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及援助对策研究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及援助对策研究

霍艳斌[1]2004年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及援助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逐渐被打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的劳动者,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弱势群体。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逐渐凸现并引起广泛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大量涌现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还有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中长期积累矛盾的集中爆发,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也是弱势群体自身的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结果。 弱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人曾经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过力量,在改革过程中却丧失了原有的地位,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弱势群体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大,但其绝对数量却不少。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满足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他们以希望,使其共享改革成果,并逐步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也会因为缺少人们群众的支持而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弱势群体,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逐渐摆脱困境。 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创新与继承相关照的方法,对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人口范围、产生原因、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对我国弱势群体应该采取的援助对策。 全文共分叁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在借鉴中外学者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的基础上,重新对弱势群体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概括出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最后指出弱势群体所包括的人口范围及其生存状况。 第二部分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并概括为叁个方面,即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和弱势群体自身原因。对弱势群体产生原因的分析为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地援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出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对策。包括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等几方面。

李华[2]2008年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快速转型时期,社会分层和分化速度加快,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认识社会转型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我国正式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目前,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决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成为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弱势群体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这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弱势群体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弱势群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和分类,进而分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及成因分析。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核心。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使我们对目前弱势群体的现状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着重分析了弱势群体问题的形成原因。第叁部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和要求,其次简要分析了弱势群体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第四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思考。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乔峥[3]2012年在《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农民工就业援助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以及顺利就业不仅关乎我国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更影响到我国社会是否和谐稳定。通过对近年来暴露出的一系列农民工就业难题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由于农民工时常受到健康风险冲击、思想观念落后,外部又有政策、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农民工就业状况与城市劳动者相比处于全面劣势地位,而其中的关键瓶颈在于农民工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健康等自身软硬条件的缺陷,即所谓“人力资本”存在着弱质性。因此有必要从人力资本提升的角度出发去研究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援助的问题。本文以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为研究对象,从健康、教育、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本构成要素剖析其人力资本的弱质性;外部制约因素方面,对我国目前就业援助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从人力资本提升的角度找到农民工就业援助的对策,以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市顺利就业,城乡和谐发展。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对人力资本、农民工就业转移的相关理论、就业援助对策等方面进行系统地阐述,并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叁个发达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对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工的转移就业情况,指出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弱质性是制约农村富余劳动力能否得到有效转移的关键,据此本文得出结论——应当从普及农村基础教育、加强政府与企业以及社会第叁方对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培训、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等措施来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存量,最后以人力资本提升为立足点具体分析改善农民工就业困境的各项对策。

