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自由悖论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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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一位以一人之身兼领数派,又以一己之能跨越数科的大学者。他先是组建了维也纳学派,后参加伦敦学派,进而又影响到芝加哥学派与弗莱堡学派。除经济学外,还广泛涉足法学、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伦理学等领域,并均有很大建树。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终其一生维护自由主义信条,对几乎所有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都产生影响,成为他们共同的精神领袖。就学术地位而言,哈耶克之于自由放任的各学派,正如凯恩斯之于国家干预的各种凯恩斯主义学派一样。(其主要著作有《货币理论与经济周期》《资本纯理论》《通向奴役之路》《法律、立法与自由》等)

正如爱情是文学的永恒主题,有关自由的理念也是经济学中争执不休的永恒论点。自从亚当·斯密阐述“看不见的手”原理,确立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以来,自由主义在西方经济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划出了一道由高潮到低落再到复兴的“u”型曲线。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作为20世纪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领袖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从信息分散角度对自由所作的重新阐释,不仅在经济学领域,而且在政治哲学、心理学和认识论等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在肯定其贡献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哈耶克的理论中有着相当明显的矛盾之处,特别是当哈耶克将他的理论应用于具体政策建议时,这一矛盾就变得愈发明显。一方面,哈耶克坚持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足以认识那些文明赖以存在、发展的规则体系,任何希望创建新制度的设想都是“理性建构主义”者的妄想,只会导向灾难。他特别指出,“我们绝不能假设我们有能力建构出一套新的道德规则体系,我们也绝不能假设我们有能力充分认识到遵循众所周知的道德规则于某一特定情形中所具有的各种含义,并试图在这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去遵循这种规律”;(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4页。)然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又是一名坚定的“制度—立宪改革”倡导者。他提出,自由经济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行动,都必须由一稳定且持续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的规定,而正是这种框架能够使个人在制定计划时保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而且还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不确定性”(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2页。), 这时的他似乎又站在制度设计者的立场上了。哈耶克思想上的这种矛盾原因何在?只有在我们对他的方法论根源加以考察后才能得出较为清楚的解释。

一、哈耶克的自由原理及其矛盾

哈耶克对于“自由经济制度”的信仰来源于他对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这一事实的认识。哈耶克以如下方式展开他的论辩:从横向看,同一代人之间不能充分的交流彼此掌握的知识,更不具备判断彼此间谁的知识更优的能力,因此惟有使各个个人所拥有的知识有机会在社会中平等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来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播;从纵向看:前人习得的知识无法完全传授给后人,某些无法或未能诉诸语言、文字的知识,特别是一些经验,只能以制度或习俗的方式,融入到后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去,以这种方式使那些经由无数人竞争得来的知识继续发挥其作用。总之,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类似于生物进化的自然演进过程,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下,最优的知识能够脱颖而出,最好的制度能够长期维持。由此,哈耶克提出了他的相互关联的两个结论。首先,必须尽可能少的使用任何强制力量,以便人们能够自由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进行竞争,从而不断产生出新的文明火花,“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页。)其次,必须尊重传统,“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社会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如果对于业已发展起来的各种制度没有真正的尊重,对于习惯、习俗以及所有那些产生于悠久传统和习惯做法的保障自由的措施缺乏真正的尊重,那么就很可能永远不会存在什么真正的对自由的信奉,也肯定不会有建设一自由社会的成功努力在”,这并不是“认为那些创造了种种制度的古人要比今人更智慧……反而立基于这样一种洞见之上,即历经数代人的实践和尝试而达致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注: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1页。)

