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借教助制”探析_曾国藩论文

清代“借教助制”探析_曾国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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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刚刚结束,清王朝即以同治皇帝的名义于1862年2月8日(同治元年一月初十)颁发上谕,正式做出了“借师助剿”①,即借用英、法等国军事力量,帮助剿杀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决策。这在当时,显然是异乎寻常、极其重要的决策,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长期以来,一些历史教科书曾对这一决策进行过记述,并对其在镇压太平天国、加速中外反动势力勾结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揭露和鞭鞑。这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在揭露和鞭鞑之余,对封建统治集团做出这一决策的环境与心态,这一决策适用的范围与时限,施行中的摩擦和矛盾乃至它对当时社会的影响等,却大多语焉不详,从而使人们对当时社会变化、特别是半殖民地化的具体状态缺乏进一步了解。在研究近代社会变迁,尤其是封建统治集团决策对社会变迁影响的过程中,理应放宽视角,对其进行必要的考察和分析。

晚清封建统治集团与英、法侵略者刚刚兵戎相见,又立即握手言和,进而借用敌军镇压人民起义,这种近乎戏剧性的变化不是偶然的,归根结底是由当时复杂的社会矛盾所决定的,是封建统治集团急于镇压人民起义,维护摇摇欲坠反动统治的一种本能反映。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的中国社会,官、民、夷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晚清统治集团对英、法等侵略者的态度则在这次战争前后出现了一个马鞍型的变化,走过了由妥协到对抗,再由对抗到妥协,并进而接受拉拢,试图利用列强的途径。虚弱的清王朝在经历开国以来最惨痛、最耻辱的失败之后,见侵略者没有推翻和取代其统治而深感庆幸,惊恐之余,颇有感激之情;与此同时,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人民起义却强烈震憾、动摇着它的统治。两相比较,清王朝自然为维持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立即实现政策性转移。当时,主持军务的恭亲王奕在奏折中集中表达了这种心态。他认为:“该夷并不利我土地人民,犹可以信义笼络,驯服其性,自图振兴,似与前代之事稍异”。这里,“前代之事”显然是指人民起义推动下的改朝换代。面对正在进攻的太平天国与刚刚罢兵修好的列强,奕立即得出结论:“就今日之势论之,发捻交乘,心腹之害也;俄国……肘腋之忧也;英国……肢体之患也。故灭发捻为先,治俄次之,治英又次之”。②这种打击对象的顺序排列,反映了清廷最高统治集团对当时形势的分析和为维护自身权益所进行的政策调整——重新将打击重点指向人民起义。“借师助剿”正是这种政策转移的产物。

晚清统治集团之所以在转移打击重点之后,立即“借师助剿”,根本原因是深感自身虚弱,急需外力扶持。

晚清军队不仅在与英、法侵略军交锋中,充分暴露了腐朽与无能,以至造成“京师沦陷”、“皇帝北狩”的惨痛失败,不得不以炮口下的城下之盟屈辱地结束战事;而且在与太平天国作战中,也同样暴露了腐朽与无能,致使太平军兵锋横扫大半中国,强烈动摇了它的统治。面对这些事实,晚清统治集团起初既不愿承认腐败,也不愿承认落后。但内外战争中一系列失败,使晚清最高统治集团亲身尝到了洋枪洋炮的苦果,不得不正视现实,承认武器装备的落后,开始萌生购置、仿造西方枪炮、船械的设想,企图以此“自强”壮大统治力量。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之后,当太平军以凌厉攻势东进上海之际,为保卫它的财富要区,借用外国军事力量遂在拟议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决定借师助剿之前,某些地方官绅早已在本地区推行这种政策。鸦片战争以来,随着人民起义的壮大,一些地方官绅为保住自己的生命财产和政治权势,已开始借用外国军队助剿。早在1852年,太平军攻打楚南之际,已有人提出请洋人“入江助剿”③,后因两江总督沿江阅兵而中止。1853年太平军占领南京、镇江,小刀会在上海起义后,英、法侵略者虽表面宣告“中立”,地方官绅仍千方百计请英、法、美等国向小刀会施加压力,并由法军用大炮轰击上海县城,加速了小刀会起义失败。不久,两广总督叶铭琛又请英国侵略军协助镇压当地人民起义,使其摆脱困境。这一系列举动,是鸦片战争10年以来,中外关系中一种微妙的变化,是晚清封建统治集团中一部分官绅在人民起义打击下,为维护自身权益所表现的新动向,从而显示了清政权半殖民地化的加深。晚清中央之所以做出“借师助剿”决策,正是地方官绅长期以来“请夷助剿”方针的延续和发展。