叶博[4]2008年在《中国城镇弱势群体就业援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城镇弱势群体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城镇弱势群体由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结构转型的加快和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我国的就业形势变得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而弱势群体由于普遍缺乏劳动技能,很难在劳动力市场顺利实现就业,家庭生活每况愈下,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比生活上的困难更难以承受的是,他们还要受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构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对象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必须确定现阶段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构成有哪些,以便使这项工作开展有很强的针对性。在经济社会中,弱势群体划分的标准是多重、相对的,表现为财富分配上的弱势,发展机会上的弱势,而从身体状况出发,残疾人又是属于弱势范畴。本文所指的弱势群体是指城镇的贫困群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一家多人失业者、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者等几类人员,各地可以根据以后出现新的情况再适时调整。市场制度的竞争机制导致城镇弱势群体成为劳动力市场无情的牺牲者。市场制度本身无法解决城镇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相反,市场会不断地制造弱势群体。另外,受利益的驱使,市场还存在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学历歧视、身体歧视等就业歧视广泛存在,且种种歧视往往都以所谓市场“理性”选择的面目出现。在以“效率”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中,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解决城镇弱势群体的就业是不现实的,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努力也难以摆脱困境。如何促进城镇弱势群体的就业,也就很自然的成了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城镇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分析弱势群体的就业现状,弱势群体就业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旨在帮助弱势群体融入社会,实现其自立、自强的就业援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论述这个问题,笔者的逻辑思路和框架如下:第一章导论部分,重点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并对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就业援助政策的提出离不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我国正处在一个复杂的、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体制的交锋和摩擦中,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竞争能力或不适应社会的变化,无法正常在劳动力市场顺利实现就业,在社会利益新的分配格局中被弱势化,变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沦为城市贫民。而同时我国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社会矛盾有所显现。基于这个现状而提出的就业援助制度,旨在保证城镇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大背景下,不至于经济利益与社会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失,从而尽可能缓解贫困和防止边缘化问题的扩大,同时也能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第二章我国城镇弱势群体概述部分指出没有弱势群体也就无从就业援助制度,所以必须对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有个清晰的认识。文章这部分主要就是围绕着城镇弱势群体构成,以及形成原因和就业状况来进行论述的。重点是弱势群体构成,因为,就业援助制度,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社会弱者。而是失去就业资源禀赋(包括岗位、技能、资金、非歧视性的平等就业权利等)的就业困难群体。因此准确地界定城镇弱势群体,乃是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首要问题。必须严格地区分就业援助对象与一般公共就业服务对象。第叁章发达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以及对我国借鉴,这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日本、美国等几个发达国家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比西方发达国家做的更好。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结构转轨来的太快,出现城镇弱势群体后,处理这方面的经验还非常不足,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的经验,对改善我国城镇弱势群体就业难现象,是很有必要的。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弱势群体与我国城镇弱势群体在构成上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主要指的都是缺少就业能力,处于失业或就业不充分状态,并且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保证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无法满足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的群体。通过笔者的归纳总结,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实施就业援助行动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通过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有效的解决了弱势群体就业难这个问题。第四章城镇弱势群体开展就业援助的理论和政策分析分为叁部分,就业援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我国就业援助的现状又是什么?对此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就业援助的经济学依据是劳动力市场在运行中是有缺陷的,仅仅依靠市场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城镇弱势群体的就业,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干预劳动力市场,其中就包括就业援助政策。通过这几年政府实施就业援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以国家政策为基础,各地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各地积极开发针对城镇弱势群体的工作岗位。但问题也有,如在构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政策体系方面,政策缺乏强制性、不配套等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就围绕如何解决好上述问题,使现行的就业援助政策更加有效的运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首先必须确立城镇弱势群体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即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在具体工作中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同时加大社区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部分城镇弱势群体有必要实施就业援助退出机制。本文在较全面地总结他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其主要创新内容包括:首先,将经济学理论引入到就业援助问题分析之中,为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强调劳动力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就业机会不均等,城镇弱势群体常常受到就业市场的歧视,不能顺利的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2)工作岗位间的报酬差异很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造成收入差距的急速拉大;(3)劳动力与就业岗位之间信息传递的需求,存量就业岗位与劳动力之间优化重组对充分信息服务的要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必须介入。其次,经过笔者的调研分析,提出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种种措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如果本文能为我国的就业援助政策提供一点借鉴与参考,那将是笔者最大的收获。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章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专家不吝指导!

赵博[5]2007年在《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弱势群体概念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首先,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范围及其成因的系统分析,对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构成以及本质特征的阐述,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探讨;其次,在政府与市场责任求证过程中构架社会支持系统的理论框架,就我国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特殊性原因做出概括说明。最后,文章对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现状及问题进而深入探讨,依据我国社会支持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从补偿性、发展性以及兼容性叁个层面找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有关社会支持政策模式与体系构想。

