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论文_王璐

国企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论文_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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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国企工会发挥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与代表者、劳动关系出现矛盾时的调解者、促进企业与工人共同发展的推动者等重要作用。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独立性相对欠缺、工作滞后性较为显著等问题。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不仅需要国企工会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定位、提高独立性,也需要工会协助加快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建设,及积极参与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优化。

关键词:国企工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作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关系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保障民生需要提高就业质量,而劳动关系实现和谐构建则需要形成民主协商的协调机制。这一过程中,工会负有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能够发挥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

一、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一)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与代表者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即明确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地位与作用。除极个别情况外,资本永远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而劳动者则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劳动者独立对抗资本的结果通常只有失败,因此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借助群体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这一群体的代表就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劳动关系出现矛盾时的调解者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最为常见的表现是无法获取合法物质收入,也就是工资议价权丧失。这也是劳动争议最典型的焦点所在。其次,在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安全保障、休息权等方面也存在劳动争议的热点。再次则是参政议政及相关民主管理权等的履行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等事实上的侵权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隐患所在,也是工会发挥民主协调与调解作用的立足点。

(三)是促进企业与工人共同发展的推动者

除了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开展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调协商,工会也承担着教育和引导劳动者的重要职能。“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就是工会发挥教育职能的核心。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市场压力,应对挑战并战胜之才能实现长久的生存和发展。这个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只有最大限度统一价值观、形成生产合力才能以团队的力量突出重围。而工会教育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正是将职工与企业凝聚在一起,通过职工履职尽责带动企业整体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这不仅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是职工个体实现职业生涯持续拓展的必由之路。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常见问题

(一)独立性相对欠缺

虽然法律赋予工会无可比拟的强大作用,但具体实践环节仍难以完全避免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比如传统模式下的工会组织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相对欠缺独立性。经济上,企业定期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照一定比例向工会划拨活动经费,工会人员也需要从企业定期领取工资等物质收入。这便决定了无论是作为组织的工会还是其中具体工作人员都在经济问题上存在对于企业的依赖度和依存性。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缺乏独立性的经济基础必不稳固,工会必定在行使职能时存在不同程度的顾忌。而在政治上,众多国企的工会组织领导实行上级单位委派制。无论是上级党委还是上级工会委派,企业基层工会领导成员便具有不同程度的行政化色彩。不仅如此,大多数国企工会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属同样级别、相同性质,一旦出现劳动争议问题,高层负责人几乎无法做到因职工利益而与行政机关针锋相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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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滞后性较为显著

正是由于多个环节受制于人,不少国企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处于相对被动的不利地位。表现在协调协商劳动关系活动中则是事后调解为主。通常需要已经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会组织才出面开展协调协调工作。但此时矛盾已然明确化甚至有扩大化的趋势,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企业全局都或多或少受到负面影响,于工会的调解工作都是极为巨大的阻力。

三、国企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定位、提高独立性

法律赋予了工会至关重要的职能,工会也要充分依靠法律发挥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依法办事是工会开展劳动争议协调的前提和制度支持。而科学定位、提高独立性则是国企工会改善既有不利状态的重要举措。比如经济缺乏独立性问题。工会应当考虑改变现行模式下活动经费与人员工资不得不依赖企业的现状,采取企业统一上缴工会经费至全国总工会指定帐户,再由总工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基层工会的模式。如此,摆脱了经济束缚的企业工会就能形成更加稳固的经济基础,从而消除协商协调活动中的顾虑。又如在人事设置方面的行政化色彩问题。基层工会负责人可以考虑采取民主集中制和投票选举制。即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投票选举工会主席和领导团队。同时设置一届四年或五年的任职期限。每届期满后再由两会组织投票选举等。由于工会主席和领导团队均由基层职工民主投票产生,避免了任免制、委派制在根本上难以消除的行政化影响,对于企业工会发挥作用更具现实意义。

(二)加快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建设

矛盾与冲突虽然在所难免,但其均是有迹可循的渐变过程,需要经历一定时期的积累才能从苗头演变为灾害。解决劳动争议不能仅仅依靠事后救火式的临时性举措,而是必须预先防范,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此,国企工会应当更加主动投入到加快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建设的进程中。比如,工会应当牵头组织和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警规章的撰写、评议、审定;基于《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企业中设置从层级的劳动争议预警岗、预警员、联络人等岗位和人员;借鉴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预警人员分片包干,负责对各自网格中劳动关系问题的观察、记录、整理和上报;各级预警岗位定期向上一级联络人汇报工作,或协商解决办法;出现重大争议苗头时各级形成会商机制共同参与协商协调方案拟定等。

(三)积极参与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优化

现行相关法律中,涉及基层工会协商协调职能的内容相对概括化,在具体实践中可执行度仍然有待加强。这还需要基层工会更加积极参与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优化过程中,发挥企业工会密切联系基层职工、广泛了解民情民意的优势,将基层职工在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活动中真实的意见与建议提供给有关立法单位。这对包括立法、司法、企业、工会、职工在内的各方面都是极为重要的辅助。

结束语

面对经济与劳动关系复杂多变的局势,国企工会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充分发挥作用。而这不仅指具体工作手段的优化,更需要思想、理念、意识有所超越和突破。尤其是传统模式下相对被动的工作状态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客观要求,需要工会更加积极前移,通过预先防范提高自身在协商协调工作中的主动性。只有进一步拓展工作范围并提高前瞻性,工会的积极作用才能有效落实,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核心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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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贤森.当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新视角---《工会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反思[J].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18(01):16-17

论文作者:王璐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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