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合所有制”的质疑_所有制论文

对“混合所有制”的质疑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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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概念见诸报端已有些时日了。晓亮同志认为:“大约在80年代中,经济学家董辅礽同志就提出了‘混合经济’概念。但他所指的混合经济,似乎是指整个社会经济为混合型的。……而我在三五年前论证的混合所有制,指的是企业的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同董辅礽同志所说的混合经济还略有不同。我认为这两个概念可以并存,不矛盾。”(注:晓亮:《所有制改革三题》,载《理论学刊》1998年第5期第46页。 )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是否科学,就教于晓亮同志。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作为所有制范畴的公有制和私有制。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关系,一般指生产资料形态的经营性资产的关系。所有制的内容是人与物(生产资料)的经济占有关系,而其本质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法权协调关系。任何社会,总有某一种性质的所有制起主体和基础作用。这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总会由反映统治者或统治阶级(不管这个阶级是代表社会多数人,还是代表少数人)意志的法去维护他们所认同的财产(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一旦社会的某种财产占有关系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这种合法的财产占有关系便成了我们所说的所有制。

对各种所有制形式进行概括和抽象,所有制在性质上则可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是相对于个人、家庭、家族或几个人合伙所有而言的,一般是指社区、社团、机构或社会部分人集体所有,或者由国家、其他机构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认识,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是财产所有权的整体性,即不可分割性。

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使资本主义传统的私人占有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所有(法权关系)和占有(经济关系)的分离,作为这种分离形式的组织载体,就是股份制。马克思认为,股份制使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得到了扬弃。资本主义私人财产资本的这种扬弃是否部分否定了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私有性?是否因此而接近于向公有制的转化?社会主义条件下财产明确为个人所有、集体占有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其性质为公有,还是仍然属于私有?如果说是公有,那与资本主义股份制和合作制又有何区别?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

在笔者看来,恐怕还是只能从所有关系而不能从占有关系,从所有者主体的社会性质(公共体还是个人或家族、家庭)来划分公有制或私有制。因为生产的社会性,已经使资产的占有、使用完全公共化了,如果用占有、使用关系来衡量,在股份制遍及世界的今天,世界岂不已经“公有化”了?

这里涉及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是否也有公有制的问题。著名经济学家苏星同志认为,公有制也有劳动者公有制和剥削者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封建社会的公田,就是属于剥削阶级的公有制。我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从性质上考察所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是对立的。但是,这并不否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联系和统一,以及它们的相互转化。我认为,这种联系和统一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任何公有制归根结底都要为一个一个的单个(私人)个体利益服务,只不过这种利益实现是一种相对平均或差距较小的共同富裕的实现。第二,任何私有制,它首先得融入社会,为公众所接受,否则其私有性就难以保存,其私有利益也难以得到实现。第三,公有制和私有制可以共处于同一社会形态之中,也可以共处于同一微观经济单位。第四,在一定的条件和科学的社会经济管理之下,公有制与私有制不仅不会彼此对抗,而且可以同生共长,共同发展。

所以,对作为经济范畴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认识,和对作为道德价值范畴的公、私概念一样,都要既看到和承认它们的对立,也要看到和承认它们的联系和统一。恩格斯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是唯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54—555页。)我们过去犯过“只公不私”、“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二值思维逻辑错误,今天也有人在犯“非彼即此”的同样的错误。

最后直接分析“混合所有制”概念。晓亮同志说:“混合所有制是相对于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而说的,它由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组合而成。原生的基本的所有制如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就像化学中的原素一样”。他还说:“股份制企业毫无疑问是混合所有制。”(注:晓亮:《所有制改革三题》,载《理论学刊》1998年第5期第46页。 )晓亮同志在这里提出的观点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他没有把所有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区分开来。从性质上分析所有制,只能概括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不可能抽象出第三种形态,即既不是公有,也不是私有;或者既是公有,又是私有的所有制。晓亮同志在不作性质分析的条件下,把两种性质的多种所有制具体形式及其共处形式,笼统地称作“混合所有制”。撇开性质上的只能转化而不可能混合不说,就是各种具体形式的所有制的相互联系与合作,也只是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混合,而不是形成了什么新的性质的“混合所有制”。

第二,他把股份制等同于所有制。股份制是一种资产组织形式,是建立在一定资产所有关系基础之上的资产占有关系。作为所有制,它是有“姓”的,或为公有,或为私有;作为资产组织形式,它是无“姓”的,公有制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私有制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至于具体到某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当然是有“姓”的,但这并不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有“姓”,而是因为这种组织载体是由若干有“姓”的所有制成分构成的。十五大报告十分明确地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公有制资本占主体或控股,这个股份制企业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反之,则具有私有性。这再浅显不过地表明股份制不等于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只能由其构成部分中的占控制地位的资产所有制性质来决定。晓亮同志把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而且说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令人费解的。

至于晓亮同志提到董辅礽同志提出了“混合经济”概念,以及十五大报告中提的“混合所有制”,我认为这是可以成立的,由此却不可能推导出“混合所有制”概念也可以成立。混合经济,即指不同所有制成分同生共长、混合共存的经济。十五大报告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样是这个意思。一个社会中可以包容各种所有制经济,因此可以称为混合经济。同样,一个企业中也可以包容不同所有制成分,因而可以称之为混合企业。这种混合企业虽然能让各种所有制成分和平共处,形成多种所有制的混合体,但丝毫也不能改变它们各自原生的“姓”,也就根本谈不上因此形成了什么新型的“混合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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