张琦[6]2007年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要求建立成熟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因此,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便有效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成了当务之急。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的当事人提供减、免、缓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已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建立起步较晚,已有研究多局限于介绍别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做法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经验,因而对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理论研究则显欠缺,特别是对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的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以其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穆维博[7]2016年在《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业援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较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发展型”救助和“治本型”救助。在国家提出精准扶贫和保障公民体面劳动的背景之下,研究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现状,总结国外发展经验,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业援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置的一种具有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双重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和社会通过制定特殊扶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依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系列活动和制度的总称。就业援助是兼具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通过实施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另一方面,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其被实施有助于克服社会救助直接向困难群体“输血”的缺陷,它更具有积极性的“造血”功能,能够有助于克服就业困难人员的福利依赖现象。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由全国性法律规定和地方性实施规范所构成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得到了《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但是其仍然存在法律属性不清,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明确,对象认定标准不合理、范围不科学以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本文从我国就业援助现有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出发,采用了以法学为主的综合研究方法。并密切联系相关的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有关就业援助研究的既有成果.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在对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西方国家制度经验、我国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就业援助的对象认定、就业援助的措施完善等主要制度要素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由以下六章组成。第一章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就业援助的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是一种具有社会救助兼具就业促进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它的实施蕴含着“发展型救助”的理念,且对克服福利依赖,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价值,社会救助属性较为明显。另一方面,它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帮助的方式是促进他们就业,也因此具有就业促进属性。其次,运用词源学方法对就业援助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就业援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通过实施就业援助措施帮助他们就业,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生活困境的社会救助的活动和制度。再次,对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受助对象“有尊严的生存”的基本人权。就业援助是基于实质正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立论之基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弱势地位的正视。就业援助是国家之责,这是现代政府理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实现受助对象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保障。第二章讨论了西方国家的就业援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文章对西方福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制度融汇于整个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之中,且被当作是该项改革的工具与手段,其有效帮助了西方国家克服了“福利依赖”问题。其次,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就业援助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值得我国制度完善时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积极推进就业援助法制化的重要性;二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援助责任体系值得借鉴;叁是强调受助者责任,工作福利制的建构。第叁章对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有制度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我国就业援助制度最早始于古代的“以工代赈”。发展、成熟于现代。其在现代的发展分别经过了起步、发展和完善叁个阶段。经过梳理发现,就业援助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些经验和不足。经验主要包括:坚持生产救助与生活救助相结合;逐步制度化;援助对象的适时调整;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基础之上。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制度化程度不够。认为在当前的制度建设中应继承较好的经验,克服发展中的不足。其次,主要对我国现有的就业援助的相关的全国性规范和地方性规定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全国性规范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援助国家层面的规范数量不足,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就业援助的法律属性不清等。就地方性规范而言,其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次较低;援助对象范围不一;转授权落空与二次授权问题较大;规范性程度不足等。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政府责任承担不足,援助对象认定不清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够科学叁个制度要素上。第四章重点对就业援助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论述。首先,认为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是政府保障人权、实现实质正义,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次,认为政府在就业援助中承担的责任应当定位为一种主要责任,其他主体承担着辅助责任。政府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资金供给责任和管理实施责任。并发现了当前政府在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时还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制度供给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充分、现有规定不够具体、立法内容较粗糙;在资金供给方面,存在就业援助资金缺乏独立性、中央、地方责任不清;在管理实施方面,存在责任主体机构不明、就业援助工作配备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针对就业援助政府责任的现存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责任的不足:一是针对制度供给不足,建议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规定,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并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二是针对资金供给责任问题,建议实现就业援助资金预算单列,加大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叁是针对管理实施责任问题,建议完善就业援助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并赋予其职权职责,用法定方式将就业援助实施制度化。同时,为了缓解单一国家力量的不足,建议构建以国家为主导、社会为辅助的就业援助多元责任主体体系。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对象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了就业援助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从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未充分落实中央授权;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问题。其次,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现有标准和范围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明晰、不全面的问题;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存在封闭性的问题;认定程序存在欠缺争议处理机制、程序设置不完善的问题。为了解决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建议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法律制度首先进行完善;增加主观认定标准的可判断性,进一步完善客观标准;建议采用“概括+列举”的模式克服就业援助对象封闭性问题,同时,还需扩展援助对象的范围。完善已有的认定程序,并设定争端处理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第六章主要对就业援助措施进行了论述。首先,对规定就业援助措施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并梳理出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低保”联动、公益性岗位安置、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等。