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曹操入仕看汉末孝联的变迁_曹操论文

从曹操入仕看汉末孝联的变迁_曹操论文

从曹操入仕看汉末孝廉察举之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孝廉论文,曹操入仕看汉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2;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1)03-0097-05

近读《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对曹操年20入仕问题产生了一点想法,又拜读诸家研究,感到尚有未尽之意,而此问题实关系汉魏察举制度之变迁。需要说明的是,反映汉末孝廉察举变化的人物案例并不限于曹操一人,只是其材料较为典型而已。故拙文仅从曹操入仕途径所反映的问题,谈一点对汉末孝廉察举变化的看法。

《武帝纪》载:

太祖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故世人未之奇也;惟梁国桥玄、南 阳何颙异焉。玄谓太祖曰:“天下将乱,非命世之才不能济也,能安之者,其在君乎!”年二十,举孝廉为郎,除洛阳北部尉,迁顿丘令,征拜议郎。

此段文字,反映曹操入仕之途径是:人物品评,举孝廉为郎,出任地方官,再入中央。从程序上来说,与汉代察举孝廉及任用的一般途径无异,只是或由于其家世背景,或由于其个人能力不同,升迁较速而已。此非本文关注对象,暂且不论。

汉武帝元光元年确立的孝廉察举制度,是汉代最有影响的仕进制度,贯穿两汉,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大批人才,也受到当时社会的普遍推崇。孝廉察举制的主要内容有:(1)面向全体“吏民”;(2)举主为郡国守相;(3)岁举;(4)每郡国有人数限制(一人或二人)。劳干在征引武帝元朔元年“令二千石举孝廉诏”后说:“汉代察举制度的规模,可以说从此大定。以后西汉各朝以及东汉各朝虽然有所修正增改,但其中的大致范围大致不能超出武帝时代了。”① 就察举的基本框架结构来说,这个看法基本是正确的。

学者研究已经揭示,从历史渊源上看,包括举孝廉在内的汉代察举制度可追溯到文帝②,武帝时期确立,但之后孝廉察举仍然有许多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如试职制度、按照郡国人口比例确定察举人数制度、限年制度、考试制度、举主资格与被察举者素质标准变化等等,前揭黄留珠、阎步克等著已有论,尤以阎著为详。因此,不同时期的孝廉察举,是受不同时期孝廉察举制度标准制约的,不宜一概而论。从现有材料看,曹操入仕时的孝廉察举制度,主要是东汉初年,尤其是顺帝以后渐次形成的,与之前并不完全相同。但制度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施行又是一回事。如果说弄虚作假、沽名钓誉、营私舞弊等情况③,尚属于孝廉察举体制内的腐败的话,那么从曹操举孝廉入仕情况看,汉末孝廉察举已经发生现实与制度完全相背离的重大变化。

首先,年龄标准与科令规定的突破。汉代孝廉察举,顺帝之前尚未见有年龄限制的规定。顺帝阳嘉元年,根据尚书令左雄建议,始有年龄限定之制。举数条材料如下:

《后汉书·左雄列传》载:“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明年,有广陵孝廉徐淑,年未及举,台郎疑而诘之。对曰:‘诏书曰: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是故本郡以臣充选。”郎不能屈。雄诘之曰:‘昔颜回闻一知十,孝廉闻一知几邪?’淑无以对,乃谴却郡。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嘉,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

同《纪》:“令诸以诏除为郎,年四十以上,课试如孝廉科者,得参廉选,岁举一人。”

根据上述材料,顺帝阳嘉元年之后,除“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外,孝廉察举的年龄被限定在四十以上,并按“诸生”和“文吏”两科考试取人。几乎同时,诏除郎也参照此“科令”执行,年龄也需四十以上,并参与考试。据《左雄列传》,广陵徐淑因“年未及举”而被“谴却郡”,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坐“谬举”(所谓“谬举”,也应理解为选举年龄违规)而被免黜,可知限年制度在当时确被严格执行④。“茂才异行”,标准不易掌握,也不甚清楚如何具体规定,而年龄限制是不难做到的,秦汉有年龄登记及随户籍转移年籍的法规,郡国守相对郡国被察孝廉之人的年龄掌握并不困难。阳嘉之制至魏文帝黄初三年前,未见有文献记载上的变化⑤。

