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与人权关系

论主权与人权关系

杜创国, 谢晓娟[1]1999年在《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兼评西方国家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观点》文中提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的一个根本问题。从国际法与国际人权实践的角度来说,主权高于人权,维护主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没有国家主权,个人人权就失去了根本保障。在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到来的国际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自己的战略意图出发提出

后萍[2]2010年在《论“保护的责任”理论视角下的主权与人权关系》文中认为如何对待主权与人权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主要分歧之一。在“干预与主权国际委员会”2001年应联合国秘书长要求提交《保护的责任》报告以后,“保护的责任”这一融合了主权与人权这两个看似原本属于两个价值系统概念的理论迅速在国际社会中广泛传播。虽然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是否已经成为新的国际法规则仍存在巨大争议,但强调国家主权的责任内涵已成趋势,各国均同意在联合国框架内对此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讨论。笔者认为,这种趋势有助于国际社会针对人权达成更多共识,并更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频发的人道主义灾难,是新世纪厘清和正确对待主权与人权关系的有益尝试。从历史角度考察,主权与人权虽有不同的价值侧重点,但在思想起源上本属同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二者曾或同生同长,或此消彼长乃至单级异化,或因孰高孰低而成争端两极。笔者通过梳理认为,强调国家价值的主权虽与人权时有龃龉,但在应然价值上,两者却是一致的,都是保障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只有在共同致力于实现这个价值目标时,主权与人权各自才不是异化的,才不是被泛工具化或政治化利用的。新主权观和普遍共容的人权观的形成和发展是必然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当摆脱二元对立的思维,正确对待主权与人权关系,积极加入对话讨论,主动争取关于此议题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首先回顾了现代以前时期的主权与人权的理论形成过程,包括17世纪以前的主权概念萌芽与人的价值发现和17、18世纪(古典时期)的主权和人权理论形成。笔者认为,主权与人权思想同源,文艺复兴时期是关键的历史连结。第二章考察了现当代的主权与人权,分为叁个阶段:二战前的主权发展与人权失语;二战后至冷战结束前的主权论争与人权处境;冷战后主权与人权关系争论的甚嚣尘上。第叁章重点分析了新兴的“保护的责任”理论。这一理论对已有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争执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又可能步步妥协为对人权保护的徒然呼吁。如何贯彻其优势,避免沦为口号或者工具的危险,是整个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

张院成[3]2002年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文中研究说明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中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人权领域中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主权与人权关系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对于我国的人权理论建设与对外斗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别概述了主权、人权概念的历史发展,并从中提炼出两概念的基本要素。接着,论述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历史演变,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各不相同的特点。文章指出:世界近代史上的主权与人权关系是以欧洲自我中心为基础的二元关系,一是欧洲所谓“文明国家”之间形成了以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并此基础上提出普遍的人权概念;二是欧洲所谓“文明国家”及其所谓的国际法不承认非欧洲国家是主权国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否定这些国家人民享有基本人权。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是以《联合国宪章》确认所有国家的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的,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冷战后,经济全球化、社会生活信息化、民族宗教冲突加剧、新干涉主义恶性发展等等,都对主权与人权关系提出了挑战,但是,主权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石作用仍不可动摇、不可替代。然后,本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基本关系,包括对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和对外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文章认为,对外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以下几个层次:(1)国家独立和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前提;(2)国际人权公约的实现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和努力;(3)人权国际保护以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为原则;(4)主权平等是人权领域国际合作取得进展和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文章指出,主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没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没有人权(当家作主的权利)就谈不上人民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管辖存在着基本的界线: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但当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超出一国范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国际社会的干预就不属于干涉内政。最后,文章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国际形势对主权与人权关系提出的挑战,认为在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上,正确的立场是:促进人权,维护主权,反对霸权。

王军[4]2004年在《国内国家主权问题研究综述》文中提出主权问题是国际问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国内学界加强了主权问题的研究。本文首先概要性地描述了国内在主权问题研究上取得的进展 ,然后重点梳理了国内学界在主权问题研究中主要关注的议题和相关争论。笔者认为 ,国内主权问题研究中的缺失在于过于关注主权问题的二元对立 ,以及“挑战与应战”的论证模式。

陶建云[5]2005年在《论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权国际保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国际领域,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各国在人权国际化问题上的争论乃至冲突日益激烈。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对于我国的人权理论建设、人权保护与对外斗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四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发展 该部分是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人权的概念,关于人权的概念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分歧。接着,概述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定义与发展和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人权国际保护在20世纪前基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在二战后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联合国成立后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文书,初步建立了人权国际保护体系。然后,对国家主权及其发展做了介绍,近代主权国家是与国际法相伴出现的。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第二部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历史演变 文章论述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历史演变,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世界近代史上人权与主权关系是以欧洲自我中心为基础的二元关系,一是欧洲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的以人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普遍的人权保护概念;二是欧洲不承认非欧洲国家是主权国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否定这些国家的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十月革命后,现代国际法逐渐形成,《联合国宪章》确认了所有国家的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国际人权保护理论和实践。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新干涉主义恶性发展,这些都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叁部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该部分比较系统地论述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统一、互相促进的。一方面,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又对人权国际保护产生制约。在承认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在特定情势下为保护人权可进行干涉。文章指出,在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应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人权国际保护。 第四部分:中国在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该部分首先概述了中国人权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然后重点论述了中国在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积极参与人权国际保护。中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对正确处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提供了范例。

