可操作性。

李益松[7]2005年在《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充满哲学思辨的法学概念,无论是在学说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其都是侵权法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其远未得以解决,正如Prosser教授所说的:值得说的已说过许多次,而不值得说的更是说得不少,然而,其仍然一团乱麻;法国学者Ripert认为:法学将更加拒绝投入因果关系之研究,因为已经有甚多杰出学说作此研究,仍然不能提出解决问题之一般方法。因果关系可能是一个不解之谜。 在笔者看来,由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要件肩负着于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间寻找桥梁的作用,为损害由受害人向加害人的移转提供正当化的理由,不但满足了人们道德感情的需要,更体现了个人的正义,因而因果关系必将伴随着侵权法的始终而存在,之所以如此困扰两大法系的法官与学者们,一方面,乃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侵权法的社会性的内在冲突,从而决定了学说必须从中谨慎、妥适地予以调和;另一方面,学者们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割裂了其与其它构成要件的联系,赋予了因果关系太多的使命,以至于其非但不可避免的带有了社会评价因素,更是沦为了公益政策和公平原则的工具,最终使得因果关系被阐发的此一时,彼一时,其客观实在性被置换成为法官的主观臆断性。本文试图通过重新审视因果关系之本身,明确界定其研究对象与承载的合理功能,彻底舍弃“二元论”因果关系之思维模式,将因果关系与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乃至司法实践中法官被赋予的自由裁量统筹考察,重构“单元论”因果关系,实现“二元论”因果关系向新“单元论”因果关系的回归。 除引论与结语外,文章共分叁部分,约34000余字。 第一部分,笔者将两大法系丰富多彩的因果关系理论,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单元”的因果关系理论,其试图抽象、统一的把握因果关系,拒绝任何价值因素的考量;另一类为:“二元”的因果关系理论,其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来考察,第一个层次为“事实因果关系”,第二层次为“法律因果关系”,通过对这两类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检讨,揭示了各自理论上的不足与缺陷。 第二部分,通过重新审视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与功能,将其研究对象定位在:被告人的不法行为、须由其承担责任的他人不法行为或危险源的

陈铁水, 李清林[8]2004年在《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评析》文中指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 ,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和认定却是一个主观的过程 ,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由于受制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 ,依赖于整个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经验积累 ,所以在未能完全掌握因果联系的规律性的前提下 ,判断和认定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偏差。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科学的理论以指导司法实践 ,减少因果关系认定时的主观随意性和客观上的偏差 ,以准确确定责任 ,公平分担损失 ,合理分配风险 ,以实现侵权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标

张新宝, 张小义[9]2013年在《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视角下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大陆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参照,立足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的双重视角对英美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功能及考察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并揭示了其在因果关系考察中不同法律技术特征背后所隐藏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政策考量,以及如何通过确立和调整其理论分析框架来因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如何通过修正其法律技术和法律传统来应对法律价值变动所提出的新要求,从而把侵权法理论提升到一个法哲学的研究高度,并由此提出我国侵权法研究所面临的任务。

方明[10]2011年在《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文中指出大陆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和客观归责理论。普通法系将侵权法因果关系划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应从对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二分、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等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D]. 谭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王守亮. 山东大学. 2006

[3]. 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 尤子曦.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4].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 刘拂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刘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海上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研究[D]. 陆玉.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7]. 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D]. 李益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8].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评析[J]. 陈铁水, 李清林. 学术探索. 2004

[9].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政策视角下的考察[J]. 张新宝, 张小义. 私法. 2013

[10]. 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J]. 方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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