曹操举孝廉系灵帝熹平三年,年二十。《武帝纪》云曹操“不治行业,故世人未之奇也”,显然很难归入“茂才异行”之类,但他被选为孝廉,表明阳嘉限年之制已被突破。阎步克列举左雄改制后突破年限的还有陈球、蔡瓒、陈登诸人,并认为“是限年四十之法,原已名存实亡”⑥。但限年之法不是左雄改制的唯一内容,还有“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规定,此三人中,蔡瓒情况不甚清楚,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⑦,陈登“少有扶世济民之志。博览载籍,雅有文艺,旧典文章,莫不贯综”⑧。这两人似可归入“茂才异行”,与曹操突破年限性质似乎还有不同。据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章《今可考见的两汉孝廉》,阳嘉之后年四十以下举孝廉者远不仅以上数人,研究者自可查取,不再列举。这些年未及四十者中,可能有属于“茂才异行”者,但不可归入“茂才异行”者,肯定为数不少,不只是曹操一人。这说明阳嘉限年之制被突破,也是客观事实。

《后汉书·黄琼列传》载,阳嘉改制后不久,尚书令黄琼认为“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从此,孝廉察举除年龄外,还需依据诸生、文吏、孝悌、能从政者“四科”取士。曹操举孝廉年龄未及制度规定,自然也谈不上依据此四科的问题。

其次,曹操入仕突破了孝廉试职制度。汉代选任官吏制度中,本有一定的试职规定,如试守即是一种,但未用之于孝廉察举。因此,孝廉察举前本无试职之制。自东汉光武、章帝、和帝后,逐渐有了孝廉试职要求,即举为孝廉前,先在地方担任一定的吏职,以试其有无为政能力或培养他们的为政能力⑨。当然,为体现人才选拔的多样性,如同年龄限制一样,国家也规定“德行尤异”者,可“不须经职”,但需要“别署状上”⑩。孝廉试职时间,本无限定,是逐渐形成的。光武、章帝、和帝是原则上的要求。顺帝时,左雄改制规定“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汉桓帝本初元年诏又云:“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臧吏子孙,不得察举。”(11) 可知从顺帝到桓帝,对被举者的秩次要求、试职时间规定日益清晰,即“秩满百石,十岁以上”。这两个条件满足其一还是均需满足,我们还不甚清楚,但根据“限年四十”来推断,应当是两个条件都需要满足。曹操举孝廉之前,未见其经历吏职,更不可能有“十岁以上”的吏职经历,故曹操举孝廉说明东汉的“试职”制度也被大大突破。至于曹操是否经历了阳嘉以后的孝廉考试、“副(覆)”试制度也不得而知了。

最后,曹操举孝廉突破了汉代孝廉察举的道德行为标准。《武帝纪》记载曹操“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故世人未之奇也”,注引《曹瞒传》云曹操“少好飞鹰走狗,游荡无度”,不仅与早期孝廉察举的道德标准要求相异其趣,也与东汉统治者所强调的孝廉应当“美风俗”、“廉白守道”、“德行尤异”、“举善”等大相径庭。这样的人能够被察举孝廉,说明孝廉察举的道德行为标准在汉末已被严重降低。

按曹操虽出身宦官,但其家世仍具有汉代统治者所推崇的儒、道门风。《武帝纪》载:“太祖武皇帝,沛国谯人也,姓曹,讳操,字孟德,汉相国参之后。桓帝世,曹腾为中常侍大长秋,封费亭侯。养子嵩嗣,官至太尉,莫能审其生出本末。嵩生太祖。”注引司马彪《续汉书》云:“腾父节,字元伟,素以仁厚称。邻人有亡豕者,与节豕相类,诣门认之,节不与争;后所亡豕自还其家,豕主人大惭,送所认豕,并辞谢节,节笑而受之,由是乡党贵叹焉。”无论曹节、曹腾、曹嵩,皆服膺儒家之门风。又云曹操为曹参之后,曹参为汉初黄老思想的代表人物。故自曹节始,曹氏“以仁厚称”和“不与争”的门风,亦有黄老思想夹杂其中。这种门风与汉代正统孝廉察举思想并无大的差异。生活于这种家族背景下的曹操,本可以继承这种家世门风而举为孝廉。然而史书却记载曹操入仕前的一系列活动正与此相反: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孙盛《异同杂语》云:“(操)尝问许子将:‘我何如人?’子将不答。固问之,子将曰:‘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太祖大笑。”