1861年,太平军东进江浙,兵锋直指上海之际,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一片恐慌。主持军务的恭亲王奕奏称:“上海为南省税务总汇之区,浙江宁波、杭州失陷以来,上海有岌岌莫保之势,且其地为中外杂处,万一发逆与外国勾通,则上海必不能保;上海不保,则税项无出,军需不继,东南大局将不堪设想。况闻发逆制造战船,为纵横海上之计,更恐滋蔓之势延及北洋三口。天津密迩京畿,万一再有变更,办理尤为棘手”④。这里,清廷首先注重的是财税及由此而牵动的东南战局;进而怕太平军象洋人一样纵横海上,进攻北京。其惊恐之态,跃然纸上。地方官绅对太平军的凌厉攻势更为担忧。在官者有守土之责,失守之罪固不待言;在绅者,身家性命所系,心情尤为急切。五口通商以来,上海迅速成为中外杂处的大都市,中外富商云集;在人民起义打击下,江浙地主豪绅又多逃往上海自保,遂使其地成为中外反动势力麇集之所。太平军进军上海,击中了反动统治阶级要害,当地官绅立即做出强烈反应:一是派人赴曾国藩大营请师东进;二是频频与驻沪英、法文武官员接洽,“请师助剿”,很快在江苏巡抚薛焕支持下,形成中外会防局面。清廷立即予以支持,并不等总理衙门与英、法公使筹商出结果,即以军务至紧为由,著薛焕会同当地士绅直接“与英、法两国迅速筹商,克日办理”,并声明:“但於剿贼有裨,朕必不为遥制,其事后如有必须酬谢之说,亦可酌量定议,以资联络”⑤。这一决定,遂使“借师助剿”政策由地方上升到中央,使清廷由默认地方暗中进行发展到公开支持地方实施。

清廷之所以急于“借师助剿”,还在于对刚刚罢战的英、法侵略者怀有难于启齿的恐惧,期望它们由“中立”,变为太平军的仇敌,成为清廷剿杀太平天国的帮凶。自太平天国奠都天京以来,确有一些外国官员、传教士、商人等出入太平天国领域,有的刺探太平天国情报,有的想在太平天国攫取权益,有的则帮助太平天国购置军火器械,甚至有的与太平军并肩作战。不过,此前限于英、法等国“中立”或与之处于交战状态,清廷只有暗中防范或制造事端挑拨离间而已,对外国人在太平天国的活动却无可奈何。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英、法、俄等国军队纷纷表示愿帮助清政府剿杀太平天国,清廷上下立即将其作为难得的机遇紧紧抓住。清廷认为“今该洋人与逆匪仇隙已成,情愿助剿”是大好时机,“自应姑允所请,作为牢笼之计”⑥,迅速派奕、文祥等与各国公使筹商。地方大员曾国藩等也认为太平天国“与洋人构衅甚深,在洋人有必泄之忿,在中国为难得之机,自当因势利导”⑦。目的在于既免腹背受敌,又可借助洋人力量从中渔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俄等国对华政策的转变,为清廷实现“借师助剿”提供了可能。中外《北京条约》的签定,使英、法、俄、美诸国攫取到一系列特权,中外关系趋于缓和。侵略者深悉清廷的虚弱,为使条约上的特权得以尽快兑现,不仅要继续对它施加压力,而且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扶持。因为,不少地区处于太平天国统治之下,如果不扶持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许多权益就难以兑现。因此,《北京条约》签定后,外国侵略者对清政府的对策由“打”转为“拉”,公开撕去“中立”伪装。它们有的馈赠枪支,有的帮助训练军队,有的露骨地表示愿出师助剿。特别是太平军攻打上海,严重触犯了侵略者的既得利益,他们遂公开与清政府站到一起围剿太平天国。

因此,“借师助剿”决策的出笼,从本质上讲是外国侵略者与清王朝矛盾有所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激化的产物;是晚清统治集团在自身极为虚弱的情况下,不惜出卖国家权益以换取列强支持,共同镇压人民起义的罪恶举措;也是列强企图进一步加深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项阴谋。

“借师助剿”使清王朝与侵略者形成相互利用、勾结的局面,但二者之间并非亲密无间,精诚合作,而是充满了猜忌、摩擦与矛盾,有时甚至相当激化。以往一些论著只强调勾结、合作,甚至认为从此清王朝就“完全成为洋人驯服的奴才”,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过于简单化的结论。实际上,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过程并不这样简单,清王朝统治集团也不是一下子就完全屈服。在“借师助剿”过程中,双方是勾结与矛盾并存,只不过当时勾结在一定时限和地区内占了主流而已。但决不能只看到勾结而看不到矛盾的一面。事实上清廷在做出“借师助剿”决策的过程中,一些官绅早已指出双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决策实施过程中,又一度使矛盾相当激化。