哈耶克的论证建立在知识分散性这一事实的坚实基础之上,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但其中蕴涵的矛盾也相当明显。如果要我们去试图想象一下一个“哈耶克式”的社会如何发展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社会根本无法存在。一方面,在一个真正的自由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断地通过自由竞争创造出新的产品、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人际关系,因而也不断产生对新的社会协调方式的需要;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必须牢记“哈耶克的告诫”:我们之所以能够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是因为我们的先辈发现了这样一套确保自由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一个人或一代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因此我们绝不能狂妄到竟想去改变这一制度!这意味着什么呢?它要么意味着人类社会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自由社会的境界,要么意味着真正的自由社会从产生之日起就包含有自行消亡的因素。显然无论哪一个结论,肯定都不是哈耶克本人所愿意看到的。哈耶克对于“传统”——事实上就是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捍卫,在很大程度上为他赢来了“保守主义者”这一他自己极端厌恶的称号。即使在新经济自由主义阵营中,也有很多经济学家对其理论中的矛盾之处表示了怀疑,并试图在坚持知识分散性这一事实基础上,对他的理论进行修补。詹姆斯·M·布坎南, 另一位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自由主义大师,就曾做过这方面的尝试。

二、布坎南对哈耶克的自由悖论的调和

布坎南就哈耶克要求尊重传统的主张,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凡是所产生的制度结构,都必定是有效率的制度结构吗?”(注: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 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09页。)他认为, 哈耶克将自然秩序原理(也就是“看不见的手”原理)延伸应用于制度和法律结构上是不恰当的。“这便指定了制度结构产生过程中的不干预政策,没有给经济学家或其他寻求改革社会结构的人留下为保证总体效率增长而改革法律或规则的余地……意思很清楚:在历史的缓流面前,你且放宽心……这种令人绝望的劝告。”(注: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 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0页。 )为了修正这样一种看起来象“黑格尔哲学的神秘幽灵”的主张,布坎南决心把哈耶克对理性建构主义的批评同对制度改革的提倡调和起来。

布坎南使用了一个“地下经济”的例子,以表明处于知识分散状态的企业家,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所做出的局部优化行为,很有可能导向制度结构的低效率,而且市场不可能自发产生作用来摆脱这种低效率。该例子引述如下的:

考察这样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某个人从一笔资产获得税前投资收益10美元,而面对50%的边际税率。政府纳税5美元, 纳税人余留5美元。现在发现一个税收漏洞, 这个税收漏洞可以使这笔资产所代表的资本的收益逃避纳税。新的免税投资得到收益6美元,现在这6美元全为纳税人所得。尽管纳税人增加了收益,可是国家净损失4美元。 在全局的或总体的意义上讲,国家的经济效率比在发现税收漏洞以前低了。随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学会新的免税选择,经济变得效率越来越低,直至达到某一点,这一点对于所有相关的人包括政府决策人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出现的制度改革会倾向提高大规模效率,把经济转向某种总体最优。

通过这个例子,布坎南证明了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种经常存在的需要。那么这一需要如何才能与哈耶克的“尊重传统”主张相一致呢?布坎南采取的办法是把“传统”的概念扩大,使之与“制度改革”的对象处于不同的两个层次上,从而避免了两者的直接对立。布坎南所区分的第一个层次,处于“历史可理解的时间即文明人时代”,在这一时代中,人们必须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另一个层次,处于“范围更广大的动物人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人性”已经过了修改,“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了解这些规则。”(注: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 年版,第115页。)在第一个层次中,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必须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而在第二个层次中,文化进化所形成的抽象行为规则,也就是“人性”,或说是“传统”,是人类理性无法理解的,因而是不能去加以触动的。而所有理性建构主义者的错误, 就在于“他们极为认真得企图编造‘新人’, 他们要推翻18世纪的这个发现: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理解,从而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改革希望,都必须建立在人性本质的一致性这一基础之上。”(注: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 1989年版,第110页。)在布坎南的框架下, 哈耶克既捍卫“传统”又提倡“制度—立宪改革”的矛盾,转化为了对将“制度—立宪改革”局限于那些在既定的现存人性(传统)范围内是可能的改革上的要求,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

三、哈耶克与布坎南的分歧

布坎南对于哈耶克的自由悖论所做的调和努力,从一方面看是成功的,毕竟现在“传统”可以与“改革”和平共处,相安无事了;但从另一方面看又是不成功的,因为这已远远偏离了哈耶克原来的理论。