《后汉书·党锢列传》:“曹操微时,常卑辞厚礼,求为己目。劭鄙其人而不肯对,操乃伺隙胁劭,劭不得已,曰:‘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操大悦而去。”

《后汉书·党锢列传》:“曹操微时,瓒异其才,将没,谓子宣等曰:‘时将乱矣,天下英雄无过曹操。张孟卓与吾善,袁本初汝外亲,虽尔勿依,必归曹氏。’诸子从之,并免于乱世。”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世语》曰:“玄谓太祖曰:‘君未有名,可交许子将。’子将纳焉,由是知名。”

这些记载都指向一个问题,即曹操入仕之前,并不像传统被举孝廉者那样,或注重自身的道德品行修养,以自身的事迹感染乡党而获舆论推举,或致力学习儒家经典、律令制度而闻名以获推举(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曹操本人不具备这些素养)(12),而是卑辞厚礼四处追求获得自身评价,评价者既非举主郡国守相,也非乡党舆论,而是汉末兴起的所谓名士,而桥玄、许劭、何颙就是这些名士中的代表性人物。他们的品评,对曹操举孝廉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上面我们以曹操举孝廉入仕为例,说明在东汉末年,国家所建立的孝廉察举制度已经被抽掉了其内涵,出现了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两相背离的状况。

汉末孝廉察举在实际施行中的变化,应是当时普遍的政治现象,不会只发生在曹操一人身上。从目前材料来看,引发这种变化的原因并不是来自孝廉察举制度本身。相反,从制度设计来看,东汉中后期孝廉察举制度较之前更为严密和完善,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因社会的某种变化而导致与制度本身大相径庭。这种变化的本质不是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偶然事件,而是反映了汉末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间的力量博弈。

与乡党舆论和郡国守相决定被察举者的传统举孝廉方式不同,汉末孝廉察举的关键一环,即对被举者的评价与考察沦入了名士掌握之中。史云曹操年轻时“有权数”,有“治世”之能,说明他能够准确看到这一时代的社会变化,因此曹操寻求名士的支持而并不在乎乡党舆论的道德评价和实际当权者的看法。那么,这一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试从如下几个方面略予解释。

首先,查文献可知,两汉社会舆论对被举者的行为支持是孝廉察举的重要基础,西汉偏重经学吏能,东汉更重道德。这种支持在孝廉察举上作用很大。但在汉末之前,某地社会舆论对某地人物的支持大都以一种泛称如“乡里”、“乡党”等地域概念笼统表现出来。而且这种舆论有自发性的一面,并不受某个人的左右,史书一般也不记载这种评价具体出自何人。但汉末出现了能够引领地域舆论的具体人物。如汝南许劭、许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而且制度化了,每月一评,被俗称为“月旦评”(13)。他们成为该地区社会舆论的把持者。又如郭太,名声很大,“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太(泰)以是名闻天下”(14)。所谓“先言后验”,当然是指经他品评的人物都能够入仕。郭太的出名又是符融推举的,查其本传就可知道。这种舆论领袖人物的作用已不可小视。因此,年轻的曹操寻求名士的支持而不依赖传统获取声名的方法不是偶然的。

其次,汉末名士的人物评价已走出乡里,面向全国。名士们“谈辞如云”、“名闻天下”、“振名天下”,互相推举,品评人物,垄断舆论,势力已不限于本地。特别是甘陵党争之后,他们影响的范围更加扩大,由本地扩展到全国。他们的本质目的显然不是清谈,而是相互吹捧,张扬名声。《后汉书·党锢列传》中相互标榜的“三君”、“八俊”、“八顾”、“八及”、“八厨”、“八元”、“八凯”等称号者,就是各地名士中的领袖人物。年轻的曹操不依靠家世而依靠这些人物以获得声名也不是偶然的。

第三,汉末名士的人物品评对包括孝廉察举在内的国家选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纯粹的虚名不会为社会所推崇、追逐。名士们巧妙地将业已存在的舆论荐士与人物品评相结合,从而左右并垄断了国家仕进制度,以至“天下之拔士者咸称许、郭”(15)。东汉和帝永元年间后,国家岁举孝廉只有228人(16),而郭太一人就举60人。郭太所举可能不仅是孝廉一科,也不限于一年,但这个数字也足够庞大了。又《后汉书·符融列传》云:“太守冯岱有名称,到官,请融相见。融一往,荐达郡士范冉、韩卓、孔伷等三人。”注引《谢承书》曰:“荐范冉为功曹,韩卓为主簿,孔伷为上计吏。”这些名士所荐人物众多,自州郡小吏到察举诸科,都能够在他们的掌握之中。相反,如果某人声誉被这些名士所否,则仕进就十分渺茫。曹操不择手段以获取他们的评价,其动机是明确的。