早在中外《北京条约》签定后,咸丰十年十月间,俄、法等国即表示愿资助枪支、训练清军,甚至愿意出兵协助进攻太平军。面对如此殷勤的态度,清廷上下程度不同地有所疑虑、戒备。俄、法等国要求一提出,清廷遂征求江、浙各省都抚意见,漕运总督袁甲三和两江总督曾国藩“皆以助剿一举,有害无利”复奏,只有江苏巡抚薛焕“谓利在速办,久恐生变”⑧。清廷权衡轻重,遂浸其议。决定“借师助剿”后,决策者仍程度不同地表示隐忧。清廷认为:“洋人之在沪者,恐不足恃,其与我和好究竟唯利是图,一有事机吃紧之时,往往坐观成败,若欲少籍其力,必至要结多方,有情理所断不能从之处”⑨奕对中外军队的差距表示可虑。曾国藩则对列强助剿“功成之后,每多意外要求”⑩担忧,表示“借洋兵以助守上海,共保华洋之人财则可,借洋兵以助剿苏州,代复中国之疆土,则不可”(11)。同治元年五月,华尔的洋枪队在青浦、嘉定两城难以抵挡太平军的进攻,遂将两城焚毁,扬言调印度兵助剿。清廷对此颇感不安。以奕为首的军机处担心“外国兵入内地攻剿,不特得一处代守一处,足为中国腹心之患;即得一处焚毁一处,如嘉定、青浦二城,亦实为地方疮痍之灾。东南蹂躏不堪,何可再受外兵之扰?”“且恐守以西兵,运掉不能由我,为患曷可胜言!”(12)前线领兵将帅曾国藩、左宗棠、李鸿是等既对增加印兵一事不甚相信,也对“借师助剿”疑虑加深。曾国藩明确建议清廷,对侵略者此举应“申大义以谢之,陈利害以劝之”。他解释说:“中国之寇盗,其初本中国之赤子。中国之精兵,自足平中国之小丑。姑无论本年春夏连克二十余城,长江上下肃清三千馀里,发逆无能久之理,吴越有可复之机。即使事机未顺,贼焰未衰,而中华之难,中华当之。在皇上有自强之道,不因艰虞而求助于海邦;在臣等有当尽之职,岂轻借兵而诒讥于后世。此所谓申大义以谢之也。”随之又进一步指出:“英国若征印度之兵,为报仇之役,多调则胜之不武,少调则不胜为笑。徒使印度军士,支领英国之饷银,蹂躏中国之土地。上不利于国主,下不利于英商。不如早议息兵,俾松、沪免无穷之忧,即英法省无穷之费。此所谓陈利害以劝之也”(13)。此番言论,对清廷实力自不免有所吹嘘,但维护中国主权,不愿侵略者干涉内政,避免引起新的中外纠纷、丧失更多利权的思想却颇为明显。

在“借师助剿”过程中,列强想借出师之名,攫取更多利权;清廷则既想利用列强的兵力,又不想失掉更多利权。因此,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借师助剿”不可能是长期的、稳定的,而只能是清廷一再申明的:“一时权宜之计”(14)。这种权宜之计,在具体筹划和执行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师助剿仅限于上海、宁波及其周围地区。曾国藩当时答复苏州士绅要求借师助剿的函中明确指出:“宁波、上海皆系通商码头,洋人与我同其利害,自当共争而共守之;苏、常、金陵本非通商子口,借兵助剿,不胜为笑,胜则后患不测。目前权宜之计,祗宜借守沪城,切勿遽务远略,谓苏、常、金陵可以幸袭,非徒无益而又有害”(15)。清廷基本接受曾国藩的建议,使外国军队直接助剿地区大体限于上海、宁波及其周围地区,并分别由李鸿章和左宗棠等在两地执行这一方针。二是时间仅限于同治元年至三年之间。自同治元年(1862)太平军进攻上海,英、法等侵略军与上海清军会防以来,一直到同治三年(1864年)清军控制江苏、浙江,攻陷南京后,“借师助剿”实际大体结束。三是借师助剿的方式,除上海是由英、法及部分俄军直接协同清军参战外,其它均采用由外国人充当头目,召募华人训练成洋枪队的方式,先后组成“常胜军”、“中英混合军”和“中法混合军”(又称“常捷军”),基本上受清廷在各省大员节制。

