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决权论文_任啸

论民族自决权论文_任啸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

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实际上,民族自决是他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虽然威尔逊的民族自决理论主要是从美国称霸世界的现实利益出发,并且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但它客观上推进了世界非殖民化运动,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

威尔逊和列宁的论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似点,即任何构成民族的团体都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包括民族政治分离权。他们的主张在东西方都得到广泛的支持,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世界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国际社会主流意见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是比较绝对的,尤其是承认所有民族都拥有政治分离权。威尔逊和列宁的思想使民族自决权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公认。无论是欧洲,还是亚非拉,整个世界都面对空前高涨的民族主义。在整个的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是威尔逊的主张,还是列宁的理论,都能够符合当时世界的需要。

总之,随着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民族自决权开始全面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它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觉和独立意识,对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3.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1945年联合国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世界秩序开始走向法治。《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同时,《联合国宪章》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第一,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第二,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第三,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于是,民族自决权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在联合国建立前,民族自决权还不是正式的国际习惯法。然而,在联合国建立后,上述的一系列全球性的国际法文件都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肯定和提倡。因此,法律确信在此间期间得到了显而易见的确立。从这个角度看,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建立前更多地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权利,而在1945年后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成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4.民族自决权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民族自决涉及到独立建国的问题,即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对特定领土的主权。1916年,列宁在谈及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的断定。在去殖民时代,民族自决专指受殖民统治的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主权国家格局基本稳定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又有了新的内涵:一个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全权自主择定的自由,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5.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迄今国内外学者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界定各异,但都不否认民族才是享有民族自决权的合法主体。而对于民族概念的界定,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由于民族自决往往涉及政治事务,笔者认为其主体应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而非人类学意义上的族群。民族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范畴,广义的民族泛指人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各种共同体,如中华民族。而族群指在宗教、语言、信仰、习俗、地理起源等方面有着共同特征的社会文化群体,不属于政治范畴。如果将族群与民族混淆将给民族分离主义者以可乘之机,从而危害国际安全。一些自诩民主的国家认为多民族国家中的所有民族均有权决定本民族政治地位,统治当局无权阻止,这样的理解不仅不符合联合国相关文件的精神,也与国际社会的具体实践不符。认可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支持任何民族分离主义行径,如果这样的话,国际社会将会陷入可怕的动荡和无序中。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国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少数民族在不遭受民族压迫的情况下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6.结语

综上,在当今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大国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局部区域存在动荡局势的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需要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并加以有限定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涵、行使方式和条件等问题加以规范和限定;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通过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等方式来实现民族自决权,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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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啸(1994年9月—),男,河北省衡水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任啸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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