第四,问题还不仅仅限于此,汉末名士在人物品评的标准上与国家产生了重大分歧。曹操年少时“任侠放荡,不治行业”,“好飞鹰走狗,游荡无度”,这种行为在传统乡里舆论之下绝不会有好的评价,更不会被举为孝廉。但由于他被许劭、桥玄、何颙三位名士所看重品评,竟然也被举为孝廉,说明名士已经树立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个人权威,以致很多人受到名士的高度品评后,竟然连征不起,身价高抬,表现出与国家权力的对立。

在这种社会形势下,限年、试职、考试等孝廉察举硬性制度规定被突破是必然的,因为满足这些条件者未必符合名士们的要求,名士们也不可能按照国家制度的设计来品评举荐人物。名士们代表着新的社会力量,本就要标新立异,树立不同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道德标准的突破也是必然的(17)。

曹操20岁举孝廉与曹操个人的一生评价无大关系,本文只是通过这个案例,揭示汉末社会的变化及其对孝廉察举制度的影响,从中看出汉末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某种变动迹象。这种变动只有从社会经济与阶级关系的变化方可得到解释,这里不再论及。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时期,孝廉察举的规范化再次受到国家的重视,制度化建设明显加强,国家将汉末失去的察举控制,再度纳入政治秩序可控的轨道。但很明显,也难以再回到过去孝廉察举的老路上去了,中正制的设立正是汉末社会变化在国家选官制度上留下的烙印。

注释:

① 参见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载《汉代政治论文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

② 前揭劳干文引《汉书·晁错传》中文帝十五年诏后云:“可见文帝时已有正式察举制度了。”黄留珠云:“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还得从文帝时算起。”又云:“举孝廉制度的雏形,至少可以追溯到文帝时期对于‘孝者’、‘廉吏’的诏举。”《秦汉仕进制度》第九章,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阎步克云:“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页,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③ 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一章。

④ 《后汉书·和帝纪》引《汉官仪》云:“郡国举孝廉以补三署郎,年五十以上属五官,其次分在左、右署。”此条年代不易断定,但可知孝廉年四十、五十以上者在东汉也许本不少见。

⑤ 《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诏:“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阎步克云:“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左雄定制年未四十者不得举孝廉,若有秀异,不拘年齿。至此此制正式废除。但从‘勿拘老幼’之‘老’字,似乎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此时也被废除了。”(《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97页)从制度变迁上来说,此论甚确。但我以为“勿拘老幼”之“老”应是习惯用语,不宜视为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制度。黄初三年春正月诏直接针对的就是阳嘉年龄限定制度。

⑥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98页。

⑦ 《后汉书·陈球列传》。

⑧ 《三国志·魏书·吕布传》引《先贤行状》。

⑨ 参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二章。阎著也揭示了“试职”是只在州郡国内的范围内试以吏职,而不是在公府中央机构试职。“试职”不限于孝廉,限于本文所论对象,只谈孝廉问题。

⑩ 《后汉书·和帝纪》。

(11) 《后汉书·桓帝纪》。关于“十岁以上”,我以为是指曾任二百石以下的吏职10年,而非指官。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88页。

(12) 至于曹操的“任侠”,本身就是汉人入仕的一大障碍。在汉代社会,任侠者往往要“改节”、“折节”、“变节”后才能为统治者所容忍,吸收进入官僚队伍(参见拙文《秦汉社会势力及其官僚化问题研究之一:以游侠为中心的探讨》,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编《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线装书局,2006年),而曹操的“任侠”却没有对其入仕构成负面影响。

(13) 《后汉书·许劭列传》。

(14) 《后汉书》卷68《郭太列传》注引《谢承书》。

(15) 《后汉书·许劭列传》及引《蜀志》。

(16)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102页。

(17) 汉末名士对人物褒贬的权力不是国家赋予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也被称为“私法”。《晋书·祖逖传》附兄《祖纳传》云:“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此虽晋事,但月旦“私法”的观念也反映了汉魏以来人们对沦入名士之手的乡里舆论性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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