哈耶克的“传统”,意指的是一种通过无数代人的试错过程确立起来的,既能保证人们在同一个社会里共同生活,又能保证自由竞争不被干扰的一套抽象规则。这一套抽象规则体现在流传下来的各种具体习俗、制度、法律当中,但纯粹是由于知识分散性方面的原因,我们只了解到了试错过程得出的结果,而无法知道在以前的年代里人们试错的内容,因而我们也永远不可能掌握这一套抽象规则了。所以,我们最好不要去改变传统,因为我们无法确定,这样的改动是否会违背我们所不了解的抽象规则。

但布坎南的“传统”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它被“人性”一词所替代了,而这“人性”具有下述三个特征:(1 )只有放在“范围更广大的动物人的范围内”我们才能认识到“人性”,而在“文明人时代”“人性”就不明显了。(2)18世纪的发现表明, “人性”的本质是一致的。坚持“人性”就必须反对那些企图编造“新人”的“理性建构主义者”的主张。结合这三点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布坎南的“人性”实际上有相当明确的对应物,那就是区别于原始公有社会的野蛮人的、永恒的而马克思主义者“妄图”想要改变的“私有观念”和“自私自利观念”。

哈耶克的理论并不反对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可能都是些具有大公无私精神的人这种说法,但他认为由于人们无法充分交流信息,利他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低效率,适得其反。米尔顿·弗里德曼曾开过一个著名的玩笑,“有一种很不错的方法可以用来预测政府社会计划的结果;而这些政府社会计划都是为了实现高尚的目标而实行的,首先看那些赞成实行该计划的、善意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他们希望该计划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然后再将这些期望颠倒过来,于是你就会得到对实际结果的准确预测”,(注: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59页。)指的就是如此。 所以还是应该使每个个人都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通过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来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这也正是亚当·斯密的主张。而布坎南的理论则认为,我们不能指望人们会放弃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是永恒的人性,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在承认人是自私自利的前提下,不断的修正制度规则,以便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会伤害到彼此,并有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

综上所述,哈耶克与布坎南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观点的坚持,是从两个出发点沿着两条迥然不同的路线达到的同一个目标,在表面的相似之下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使得布坎南希望沿着哈耶克的思路去调和哈耶克的自由悖论的努力没有获得成功。

四、自由悖论的根源

布坎南的尝试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在于他引入了“人性”这样一个哈耶克原理论中没有的因素,因而实际上是在以另一种理论来解释哈耶克的结论。但这却使我们看到,哈耶克的理论可以被描述为一种纯粹的“知识竞争”理论,不直接涉及对“人”的价值取向的判断问题。因而,笔者在这里尝试使用只涉及“知识”的语言对哈耶克理想中的自由制度进行重新描述,以便能够在完全的哈耶克框架中暴露出自由悖论的深层次根源。

在上文对于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哈耶克的自由制度构想只能被正确理解为一种在规则强制力约束下的有限自由竞争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两种规则,分别对应于知识在空间上的分散性和在时间上的分散性。从空间方面看,分散的知识只有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才能比较出彼此间的优劣,为了充分发挥这一自然的“优胜劣汰”过程的作用,就要求排除那些具有强制性质的知识;在时间方面,那些在先前的知识竞争中获胜得以保留下来的知识,是后来的知识竞争展开的基础,这些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的正确性已经在以往的竞争中得到了保证,没有必要再纳入到新一轮的竞争中去,为了提高竞争的效率,就要求将这些知识作为标准,直接排除掉那些与它们对立的知识。