袁亚琦[6]2014年在《全球化进程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及中国的对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家主权与人权关系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政治中重大的实践问题和理论,探讨中国人权问题,中国在加快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同时,也应当致力于国内的人权建设,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成就。因此也有必要从国际战略的角度提出政策思考,促使我们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相互关系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中国的高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也引起了不少西方国家的猜疑和敌意,视对西方的制度威胁是中国的强大的问题,进而在民主、自由、人权、宗教和民族等问题上不断指摘中国,并且针对现在的人权问题提出了主权终结论、主权让渡论以及人权高于主权论。本文在分析人权国际化和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人权与主权的互动关系,并分析了当今世界各地的人权问题以及人权问题所受到的威胁;综合以上问题,本文还分析了全球化进程中中国国家主权所面临的挑战,回顾了中国人权的建设,并列举了中国人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对待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认清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关互动性,面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能否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权国际化进程的顺利执行。在坚持尊重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开展广泛的人权对话,实现全球范围真正的人权保护。我国只有在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与世界各国之间依靠充分交流与合作,人权才可能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保护和尊重。

徐雨晗[7]2014年在《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文中指出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倒台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安理会决议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主权的内涵及其与人权关系的广泛讨论。主权概念从起源到发展,以及近来在"保护的责任"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而主权与人权并不是对立的,而应是辩证统一的。我国应明确表明一国主权不容他国恣意践踏的立场,并在促进人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张奕清[8]2006年在《论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文中指出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最基本形式,引渡在当前惩处与防范国际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犯罪呈现出的更广泛的国际性,将逃到国外的嫌疑犯交付审判,关系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客观现实对引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进一步加强合作,扩大引渡的适用。另一方面,随着人权国际化的加深,人权介入引渡制度并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实践中,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由拒绝引渡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知道,引渡是被用来弥补由于地域对一国刑法的限制及司法原则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是以尊重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司法主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如何正确看待引渡制度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以及国家之间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急需澄清的国际法理论问题。 虽然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有其自身的特点,然而,其本质与国际法上主权与人权的理论相一致,因此,本文第一章概述国际法上的主权与人权的一般理论。在分别介绍了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及各自在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定位之后分析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人权保护是主权国家的任务之一,主权必须受人权的限制。 第二章和第叁章采用层进式的写作方法,通过分析主权与人权在引渡制度中的关系以及主权与人权对引渡制度的影响,论述了本文的主题——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请求国对在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者在羁押期间给予必要的人权保障;二是以保护人权为理由而拒绝引渡须在符合国际法的情况下进行,例如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在适用“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以保护引渡对象的人权时应尊重请求引渡国的司法主权以及履行打击危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国际犯罪的义务。 第二章论述了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各自的含义、地位以及二者的关系并得出这一观点:主权是引渡得以实现的根本基础,人权是影响引渡的因素之一,但人权应服从国家主权和遏制犯罪的需要。其中,笔者主要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介绍、分析索埃林案和皮诺切特案,分别论述了人权保护如何介入到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引渡制度中以及引渡中人权的含义,从而得出本文主题的第一个方面:被请求国对

邢翠微, 邓立群[9]2001年在《国家主权原则过时了吗?——兼论主权与人权、民族自决权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文章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相统一的角度 ,论证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认为国家主权是一国国内人权得以真正实现的前提 ;民族自决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以后 ,它的实施必须考虑其他相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必须以尊重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为前提。所以 ,无论是人权的实现、保护 ,还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 ,都要首先尊重国家主权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黄锟[10]2015年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族自决权是欧洲早期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与宗教束缚而提出的一种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自决权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并逐渐演变为处理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是保障国家对内对外行使最高权力的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丰富的内涵与时代特色。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共同促进了早期欧洲现代意义民族国家的建立并推动了世界反殖民运动的发展。冷战前,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民族自决权成为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又为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提供根本保障,两者保持着比较融洽的关系。但是,随着世界反殖民运动的完结,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张力。长期积压的民族矛盾开始激化,民族自决权膨胀和滥用引发民族分离主义泛滥,民族分裂分子曲解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叫嚣“民族独立”,并进行分裂国家的非法活动,进而造成多民族国家的政局动荡。与此同时,西方大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考量,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借口肆意干涉他国内政,挑唆民族分离情绪。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势力也利用民族自决权在新时期的理论缺陷大肆开展暴力分裂活动,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滥用对现代国家主权原则产生了极大挑战,甚至破坏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在通过历史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梳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概念及历史演进后,比较二者在不同时期的相互关系及其演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二者调适的思路,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容、形式、适用等进行必要限制,防范民族分裂分子滥用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条件,促进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同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张力,必须从国家层面对民族国家进行政治整合,强化民族国家认同,提升与巩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有效消除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分离,充分尊重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之间的差异,从政治认同、经济发展、文化认同叁个方面共同构筑民族国家认同,协调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真正实现并维护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兼评西方国家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观点[J]. 杜创国, 谢晓娟. 辽宁教育学院学报. 1999

[2]. 论“保护的责任”理论视角下的主权与人权关系[D]. 后萍. 山东大学. 2010

[3]. 论主权与人权关系[D]. 张院成. 中共中央党校. 2002

[4]. 国内国家主权问题研究综述[J]. 王军. 国际论坛. 2004

[5]. 论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D]. 陶建云.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6]. 全球化进程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及中国的对策问题研究[D]. 袁亚琦. 湖南大学. 2014

[7]. 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J]. 徐雨晗. 法制与社会. 2014

[8]. 论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D]. 张奕清.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国家主权原则过时了吗?——兼论主权与人权、民族自决权的关系[J]. 邢翠微, 邓立群. 政治学研究. 2001

[10]. 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研究[D]. 黄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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