在“借师助剿”中,由于清廷不想过多失去自己的权益,列强则乘机在保卫既得利益基础上,企图得步进步,致使双方摩擦日增,矛盾日益公开以致激化。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列强主动出师,不请自到,使清廷却之不敢,用之心悸。按照常理,“借师”应当是清廷主动,借与不借主权在己,但实际上往往是列强主动出师,根本没有把清廷做为主权国家看待,迫使清廷承认既成事实。例如,太平军进攻上海时,驻上海的法国侵略军早已不请自到。据薛焕奏称,当时法国舰队不仅将“轮船住泊,并在陆路建有炮台。该国兵头见逆氛甚积,同时水陆均开大炮,贼匪死者无算”(16),显然,是太平军打到了侵略者的痛处。因此,不管清廷是否同意,它已主动进剿。清王朝对此则不敢怠慢,无论对俄、对法、对英,因怕再起衅端,只好来而不拒。诚如崇厚所言:“就目前而论,发逆侵扰通商海口,于各国贸易大有窒碍,实已与贼为仇。此时中国约其战亦战,不约其战亦战,与其不约其战而虑无穷之患,不若约其战而收有用之效”(17)。这里,突出的是俄国。同治元年闰八月俄国擅自决定派总管东洋俄国兵船水师提督频频福带领兵船前来中国助剿。清廷对此无可奈何,不得不在上谕中承认:“借师助剿一事,难免流弊”(18)。结果是反客为主、开门揖盗,不请自来。清廷吞下的只能是难咽的苦果。

借师助剿中,中外矛盾的又一表现是,被借的洋将难以控制、驾驭。借师助剿期间,清迁先后采用借用洋将召募中国士兵方式组成了洋枪队(后扩充为“常胜军”)、常捷军和中英混合军。清廷虽明确规定,这些军队均受地方督抚节制,某些洋将还曾表示愿加入中国国籍,受中国支配,但实际上他们以战胜国姿态出现,我行我素,骄横跋扈,乃至私自扩军,不听调遣,在行军各地烧杀抢掠,使清廷上下不得不暗加防范。诸如常胜军头目、美国流氓华尔,一度对清廷表现得颇为恭顺,清廷曾赏给四品顶带花翎、副将以事羁縻,但常胜军稍获小胜,华尔便志满气骄,不遵清廷约束。此外,自行扩军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如在宁波的常胜军起初只有二百名,逐渐扩充至一千二百名。华尔死后,继任者“自行添募至一千九百名并未随时照会”清方(19)。更有甚者,是这些军队不服清方约束,乃至在宁波的常胜军竟公然哄抢道员衙门,出现“数百名喧呼闯入大堂内,将门窗什物打毁,并将存库关税、茶税银两、助饷局之捐银捐钱及委员董事人等衣物全行抢去”。这种状况使时任署江苏巡抚李鸿章也“闻之不胜骇异”。他将该军撤回松江,严申纪律,“饬将约束不严之外国弁目即行斥逐,其驻守宁郡者,止准选留一千名”,交当地道员节制(20)。同样,在浙江的常捷军头目法国人德克碑受上海法军司令之命,于同治二年也要求增募千人,被左宗棠“严饬不准”(21)。同治元年底,清廷拟派常胜军助剿金陵,继任头目白齐文不服调遣,竟将该军管带杨坊殴打出血,并“将预备发饷之洋银四万余元抢去”(22),李鸿章不得不将其解去兵权。此外,外国军队在华烧杀抢掠、酗酒闹事,骄姿横行的事件屡见屡出。这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又一深重灾害,尤使中国统治者极不自安,不得不一再让地方督抚在羁縻同时予以制裁,次第收回兵权。

综上所析,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的“借师助剿”,是利用与惧怕惧在,勾结与矛盾并行,从而展示了走上半殖民地道路的清政府既不敢违抗侵略者意志,又想挣扎“自强”的矛盾状态。

清廷“借师助剿”的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它请英、法、俄等国军队及其洋将统带清兵帮助守卫了视为东南命脉所系的上海及其周围地区,进而由清军统带常胜军、常捷军及中英混合军等在1862年至1864年间先后进兵江苏、浙江,占领宁波、慈溪、余姚、上虞、绍兴、常熟、太仓、昆山、苏州、杭州、常州等地,使清廷稳住了东南阵脚,保住了膏腴之地,同时使曾国藩湘军得以在西线从容布置,进军金陵。太平军不得不在东西两线迎敌,受到中外反动派的残酷镇压,最终归于失败。因此,“借师助剿”使清廷得以借助外国军事力量,缩短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巩固了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