认识这两条规则的关键,在于对强制性知识和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的理解。所谓强制性知识,是指这类知识具有不通过竞争而压制其他知识的性质。换言之,这类知识本身就有反对竞争的含义。它们的存在必然会导致不充分竞争,而不充分竞争是无法产生出最优知识的。而且,这种通过不充分竞争产生的非最优知识,将会成为今后知识产生发展的基础,因而会将整个知识体系的发展引入歧途。照哈耶克的观点看,“政府应当亲自办教育”就是这样一种强制性的知识。因为它意味着非政府主流思想的知识无法在教育的过程中得到充分正确的教授,从而以非竞争的方法压制了其他知识。哈耶克认为,正确的方法应当是由私人来办教育,而政府通过向所有法定受教育者提供学费补贴的方式来承担起它对普及教育的责任,从而保证相互对立的知识,都有通过竞争来赢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所谓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就是在以往竞争中通过了竞争的考验保存下来的,作为现有知识产生和发展基础的知识。它的正确性或许难以被现有的知识解释,但通过了竞争过程的考验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了其确凿无疑的正确性。我们可以举“近亲不得通婚”这一知识为例。众所周知,原始人群的两性关系是十分混乱的,但各个部落在经历了长期的相互竞争过程之后,都产生了“近亲不得通婚”的习俗。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就有同姓不应通婚的记载。显然,在知识的竞争中,“近亲不得通婚”取得了胜利。没有这一知识,人种的退化将会使一切知识的进步变为不可能,因此,这一知识就是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然而,直到近代遗传学的产生,人类对于这一习俗的正确性才真正提出了有力的解释。在此之前,一些反对该知识基础的知识,如“亲上加亲”,“相爱就可结合”等,仍被纳入到竞争中来了,造成了许多人的悲剧,也使竞争的效率大大降低。为了防止这类肯定会被淘汰的知识进入竞争过程,降低竞争的效率,就应当以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为标准,排除掉那些与其直接对立的知识。

在哈耶克的自由制度中的这两条规则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一条规则旨在保护空间上的充分竞争,按哈耶克“自由竞争就是公平”的说法,也就是旨在保护公平;另一条规则则旨在保护时间上的效率。显然,两者相辅相成。没有公平规则对竞争充分性的确保,竞争就不能产生出最优的结果,效率规则也就失去了借以保护效率的依据,从而无法实现;没有效率规则对竞争参与者的数量的优化,公平规则对公平的保护只会导致竞争过程的不断延长,使知识的积累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而且知识总量越多,徘徊的时间就会越长。

但是,这两条规则并不是并行不悖的。公平规则要求除强制性知识以外的一切知识都有机会加入竞争,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及其结果的正确性。但效率规则却要求排除掉那些具有反对现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不管它们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具体到某一个知识,是应该依照公平规则将它纳入竞争呢,还是应该依照效率原则将它排除出竞争呢,可能会产生很大抵触。解决这一矛盾的原则是,如果可以确认这一知识具有反对现有知识基础性质,那么就应当效率规则优先,将它排除出竞争,尽管它可能是非强制性的;如果不能确认这一知识具有反对现有知识基础性质,那么就应当公平规则优先,将它纳入到竞争中来。问题的关键在于,知识竞争能否及时地确认某一知识是否是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在这一点上,我们发现了悖论: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是一种知识,做出某一知识是知识基础的判断又是另一种知识,这两种知识是不同类型的竞争的产物,它们不会同时产生结果,因此在知识基础产生到知识基础被确认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而在这一间隔中,公平规则与效率规则必然地会相互背离。仍举“近亲不可通婚”这一知识为例,“近亲不可通婚”这一习俗是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而近代遗传学是判断该习俗确是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的知识,两者的产生时间相距数千年。在这数千年中,如果采用公平规则,不断地令“近亲不可通婚”、“亲上加亲”、“相爱就可结合”等知识相互竞争,结果必然是低效率;但如果采用效率规则,使用强制力将“亲上加亲”、“相爱就可结合”等知识排除出竞争,则由于无法提供通过竞争得来的知识,以证明“近亲不可通婚”确是具有知识基础性质的知识,该习俗显然具有了强制性知识的特征,从而破坏了公平。

综上所述,在知识分散条件下,在严格的哈耶克自由制度构架中,知识基础确认的滞后性,会不断产生公平与效率的背离。就哈耶克来说,他的自由悖论正是这种背离的表现。在人类社会制度的竞争还在继续,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远没有被确立为最优制度时,他一方面希望通过制度—立宪改革确立公平规则以保护竞争,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尊重传统”的主张确立效率规则以排除其他制度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挑战,其结果只能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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