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论文_张博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论文_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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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用人单位一些工作上的不规范现象使得劳动争议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劳动者可以选择的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两者未能实现有效的衔接,使得劳动者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劳动仲裁与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字: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特点

1.1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除了劳动仲裁与诉讼制度外,劳动者还可以选择一些替代性的纠纷解决途径,并且替代性争议解决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劳动仲裁中,纠纷的解决是以事实认定以及准确的法律应用为前提的,并且仲裁结果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性,能够保证纠纷的有效解决。此外,劳动争议解决应用中,劳动者具有选择性,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求选择最为适宜的解决方式,以更好的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1.2劳动争议解决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政主导的历史较长,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处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行政机关对于劳动争议的干预较多,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会有相关部门的参与。这一个方面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政策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讲,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仲裁制度的独立性。

1.3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强调劳资双方的参与。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双方的参与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维护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劳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会因标的的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选择适宜的程序和法律使用,保证劳动争议的解决。双方的参与,能够更好的了解纠纷的焦点,使得劳动争议得以更好的解决。

2当前劳动仲裁和审判资源存在的不足

2.1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缺失,责任缺失。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案件除外)只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裁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起诉,但审判机关仍将双方当事人列为原被告并依据民事程序审理案件,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作为证据仅供法院作为参考,此时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法律效力已灭失,劳动仲裁的使命已完成,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的质量明显不足,以至有的个别审判人员连裁决看都不看就下判决,人们不得不对仲裁的作用产生怀疑,同时因劳动仲裁法律效力诉讼待定和对仲裁监督无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办案质量的责任也无法考评,更无法追究相关责任。

2.2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造成仲裁与诉讼冲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该法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实行一裁二审,裁审依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兼有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大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只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可见对同一案件,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导致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且造成仲裁与诉讼冲突的不良后果。

2.3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缺乏互动和沟通制度,造成仲裁与诉讼脱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当前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性质不同,在实践中劳动仲裁隶属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法院则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其他法律依据也不同,办案人员认识、理解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也不同,再加上平时缺乏彼此互动、沟通,很少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时行探讨和研究,造成仲裁与诉讼脱节。

2.4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中“三方机制”缺失。三方机制是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或商会组成三方协商机制。这一制度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办理案件中落实较好,这一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却缺失,以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社会效果欠佳。

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有效措施

3.1严格依法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设立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和“先予执行”法律制度;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规定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规定劳动仲裁零收费;突出劳动争议调解等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才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3.2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提高其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裁处理能力。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建设,重新调整仲裁机构的职能,将劳动关系行政职能剥离出去,建立劳动仲裁院,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管理工作,同时在劳动仲裁院内设置,立案、调解、仲裁、监督等不同职能分设机构,各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了使仲裁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充分发挥调裁劳动争议的能力,完善劳动仲裁“三方机制”,对专职仲裁员加强继续教育,使劳动仲裁员队伍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还要适当聘请兼职仲裁员,并鼓励兼职劳动仲裁员审理案件,以减轻专职劳动仲裁员的工作压力和劳动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问题。

3.3建议立法机关明确劳动仲裁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对劳动仲裁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劳动仲裁的违法违纪责任,健全劳动仲裁委内部、上下级、和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制度,健全对已经劳动仲裁委仲裁的仲裁书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的优势,并使其配置更加合理,科学化,工作效率更加提高。

3.4建议审判机关和劳动仲裁委联合释法,指导劳动仲裁和审判工作。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建议各省高级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情况,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联合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审判机关还要将精通劳动争议仲裁业务的审判员充实到相关审判庭,专门办理劳动争议业务,并不断加强培训,以提高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

结束语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劳动用工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争议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为了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便要不断的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关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者衔接的过程中,要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宜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并不断优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利用,也使劳动争议与诉讼在程序及实体上实现有效衔接才,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谢文哲.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1(05).

[2]冉金磊.浅析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3(04).

论文作者:张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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