借师助剿还巩固了列强在华地位,扩大了其在华影响。侵略军来华“助剿”,往往擅自募勇、扩军,我行我素,不听调遣,从而严重侵犯了清廷主权。洋军洋将的专横跋扈及纵容华人士兵滋事等行径又大大影响了社会风习。左宗棠当时就指出:“沿海各郡自五口既开之后,士兵嗜利忘义,习尚日非。又自海上用兵以来,至今未睹战胜之利,于是妄自菲薄,争附洋人。其黠者且以通洋语、悉洋情猝致富贵,趋利如骛,举国若狂。自洋将教练华兵之后,桀骛者多投入其中,挟洋人之势,横行乡井,官司莫敢诘治。近闻宁波提标兵丁之稍壮健者,且多弃伍籍而投洋将充勇丁,以图厚饷,此常胜一军所以增至四千五百人也。若不稍加裁禁,予以限制,则客日强而主日弱,费中土至艰之饷,而贻海疆积弱之忧”(23)。这种状况使清廷担忧不已。“借师助剿”期间发生的“阿思本舰队事件”,进一步暴露了列强妄图控制我国军队,特别是海防的狼子野心。因此,清廷“借师助剿”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侵略者气焰,也使社会中一些败类聚集于外国势力之下,依势横行,以图富贵,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扩大了中外矛盾,使列强巩固了地位、扩大了影响。尽管这是腐朽的清王朝所不愿意看到的,但上述事实却是不能不正视的恶果。

值得注意的是,借师助剿使清廷上下对洋枪洋炮、洋式练兵的作用、威力等得到进一步了解。如果说,第二次鸦片战争是以敌对交战的方式使清廷领略到洋枪洋炮厉害的话,那么借师助剿则使清军将士得到与洋人“并肩”战斗中实际观摩、学习、使用新式武器的机会。早在筹划借师助剿决策时,曾国藩即指出:“此次款议虽成(按:指中外《北京条约》),中国岂可一日而忘备”;“无论目前资夷力以助剿济运,得纾一时之忧;将来师夷智以造炮制船,尤可期永远久利”(24)。李鸿章是借师助剿的重要实践者,他一到上海即发现外国落地开花炸弹为神技。不久,他在给曾国藩的信中说:“鸿章尝往英、法提督兵船,见其大炮之精纯、子药之细巧、器械之鲜明、队伍之雄整,实非中国所能及,其陆军虽非所长,而每攻城劫营各项军火皆中土所无,即浮桥、云梯、炮台别具精巧妙用,亦未曾见”(25),因此,他“深以中国军器远逊外洋为耻,日戒谕将士虚心忍辱学得西人一、二秘法,期有增益而能战之”(26)。此后,李鸿章即开始购置外洋军火,雇募巧匠,逐一研究仿制,并建议清廷仿制外国船炮、培育相应人才。在中央主政的奕遂提出“治国之道,在乎自强,而审时度势,则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的主张,特别强调:“现在江浙尚在用兵,讬名学制以剿贼,亦可不露痕迹,此诚不可失之机会也。若於贼平之后始筹学制,则洋匠虽贪重值而肯来,洋官必疑忌而挠阻,此又势所必至者。是宜趁南省军威大振,洋人乐於见长之时,将外洋各种机利火器实力讲求,以期尽窥其中之秘,有事可以御侮,无事可以示威,即兵法所云,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者,此也”。(27)这种上下大体一致的认识,很快使清廷在沿海沿江用兵省份及京师兴办起以自强为目的的军火工业。随后,又兴办起与之相关的交通、矿务等民用工业及各类新式学堂。因此,清廷在借师助剿的同时,又暗中开始了学制西方船炮、技艺,兴办新式工业乃至借用外国科技、管理和翻译人才,传授知识,希图“自强”的过程。清廷也从“借师助剿”实践中摸索到一些借用和控制外国人员的办法。凡此种种,不能不认为,清廷的借师助剿又成为它得以兴办“洋务运动”的一个契机。

注释:

①⑤⑨(15)(1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第3、1、28、2页。

②⑩(24)《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一,第2674~2675页、2667~2669页。

③夏燮:《中西纪事》,卷十一,《五口衅端》。

④《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

⑥⑦⑧(11)(13)《曾国藩全集》,奏稿四,第2154、2156、2394、2060、2388~2389页。

(12)(17)《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六,18~19、14~15页。

(14)《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

(18)《曾国藩全集》,奏稿五,附录廷寄。第2638页。

(19)(2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十,第41页。

(21)《左宗棠全集》,书牍,卷六,第35页。

(22)《清穆宗实录》,卷五十一,第1394页。

(23)《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三,第28页。

(25)(26)《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第46~47页。

(27)《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十五,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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