其次,对主要就业援助措施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就业援助措施所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王申罡[8]2016年在《面向弱势群体的图书馆知识援助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发展必须包容弱势群体,向弱势群体提供知识援助是图书馆的使命。在我国,面向弱势群体的图书馆知识援助研究可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类,理论研究涉及核心概念、图书馆知识援助必要性、知识援助体系与制度等方面,而实证研究则主要分为调查研究与案例研究两类,以及基于此的知识援助方法总结。图书馆知识援助问题应得到国内学界的持续关注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戴勇[9]2011年在《基于就业公平的转型期高校贫困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了转型社会中高校贫困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的起源、发展、制定、实施过程,在就业援助制度和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创新,提出了贫困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的概念和基本框架,论述了转型期大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的特点、规律和内容,探讨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实和完善贫困生就业扶助具体政策措施,指出贫困生就业能力的提升是实现就业公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从价值和事实两个方面着手展开讨论,丰富了就业公平概念的内涵,并且在研究过程中没有落入就业公平就是反对就业歧视的窠臼,而是从罗尔斯等人的公平观引申开来,强调就业公平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并以就业公平理论核心,以就业援助制度、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理论等为基础,搭建了贫困生就业扶助政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研究平台。本文在以就业公平为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平台上,分析、整理了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发展历程,构建了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探析了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变迁和政策现状,并以南京大学就业援助和学生资助的情况为例开展实证研究,对现行的政策进行分析、评估,为贫困生就业扶助政策的整合、创新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本文根据成本分担的原则提出求职成本分担的原则和方法,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有限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众参与等视角,对转型期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的规划、制定和实施进行分析、思考,提出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建议。开展转型期贫困生就业扶持政策的研究,既需要根据政策目标,对现行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形成系统的、规范的政策体系;又需要从政策原点出发,充分分析和论证扶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创新政策工具,精心设计政策流程,规范政策运行。第一,政府要主导贫困生就业扶助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的全过程。不管我们怎么讨论就业扶助的方式和内容是否要改变,以及如何改变,但政府的主导地位是必须要坚持的,这和我们所处的转型阶段有关,也和当下贫困生群体的就业特点和就业形势相关。非如是,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特定历史阶段,就业扶助将难以为继。考察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不管这些国家就业市场的状况如何,可以借鉴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主导着以大学生资助和就业援助为内容的就业扶助工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其他主体紧跟其后,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第二,就业扶助方式要以间接扶助为主,逐步减少直接岗位援助等扶助方式。就业扶助如果由政府直接提供,难免会陷入低效率的陷阱,这也是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就业扶助的提供方式上,政府可以通过在就业起点、就业过程中对贫困生群体进行一定的资助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如片面地追求结果公平,比如政府不加选择地对贫困生实施直接的岗位援助,直接购买岗位提供给贫困生,不仅会在贫困生群体与其他大学生群体之间开凿了一条政策鸿沟,使得非贫困生群体或没有被认定为贫困生的群体感觉到不公平。从另外角度来看,对贫困生群体来说,这种直接提供的扶助形式也只是授一时之“鱼”,而非可以受益终身的“就业能力”之“渔”。同时,政府也要避免充任就业扶助生产者角色,岗位信息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指导等政策措施可尝试服务外包的办法,由政府向社会专门机构和组织购买这些专门服务。第叁,就业扶助的方向要逐步过渡到有偿扶助为主、无偿扶助为辅。由于贫困生认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都是相对的和人为的,贫困生的认定必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不存在一个绝对精确、毫无破绽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贫困生就业扶助如果坚持以无偿扶助为主,长期以往,很难避免制造新的不公平,即贫困生群体经过扶助,基本实现了充分且满意的就业,而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介于非贫困生与贫困生之间的这个群体,将会感觉到极大的不公平,必然会产生新的诉求。这种效应不断地累计和迭加,会使贫困生认定的标准越来越低,需要帮助的贫困生群体越来越宽泛,数量越来越庞大。因此,从长久来看,在就业扶助中实施绝对的、无偿的扶助,不仅会制造新的不公平,而且会造成政府财政的压力不断递增,政策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这种以无偿为主的扶助方式,会造成贫困生“造血”机能的低下,无偿的扶助一旦成为制度性的福利,对受助者的心理会有强烈的催眠和暗示作用,即这种扶助是理所应当的,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获得的,“等、靠、要”等安于现状的想法会滋长,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动力则会削弱。第四,要建立包括贫困生界定标准在内的就业扶助工作标准。扶助贫困生就业的工作不能一刀切,需要做好贫困生分类工作。首先,要加强对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定工作,实现动态管理;其次,要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的同时,并及时掌握贫困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根据变化调整资助范围;再次,还要加强就业扶助工作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就业扶助过程中岗位信息提供、培训内容和形式、指导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等,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贫困生就业扶助政策实施的效果。第五,对特困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和临时救助政策。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毕业生要实行不同于一般贫困学生的扶助政策,加大临时性和特殊性的扶助,必要时施行直接扶助和无偿扶助;对特困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政策,购买、储备一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等政策,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置基地,实行政府“兜底”安置。第六,创新政策工具,设立专门的就业扶持金。贫困生就业扶助政策工具是实现贫困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连接政策目标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在执行政策时,有无恰当的政策工具和政策工具能否有效解决问题,对能否达成既定就业扶助政策目标具有决定意义。依托学生资助系统设立“助就金”,在贫困生就业过程中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可以帮助贫困生消除就业过程中的经济壁垒,使得他们有能力支付在求职过程中所需的必要费用,有机会参加更多的社会活动提升就业能力。“助就金”制度是对学生资助系统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助就金”的帮扶和资助,既让贫困生有能力支付求职过程所需的费用,能够更加从容、自信地投身到求职活动中,又使得贫困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就业实习、实训活动,提高就业能力。“助就金”还能强化学生资助部门曾经实施的若干助学措施的效力,增强学生资助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转型社会将会给社会就业带来的更多的挑战,贫困生的就业情况也不容乐观,要让贫困学生就业扶助政策在现实生活中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张新生[10]2006年在《我国二元经济与健全社会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具有典型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低下、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其突出的特点。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着提高,但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狭小、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不完全、城乡社会保障存在明显差别。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积极解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认真完善城市社区救助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继续巩固农村的社会救助;逐步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构建公平均等的教育体制;以解决“叁农”问题为契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及援助对策研究[D]. 霍艳斌.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研究[D]. 李华. 西南大学. 2008

[3].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农民工就业援助对策研究[D]. 乔峥. 安徽大学. 2012

[4]. 中国城镇弱势群体就业援助问题研究[D]. 叶博.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5].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对策研究[D]. 赵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6].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张琦.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7]. 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D]. 穆维博.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8]. 面向弱势群体的图书馆知识援助研究综述[J]. 王申罡.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6

[9]. 基于就业公平的转型期高校贫困学生就业扶助政策研究[D]. 戴勇. 南京大学. 2011

[10]. 我国二元经济与健全社会保障研究[D]. 张新生. 福建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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